对联营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
(根据2003年12月30日财政部长第234/2003/QD-BTC号决定颁布)
一般的
01. 本准则的目的是规定与联营公司投资相关的会计政策和程序,包括: 在投资者的单独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对联营公司的投资,作为记账、编制和列报财务报表的基础声明。
02、 对联营企业投资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者应当适用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03、 本标准中使用下列术语,其含义如下: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但既不是其子公司也不是合营企业的企业。
重大影响 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这些政策。
控制权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该企业的活动中获取利益。
子公司 是指受另一家企业(称为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权益法是一种会计方法,投资最初按成本记录,然后根据购买后投资者所占被投资方净资产份额的变化进行调整。利润表反映了投资者在被投资单位经营成果中所占的份额。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记录,且投资后不因投资方所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的变化而进行调整的会计方法。损益表仅反映投资收益,以投资者从被投资方截至购买日连续产生的累计净利润中获得的分配为限。
净资产 是总资产减去(-)负债。
标准内容
05. 投资者存在重大影响通常通过以下一项或多项来证明:
(a) 在被投资方的董事会或同等管理机构中的代表;
(b) 参与政策制定过程;
(c) 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的重大交易;
(d) 管理人员互换;或者
(e) 提供基本技术信息。
06、权益法下,投资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在购买日后增加或减少账面价值以确认投资方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损益的份额。从被投资方收到的分配减少了投资的账面金额。未计入利润表的被投资单位权益变动导致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比例发生变化的,调整其账面价值。这些变化包括因不动产、厂房、设备和投资的重估、外汇换算差异以及企业合并产生的差异调整而产生的变化。
09. 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采用权益法核算,但以下情况除外:
10. 根据收到的分配确认收入可能不足以衡量投资者投资联营公司所赚取的收入,因为收到的分配可能与联营公司的业绩关系不大。由于投资者对联营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力,并对联营公司的业绩负有责任,因此投资者通过扩大其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以包括与其在该联营公司业绩中所占份额相称的投资回报来核算这种管理责任。与成本法相比,权益法的应用可以提供更多关于投资者净资产和净利润的信息。
十一、投资者应自下列情况起停止采用权益法:
(a) 不再对联营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力,但保留全部或部分投资;或者
(b) 使用权益法不再合适,因为联营公司的经营受到严格的长期限制,严重损害了其向投资者转移资金的能力。
该日投资的账面金额应视为其后的成本。
12、对联营企业的投资自符合联营企业定义之日起采用权益法核算。收购投资时,收购成本与投资者在联营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中所占份额之间的任何差异(无论是正数还是负数)均按照会计准则“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适当调整投资者在收购后的损益份额,以考虑:
(a) 应折旧资产根据其公允价值进行折旧;和
(b) 投资成本与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摊销。
14. 当使用不同报告日期的财务报表时,对于联营公司财务报表日期与投资者财务报表日期之间发生的投资者与联营公司之间的任何重大事件或交易的影响进行调整。
15. 投资者的财务报表是针对类似情况下的类似交易和事件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编制的。如果联营企业对类似情况下的类似交易和事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投资者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则在应用权益法时,应当对联营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适当调整。如果计算此类调整不切实际,则应披露该事实。
16. 如果联营公司有由外部利益持有的已发行累积优先股,投资者在调整优先股股息后计算其利润或亏损份额,无论股息是否已宣派。
17. 在权益法下,如果投资者在联营公司的损失中所占的份额等于或超过投资的账面金额,则投资者通常不再将其所占的进一步损失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除非投资者有义务代表联营公司付款,以履行投资者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承诺的联营公司的义务。投资将按零 (0) 值报告。如果联营公司随后报告利润,则投资者仅在其利润份额等于未确认的净亏损份额后才恢复计入其利润份额。
19、对联营企业投资产生的所得税(如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核算。
20、非预期发生或有事项时,投资者应按照会计准则“减值损失”的规定披露
二十一、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a) 重要联营公司的适当列表和描述,包括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以及所持投票权的比例(如果不同);和
(b) 此类投资的核算方法。
22、采用权益法提取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应当划分为长期资产,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单独项目披露。投资者应占此类投资损益的份额应在合并利润表中作为单独项目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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