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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退税案例

开明退税案例

1.营业场所采用抵扣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当月或者季度存在未足额抵扣的进项增值税的,在下一期抵扣。
已登记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在投资阶段新的投资项目,对用于投资而购买的尚未扣除的剩余增值税货物和服务征收增值税。税额三亿越南盾或以上,增值税将被退还。

在下列情况下,营业机构不得退还增值税,但可以根据投资法的规定将投资项目未扣除的税额结转下一期:
a) 项目 营业机构的投资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不符合投资法规定的经营条件或者在经营过程中不能保证维持经营条件时,在有条件的商业投资领域开展业务;
b) 2016年7月1日起获得许可的开采自然资源和矿产的投资项目或生产商品的投资项目,其中自然资源和矿产的总价值加上能源成本占投资产品成本的51%或以上项目。

2.当月或季度出口货物和服务且未抵扣进项增值税额达到或超过三亿越南盾的企业,将按月获得增值税退税,但货物的情况除外。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口供出口或者出口的货物不得进入海关作业区。对连续两年生产不违反税收、海关法规的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实行先退后查;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不存在高风险。

3.采用税收抵免方式缴纳增值税的营业机构,在所有权转换、业务转换、合并、合并、分立、分立、解散、破产、终止经营等超额支付时,有权享受增值税退税。未全额抵扣的增值税或进项增值税。

4.持有外国主管机关签发的护照或入境证件的外国人和居住在国外的越南人,在越南购买并出境时携带的物品有权获得退税。

5.使用不可退还的官方发展援助(ODA)资金或不可退还的援助或人道主义援助的方案和项目的增值税退税规定如下:
a) 方案或项目业主或主要承包商或由政府指定的组织使用不可退还的官方发展援助(ODA)资金来管理该计划或项目的外国赞助商在越南购买用于服务计划和项目的商品和服务所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应予以退还;
b) 越南的组织使用不可退还的援助资金或外国组织和个人的人道主义援助资金购买商品和服务以服务于不可退还的援助计划和项目,越南的人道主义援助将退还为这些商品支付的增值税和服务。

6.根据外交豁免和特权法律规定享有外交豁免和特权的主体,在越南购买商品和服务使用的,将获得上述已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发票或付款凭证。注明付款价格包含增值税。

7.企业机构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由主管机关作出增值税退税决定。


法律依据:第13/2008/QH12号增值税法第13条及相关修改和补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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