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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S 第 15 号 - 建筑合同

标准15号

建筑合同

(根据财政部长第 165/2002/QD-BTC 号决定发布

2002 年 12 月 31日

一般规定

01、本准则旨在规定和指导建造合同相关收入和成本的会计原则和方法,包括: 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的内容;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和成本,作为记录会计账簿和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

02、本准则适用于承包商对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的编制。

03、本标准中术语的解释如下:

建造合同是指建造在设计、技术、功能或者基本使用目的等方面密切相关或者相互依赖的资产或者资产组合的书面合同。

固定造价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约定整个合同的固定造价或者成品单位的固定单价的建造合同。在某些价格上涨较高的情况下,该固定价格可能会根据合同条款而变化;

成本加成合同是一种建筑合同,其中承包商获得允许支付的实际成本的补偿,加上 (+) 按这些成本的百分比 (%) 计算的金额或固定费用。

04. 签订建造合同可以建造单一资产,例如:桥梁、建筑物、石油管道或道路,也可以建造在设计、技术、功能或功能上密切相关或相互依赖的资产组合。基本用途,例如:炼油厂、纺织和服装厂综合体。

05、本标准中,建造合同还包括:

(a) 与资产建设直接相关的提供服务合同,例如:咨询、设计和勘察合同;项目和架构管理服务合同;

(b) 恢复或销毁资产以及资产销毁后恢复环境的合同。

06.本准则规定的建造合同分为固定价格建造合同和成本加成建造合同。许多建造合同同时具有固定价格建造合同和成本加成建造合同的特征。例如,成本加成建设合同包含最高价格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需要考虑第23段和第24段规定的所有条件来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

合并和分割施工合同

07. 本标准的要求通常单独适用于每个施工合同。在许多情况下,本准则应适用于单独合同或一组合同的单独可识别部分,以反映建设合同或建设合同组的性质。

08.对于涉及多项资产建造的建造合同,当每项资产的建造同时满足以下三(3)个条件时,应视为单独的建造合同:

(a) 每项资产单独确定设计和成本估算,且每项资产能够独立运行;

(b) 每项资产可以与每个承包商单独协商,客户可以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相关的合同部分;

(c) 可以确定每项资产的成本和收入。

09、与一个或多个客户签订的一组合同同时满足以下三(3)个条件的,应视为建造合同:

(a) 这些合同作为一揽子合同进行谈判;

(b) 这些合同相互关联密切,实际上是一个项目的不同组成部分,但估计毛利润相当;

(c) 这些合同同时或连续履行。

10. 应客户要求,一份合同可包括建造另一项资产,也可对其进行修改以包括建造此类资产。仅在以下情况下,再建造一项资产才应被视为单独的建造合同:

(a) 该资产在设计、技术、功能等方面与原合同约定的资产有较大差异且独立;或者

(b) 该资产建造合同价格为双方约定的价格,与初始合同价格无关。

标准内容

合同收入

11、建造合同收入包括:

(a) 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和

(b) 履行合同、奖金和其他款项的增减金额,但这些金额能够改变收入且能够可靠地确定。

12. 建造合同收入按照已收或应收金额的合理价值确定。合同收入的确定受到许多取决于未来事件的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当此类事件发生和不确定因素解决时,通常必须对估计进行修正。因此,每个特定期间的合同收入可能会增加或减少。例如:

(a) 承包商和客户可能约定变更和要求,导致下一期间的合同收入与最初约定的合同相比增加或减少;

(b) 固定价格合同中已约定的收入可能会因价格上涨而增加;

(c) 由于承包商未能按时完成进度或未能确保合同约定的施工质量,合同收入可能会减少;

(d) 当固定价格合同对成品单位设定固定价格时,合同收入将随着产品数量的增加或减少而增加或减少。

13. 应客户要求变更合同项下的工程范围。例如:资产的技术或设计要求的变化以及合同履行的其他变化。仅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此类变化才应计入合同收入:

(a) 客户很可能接受此类变更以及由此产生的收入;和

(b) 收入能够可靠地确定。

14. 奖金是承包商按照或超出要求履行合同时应支付的补充金额。例如,合同预期向承包商支付提前履行合同的奖金。在下列情况下,该奖金应计入合同收入:

(a) 合同中规定的若干具体标准确实达到或超过;和

(b) 奖金能够可靠地确定。

15. 承包商从客户或另一方收到的用于抵消成本的另一笔付款不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例如:客户原因造成的延误;技术或设计规范的错误,以及合同履行变更的争议。上述付款增加收入的确定取决于许多不确定因素,通常取决于多次谈判的结果。因此,其他付款仅在下列情况下才计入合同收入:

(a) 同意客户接受赔偿;

(b) 其他款项已被客户接受且能够可靠地确定。

建筑合同成本

16. 建筑合同成本包括:

(a) 与每项具体合同直接相关的费用;

(b) 与合同活动相关的一般费用,可分摊至每项具体合同;

(c) 根据合同条款可向客户收回的其他费用。

17. 与每项具体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包括:

(a) 施工现场人工成本,包括工程监理费用;

(b) 原材料和材料的成本,包括项目设备;

(c) 用于履行合同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

(d) 机器、设备、原材料和材料进出项目现场的运输、安装和拆除费用;

(e) 履行合同所需的厂房、机器和设备的租金;

(f) 与合同直接相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

(g) 项目维修和保养的估计费用;

(h) 其他直接相关费用。

存在合同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时,减少与各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例如:出售多余原材料和材料的收益、合同签订时清理建筑机械和设备的收益。

18. 与建筑合同活动相关并可分配至每个具体合同的一般成本包括:

(a) 保险费;

(b) 与具体合同不直接相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

(c) 建筑的一般管理费用。

上述费用应当采用适当的方法、系统的、合理的比例进行分配,并统一适用于具有相似特征的所有费用。分配必须基于适用于建筑活动的通用水平。 (与合同活动相关并可分摊至各具体合同的一般成本,如果符合“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也包括借款费用)。

19. 根据合同条款可向客户收回的其他费用,例如客户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商偿还的清场费用、实施费用等。

第二十条 与合同活动无关或者不能分摊至建造合同的成本,不得计入建造合同成本。这些费用应包括:

(a) 客户不得向规定的承包商支付的一般行政管理费用或研发费用;

(b) 销售费用;

(c) 未用于建造合同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

21、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至合同签订期间与合同相关的成本。合同谈判过程中发生的与合同直接相关的费用,能够单独识别、可靠估计并且合同签订的可能性很大的,也应当计入合同成本。合同谈判中发生的费用已在发生时确认为生产经营成本的,在下期合同签订时不再计入建造合同成本。

合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

22. 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确认:

(a) 建造合同约定承包商按照约定的进度付款,且建造合同履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按照完工量确认与合同有关的收入和成本由承包商在编制财务报表之日确定,无论是否按照既定时间表开具付款发票,也无论发票上注明了多少钱。

(b) 建造合同约定承包商按照已完成工程量付款,且合同履行结果能够可靠地确定并经发包人证明的,确认与该合同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参考客户在该期间内证明并反映在账单发票中的已完成工作量。

23、固定造价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四(4)个条件的,合同结果应当可靠估计:

(a) 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算;

(b)企业能够从合同中获得经济利益;

(c) 为完成合同和编制财务报表时已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费用能够可靠地计算;

(d) 与合同有关的成本能够清楚地识别和可靠地计算,以便能够将实际合同总成本与预计总成本进行比较。

24、成本加成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时,合同结果应当可靠估计:

(一)企业能够从合同中获得经济利益;

(b) 与合同相关的成本无论是否报销,均能够清楚地识别和可靠地估计。

25、按照已完成的合同工作量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方法称为完工百分比法。通过这种方法,收入应与业务运营结果报告中反映的已完成工作量所产生的成本相匹配。

26、按完工百分比(%)法,经营成果报告中确认的合同收入和成本为报告期内完成的工作量的收入和成本。

27. 承包商可以支付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费用。如果这些费用可以报销,则应将其确认为预付款。这些成本反映了客户支付的金额,并被归类为未完工的建设项目。

28、建造合同履约结果只有在企业能够从合同中获取经济利益时才能可靠地确定。如果对已计入合同收入并记入业绩报告的某些金额的不可收回性存在疑问,则该不可收回金额必须确认为成本。

29、企业只有在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时,才能可靠地估计建造合同收入:

(a) 各方对所建资产的法律责任;

(b) 合同价值变更的条件;

(c) 付款方式和期限。

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定期审查并必要时调整合同收入和成本的估计。

30. 作为确定收入依据的合同已完成工作量可以通过不同的方法确定。企业应当采用适当的计算方法确定完成的工作量。根据施工合同的性质,企业应当选择采用下列三(3)种方法之一确定竣工量:

(a) 某一时间完成的工程量的费用占合同概算总费用的百分比(%);

(b) 已完成工作量的评估;或者

(c) 已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量占合同规定必须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总量的百分比(%)。

从客户收到的在制品付款和预付款通常不反映已完成的工作量。

31、按已完成工程量的成本与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百分比法确定已完成工程量时,与已完成工程量相关的成本计入成本,直至那时。未计入合同已完成工作量的成本可能是:

(a) 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建造合同成本,例如:原材料和已运至施工现场或合同中剩余但尚未安装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使用的材料的成本,但此类材料专门为合同制造的情况除外;

(b) 在分包工程完成前向分包商预付的款项。

32、建造合同履约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时:

(a) 仅根据已发生的合同成本确认收入,其补偿相对确定;

(b) 合同成本仅在其已经发生时才应确认为期间成本。

33. 在建造合同的初始阶段,经常会发生合同履约结果无法可靠估计的情况。企业能够收回已支付的合同成本的,仅在已支付的成本能够收回的限度内确认合同成本。当合同履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时,即使合同履行成本总额可能超过合同收入总额,也不确认利润额。

34. 在下列情况下,与合同相关的不可收回成本必须立即确认为期间成本:

(一)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法律条件的;

(b) 合同的持续履行取决于主管机构的请愿或意见的解决结果;

(c) 合同涉及可能被征用或没收的资产;

(d) 客户无法履行其义务的合同;

(e) 承包商无法履行或履行其中规定的义务的合同。

35. 当与可靠估计合同履行结果相关的不确定因素消除后,与建造合同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应根据已完成的工程量予以确认。

估计的变化

第三十六条 竣工率(%)法应当根据工程开工至各会计期间期末的累计来估算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合同收入或成本估计每次变更的影响,或者合同履行结果估计每次变更的影响,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变更后的估计应当用于确定变更发生当期或以后期间在业绩报告中确认的收入和成本。

披露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列报:

(a) 当期确认收入的确定方法和建造合同已完成工程量的确定方法;

(b) 本报告期确认的建造合同收入;

(c) 截至报告时间已确认的累计建造合同收入总额;

(d) 应付客户款项;

(e) 应收客户款项;

对于按建筑合同规定收取在建工程款的承包商(第22a款规定的情况除外),还应当报告下列准则:

(f) 按计划进度收付应收账款;

(g) 按预定进度支付应付款项。

38. 应付客户款项是指承包商在履行合同相应工作之前收到的款项。

39、应收客户款项是指已按照预定进度或已完成数量记入付款发票的金额,待完全满足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或更正错误后才支付。

40、按预定进度应收账款是指截至报告时点已确认的建造合同累计收入总额大于按合同预定进度在付款发票中累计记账金额的差额。

该准则适用于在建合同,其中已确认的累计收入大于截至报告时间进度付款发票中记载的累计金额。

41、按进度应付款项是指截至报告时点已确认的建造合同累计收入总额小于按合同进度在付款发票中累计记账金额的差额。

该准则适用于正在进行的建筑合同,其中进度付款发票中记载的累计金额超过截至报告时间确认的累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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