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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S No.14 - 营业额和其他收入

标准号14

营业额和其他收入

 

(根据财政部长颁布并公布

决定编号149/2001/QD-BTC,2001 年 12 月 31 日)

 

 

一般规定

01.本标准旨在规定和指导会计周转率和其他收入的原则和方法,包括不同种类的周转率、周转率的确认时间、会计周转率和其他收入的方法,作为记录会计账簿和编制财务报表的依据。

02.本准则适用于以下交易和经营所产生的会计营业额和其他收入:

a/ 货物销售:销售企业生产的产品和进货的货物;

b/ 提供服务:在一个或多个会计期间执行合同中约定的工作;

c/ 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分配的股息和利润。

利息,是指贷款利息、存款利息、证券投资利润、付款贴现等让他人使用现金、现金等价物或者欠企业债务所赚取的款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让他人使用自己的专利、商标、版权、计算机软件等固定资产而获得的一笔金钱;

分配的股利、利润是指从持有的股票或者出资中分配的利润。

d/ 非上述产生营业额的交易和业务产生的其他收入(其他收入的内容在第 30 段中规定)。

本准则不适用于其他会计准则规定的其他营业额和收入的会计处理。

03. 就本标准而言,本文中使用的术语解释如下:

营业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期间内,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的、有助于增加所有者资本的经济利益的总价值。

贸易折扣是指销售企业给予大批量货物购买者的标价降低。

降价销售商品是指因商品质量低劣、规格错误或款式过时而给予买方的降价。

已售商品退货价值是指已经确定为已消耗但被拒绝付款的购买者退回的已售商品数量的价值。

付款折扣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前向全额支付货款的买方所减少的一笔款项。

其他收入是指有助于增加所有者资本的收入,这些收入来自营业额业务以外的业务。

合理价值是指在面值交换中知情各方之间可交换资产的价值或自愿偿付债务的价值。

标准内容

04.营业额仅包括企业已获得或将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总价值。为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不构成经济利益来源,也不增加企业所有者资本的,不视为营业额(例如:代理人为货主收取货物销售收入的,其营业额只能赚取佣金)。股东或者所有者的出资有助于增加所有者资本的,不得流转。

营业额的确定

05、营业额按照已收或应收款项的合理价值确定。

06、交易额按照企业与买方或者资产使用方协议确定。确定为已收或应收金额的合理价值减去(-)贸易折扣、付款折扣、销售价格的减少和销售退货的价值。

07、尚未立即收到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按照未来应收金额的名义价值,按现行利率折算为周转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周转率。确认营业额时的实际价值可能小于未来应收账款的名义价值。

08. 当商品或服务交换为性质和价值相似的商品或服务时,此类交换不应被视为产生营业额的交易。

当商品或服务交换为不同性质和价值的商品或服务时,此类交换应被视为产生营业额的交易。在这种情况下,营业额应根据收到的商品或服务调整额外支付或收到的现金金额或现金等价物后的合理价值确定。无法确定收到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合理价值的,按照换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合理价值调整额外支付或者收到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金额后确定营业额。

交易的认可

09、本准则中的交易确认标准分别适用于每项交易。在某些情况下,交易确认标准应分别应用于单项交易的各个组成部分,以反映该交易的性质。例如,当产品的销售价格已经覆盖了预先设定的提供售后服务的金额时,提供售后服务的营业额应推迟到企业提供该服务为止。交易确认标准还适用于具有商业关联的两项或多笔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从整体关系的角度来审视它们。例如,企业销售商品后,同时签订另一份合同,用于在一段时间后重新采购同一商品,则必须同时审核这两份合同,不确认由此产生的营业额。

销售营业额

10、销售收入同时满足以下五(5)个条件时予以确认:

a/ 企业已将产品或货物所有权上的大部分风险和利益转移给买方;

b/企业不再拥有作为货物所有人的货物管理权,或控制权;

c/ 营业额已相对确定地确定;

d/ 企业已经或将要从货物销售交易中获得经济利益;

e/ 可以确定与货物销售交易相关的成本。

11.企业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将货物所有权的大部分风险和利益转移给买方的时间。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一时间应与合法所有权或货物控制权相关利益转移给买方的时间一致。

12.如果企业仍承担与货物所有权相关的大部分风险,则相关交易不应被视为良好的销售业务,也不应确认由此产生的营业额。企业还必须以不同形式承担与货物所有权相关的任何风险,例如:

a/ 企业还应负责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不包括在正常保修条款内。

b/ 当销售货物的付款由于取决于此类货物的买方而仍然不确定时;

c) 交付的货物需要安装且该安装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企业尚未完成时;

d/ 因购销合同中已载明的原因,买方有权取消购买货物,且企业不确定是否应当退货时。

13.如果企业只需要承担与货物所有权相关的较小风险,则应确定货物销售并确认由此产生的营业额。例如,企业仍然持有与货物所有权有关的文件,只是为了确保收到全额付款。

14、销售收入只有在能够保证企业从交易中获得经济利益的情况下才予以确认。商品销售交易中的经济利益仍取决于不确定因素的,应在消除这些不确定因素后(例如企业不确定东道国政府是否允许)确认营业额。其中销售商品所得的汇出款项)。如果在尚未收回货款的情况下已确认营业额,则一旦确定该债务无法收回,应计入当期生产经营费用,但不减少营业额。当应收款项确定不太可能收到(坏账)时,不得将其记录为营业额减少,并且必须设立坏账准备。坏账实际确定为无法收回的,应当计提坏账准备予以弥补。

15、同一交易的营业额和成本必须按照配比原则同时确认。成本,包括在货物交付日期之后发生的成本(例如保修和其他成本),通常在满足营业额确认条件时确定。客户预付的该等款项不得确认为营业额,而是在从客户收到时确认为应付债务。客户预付货款金额的应付债务同时满足第十款中全部五项具体条件的,应当确认为营业额。

从服务提供转变

16. 提供服务交易的营业额应在这些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确定时予以确认。提供劳务交易涉及多个期间的,按照各期间会计资产负债表编制日完成的工作量的结果确认营业额。服务提供交易的结果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四(4)个条件时才能确定:

a/ 营业额是相对确定的;

b/ 能够从提供服务的交易中获取经济利益;

c/能够确定会计资产负债表编制日已完成的工作量;

d/ 服务提供交易产生的成本及其完成成本可以确定。

第十七条 提供服务交易分多个会计期间进行的,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各期间的服务营业额。采用这种方法,会计期间确认的营业额应按已完成工作部分的百分比确定。

第十八条 提供劳务收入只有在能够保证企业从交易中获得经济利益的情况下才予以确认。如果已确认的营业额无法收回,则必须将其记为费用,但不记录为营业额减少。当已计入营业额的金额(坏账)无法收回时,该金额不得计入营业额减少,并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实际确定无法收回时,以坏账准备来源弥补。

第十九条 企业能够与交易对方协商达成下列条件的,可以估算提供劳务的营业额:

a/ 提供或接受服务时各方的责任和权利;

b/ 付款价格;

c/ 付款期限和方式;

为了估计服务提供的营业额,企业必须保持适当的财务规划和会计制度。必要时,可以考虑和修改服务提供过程中营业额的估算方式。

20. 已完成的工作部分应根据服务的性质,按照下列方法之一确定:

a/ 对已完成工作部分的评估;

b/ 已完成工作部分与待完成总工作量的百分比比较(5);

c/ 已发生成本占完成整个提供服务交易所需估计总成本的百分比(%)。

已完成的工作部分不依赖于客户的定期付款或预付款。

21、通过不同但无形的活动提供服务并分多个会计期间的,各期间的营业额应当按照平均法确认。与其他活动相比存在一项基本活动的,按照该基本活动确认营业额。

22. 当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确定时,应按照已确认且可收回的成本确认营业额。

23、在提供劳务交易的初始阶段,如果其结果不能确定的,应将营业额确认为已确认且可收回的成本。与该劳务相关的费用完全无法收回的,不确认营业额,将已发生的成本计入费用,以确定当期经营成果。有可靠证据表明已经发生的成本可以收回的,按照第十六款的规定确认营业额。

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已分配股息和利润的营业额

24、企业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分配的股利、利润同时满足下列二(2)个条件的,予以确认:

a/ 有可能从有关交易中获取经济利益;

b/ 营业额是相对确定的。

第二十五条 企业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分配的股利和利润的营业额应根据以下条件确认:

a/ 按实际时间和各期利率确认的利息;

b/ 特许权使用费根据合同按照应计原则确认。

c) 分配的股利、利润在股东有权获得股利或者出资方有权从出资中获得利润时确认。

26、实际利率是指固定资产被其他方使用的整个存续期间未来应收款项折算为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人时的初始确认价值所采用的利率。利息周转率包括分配的各类折扣金额、追加金额、预付利息或债务工具初始账面价值与其到期价值之间的差额。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购买投资前已计提未收取的投资利息的,如企业能够收取投资利息,则必须将该利息分配至购买投资前的期间。只有购买投资后期间的利息部分才应确认为企业的营业额。购买投资前期间的利息部分,应当作为该投资价值的减少进行会计处理。

28. 特许权使用费可以根据合同规定计提(例如,一本书的特许权使用费根据每次出版物的印数和出版次数计提)或根据每份合同计算。

29、营业额在能够保证企业从交易中获得经济利益时予以确认。当已计入营业额的金额无法收回时,该无法收回或收回不确定的金额必须计入当期费用,但不计入营业额减少。

其他收入

30.本准则规定的其他收入包括除营业额活动之外的非正常活动收入,包括:

- 资产清算和出售收入;

- 客户为其合同佣金支付的罚款;

- 收取保险赔偿;

- 收回已核销并计入上期费用的债务;

- 应付债务现在记录为收入增加,因为其所有者已不复存在;

- 征收的税款现已减少并退还;

- 其他收入。

31、资产变卖收入是指通过资产变卖和变卖从买受人处收到和应收的款项总额。资产清算和出售费用确认为费用,以确定当期经营成果。

32、已核销并计入前期费用的坏账,是指原已确定为无法收回、核销并计入费用以确定前期经营成果,但现在又收回的坏账。

33、所有者已不复存在的应付债务是指所有者无法辨认或不再存在的应付债务。

财务报表的列报

34. 在财务报表中,企业必须列报:

a/ 营业额确认中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提供服务交易的已完成工作部分的方法;

b/ 各类交易和事件的成交额:

- 销售营业额;

- 服务提供周转率;

- 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分配的股息和利润。

c/ 根据上述每种活动类型的商品或服务交换的营业额。

d/ 详细列报的其他收入、不定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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