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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2023/ND-CP 号法令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将增值税降低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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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30日,政府根据国民议会2023年6月24日第101/2023/QH15号决议,刚刚正式颁布了第44/2023/ND-CP号法令,规范增值税减免政策。该法令的内容如下:
法令
根据国会 2023年6月24日第101 / 2023 / QH15号决议制定的增值税减免政策规定
根据 2015 年 6 月 19 日《政府组织法》; 2019年11月22日修订和补充《政府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若干条款的法律;
根据 2008 年 6 月 3 日增值税法; 2013年6月19日修订和补充《增值税法》若干条款的法律; 2016年4月6日对《增值税法》、《特别消费税法》和《税收征管法》若干条款的修改和补充的法律;
根据2014年11月26日修订和补充税法若干条款的法律;
根据2019年6月13日《税务管理法》;
根据第十五届国会第五次会议2023年6月24日第101/2023/QH15号决议;
应财政部长的要求;
政府根据国会2023年6月24日第101/2023/QH15号决议颁布法令,规定增值税减免政策。
第一条增值税减税
1. 降低目前税率为 10% 的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但以下商品和服务除外:
a) 电信、金融活动、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业务、金属及预制金属制品、采矿产品(不包括煤炭开采)、焦炭、精炼石油、化工产品。详细信息参见随本法令发布的附录一。
b) 征收特别消费税的产品和服务。详细信息见随本法令发布的附录二。
c) 根据信息技术法的信息技术。详细信息见随本法令发布的附录三。
d) 本条第 1 款规定的各类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减免政策统一适用于进口、生产、加工和商业业务的各个阶段。对于销售的煤炭产品(包括在销售前按照封闭流程对煤炭进行筛选和分类的情况),可减征增值税。本令颁布的附录一所列煤炭产品,在开采阶段以外的阶段,不予销售,不予减征增值税。
实行封闭式销售的企业和经济团体也可享受销售煤炭产品增值税优惠。
本令颁布的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或者依照本法规定征收5%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实行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不得减征。
2、增值税减税
a) 采用抵扣方式计算增值税的营业场所,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可以适用8%的增值税税率。
b)按照收入百分比法计算增值税的经营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开具计价货物和服务发票时,减按20%的增值税计算税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附加减税。
三、实施顺序和程序
a) 本条第二款a项规定的营业场所,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提供适用增值税减税的货物和服务,在增值税税率上写“8%”;增值税;买方必须支付的总金额。销售商品和服务的营业场所凭增值税发票申报销项增值税,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营业场所按照增值税发票上记录的减税额申报抵扣进项增值税。
b) 本条第二款b点规定的营业场所,在提供增值税减税货物和劳务开具销售发票时,应在“金额”栏填写减免的货物金额和金额。服务,在“加上商品和服务的金额”行中记下已减少 20% 的金额占收入的百分比,并注明:“减少...(金额))对应于收入的 20%根据第 101/2023/QH15 号决议计算增值税的百分比”。
四、本条第二款甲项规定的营业场所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适用不同税率的,增值税发票上必须注明各项商品和服务的税率。本条第三款规定。
本条第二款b点规定的营业场所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销售发票必须载明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减免金额。
5、营业机构已开具发票并申报了计算增值税的税率或百分比的,且未按本令规定减免的,买卖双方均已开具发票。根据发票和文件的法律规定准备。根据处理后的发票,卖方申报销项税调整,买方申报进项税调整(如有)。
六、本条规定的营业场所应按照本令附件四中的表01,随增值税申报表一起申报享受增值税减税的商品和服务。
第二条 效力及实施组织
一、本令自2023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施行。
二、各部委按照职责任务,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引导和检查监督工作,使消费者了解并享受本条规定的增值税减税优惠。本令第1条重点解决了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稳定增值税减税商品和服务供需的问题,以保持市场价格水平(不含增值税的价格)稳定。
三、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财政部应予以指导和解决。
四、部长、部级机关首长、政府机关首长、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以及有关企业、组织和个人负责执行本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