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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关联交易?

根据第132/2020/ND-CP号令,关联交易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关联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购买、出售、租赁、出租、出借、转让、转让机械设备等类型、货物、提供服务、借入、贷出、金融服务、财务担保、购买、出售、交换、租赁、借用、转让、转让有形和无形资产以及共同使用资源的协议,例如协同效应、合作开发和使用人力资源,并在关联方之间分摊成本。

发生关联交易的纳税人需要申报这些交易的信息,除非存在因关联关系而减少纳税义务的因素。 基本原则是应用独立方之间的交易原则,无关联关系,如越南有效的税收协定。 如果企业的纳税义务减少到国家预算,税务机关有权决定不予承认关联交易,并可以通过调整交易价格来确定正确的纳税义务。

第132/2020/ND-CP号法令由政府总理阮春福于2020年11月5日签署,自2020年12月20日起生效。 这是规范参与关联交易企业税务管理的文件,包括4章、23条、5个附录。

2、关联交易关系涉及哪些主体?

当各方直接或间接受另一方同一管理、控制、出资或投资时。 在下列情况下,一方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方的管理、控制或出资或投资:

a) 一个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企业所有者出资的至少25%;

b) 两家企业至少有25%的所有者出资由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持有;

c) 一个企业为所有者出资第一大股东,并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企业股份总数的10%以上;

d) 企业以任何形式向另一企业提供资金担保或借贷(包括以关联方财务资源担保的第三方贷款以及涉及类似性质的金融交易),但贷款资本至少等于企业的25%借款企业所有者的出资额占借款企业中长期债务总额50%以上;

d) 一个企业任命董事会成员来经营或控制另一个企业,但第一家企业任命的董事会成员人数占该企业董事会成员总数的50%以上。或控制第二家企业; 或者第一企业任命的成员有权决定第二企业的财务政策或经营活动;

e) 两个企业均拥有50%以上的董事会成员或同一董事会成员有权决定由第三方指定的财务政策或经营活动;

g) 两家企业由属于夫妻关系的个人在人员、财务、经营等方面经营或者控制; 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继母、岳父母、岳父母; 亲生子女、收养子女、配偶的继子女、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同父异母的兄弟、同父异母的兄弟、同父异母的兄弟、同父异母的兄弟、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夫、嫂子、嫂子同父母或同父异母,同母亲,不同父亲;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孙子和曾孙; 阿姨、叔叔、叔叔、侄女和侄子;

h) 具有总机构和常设机构关系或者同为外国组织和个人常设机构的两个营业机构;

i) 个人通过出资或者直接参与经营企业所控制的企业;

k) 本企业实际管理、控制和决定其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情况;

l) 企业在纳税期内发生转让或收受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所有者出资额25%的交易; 在纳税期内向经营或控制企业的个人或与本条第 1 点 g 点规定的关系之一的个人借入或贷出至少 10% 的所有者出资。本条款的。

3、纳税人关联交易申报义务

- 根据规定,参与关联交易的纳税人有责任申报和确定与交易相关的信息,而不影响在越南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义务。

- 纳税人还有责任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证明价格确定方法的选择。

——此外,纳税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必须申报关联关系和交易信息,并提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 纳税人还有义务保存并提供转让定价确定的记录。 该文件需要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最终确定之前准备好,并且必须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保存和提交。 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或审查的,提供转让价格确定文件的期限自收到索取信息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关联交易实施原则

- 发生关联交易的纳税人必须消除一切可能因关联关系而减少纳税义务的因素。 纳税人需要客观地申报和确定关联交易的纳税义务,同时确保这些交易被视为等同于同等条件下的独立交易。

——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关联交易价格进行管理、审核和检查时,坚持交易独立原则,重点关注交易性质和交易界定。 税务机关对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如果减少企业对国家预算的纳税义务,则不予认定。 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将根据本令的规定调整关联交易价格以确定纳税义务。

5、关联交易单位利息成本说明

企业关联交易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利息支出总额可扣除的规定如下:

可扣除利息费用总额:

扣除纳税人当期产生的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后的贷款利息支出总额,在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且不得超过当期经营活动净利润总额的30%,再加上贷款利息支出。扣除当期发生的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加上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折旧费用。

不可扣除贷款利息费用的结转:

下一纳税期间发生的可扣除贷款利息费用总额低于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不得扣除的部分,在确定可扣除贷款利息费用总额时结转下一纳税期间。 贷款利息费用转移期限自发生不可扣除的贷款利息费用的次年起连续计算,不超过5年。

具体贷款除外情况:

a 点的规定不适用于信用机构法规定的信用机构纳税人的贷款; 依照保险业法办理保险业务; 政府官方发展援助(ODA)贷款和优惠贷款以政府借用国外贷款转贷给企业的形式实施; 用于实施国家目标计划(新农村计划和可持续减贫)的贷款; 贷款用于投资落实国家社会福利政策的项目(安置房、职工住房、学生住房、保障性住房及其他公益性项目)。

关联交易利息支出

对关联交易企业贷款利息支出的规定具体如下:

a、对于向其他企业或信贷机构(银行)借款的企业

年内,本单位向信贷机构或其他单位借款,贷款资本不低于股东权益的25%,且该笔贷款占本单位中长期债务总额的50%以上这个单位。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该企业才有资格进行关联交易。 仅满足2种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关联交易;

比较贷款资本是否占股权至少25%,以贷款发生时的股权数据为准;

中长期债务是指还款期限在12个月以上或者超过1个正常生产经营周期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在企业会计报表编制时确定。财务报表);

在向多家不同企业和银行借款的情况下,贷款总额加上条件为股本的25%,但考虑到各个不同银行或企业都不符合条件,因此也不称为关联交易。

b、对于向个人借款的企业

如果在一年内,企业从经营或控制该企业的个人(例如:董事或所有者或任何个人)处获得的贷款至少等于交易时所有者出资的10%。 此时,该借款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本案中,董事的借款金额大于股权的10%,因此该借款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企业年内向企业经营者借款占出资额10%以上的,年末已归还的,仍认定为关联交易。

如果向董事无息借款(借款)但满足至少10%股权的条件,也被视为关联交易。

第132/2020/ND-CP号令第16条第3款对关联交易企业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的利息支出总额规定如下: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扣除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后的贷款利息支出总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且不得超过当期经营活动净利润加扣除贷款利息支出后的30%。纳税人当期产生的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加上折旧费用。

下一纳税期间发生的可扣除贷款利息支出总额低于规定水平的,在确定可扣除贷款利息支出总额时,不可扣除的贷款利息支出结转下一纳税期间。 贷款利息费用转移期限自发生不可扣除的贷款利息费用的次年起连续计算,不超过5年。

通式:

可扣除的贷款利息费用总额=30%*(净利润总额+贷款利息-存贷款利息+折旧费用)

在那里:

EBITDA(税、折旧和利息前利润)=净利润总额+贷款利息-存款/贷款利息+折旧费用)

所以:

可扣除利息费用总额 = 30% * EBITDA

6、纳税人申报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权利和义务

本令对纳税人发生关联交易的责任规定如下:

申报和确定链接交易价格的责任:

纳税人的关联交易属于本法令规定范围的,应当自行申报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得按照本法令规定减少在越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证明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

纳税人应主管机关要求,应当证明其按照本令规定分析、比较和选择关联交易价格确定方法的情况。

申报信息并提交最终确定声明:

纳税人应当按照本令颁布的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的规定,申报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信息,并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一并报送。

维护并提供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记录:

纳税人有责任保存和提供转让定价记录,包括以下信息、文件、数据和凭证:

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信息参见本令附件一。

国家概况:关联交易的信息、关联交易价格的政策和确定方法根据本令附件二规定的信息和文件清单准备并保存在纳税人总部。

全球概况:有关跨国公司业务活动的信息、确定公司全球关联交易价格的政策和方法、收入分配政策以及根据清单分配集团价值链中的活动和职能的政策。随本法令发布的附录 III 中指定的信息和文件。

根据本条第 5 条和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颁布的附录 IV 的规定,最高母公司的跨国利润报告。

上述所有责任都是为了确保透明度并遵守挂钩交易价格的规定,以确保纳税义务得到充分、正确的履行。

7. 纳税人免于申报并准备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文件的情形

该法令对豁免申报转让价格确定和免除特定情况下准备转让价格确定资料作出了规定。 以下是主要法规的摘要:

豁免申报及豁免备案:

在下列情况下,纳税人免于申报和确定本法令附录一第三节和第四节中的关联交易价格,并免于准备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文件:

仅与作为越南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关联方发生交易。

纳税人适用相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双方在纳税期内均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纳税期内产生的总收入低于500亿越南盾,纳税期内发生的所有关联交易的总价值低于300亿越南盾。

免于准备定价文件的情况:

纳税人有责任按照本令附件一的规定申报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但下列情况下,可以免于准备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文件:

纳税期内产生的总收入低于500亿越南盾,纳税期内发生的所有关联交易的总价值低于300亿越南盾。

签订应税价格确定方法预先协议的纳税人,必须按照应税价格确定方法预先协议法的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纳税人从事功能简单的业务,不通过无形资产的开发和使用产生收入或成本,收入低于2000亿越南盾,适用未公开的净利润率扣除利息费用和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差额)。净收入中的收入和财务活动成本),包括以下领域:

分配:5%以上;

产量:10%以上;

加工:15%以上。

如果纳税人对各领域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监测和核算,则对各领域对应的净收入适用扣除贷款利息费用和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率。

如果纳税人不适用规定的净利润率,则必须准备确定相关交易价格的资料。

纳税人在确定与交易相关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免于申报和准备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和确定可扣除利息费用总额的文件,并按照第132/2020/ND号法令的规定进行衔接。 -CP。

8. ATAX能为企业提供哪些支持?

我们的转让定价顾问团队可以在与转让定价文件和税务合规性相关的许多重要方面为您的企业提供帮助。 以下是我们可以协助解决的一些关键问题:

遵守税务法规和链接交易价格:

支持企业遵守税收法规,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提供重要工具:

为企业提供重要工具,帮助企业减少解决税务机关问题时的时间和精力,特别是在税务检查或相关交易价格确定检查期间。

减少处罚:

支持企业减轻税务机关调整企业确定的关联交易价格时可能施加的处罚。

加强内部控制:

加强企业遵守转让定价原则的内部控制,包括及早识别必要的调整以及税务规划和交易定价机会的联系。

税务筹划:

支持企业进行智能税务规划,在解决转让定价问题的过程中优化机会并降低税务风险。

税务检查支持:

面对税务稽查,我们可以在此过程中为企业提供支持,帮助最大程度地减少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上述所有服务旨在帮助您的企业最大限度地提高绩效、降低税务风险并确保完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我们的服务特别关注与转让定价和税务合规相关的重要方面。 以下是具体服务的详细信息:

履行合规义务:

准备记录以确定相关交易价格,包括国家记录、全球公司记录和跨国利润报告。

创建关联交易声明以确保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创建/审查文档和支持政策:

检查、准备和审查与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有关的支持文件和政策。

确保与转让价格相关的数据和信息的透明度和完整性。

规划和重组:

与企业协调,进行与确定相关交易价格相关的规划和重组。

从税收和业务角度优化交易结构,实现最佳效率。

测试用例协商支持:

在与确定相关交易价格相关的测试用例谈判过程中为企业提供支持。

提供建议和策略,以尽量减少税务审计的负面影响。

更新后的转让价格规定:

不断更新关联交易转让价格及相关法律规定。

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提供建议并快速调整。

我们致力于提供全面、专业的支持,帮助您的企业有效地确定转让定价并完全符合税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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