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在此处下载 2023 年 9 月 ATAX 时事通讯。
退货发票制作说明
ATAX 整理了许多当地税务部门关于退回货物时开具发票的说明的正式通知,如下:
记录 |
内容 |
平定税务局 2023 年 9 月 13 日正式派遣 3168/CTBDI-TT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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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采购货物,供应商已开具发票,但公司将货物退回供应商时:按照供应商开具的发票退回货物时,则公司(买方)开具发票退回货物如果货物不需缴纳增值税,则将货物交给卖方。 |
2023年1月,公司销售商品并向买家开具10%增值税发票,截至目前,部分商品不保证质量,买家退货。公司开具退货发票调整或更换10%增值税税率的发票 卖方和买方有协议明确说明退回的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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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根据第 123/2020/ND-CP 号法令、第 78/2021/TT-BTC 号通知的规定应用电子发票;如果公司出口货物,然后国外客户退回货物,公司应根据第123/2020/ND-CP号法令的规定开具电子发票:在发票上记录退回货物的数量、总额。付款(负数)。 公司根据上述第38/2019/QH14号税务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存在错误或遗漏的纳税期间的纳税申报文件进行补充申报。公司负责确定并偿还与退运出口货物价值相对应的增值税退税金额,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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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公司销售商品(卖方)并已制作电子发票并发送给客户(买方),当买方因发票所列货物不符合规格及质量而退货时,卖方及买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说明原因并执行以下操作: 买方根据第 123/2020/ND-CP 号法令第 4 条第 1 款的规定制作电子发票并将其退还给卖方,或已卖家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卖家开具电子发票来调整/替换根据第123/2020/ND-CP号法令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创建的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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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个人购买货物,卖方已开具发票,买方已收到货物,但买方发现货物不符合规格或质量,必须退回全部或部分货物的。卖方开具退货发票以减少或更换已开具的发票 卖方和买方已达成协议,明确说明退回的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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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公司已开具发票并发送给买方,则存在买方退回部分或全部货物的情况,则在退回卖方已出售的发票的部分或全部货物时,卖方根据上述第123/2020/ND-CP号法令第4条第1款的规定,开具记录向买方退回部分或全部货物的发票。公司根据货物购买和销售的时间确定与所产生的经济业务相适应的增值税税率 公司按规定发生调整或补发发票的,公司应当按照6月13日第38/2019/QH14号税务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在有错误、遗漏的纳税期间进行补充申报, 2019 年国民议会和政府 2020 年 10 月 19 日第 126/2020/ND-CP 号法令第 7 条第 4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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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家因规格、质量不正确而退货时的发票: 卖方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必须开具发票交付给买方(包括用于促销、广告、样品商品的商品和服务;用于给予、捐赠、交换、代替工资支付的商品和服务)给员工和内部消费(以贷款和捐赠形式借用或退回货物而内部流通的出口货物除外),必须按照规定在发票上完整记录内容。遵循税务机关的标准数据格式。 单位或者个人购买货物,卖方已开具发票,买方已收到货物,但买方发现货物不符合规格或质量,必须退回全部或部分货物的。卖方开具退货发票以减少或更换已开具的发票 卖方和买方已达成协议,明确说明退回的货物。 2023年1月1日之前购买的商品按8%的税率减征增值税的,2022年12月31日之后,买方因规格和质量不正确而退回货物的,卖方开具发票退回货物。增值税税率为8%。 |
关于发票和文件的第 123/2020/ND-CP 号法令修正案草案
目前,财政部正在制定法令草案,对第123/2020/ND-CP号法令中有关发票和单据的多项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以下简称草案),并听取受影响主体的意见。草案对以下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预计该文件将影响所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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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Chinhphu.vn
2023 年 9 月发布的一些官方快讯
(点击快讯名称即可阅读全部内容)
1、如果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国外客户奥野公司交付的出口货物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公司必须向奥野公司赔偿从货款中扣除的“赔偿金额”银行付款凭证上的实际付款金额小于发票和增值税发票上的金额。符合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抵扣退还条件的:
2.本案中的“补偿价值”与外国承包商税无关,根据单位会计收入扣除相关文件。
如果公司根据第80/2021/TT-BTC号通知第73条第1款直接向作为海外供应商的外国承运人支付从越南到国外的运费如果该外国运输公司这样做未按照第80/2021/TT-BTC号通知第76条、第77条、第78条、第79条规定在越南登记税务、申报纳税、缴纳税款的,本公司为主体。根据财政部2014年8月6日第103/2014/TT-BTC号通知的规定,有义务代表外国承运人申报、扣除和缴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货运代理并不是直接向外国承运人支付运费的主体,因此没有义务代替外国承运人向外国申报、扣除和缴纳承包商税。
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产生延期付款利息收入的,延期付款利息收入不属于第132/2020/ND-CP号令第16条第3款规定期间内发生的存款利息或贷款利息。
对于向银行支付票据贴现利息的费用,本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并与信贷规定进行比较,确定贴现利息的性质是否属于第三条规定的当期利息费用。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第 16 条。
公司与无工商登记的个人签订合同提供职工到公司工作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有责任在向个人付款之前按10%的税率扣除个人所得税,无论该个人是否代表个人团体。上述费用在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可扣除费用,必须符合96/2015/TT-BTC号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并有具体文件:
+ 转让合同;
+ 合约清算记录;
+ 员工的公民身份证;
+ 接受输出的会议记录或确认已完成工作的会议记录;
+ 时间表;
+ 根据 01/TNDN 表格列出所购商品和服务的采购清单;
+ 付款凭证;
+ 个人所得税扣除文件。
若本公司实施不向顾客收取款项的促销活动,根据商法规定,在发货时,本公司应在发票上开具发票,注明货物的名称和数量,明确注明货物作为样品货物出口,应税价格确定为零(0),并按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若公司开展不向客户收款且不符合商业法规定的促销活动,则在发货时,公司应按照商业法的规定开具发票、申报并缴纳税款财政部2013年12月31日第219/2013/TT-BTC号通知第七条第五款规定。
公司向境外出口样品货物,符合财政部2013年12月31日第219/2013/TT-BTC号通知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增值税税率。是 0%。
对于公司用于各种形式促销、服务于应税货物和劳务生产、贸易的货物进项税额抵扣,实行全额抵扣。
向客户出口样品货物的文件和条件,公司应遵守政府2018年5月22日第81/2018/ND-CP号法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