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 编号:96/2015/TT-BTC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河内,2015 年 6 月 22 日 |
通函
第 12/2015/ND-CP 号法令中的企业所得税指南
2015年2月12日政府施行细则修改补充
税法部分条款及附加条款修正案
2014 年 6 月 18 日第 78/2014/TT-BTC 号通知的税收及修订和补充部分条款,2014 年 8 月 25 日第 119/2014/TT-BTC 号通知
财政部 2014 年 10 月 10 日第 151/2014/TT-BTC 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4/2008/QH12号和第32/2013/QH13号法修改和补充了企业所得税法的多项条款;
根据第71/2014/QH13号法律修改和补充了税法的多项条款;
根据政府 2013 年 12 月 26 日第 218/2013/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并指导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的多项条款;
根据政府2015年2月12日第12/2015/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修订和补充税法若干条款以及修订和补充若干税收法令条款的法律的实施情况;
根据2013年12月23日第215/2013/ND-CP号政府法令,规范财政部的职能、任务、权力和组织结构;
应税务总局局长的要求,
财政部长指导企业所得税实施如下:
第一条 修改和补充财政部2014年6月18日第78/2014/TT-BTC号通知执行12月26日第218/2013/ND-CP号令第1款、第3条/政府2013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统称第78/2014/TT-BTC号通知)的实施规范和指导如下:
“第一的。纳税期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科学技术经费(如有)后乘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按下式计算:
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
= |
( |
应纳税所得额 |
- |
科技经费拨款(如有) |
) |
X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 越南境外投资企业将其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收入转移至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国家的越南,应遵守该协定的规定;对于未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国家,若投资企业迁入国企业所得税税率较低,则按差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越南企业所得税法。
- 越南企业在境外投资,在境外有生产经营活动所得,按照越南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企业按照越南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享受免税或减税优惠的情况。企业投资所在国的法规。计算和申报境外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2%(自2016年1月1日起为20%),越南企业在境外投资享受的优惠税率(如有)不适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
- 如果境外投资项目的收入在境外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与企业所得税性质类似的税种),则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在越南、越南缴纳企业在境外投资可扣除在境外缴纳或代表投资东道国合作伙伴缴纳的税额(包括股息税),但扣除的税额不超过根据越南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的所得税额税收法。越南企业在境外投资的企业在境外投资项目所获得的利润,根据企业投资所在国的法律,可免征或减免所得税额,并在确定企业所得税额时扣除。 。
- 越南境外投资企业未申报纳税而将所得汇回国内的,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法的规定确定其在境外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税所得。行政。
- 越南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境外投资项目收入申报纳税时所附文件包括:
+ 经纳税人认证的境外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
+ 经纳税人确认的境外纳税文件复印件或国外税务机关关于已缴税款的确认原件或经纳税人确认的等值文件复印件。
- 境外投资项目所得,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境外直接投资法的规定,将所得部分汇回境内。境外投资项目发生的收入(利润)和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从企业境内发生的损失和收入(利润)中扣除。
第2条。对78/2014/TT-BTC号通知第四条第二款修改补充如下:
“ 2.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期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货物生产、贸易所得、劳务所得和其他所得。
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所得税 |
= |
收入 |
- |
费用可扣除 |
+ |
其他的收入 |
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收入等于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收入减去可扣除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成本。生产经营活动较多、适用不同税率的企业,必须分别计算各项活动的收入乘以相应的税率。
转让房地产活动、转让投资项目、转让参与投资项目的权利、转让矿产勘查、开采、加工权的所得,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专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2%(自2016年1月1日起,税率为20%),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除外)。租赁购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第78/2014/TT-BTC号通知第十九条第三款d点规定的10%。
企业在纳税期内发生转让房地产、转让投资项目、转让参与实施投资项目的权利(矿产勘查、开采项目除外)的活动,如果发生亏损,则该亏损冲减利润。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第78/2014/TT-BTC号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其他收入),抵销后仍存在亏损的,继续结转以后年度。规定的损失结转期限。
对于2013年及以前的房地产转让活动、投资项目转让、投资项目参与权转让(矿产勘查、开采项目除外)发生的损失,企业必须在损失转移期间转入房地产转让活动收入,投资项目转让、参与投资项目实施权的转让如果转让未完成,则可以从2014年起在生产经营收入(包括其他收入)中转入。
企业办理企业解散手续,作出解散决定后,如有转让房地产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的,转让房地产所得(利润)(如有) )在房地产转让活动发生的纳税期间冲减生产经营活动损失(包括按规定结转以前年度损失)。
第三条 对78/2014/TT-BTC号通知第五条第二款修改补充如下:
“ 2.收入确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确定如下:
a) 对于货物销售活动,是指货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给买方的时间。
b) 对于服务提供活动,是指向买方完成服务提供或部分完成服务提供的时间,但第 78/2014/TT -BTC 号通知第 5 条第 3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1、第119/2014/TT-BTC号通知第六条。
c) 对于航空运输活动,是指完成向买方提供运输服务的时间。
d)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修改和补充第78/2014/TT-BTC号通知第六条(对第119/2014/TT-BTC号通知第二款、第六条和第151/2014号通知第一条进行修改和补充) /TT-BTC)如下:
“第六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和不可扣除的费用
一、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可扣除的费用外,企业完全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扣除:
a)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
b) 费用按照法律规定有足够的合法发票和文件。
c) 对于每次购买价值2000万越南盾或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含增值税)有发票的支出,付款时必须提供非现金支付文件。
非现金支付单据符合增值税法律文件的规定。
发票上记录的一次性购买商品或服务价值为2000万越南盾或以上,但在记录成本时企业尚未支付的,企业将计入可扣除费用经确认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在支付时没有非现金支付凭证,则企业必须按照没有非现金支付凭证的商品和服务价值申报并调整成本。税务机关及职能机构决定对该费用发生的纳税期间进行检查)。
第78/2014/TT-BTC号通知施行前以现金支付的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发票,无需按照本条规定进行调整。
例7:2014年8月,A企业采购的货物有发票,发票金额为3000万越南盾,但尚未付款。 2014年纳税期间,A公司在计算该商品的购买价款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了可扣除的费用。 2015年,A公司以现金支付了购买这些商品的费用,因此A公司必须在纳税期间(2015年纳税期间)申报并调整商品和服务价值的成本。
企业采购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按照发票法规定直接从收银机打印发票的;如果该发票的价值为2000万越南盾或以上,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将根据该发票和企业的非现金支付凭证计算可扣除费用。
企业采购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按照发票法规定直接从收银机打印发票的;如果该发票价值低于2000万越南盾且以现金支付,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将根据该发票和企业的现金支付凭证计算可扣除的费用。
2.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费用包括:
2.1.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费用。
企业因自然灾害、疫情、火灾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损失价值未得到补偿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可扣除费用,具体如下:
企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明确因自然灾害、疫情、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总额。
因自然灾害、疫情、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予赔偿的损失价值,按照损失总额减去保险公司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按照规定应当赔偿的价值确定。法律。
a) 因自然灾害、流行病、火灾而损失的财产和货物的文件包含在可扣除费用中,具体如下:
- 企业准备的损失资产和货物价值的清单记录。
损失资产和物品价值的盘点记录必须明确损失资产和物品的价值、损失原因以及组织和个人对损失的责任;可收回资产和货物的类型、数量、价值(如有);进出口受损货物清单,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确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 保险机构接受的损坏赔偿文件(如有)。
- 明确必须赔偿的组织和个人责任的文件(如有)。
b) 因自然生化过程变化而损坏的货物、过期且未得到补偿的货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可扣除费用。
因自然生化过程变化而损坏的货物和过期货物的记录计入可扣除费用,具体如下:
- 企业编制的损坏货物价值清单记录。
损坏货物价值的盘点记录必须清楚标明损坏货物的价值和损坏原因;可收回货物的种类、数量、价值(如有),并附有受损货物进出口清单,并由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确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 保险机构接受的损坏赔偿文件(如有)。
- 明确必须赔偿的组织和个人责任的文件(如有)。
c) 上述文件由企业保存,并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a) 不用于生产经营商品和服务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
特别是为在企业工作的员工提供服务的固定资产,例如:中班汽车旅馆、中班自助餐厅、更衣室、卫生间、医疗室或医疗检查和治疗站、培训设施、职业培训、图书馆、幼儿园。上述项目中安装的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运动场地和设备及家具;清洁水箱、车库;为工人提供班车,为工人提供直接住房;建筑物设施成本、购置机器设备成本等属于举办职业教育活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可扣除成本。
b) 无企业所有权证明文件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融资租赁购买的固定资产除外)。
c) 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未按照现行固定资产管理会计制度在企业会计账簿中进行管理、监控和核算。
d) 折旧超过财政部现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折旧规定的。
企业在进行折旧之前,应当向直接管理其的税务机关通报其选择采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例如,告知选择实行直线法折旧……)。 。企业每年按照财政部现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包括加速折旧的情况(符合条件的)。
根据财政部现行管理规定,允许经济效益较高的企业快速折旧,但不得超过按年限平均法确定的折旧率的两倍,以快速创新技术。固定资产的使用和折旧。企业在进行加速折旧时,必须保证业务盈利。
作为资本投入的固定资产,以及因分立、合并、合并或者类型转换而转让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重新评估的,接收这些固定资产的企业可以按照重新评估的费用计算折旧费用。评价原价。对于不符合出资固定资产条件的其他类型资产,分立、分立、合并、合并、转换时转让,并按规定对这些资产进行重新评估的,企业接收该资产计入费用或逐步计入费用。按重新评估价格分配至可扣除费用。
自制固定资产,按形成该资产的生产成本总额,计提折旧并计入可扣除费用的固定资产原价。
对于不符合规定确定为固定资产条件的工具、仪器、流通包装等资产,将购置上述资产的成本逐步分摊至当期生产经营活动费用。不超过3年。
d)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折旧。
e) 一些具体情况确定如下:
- 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计入可扣除费用:9座及以下乘用车原价超过16亿越南盾/辆对应的折旧(不包括:用于客运、旅游和酒店业务的汽车;用于造型和表演的汽车)汽车企业试驾);非用于运输货物、旅客、旅游或酒店的民用飞机和游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
专门从事客运、旅游和酒店业务的9座或以下客车是指以商业登记证或商业登记证上的业务名称登记在以下行业之一的汽车:客运、旅游业务、酒店。以及按照运输、客运、旅游经营、旅馆法律文件规定的营业执照。
不用于运输货物、旅客或游客的商业目的的民用飞机和游艇是注册企业的民用飞机和游艇,并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但在商业登记证或商业登记证上,该企业未登记该业务货物运输、客运、旅游或酒店业务。
企业转让或清算9座及以下客车的,按照购置固定资产的实际原价减去(-)车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后的金额确定车辆剩余价值。截至车辆转让和清算时的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折旧制度。
例8:A公司原价60亿越盾购买了一辆9座以下的汽车,公司对其折旧1年后进行清算。根据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折旧制度,折旧额为10亿越南盾(根据固定资产折旧文件,折旧时间为6年)。根据税收政策计入可扣除费用的折旧金额为16亿越南盾/6年=2.67亿越南盾。 A 公司以 50 亿越南盾的价格清算并出售汽车。
车辆清算收入:50亿越南盾 - (60亿越南盾 - 10亿越南盾) = 0越南盾
- 用于生产、经营和其他用途的土地上的工程折旧,不包括在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未使用面积相对应的土地上的工程价值的可扣除费用中。
企业在土地上拥有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办公总部、工厂、商店等建筑物的,企业按照正确的折旧率和固定资产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折旧并计入可扣除费用。符合下列条件的,按财政部现行规定使用期限:
+ 有企业名义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为企业所有的)或有企业与拥有土地的单位、个人及企业代表之间的土地租赁或土地贷款合同企业必须对合同的准确性负责(如果是租赁或借用土地)。
+ 已移交建筑工程量付款发票,附有建筑合同、合同清算和建筑工程价值结算,并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和税号。
+ 土地上的建筑按照现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监控和核算。
——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正在用于生产经营,但因季节性生产而必须暂时停止且期限不超过9个月的;因修理、搬迁、定期维护等原因而暂时停止使用的,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且固定资产继续投入生产经营活动期间,企业有权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在暂停期间的折旧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可扣除的费用。
企业必须保留并在税务机关要求时提供完整的暂时停止固定资产的记录和理由。
- 长期土地使用权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计提折旧,计入可扣除费用;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具有完整的发票、文件,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正确手续,并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逐步分配到可扣除费用的期限。允许使用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含停业修缮、新建投资的情况)。
企业购置附属于长期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等有形固定资产的,应当单独核算土地使用权价值,计入无形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有形固定资产,原价为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加上(+)与该有形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直接相关的费用。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房地产(资产)购买合同载明的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但不得低于省人民委员会公布的土地价格表中的地价或城市在资产购买时进行集中监管。企业购买附有长期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等有形固定资产且不能分离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按照人民委员会制定的价格确定使用权价值。省或直辖市的委员会在购买房产时规定。
2.3.部分原材料、燃料、能源、货物超过国家规定的原材料、材料、燃料、能源、货物消耗标准的费用。
2.4.企业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费用(无发票,允许按照第78/2014/TT-BTC号通知所附的第01/TNDN表准备采购商品和服务的采购清单),但不在以下情况下,为卖方和服务提供商准备一份包含付款文件的清单:
- 向直接销售的生产者和渔民购买农林水产品;
- 购买非直接经营的工艺品生产商的黄麻、灯芯草、竹子、树叶、藤条、稻草、椰子壳、椰子头骨或从农产品中回收的材料制成的手工制品,售罄;
- 从家庭和个人那里购买土壤、石头、沙子和砾石进行直接销售;
- 从直接收集废料的人那里购买废料;
- 购买资产和服务供不从事商业活动的家庭和个人直接出售;
- 从收入水平低于增值税收入起征点(1亿越南盾/年)的个人和企业家庭(不包括上述情况)购买商品和服务。
采购商品和服务清单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署,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允许企业采购商品和服务的,列入可扣除费用清单。这些费用不需要非现金支付文件。清单内商品或者服务的购买价格高于购买时市场价格的,税务机关按照市场上购买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时的市场价格确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重新计算价格以重新计算可扣除费用。
2.5.没有完整记录和文件的个人出租房产的费用如下:
- 企业向个人租赁房产的,确定扣除费用的文件是房产租赁合同和房产租金支付证明。
- 如果企业向个人租赁财产,并且财产租赁合同约定企业代表个人纳税,则确定可扣除费用的文件是财产租赁合同以及财产租赁付款文件和纳税文件。代表个人。
- 如果企业向个人租赁房产,房产租赁合同约定房产租赁不包含税费(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代表个人、企业缴纳税款。可以将房产租金总额算作可扣除费用,包括代表个人缴纳的税款。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职工支付工资、工资、奖金:
(一)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企业职工当期已计入生产经营费用但未实际支付或者无支付凭证的工资、工资和其他应付款。
b) 员工的工资、奖金和购买人寿保险的费用没有在下列文件之一中记录的具体条件和福利水平: 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协议;公司、企业和团体的财务法规;奖金规定由董事长、总经理、董事根据公司及公司财务制度规定。
- 企业与外国人签订劳动合同时,规定外国人子女在越南学习从学前班到高中的学费由企业支付,并具有完整的工资和工资质量。按照规定的发票、单据,在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入可扣除的费用。
- 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记录企业向员工支付的住房费用,该款项属于工资、工资性质,并有完整的发票、凭证,按规定计入可扣除费用。在确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时。
- 如果越南企业与外国企业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越南企业须承担外国专家在越南工作期间的住宿费用,则越南企业支付的外国专家在越南工作的租金包含在越南企业在越南工作期间的住宿费用中。确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时可扣除的费用。
(三)已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津贴,但截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实际年度税款尚未支出的,企业已设立储备金补充工资的除外。下一年的。年度准备金水平由企业决定,但不得超过已落实工资基金的17%。
实际工资基金是指截至按规定报送结算资料截止日止该结算年度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当年提取的上一年度工资准备金费用的金额)。的税务结算)。
工资规定的设立必须保证设立后企业不发生亏损,如果企业发生亏损,则不能全额扣除17%。
企业上一年度已提取工资准备金,但自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6个月后,企业未使用或者未充分使用工资准备金的,企业必须计算成本削减额。明年的。
例9:A企业在提交2014年度税务决算文件时,已拨出100亿越南盾的工资储备金,至2015年6月30日(企业适用正年度纳税期),A企业刚刚支出。 2014年从工资储备金中提取70亿越南盾,那么A企业必须计算明年(2015年)的工资成本减少30亿越南盾(100亿-70亿)。在编制2015年度结算文件时,A企业如需计提的,将继续按规定计提工资储备金。
d) 私营企业主、个体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所有)所有者的工资薪金;支付给创始人、董事会成员以及不直接参与生产经营管理的董事会成员的报酬。
2.7.工人的实物服装成本没有发票或文件。员工服装的货币支出超过五(五)百万越南盾/人/年。
如果企业为员工支出现金和实物服装并计入可扣除费用,则现金费用的最高支出水平不得超过五(五)百万越南盾/人/年。实物必须有发票和文件。
对于具体业务部门,这些费用按照财政部的具体规定执行。
2.8.企业对倡议和改进奖励的支付没有具体规定,也没有设立倡议和改进验收委员会的,对倡议和改进奖励的支付。
2.9.假期旅行津贴的费用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职工出差津贴、职工出差住宿租金等,如果有完整的发票和资料,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纳入可扣除的费用。企业为职工约定出差的差旅费、住宿费、津贴,且符合企业财务规定或企业内部规定的,计入可扣除的差旅费、住宿费、津贴。
企业派员工出差(包括国内和国外出差),如果费用达到2000万越南盾或以上,则购买机票的费用和这些费用可以通过个人银行卡支付。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符合下列条件的,计入可扣除费用:
- 拥有商品和服务供应商签发的适当发票和文件。
- 企业有派遣员工出差的决定或文件。
- 企业财务规定或内部规定允许员工用个人发行的银行卡作为持卡人支付出差费和购买机票,这些费用由企业支付给员工。
企业通过电子商务网站为员工因公出差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购买机票的,计算扣除费用的依据为电子机票、登机牌和非有效证件。企业与个人参与运输旅程的现金支付文件。企业无法收回员工登机牌的,作为计算扣除费用的依据的文件为电子机票、派遣员工出差的决定或文件以及个人参加的企业非现金支付的付款证明。在交通旅途中。
2.10.下列费用可以扣除,但如果花在错误的对象、错误的目的或支出水平超过规定的情况下。
a) 女性员工可计入扣除费用的额外费用包括:
- 如果原来的工作不再适合,必须根据企业的发展计划转换到其他工作,则女工的职业再培训费用。
该费用包括:学费(如有)+工资差额(学生100%保证工资)。
- 幼儿园和企业举办、管理的幼儿园任教教师的工资和津贴费用(如有)。
- 年内为女职工组织职业病、慢性病、妇科病等额外健康检查的费用。
- 女职工第一次或第二次生育后的补偿费用。
——女职工产后、哺乳后因客观原因未休假而留在企业工作的,按现行规定支付加班费;即使是按产品发放工资的情况下,女员工仍按规定工作期间不请假。
b) 少数民族可扣除费用的额外费用包括:学费(如有)加工资差额(学生100%工资保证);国家未按照规定制度给予少数民族住房、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补助的,给予少数民族住房、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补助资金。
2.11.支出超过 100 万越南盾/月/人用于:扣除自愿养老基金、为员工购买自愿养老保险。
扣除自愿养老基金、为职工购买自愿养老保险的费用,除不超过本条规定的标准外,还必须在下列文件之一中载明其条件和待遇水平: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协议;公司、企业和团体的财务法规;奖金规定由董事长、总经理、董事根据公司及公司财务制度规定。
企业未完全履行职工强制保险义务的(含欠缴强制保险金的情况),不得列入上述自愿性项目费用。
2.1 2 .向雇员支付失业救济金不符合现行规定。
2.1 3 .贡献成本构成了上级管理成本的一个来源。
2.14.本会(依法设立的协会)经费支出超过本会规定水平的。
2.1 5 .承租生产、经营场地的业主、个人直接与供电、供水单位签订的水电合同,无充足证明材料,缴纳电费、水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一)企业租赁生产经营场所,直接向供电、供水单位缴纳电费、水费,无电费、水费发票和生产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的。
b) 企业租赁生产经营场所,向承租生产经营场所的业主缴纳电费、水费,无证明的,按实际用电量向生产经营场所出租人缴纳电费、水费的用水量及生产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2.16。固定资产租赁费用中超出承租人预缴年限分摊水平的部分。
例10:企业A租赁固定资产4年,租金金额4亿越南盾,一次性付款。固定资产租赁费用计入年度费用1亿越南盾。如果年度固定资产租赁费用超过1亿越南盾,超过1亿越南盾的部分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计入合理费用。
租赁合同约定在租赁期内由承租人负责修理的租赁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允许将租赁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计入成本或逐步分摊至成本。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如果企业有购置非固定资产的费用:购买和使用技术文件、专利、技术转让许可证、商标、商业优势、品牌使用权的费用……这些费用逐渐分配到营业费用,但不超过3年。
企业投入的资本等于经营优势价值或品牌使用权价值的,在确定收入时,经营优势价值和品牌使用权价值作为资本不计入可扣除费用. 应税进口。
2.17。非信贷机构或经济组织主体的生产经营贷款支付利息的成本超过贷款时越南国家银行公布的基本利率的150%。
2.18。根据企业章程规定的出资表,支付与剩余注册资本(对于私营企业为投资资本)相对应的贷款利息,包括企业已开始运营的情况。投资过程中支付的贷款利息计入资产价值和投资项目价值。
如果企业已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并在经营过程中支付贷款利息投资于另一企业,则该费用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可扣除费用。
根据企业章程规定的出资表,剩余注册资本对应的贷款利息支出,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具体确定如下:
- 如果贷款金额小于或等于缺失的注册资本,则所有贷款利息均为不可扣除的费用。
- 如果贷款金额大于根据出资表剩余的注册资本:
+ 如果企业发生多笔贷款,贷款利息支出不能按缺失注册资本与贷款总额的比率(%)乘以(x)贷款利息总额扣除。
+ 如果企业仅发生一笔贷款,则不可扣除的利息支付等于剩余注册资本乘以 (x) 贷款利率乘以 (x) 缴纳缺失注册资本的时间。
(贷款利息符合本条第2.17点规定)
2.19。未按照财政部关于设立准备金的指示扣除、设立和使用准备金:存货贬值准备金、金融投资损失准备金、呆账准备金、索赔、产品保修准备金、货物、建筑工程和专业人员评估企业和提供独立审计服务的企业的风险准备金。
2.20.按期限或周期计提但在期限或周期结束时尚未支出或根本未支出的费用。
应计项目包括:固定资产周期性大修项目的应计项目、已计算收入但仍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活动的应项目项目(包括企业多年从事房产租赁活动和服务经营活动但预收款项的情况)客户并已完全计入收款当年的收入)和其他应计费用。
企业发生生产经营活动已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但尚未发生全部费用的,在确定所得科目时,可以在企业相应的可扣除费用中预先扣除规定的费用。到企业所得税。合同结束时,企业必须根据实际产生的合法发票和文件计算确定实际成本的准确金额,以调整增加的成本(如果实际发生的成本大于预付款)。扣除的金额)或在合同结束时的纳税期限内减少成本(如果实际发生的成本小于预扣除的金额)。
对周期性修理的固定资产,允许企业将预计修理费用预扣在年度费用中。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大于预计扣除费用的,企业可以将差额加计扣除。
2.21 .期末重新评估外币货币性项目产生的汇率差额损失包括年末余额重新评估产生的汇率差额:现金、存款、转移资金、源自境内的应收债务外币(由于在纳税期末重新评估外币应付债务而产生的汇率差异损失除外)。
新设立企业为形成尚未投产的固定资产而进行的建设投资阶段,支付外币货币性项目以履行建设投资时产生的汇兑差额,以及重新评估计价负债时产生的汇兑差额会计年度末以外币形式单独反映。固定资产竣工并投入使用时,建设投资阶段产生的汇率差额(补偿增减差额后)逐步分摊至财务收入或财务成本,分摊时间自该资产竣工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项目投入运营的时间。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包括为形成固定资产而进行的建设投资,发生的外币交易发生的汇率差额,计入会计年度的财务收入或财务费用。
对于当期产生的应收债务和外币贷款,计入可扣除费用的汇率差异为应收账款或收回贷款时的汇率与应收账款或初始贷款时的汇率之间的差额。贷款已记录。
2.22.教育经费(含职业教育活动经费)不属于本条a项规定的科目或者没有文件证明下列b项规定的经费:
a) 教育经费包括: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对国民教育系统内的公立、民办、私立学校提供的经费,但该经费不以出资、入股等方式提供;赞助服务于教学、学习和学校活动的设施;赞助学校定期活动; 《教育法》规定了普通教育机构、职业教育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学生奖学金的赞助(直接赞助学生和会员或通过教育机构、根据规定具有筹集资金职能的机构和组织)法律的);赞助参加者为学习者的学校所教授科目的竞赛;依照教育培训法规定资助设立教育促进基金。
b) 确定资助教育的文件包括: 由作为资助者的商业机构代表、作为受资助者的合法教育机构代表、学生(或具有资助职能的机构或组织)签署的资助确认记录。动员赞助)接受赞助(根据第 78/2014/TT-BTC 号通知发布的第 03/TNDN 号表格);随附发票、货物购买文件(如果以实物融资)或付款文件(如果以现金融资)。
2.23。医疗卫生经费支出不属于本条a项规定的对象或者没有文件证明下列b项所述经费的:
a) 医疗保健融资包括:为根据卫生法设立的医疗机构提供融资,但该融资不用于出资或购买医疗医院和中心的股份;赞助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赞助医院和医疗中心的定期活动;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具有筹集资金职能的机构或者组织,为患病人员提供资金支持。
b) 确定医疗赞助的文件包括: 商业赞助者代表、赞助单位(或具有动员赞助功能的机构或组织)代表根据签发的 04/TNDN 表格签署的确认赞助的会议纪要。连同第 78/2014/TT-BTC 号通知,随附发票、货物购买文件(如果以实物融资)或付款文件(如果以货币融资)。
2.24。灾难恢复资金不适用于本点a项中指定的正确主体,或者没有文件可以确定以下b项中提到的资金:
a) 为克服自然灾害后果而提供的资金包括: 为克服自然灾害后果而直接向依法设立和运作的组织提供现金或实物资金;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害的个人,通过具有依法筹集资金职能的机构或者组织。
b) 确定灾后恢复资金数额的文件包括: 由作为发起人的企业代表、受自然灾害影响的组织(或具有该职能的机构或组织)代表签署的确认资金数额的会议记录。筹集资金的资金接收者(根据第 78/2014/TT-BTC 号通知发布的第 05/TNDN 号表格),并带有购买货物的发票和凭证(如果是实物融资)或付款单据(如果是实物融资)。以现金融资)。
2.25。贫困群众建房资金支出不属于本条(一)项规定的主体;依照法律规定资助建设感恩之家、困难群众住房、大团结住房建设费用,无文件确定下列乙项资助金额的:
a) 为穷人建造住房的资金,根据总理的规定,资金的受益人是贫困户。资助形式:直接或者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具有筹集资金功能的机构、组织以现金或者实物资助贫困户建房。
b) 确定资助建设感恩之家、建贫困之家、建设大团结之家的文件包括: 由发起人和受助人的企业代表签署的确认资助的会议纪要。 资助受益人为资助方。与第 78/2014/TT-BTC 号通知一起发布的第 06/TNDN 号表格);当地政府出具的贫困户证明文件(用于资助贫困人口建房);发票、购买货物的文件(如果以实物融资)或付款文件(如果以现金融资)。
如果赞助对象是具有动员赞助职能的机构或组织,则确定赞助的文件包括: 作为赞助商的企业代表和具有动员赞助职能的机构或组织签署的赞助确认会议记录。动员赞助是赞助的接受者;发票、购买货物的文件(如果以实物融资)或付款文件(如果以现金融资)。
2.26。科研经费支出不符合规定的;不依法为政策受益人提供资助的;资助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国家计划之外的支出。
国家计划资助支出是指政府规定在社会经济条件极其困难的地区实施的计划(包括企业赞助根据批准的项目为生活在社会经济条件极其困难的地区的人们修建新桥梁)主管当局)。
政策受益人的资助支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确定国家计划为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提供资金的文件;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为生活在社会经济极其困难地区的人们建造新桥梁提供企业赞助;依法规定对政策性主体的赞助,包括: 由赞助商的业务代表签署的赞助确认记录,赞助受益人(或具有资金筹措功能的机构、组织)为赞助接受人(按表格无. 07/TNDN 与第 78/2014/TT-BTC 号通知一起发布);发票、购买货物的文件(如果以实物融资)或付款文件(如果以现金融资)。
科学研究的规定以及科学研究的程序和经费文件,符合科学技术法和有关指导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27。海外公司分摊给越南常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成本部分超过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的成本限额:
纳税期内海外公司分配给越南常设机构的业务管理费用 |
= |
纳税期内越南常设机构的应税收入 |
X |
纳税期内公司境外经营管理费用总额。 |
公司境外总营业额,包括纳税期内在其他国家常设机构的营业额 |
分配给在越南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的业务管理费用仅从在越南常设机构设立时开始计算。
确定境外公司成本和收入的依据是境外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过独立审计公司的审计,清楚地显示境外公司的收入、境外公司的管理费用等部分。海外公司的管理成本分配给越南常设机构。
公司在越南境外常设机构尚未实施会计、发票和文件制度;如果您未按照申报方式纳税,境外公司分配给您的经营管理费用将不计入您的合理费用。
2.28。支出由其他资金来源抵消;费用已从企业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中支出;购买高尔夫球场会员卡的费用、打高尔夫球的费用。
2.29。与有奖电子游戏和赌场业务活动聘用经理相关的费用超过有奖电子游戏和赌场业务活动收入的4%。
2.30。不属于应税收入的支出,下列支出除外:
- 企业工作场所艾滋病防治活动实际支出,包括:企业艾滋病防治人员培训费用、组织企业员工艾滋病防治交流费用、艾滋病防治费用咨询、检查、检测、企业职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救助费用等。
——依法执行国防安全教育、训练、民兵自卫队活动以及执行其他国防安全任务的实际费用。
——企业党组织和社会政治组织的实际支持费用。
——职工职业教育培训活动支出包括:
+ 支付给教师、学习材料、职业教育活动所用设备、实践材料以及其他支持学习者的费用。
+ 企业招聘员工到企业工作的培训费用
- 直接支付给员工的福利费用,例如:员工及其家人的丧葬、婚礼费用;假期费用、治疗支持费用;支持在培训机构额外学习知识的费用;用于支持受自然灾害、敌人破坏、事故和疾病影响的工人家庭的费用;奖励学业成绩好的员工子女的费用;为员工提供节假日、新年差旅费支持;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其他员工自愿保险费用(第2.6点规定的员工人寿保险费用、第2.6点规定的员工自愿退休保险费用除外)(见本条第2.11点)及其他。福利开支。上述福利费用总额不得超过企业纳税年度实际工资1个月的平均工资。
企业纳税年度01月实际工资平均工资的确定,按当年工资基金除以(:)12个月确定。企业经营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 该纳税年度1月实际平均工资的确定,按当年工资基金除以(:)当年实际经营月数确定。 年。
实际工资基金是指截至按规定报送结算资料截止日止该结算年度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当年提取的上一年度工资准备金费用的金额)。的税务结算)。
- 根据财政部的指导文件,适合每个行业和领域的特定性质的其他费用。
2.31。投资阶段形成固定资产的基本建设投资支出。
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活动时,尚未产生收入,但发生了维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常性费用(不包括建设投资费用(形成固定资产)且这些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计入该费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可扣除费用。
如果在投资阶段企业发生贷款付款,则该费用计入投资价值。企业在基本建设投资阶段,同时发生贷款利息支出和存款利息收入的,将贷款利息支出和存款利息收入相互抵消,补偿后减去剩余差额,记录投资价值的减少。
2.32。当地支持费用;支持工会和社会组织的支出;慈善事业经费(教育、医疗、灾后恢复、建设慈善之家、困难群众建房、建设大团结之家的经费除外;科学研究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对政策受益人的赞助、按照国家规定拨款的除外)本条第 2.22、2.23、2.24、2.25、2.26、第 2 条提到的社会经济条件极其困难的地区的计划)。
2.33。与发行股票(列为负债的股票除外)和股票股利(列为负债的股票股利除外)、库存股交易及其他费用直接相关的支出 与企业增减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股本。
2.34。矿产资源开采权出让金额超过当年实际发生额。
一次性缴纳的,按照剩余开采年限分配的矿产资源开采权款总额确定当年实际发生额。按年缴纳的,实际发生额为企业当年向国家预算缴纳的矿产资源开采权款额。
2.35。保险业务、彩票业务、证券业务等多项具体业务活动的费用未按照财政部单独指导文件执行。
2.36。行政违法行为的罚款包括:违反交通法规、违反商业登记制度、违反统计会计制度、违反税法(包括依照税务管理法规定迟缴税款)以及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
2.37。进项增值税已抵扣或退还的; 9座及以下汽车固定资产进项增值税超过增值税法律文件规定的扣除限额的;企业所得税,但企业代表外国承包商缴纳企业所得税且根据外国承包商、分包商合同约定,外国承包商、分包商取得的收入不包含企业所得税的除外;个人所得税,但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工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除外。
第五条 对78/2014/TT-BTC号通知第七条多项内容修改补充如下:
一、修改和补充第七条第一款:
“第 7 条.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以下收入:”
2、修改、补充第七条第九款:
” 9.汇兑差额收入具体确定如下:
在纳税年度内,如果企业存在本期发生的汇率差异以及会计年度末重新评估外币应付债务而产生的汇率差异,则:
- 与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收入和成本直接相关的汇率差异,计入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成本或收入。当期发生的汇兑差额与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和成本不直接相关,如果发生汇兑差额损失,则计入财务费用。汇率差额利息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其他收入。
- 因会计年度末重新评估外币应付负债而产生的汇率差异收益,抵销因会计年度末重新评估外币应付负债而产生的汇率差异损失。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成本,在清算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汇兑损益后,计入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收入或费用。与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或成本没有直接关系的汇兑损益,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其他收益或财务费用。
对于当期产生的应收债务和外币贷款,计入可扣除费用或收入的汇率差异为收回债务时的汇率或按收回贷款时的汇率的差额。应收账款或贷款最初入账。
上述汇率差异不包括因重新评估年末余额而产生的汇率差异:现金、存款、在途资金和外币应收款项。
3、将第七条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新的第二十二条如下:
“22.企业依照法律规定接纳新的出资成员,且新出资成员的出资额高于该成员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
如果该较高差额确定为企业所有并计入营业资本,则接受出资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该差额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把这个较高的差额分给老出资会员,这个差额就是老出资会员的收入。
第六条对78/2014/TT-BTC号通知第八条( 151/2014/TT-BTC号通知第四条修改补充)多项内容修改补充如下:
1、对78/2014/TT-BTC号通知第8条第1a款修改补充如下:
“ 1.合作社种植业、畜牧业、种植业、农水产品加工、盐业生产收入;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或者特殊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从事农、林、渔业、盐业生产的合作社的收入;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种植业、畜牧业、种植业、农水产品加工企业收入;捕鱼活动的收入。
(一)合作社、企业的种植业(含林产品种植)、畜牧业、养殖业、农水产品加工等收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含优惠税率、免税、减税)。是指企业、合作社自产、自养、自养的产品收入,以及农水产品加工收入(含合作社、企业收购农水产品进行加工的情况)。
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含优惠税率、免税、减税)的农产品、水产品及其加工产品所得,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农产品和水产品原材料的价值与生产货物和产品的成本(生产货物和产品的成本)的比率为30%或以上。
- 农产品和水产品加工的产品和货物不征收特别消费税,但总理根据财政部的建议决定的情况除外。
企业必须单独确定农水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收入,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本款所称免税收入,包括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清算所得(橡胶园的清算除外),以及与农作物、畜牧业、养殖业相关的废料的销售以及农水产品加工所得的收入。产品。
合作社和企业的农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产品根据越南经济部门体系中规定的农业、林业和渔业一级经济部门代码确定。
2、对78/2014/TT-BTC号通知第八条第九款(151/2014/TT-BTC号通知第四条修改补充)修改补充如下:
“ 9.越南开发银行在发展投资信贷和出口信贷活动中执行国家分配的任务所获得的收入;社会政策银行为穷人和其他政策受益人提供信贷活动的收入;管理越南信贷机构资产的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因执行国家财政基金任务而获得的创收活动收入:越南社会保险基金、存款保险组织、健康保险基金、职业培训支持基金、劳动部海外就业支持基金、战争荣军和社会事务、农民支持基金、越南法律援助基金、公共电信基金、地方发展投资基金、越南学校环境保护基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合作社发展支持基金、贫困妇女支持基金、保护基金境外公民和法人、住房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发展基金、国家技术创新基金、贫困劳动者自主创业资金扶持基金、执行国家分配任务的收入土地开发基金和其他由政府或总理规定或决定以非营利为目的的国家基金,依法设立和运作。
单位因执行国家交办的任务而产生创收活动以外的收入的,必须按照规定计算纳税。
3、增加78/2014/TT-BTC号通知第8条第12款如下:
“第十二。试点期间执达官职务收入(执达官活动以外的活动收入除外)按照民事判决执行法的规定。
执达官的办公室和执达官的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文件对此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规则。对78/2014/TT-BTC号通知第九条第三款修改补充如下:
” 3.企业变更业态、合并、合并、分立、分立、解散、破产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直至主管部门作出变更业态或者合并、分立、分立、解散、破产的决定。主管机关(按照规定不需要核定税务的情况除外)。改制、合并、合并前的企业发生的损失,必须按照发生年度详细核算,并继续结转至改制、合并、合并后的企业当年的收入。企业改制、合并、合并后以后年度的收入,保证亏损连续结转不超过5年的原则,从亏损年度的次年起。
企业分立或分立前发生的亏损,按规定仍在亏损结转期内的,按照股权比例分配给分立或分立后的企业。并分开了。
第八条 对第78/2014/TT-BTC号通知第14条第2款第二点修改补充如下:
“- 转让资本的购买价格根据每种情况确定如下:
+ 如果是为了设立企业而进行的出资转让,则为根据账簿、记录、会计文件以及参与方的资本投资或参与业务,截至资本转让时的累计出资价值。合作合同确认函,或100%外资企业的独立审计公司的审计结果。
+ 如果是回购资金,则购买价格为购买时的资金价值。收购价格根据出资回购合同及付款文件确定。
企业具有外币会计资格并符合外币资本转移会计制度的规定的,外币资本转移的转移价格和购买价格;企业以越南盾记账并以外币划转出资的,划转价格应按照企业开户商业银行购买划转点时的买入汇率确定。 ”。
第九条 对78/2014/TT-BTC号通知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补充如下:
” 3.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房地产转让活动纳税期内的企业所得税额等于房地产转让活动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2%的税率。
房地产转让所得须单独申报纳税,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转让房地产所在地产生的纳税申报缴款记录、房地产转让所得税缴纳凭证,是在总机构所在地办理完税手续的依据。
第10条。对78/2014/TT-BTC号通知第十八条(151/2014/TT-BTC号通知第五条修改补充)多项内容修改补充如下:
1、对78/2014/TT-BTC号通知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补充如下:
” 3.下列所得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不适用20%税率(包括按78/2014/TT-BTC号通知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适用20%税率的企业) :
a) 资本转让所得、出资权转让所得;房地产转让收入(第78/2014/TT-BTC号通知第19条第3款d点规定的保障性住房投资和经营收入除外);转让投资项目、转让投资项目参与权、转让矿产勘查开采权所得;在越南境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b) 石油、天然气等稀有、珍贵资源的勘查、勘探、开采活动所得和矿产开采活动所得。
c) 服务业收入按照特别消费税法的规定缴纳特别消费税。
2、对78/2014/TT-BTC号通知第十八条第四款修改补充如下:
” 4.拥有投资项目的企业,因符合投资激励领域和投资激励领域的条件,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优惠政策如下:
a) 企业因符合投资激励领域条件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投资项目,将获得投资激励领域的收入以及符合投资激励领域产品的清算废品、交换等收入。与享受优惠的部门的收入和成本直接相关的利差、非定期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收入 其他直接相关的收入也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b) 企业投资项目因符合所在地区(含工业园区、经济区、高新区)优惠条件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则其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全部收入在优惠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但本条第一款a、b、c点规定的收入除外。
- 企业在交通运输领域投资项目,符合本地区(含工业园区、经济区、高新区)优惠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投资项目所在地享受税收优惠且出发地或目的地在投资项目所在地的交通服务活动收入奖励。
示例15a:2015年,山罗省(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一家新成立的企业从事运输服务领域。企业因符合所在地区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条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5年,该公司拥有多条固定航线(从山罗市至河内市,反之亦然;从山罗市至下龙市,反之亦然)和合同航线(从山罗市至岘港市,反之亦然;从河内市至下龙市)。岘港市,反之亦然;从北宁市到山罗市)。
企业运输服务活动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投资项目设立的地区(山罗省——经济条件良好的极其困难地区)和出发地或目的地确定。在投资项目设立地区(山罗省),具体如下:
+ 因在山罗省设有出发地或目的地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巴士路线的交通服务活动收入:固定巴士路线(从山罗到河内市,反之亦然;从山罗到下龙湾)市,反之亦然)以及根据合同运营的路线(从山罗市到岘港市,反之亦然;从北宁市到山罗市)。
+ 由于出发地或目的地不在山罗省而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巴士路线的运输服务活动收入:从河内市到岘港市的巴士路线,反之亦然。
- 拥有投资项目,因符合在投资项目实施地以外地区产生收入的条件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是:
(一)该所得产生于非投资鼓励区域的,根据当地情况,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该项收入产生于具有投资优惠政策的地区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该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确定,是根据投资项目实施所在地区企业的时间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地区确定的。
* 例15b:因符合地理条件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制造业):
2015年,该企业有了新的投资项目,在河江省(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实施生产项目。企业因符合所在地区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条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5年,该企业开始在河江省生产产品,并在河江省(项目实施地区——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和高平省(地区)等邻近省份(河江省以外)销售产品。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老街市(社会经济条件困难的地区)、河内市(不在优惠地区)。由于所销售的产品均产自河江省(投资项目实施地),因此在河江省及其他省份销售的产品收入,可根据河江省生产的情况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
* 示例15c:因符合地理条件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建筑业经营):
2015年,河江省(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成立了一家新企业,从事建筑领域的业务。企业因符合所在地区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条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5年,该企业在河江省开展建设活动,并在高平省(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老街市(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等邻近省份进行建设活动。条件),河内市(不在优惠区)。由于建筑活动是在河江省进行的,因此河江省的建筑活动收入可根据河江省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邻近省份的建筑活动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下:
+ 对于高平省(社会经济条件极其困难的地区)的收入:根据企业的级别和剩余税收优惠期限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 对于老街市(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的收入:根据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的条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水平和期限 根据条件老街市为企业剩余时间。
+ 对于河内市(不在优惠区)的收入:由于在非优惠区的地区进行的建设活动而无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 例15d:因符合地理条件而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服务业经营):
2015年,河江省(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成立了一家新企业,从事服务业。企业因符合所在地区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条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5年,该企业在河江省开展服务活动,并在高平省(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老街市(社会经济条件困难的地区)等邻近省份开展服务活动,河内市(不在优惠地区)。由于服务活动是在河江省进行的,因此河江省的服务活动收入可根据河江省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邻近省份的服务活动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下:
+ 对于高平省(社会经济条件极其困难的地区)的收入:根据企业的级别和剩余税收优惠期限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 对于老街市(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的收入:根据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的条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水平和期限 根据条件老街市为企业剩余时间。
+ 对于河内市(非优惠区)的收入:由于在非优惠区的地区进行服务活动,无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适用20%税率的企业,除本条第一款a、b、c项规定的所得外,对企业所有所得适用20%的税率。
三、对78/2014/TT-BTC号通知第十八条第五款(经151/2014/TT-BTC号通知第五条修改补充)修改补充如下:
“5.关于新投资项目:
a) 第 218/2013/ND-CP 号法令第 15 条和第 16 条规定的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新投资项目为:
- 该项目自2014年1月1日起首次获得投资证书,并在获得投资证书后从该项目中产生收入。
- 与投资资本低于150亿越盾且不在有条件投资领域清单中的新企业相关的国内投资项目,自2019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起获得商业登记证。
- 独立于活跃企业项目的投资项目(包括投资资本低于150亿越南盾且不在有条件投资领域清单中的项目),自2014年1月1日起拥有投资证书投资以实施该独立投资项目。
——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和特别困难的地区设立公证处。
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新投资项目,必须由国家主管机构颁发投资许可证或投资证书,或者根据投资法允许投资。
b) 享受新投资类别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新投资项目不包括下列情况:
- 根据法律规定分立、分立、合并、合并、业务形式转换等形成的投资项目;
- 业主变更形成的投资项目(包括实施新的投资项目但仍继承旧企业的资产、营业地点、业务线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收购活跃投资项目的情况)。
因企业类型转换、所有权转换、分立、分立、合并、合并而设立的企业或企业,其剩余期间继承企业转制、分立、分立、合并、合并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投资项目。继续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
c)投资项目新设立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仅适用于企业登记证或企业首次投资证明中记载的符合投资优惠条件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得。对于目前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如果商业登记证或投资证发生变更,但该变更不改变项目满足税收优惠条件的,则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符合规定激励条件的,给予剩余时间或扩大投资形式的激励。
d) 获得投资许可的投资项目,在送交投资许可机构的初始投资登记档案中,已登记投资资金数额、投资阶段和投资实施时间表,若下一阶段实际实施,则予以登记。如果按计划实施,则视为第一个获得许可的投资项目的组成部分(因不可抗力或客户原因导致场地清理、国家机构办理行政手续、自然灾害、火灾等困难的情况除外)。或其他困难和不可抗力),第一个投资项目的组成项目将在第一个投资项目的剩余期限内享受税收优惠,从组成项目有资格获得奖励之日起。
对于2014年1月1日之前获得投资许可并实施分阶段投资的投资项目,其组成项目将按照该项目目前适用的剩余优惠政策享受首次投资项目的税收优惠。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
2014年1月1日前首次投资项目的组成项目收入,已按照2014年1月1日前法律文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2014年,2014年1月1日前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再调整。
在上述各阶段组成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如果投资者获得国家投资管理机构的授权(2005年11月29日第59/2005/QH11号投资法及指导实施的法律文件规定),允许项目实施期限延长,符合延期期限的企业还将按上述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d) 社会化领域经营的企业,按照总理决定,按照法律规定,通过企业类型转换,符合社会化设施标准,原企业转换时,尚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税收优惠领域,转换后将享受与新投资项目一样的税收优惠。
如果企业根据总理决定转换其业务类型以达到社会化标准,则社会收入将继续适用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4、对78/2014/TT-BTC号文第十八条第6款a点(经151/2014/TT-BTC号文第五条修改补充)修改补充如下:
“ 6 .关于扩建投资
a) 有投资项目的企业,按照第2号法令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领域或地区开展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能、创新生产技术等积极投资项目(统称扩建投资项目) . 218/2013/ND-CP(包括经济区、高新区、特级城区、中央一类城区内城区工业区除外的工业区及位于的工业园区)省直辖一类城市)符合本点规定的三个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剩余期限内选择按活跃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税率和免税期限,如有) )或对所得实行免税、减税期限。扩大投资带来的额外收入(不享受税率优惠)相当于同地区、同一领域新投资项目适用的免税、减税期限。企业所得税优惠。如果企业选择在剩余时间内享受基于活跃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则该扩建投资项目必须位于根据《投资法》第 10 号法令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领域或地区。 218/2013/ND-CP也属于正在进行项目的领域或领域。
本条规定的扩建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根据投资法第218号法令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优惠领域,投资项目竣工并投入运营时,固定资产原价增加至少200亿越南盾。 2013/ND-CP 或 100 亿越南盾起,用于根据第 218/2013/ND-CP 号法令的规定,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或极其困难的地区实施的扩建投资项目。
- 固定资产附加成本占投资前固定资产总成本的比例不得低于20%。
- 投资扩建时的设计能力比初始投资前根据技术和经济论证的设计能力至少增加20%。
企业选择享受扩大投资优惠的,因扩大投资增加的收入单独核算。企业无法单独核算扩大投资带来的额外收入的,按照新增投入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原价与生产经营成本总额的比例确定扩大投资活动收入。企业的固定资产。
本款规定的免税、减税期限从扩建投资项目竣工并投入生产经营并取得收入之年起计算;前三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从投资项目产生收入的第一年起,免税或减税期限从投资项目产生收入的第四年起计算。
如果经营企业根据第218/2013/ND-CP号法令的规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领域或地区投资升级、更换或创新现有项目的技术,并且符合第218/2013/ND-CP号法令规定的三个标准之一如果不满足这一点,则将根据剩余期限(如果有)的活跃项目应用税收优惠。
目前享受税收优惠但在2009-2013年期间有投资项目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定期投资额外的机械设备,但不属于上述扩大投资项目,因此定期投资产生的额外收入。机械设备的额外投资也将按照该项目在2014年纳税期剩余期间适用的税率享受税收优惠。
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不适用于因分立、合并或所有权转换而扩大投资的情况(包括实施投资项目但仍继承原企业的资产的情况)、经营地点、业务线继续延续。生产和经营活动),回购企业或回购活跃的投资项目。
因股权转换、分立、分立、合并、合并而形成投资项目的企业,在其剩余期限内继承转换、分立、分立、合并、合并前的企业或投资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满足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
5、增加78/2014/TT-BTC号通知第18条第8a款如下:
“ 8a .在第一个纳税期限内,企业的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投资项目、扩建投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应用高新技术的农业企业)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生产经营活动期限少于12年(十二)个月,企业可以选择从第一个纳税期开始享受投资项目的税收优惠,也可以选择在税务机关登记后从下一个纳税期开始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在下一个纳税期登记税收优惠期的,必须按照规定确定第一个纳税期的应纳税额,缴纳国家预算。
第十一条。对78/2014/TT-BTC号通知第十九条多项内容修改补充如下:
1、对78/2014/TT-BTC号通知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补充如下:
“第一的。为期十五年(15 年)的 10% 优惠税率适用于:
a) 企业在下列地区实施新的投资项目所得收入: 第 218/2013/ND-CP 号法令附录中规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极其困难的地区、经济区、高新技术区(包括根据第 218/2013/ND-CP 号法令设立的集中信息技术区)首相的决定。
b) 企业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实施新的投资项目取得的收入;依照高技术法的规定列入优先投资发展的高新技术名录的高新技术应用;高新技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风险投资用于按照高技术法规定列入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名录的高新技术开发;高新技术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孵化设施的建设和经营投资;投资建设水厂、发电厂、给排水系统;桥梁、公路、铁路;机场、海港、河港;机场、火车站和总理决定的其他特别重要的基础设施项目;软件产品制作;复合材料、轻质建筑材料、稀有材料生产;生产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废物销毁能源;生物技术的发展。
开发水厂、发电厂、给排水系统的投资项目;桥梁、公路、铁路;机场、海港、河港;机场和火车站必须从上述投资项目的运营中产生收入和收入,才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企业从事此类项目的建设、施工的,其建设、施工活动收入不符合本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c) 企业实施环境保护领域新投资项目的收入,包括:生产环境污染治理设备、环境监测分析设备;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理;回收和再利用废物。
d) 依照高新技术法规定采用高新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业企业。
依照高新技术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应用高新技术的农业企业,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和应用高新技术证书当年起,享受优惠税率。
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应用农业企业,其高新技术活动、高新技术应用所得以及与高新技术活动、高新技术应用直接相关的所得,因符合投资激励领域条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78/2014/TT-BTC号通知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已于本通知第十条第二款a处修改补充)。
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或者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律文件规定充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取得公营企业证书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农业企业,奖励水平高科技企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按第218/2013/号令第15条第1款、第16条第1款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农业企业的奖励水平确定。 ND-CP减去新设立企业和新设立投资项目的激励期(包括税率和减免税期,如果有的话)。
d)企业实施制造业新投资项目(生产特别消费税商品的项目、矿产开发项目除外)取得的收入,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 初始注册投资资本至少为6(六)万亿越南盾的项目,根据投资法规定,自首次投资许可之日起不超过3年,总收入至少为10(十)万亿越南盾越南盾/年 不迟于投资项目收入年份起3年(不迟于收入年份起第4年,企业必须实现每年至少10(十)万亿越南盾的总收入)。
- 初始注册投资资本至少为 6(六)万亿越南盾的项目,根据投资法规定,自首次投资许可之日起不超过 3 年支付,并定期雇用超过 3,000 名员工,不迟于 3 年内投资项目取得收入的年份(不迟于取得收入的第四年,企业须满足年平均使用职工人数3000人以上的条件)。
年平均固定就业人数根据劳动荣军社会部2009年12月3日第40/2009/TT-BLDTBXH号通知确定。
投资项目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标准时(不包括因场地清理、国家机关办理行政手续等客观原因或自然灾害、灾难、敌人破坏、火灾以及投资许可机构批准而造成的延误)并报总理批准),该企业不享有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企业必须申报并缴纳以前年度申报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如有)和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利息,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因虚假申报不受到处罚。
e) 制造业投资项目的企业收入,生产需缴纳特别消费税的商品的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除外,投资资本最低为12(十二)万亿越南盾,使用的技术必须根据根据《高新技术法》、《科学技术法》的规定,注册投资资本总额的拨付期限自依照投资法规定允许投资之日起不超过5年。
g)企业实施新投资项目生产的优先发展工业配套产品目录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收入:
- 根据《高新技术法》的规定,支持高新技术的工业产品;
- 支持以下行业产品生产的工业产品:纺织-服装;皮革-鞋;电子和信息技术;汽车生产及组装;自2015年1月1日起国内无法生产或可以生产但必须符合欧盟(EU)或同等技术标准的机械工程。
根据总理2011年8月26日第1483/QD-TTg号决定发布的《优先发展的配套产业产品清单》,优先发展的配套产业产品清单有资格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优先发展的配套工业产品名录相关法律文件修改、补充时,按照相关修改、补充和替换的文件执行。
2 、对78/2014/TT-BTC号通知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补充如下:
” 2 .延长优惠税率适用期限的情形: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规模较大、具有高新技术的投资项目,需要重点招商引资。
b) 对于本条第 1 款 e 点规定的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生产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产品,在投资项目获得收入后五年内收入达到20万亿越南盾以上;
- 定期雇用平均超过 6,000 名工人;
- 经济技术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项目,包括:投资开发水厂、发电厂、给排水系统、桥梁、公路、铁路、空港、河港、机场、火车站、新能源、清洁能源、节能产业、石化炼油项目。
c) 根据财政部长的要求,总理决定延长本条规定的优惠税率的适用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十五)年”。
3、对78/2014/TT-BTC号通知第十九条第三款a点修改补充如下:
“ 3.整个经营期间10%的优惠税率适用于:
a)企业在教育培训、职业培训、卫生、文化、体育和环境、司法鉴定等领域的社会化活动(以下统称领域社会化)的收入。
实行社会化的企业类型、规模标准和标准清单按照总理规定的清单执行。
4、对第78/2014/TT-BTC号通知第十九条第三款e点修改补充如下:
“ 3.整个经营期间10%的优惠税率适用于:
e) 企业来自:植树造林、照护森林、保护森林的收入;社会经济困难地区从事种植业、畜牧业、种植业、农水产品加工等收入;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的地区种植林产品;植物和动物品种的生产、繁殖和杂交;盐的生产、开采和提炼,第 218/2013/ND-CP 号法令第 4 条第 1 款规定的盐生产除外;农产品采后保鲜投资,农产品、水产品、食品保鲜投资,包括农产品、水产品、食品直接保鲜投资或租赁保鲜投资。
5. 增加第78/2014/TT-BTC号通知第19条第3a款如下:
“ 3a .对非经济社会困难地区或经济社会条件优越地区的农渔业生产经营者的种植业、畜牧业及加工所得,税率为15%”。
第十二条。对78/2014/TT-BTC号通知第二十条多项内容修改补充如下:
1、对78/2014/TT-BTC号通知第二十条第一款a点修改补充如下:
“第一的。四年免税,未来九年应缴税款减免 50%:
a)企业实施78/2014/TT-BTC号通知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投资项目所得(经本通知第十一条第一款修订和补充)。
2、对78/2014/TT-BTC号通知第二十条第四款修改补充如下:
” 4.本条规定的免税、减税期限从企业新享受税收优惠的投资项目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第一年起连续计算。企业前三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从新投资项目取得收入的第一年起,免税、减税期限从新投资项目取得收入的第四年起计算。
例20:2014年,A企业新增投资项目生产软件产品,若2014年A企业有该项目生产软件产品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免税期自2014年起连续计算。若A企业新增投资。生产软件产品的项目自2014年起已产生收入,至2016年A企业新增投资项目仍无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期从2017年起继续计算。
高新技术企业、农业应用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的免税、减税期限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应用产业认定证书当年起计算。 。
第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增加第2a 、2b、2c、2d、2d款;对78/2014/TT-BTC号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补充如下:
1、增加78/2014/TT-BTC号通知第23条第2a 、2b 、2c、2d、2đ条如下:
” 2 a . 2009年至2013年期间,截至2014年纳税期限,有经主管部门批准投资或已投资的扩建投资项目,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优惠领域或优惠区域,包括工业园区、经济区、高新区、高新区等) -科技园区)根据第32/2013/QH13号法律、第71/2014/QH13号法律及已实施的指导性文件的规定,按第32/2013号法律规定享受扩大投资税收优惠/QH13,第 71/2014/QH13 号法律和 2015 年纳税年度剩余时间的指导文件。
截至2008年12月31日有扩大生产投资项目的企业,2009年继续在建项目,自2010年起建成投产,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或工业园区、经济区、高新区等优惠区域)按照决定实施时的规定,目前投资扩产的,可以按照规定选择享受扩产投资增加收益奖励。决定进行扩大投资时的法律文件或根据第 32/2013/QH13 号法律、第 71/2014/QH13 号法律以及 2015 年纳税期剩余时间的指导文件的规定。
2b. 2009年至2013年期间在工业园区实施投资项目的企业,截至2014年纳税期限,根据第32/2013/QH13号法、第71号法的规定,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优惠领域或优惠地区) /2014/QH13及指导文件在2015年纳税期剩余期限内,按照第32/2013/QH13号法律、第71/2014/QH13号法律及其他指导文件规定执行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2 C.企业在2015年1月1日之前不属于税收优惠地区(包括工业园区、经济区、高新区)的地区有投资项目,2015年1月1日之前属于第32号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地区/根据第 2013/QH13 号法律、第 71/2014/QH13 号法律及指导性文件,他们有权享受第 32/2013/QH13 号法律、第 71/2014/QH13 号法律及指导性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有效期为2015年纳税期。
企业在税收优惠地区有投资项目但享受较低优惠税率的,自2015年1月1日起,符合该地区享受比第32号法律规定的优惠水平更高的税收优惠条件。根据第2013/QH13号法律、第71/2014/QH13号法律及指导性文件,他们有权享受第32/2013/QH13号法律、第71/2014/QH13号法律及剩余期间实施指导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从2015年纳税期开始。
2d. 2015年1月1日后,企业投资项目所在地转为税收优惠区域,企业在转为纳税期限后剩余时间内享受税收优惠。
2分。对于本条第2a、2b、2c条所述的优惠转换情况,截至2015年纳税期限,投资项目没有收入,优惠税率的适用期限从第一年起连续计算。拥有享受税收优惠的投资项目收入。对于上述第2a、2b、2c条中提到的优惠转换的情况,在2015纳税期之前没有投资项目收入的,免税或减税期从有投资项目应税收入的第一年开始连续计算。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企业前三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从投资项目产生收入的第一年起,免税、减税期税额从投资项目产生收入的第四年起计算)。
2、对78/2014/TT-BTC号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补充如下:
” 3. 2014年1月1日前已取得投资许可证或投资证书,但正在投资过程中、尚未投入运营、尚未产生收入的投资项目设立的新企业,享受新投资项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第32/2013/QH13号法律规定的项目;第 71/2014/QH13 号法律及其实施指导文件。
企业于2014年1月1日前实施扩大投资项目,并将扩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自2014年1月1日起产生收入,如果该项目扩大投资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领域或范围,则该项目自2014年1月1日起产生收入。第218/2013/ND-CP号法令的规定(包括经济区、高新区、除经济区外的工业区)。省直辖一类城市园区)企业因扩建投资带来的额外收入,按照78/2014/TT-BTC号通知的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
第十四条。执行
一、本通知自2015年8月6日起施行,适用于2015年起企业所得税期间。
- 对于采用日历年以外的会计年度的企业:
+ 按本通知规定过渡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免税期、减税期、优惠税率适用期)从2015年纳税期限起计算。
+ 其他修订和补充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 2014年纳税期起的境外投资项目所得,企业应按当时企业所得税通知的规定申报纳税;从2015年起,如果您将上述收入转移回您的国家,您将无需就该收入进行申报和纳税。 2015纳税年度起的境外投资项目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2、废止78/2014/TT-BTC号通知第2.21点、第2款、第6条、第5款、第20条等财政部及分支机构发布的与规定不符的企业所得税指导内容在本通函中。
第十五条实施责任
一、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指导职能机构按照政府规定和财政部指导组织实施。
二、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宣传指导企业遵守本通知内容。
三、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单位和个人及时报告财政部研究解决。
收件人地址: |
KT。部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