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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8/2013/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和指导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

政府- - -
- -

编号:218/2013/ND-CP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

河内,2013 年 12 月 26 日

 

法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及指南

 

根据 2001 年 12 月 25 日《政府组织法》;

根据2008年6月3日《企业所得税法》和2013年6月19日《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条款修改和补充法;

应财政部长的要求;

政府颁布法令,详细说明和指导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

 

第1章。

一般规则

 

第一条 范围

该法令详细规定并指导了《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条款的实施以及《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条款修改和补充法有关以下内容的实施: 纳税人;应税收入、免税收入;确定应税收入、确定损失和结转损失;收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和不可扣除的费用;税;税金计算方法;税收优惠和应用税收优惠的条件。

第二条 纳税人

纳税人必须遵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和修改、补充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条款的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纳税人包括:

a) 企业按照《企业法》、《投资法》、《信用机构法》、《保险业法》、《证券法》、《石油法》、《商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设立和经营,形式为: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伙伴关系;私营企业;商业合作合同当事人;石油产品分工合同、石油合资企业、联合经营公司的当事人;

b) 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在越南有或没有常设机构;

c)生产和经营本令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收入的货物和服务的公共和非公共服务单位;

d) 根据合作社法成立和运作的组织;

d) 除本条a、b、c、d项规定的组织以外的组织,从事本令第三条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生产经营活动。

2. 根据越南法律成立和运营(或注册运营)的组织,企业个人是纳税人,在购买服务(包括购买与商品相关的服务、购买在越南境内提供和分销的商品时使用源头扣除法)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c点、d点规定的与外国企业签订的合同。

财政部对本条规定的税收减免提供具体指导。

第三条 应纳税所得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贸易所得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所得。企业登记注册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收入的,该收入确定为该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收入。

2、其他收入包括:

a) 资本转移收入,包括转让企业部分或者全部投入的资本取得的收入,包括出售企业、转让有价证券、转让出资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资本转移;

b) 依照法律规定转让投资项目所得,转让投资项目参与权所得,转让矿产勘查、开采、加工权所得;本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地产转让所得;

c) 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的使用权、财产所有权收入,包括知识产权收入、技术转让收入;

d) 资产(房地产除外)的转让、租赁、清算所得,包括其他有价票据;

d) 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售汇收入,包括:依法规定的在信贷机构的存款利息、各种形式的资金贷款利息,包括滞纳金利息、分期利息、信用担保费及其他费用贷款合同中;外币销售收入;由于在财政年度末重新评估外币应付债务而产生的汇率差异;期间产生的汇率差额(特别是新设立企业尚未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建设投资形成固定资产过程中产生的汇率差额)按照部的指导意见执行。财务)。对于本期产生的外币应收款项和贷款,该等应收款项和贷款的汇率差异为收回债务时的汇率与记录应收款项或初始贷款时的汇率之间的差额。 ;

e) 预扣费用但未使用或者按规定期限未用完而企业未进行调整和减少费用核算的金额;

g) 已核销的呆账现在可以收回;

h) 无法查明债权人的应付债务;

i) 发现以前年度被忽视的营业收入金额;

k) 因违反经济合同而收取的罚款和赔偿金或因履行合同承诺而获得的奖金之间的差额(不包括投资阶段记录为项目价值减少的罚款和赔偿金)减去(-)金额依照法律规定因违反合同行为而受到的罚款和赔偿;

l) 收到的现金或实物捐赠;

m) 企业分立、合并、合并、转换企业类型时,按照出资、转让法律规定重新评估资产而产生的差异。

接收资产的企业在确定本令第九条规定的可扣除费用时,按照重新评估价格核算;

n) 在越南境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o) 其他收入包括本令第四条第六款、第七款规定的免税收入。

3.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第2款c点和d点规定的外国企业在越南产生的应税收入是指源自越南的提供服务、提供和分配货物、借贷资本、向越南组织和个人或在越南开展业务的外国组织和个人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无论交易地点如何。

本条规定的应税收入不包括在越南境外提供的服务的收入,例如: 在国外修理运输工具、机械和设备;国外广告、营销、投资促进和贸易促进;向国外销售商品的经纪、向国外销售服务的经纪;国外培训;为外方分摊国际邮政、电信服务费。

财政部对本款规定的应税收入提供具体指导。

第四条 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多项条款修改补充的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1、合作社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制盐业收入;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或者社会经济条件特殊困难地区从事农、林、渔业、盐业生产合作社的收入;社会经济困难地区的农、牧、养殖业企业收入;渔业活动的收入。

合作社、企业的农、牧、水产养殖收入,依照本条规定免税,但农、牧、水产养殖产品加工、制造收入除外。合作社和企业必须分别核算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其他加工制造阶段的收入,确定本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数额。无法单独核算的,按照免税活动成本与该企业纳税期间生产经营成本总额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

本条和本法令第 15 条第 2 款 e 点根据农业一级经济部门代码确定的社会经济极其困难地区的合作社和企业的种植、畜牧和水产养殖活动免税。越南经济部门体系中规定的林业和渔业。

本款及本令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农业、林业、渔业、盐业生产领域的合作社,是符合向顾客提供产品和服务比例的合作社,成员为个人、家庭和法人。依照合作社法和指导文件的规定从事农、林、渔业、盐生产活动的单位。

2.直接为农业提供技术服务的免税收入包括:排灌劳务收入;耕地、耙地、疏浚田间的运河和沟渠;植物和动物病虫害预防服务;农产品采收服务。

3. 履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合同的收入、销售试验产品的收入以及首次应用新技术制造的产品的收入 在越南,最长免税期限不超过 01 年,从销售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合同产品、试生产或工业化生产的产品开始收入的日期。

本款规定由财政部具体指导。

(四)残疾人、戒毒人员、艾滋病感染者占当年平均从业人数30%以上的企业生产、经营货物和服务的收入。

本款规定的免税企业是指年平均从业人数在20人以上的企业,金融、房地产企业除外。

本款规定的免税所得,不包括本令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所得。

5、少数民族、残疾人、特困儿童、社会丑恶对象、戒毒康复者、戒毒后人员、艾滋病感染者等职业培训收入。职业培训设施还包含其他科目的,按照少数民族、残疾人、特困儿童、社会灾害困难人群、戒毒人员人数比例确定免税收入。 、接受药物治疗的人数、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与该机构学生总数的比较。

6.出资、发行股票、合资、联营等受资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后取得的出资、参股、合资、联营所得的分配所得,包括以下情况出资、发行股票、合资、联营一方享受本令第四章规定的税收优惠的。

七、所获赠款将用于越南的教育、科学研究、文化、艺术、慈善、人道主义等社会活动。

如果接受赞助的组织没有将赞助用于正确的用途,则必须在发生滥用的纳税期间按照滥用部分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款规定的接受经费的组织是依法设立、运作并遵守统计核算法律的组织。

8.获得减排证书的企业首次转让减排证书(CER)的收入;后续转让须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9. 越南开发银行执行国家赋予的发展投资信贷和出口信贷任务的收入;社会政策银行为穷人和其他政策受益人提供信贷活动的收入;管理越南信贷机构资产的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因执行国家财政基金任务而获得的创收活动收入:越南社会保险基金、存款保险组织、健康保险基金、职业培训支持基金、劳动部海外就业支持基金、战争荣军和社会事务、农民支持基金、越南法律援助基金、公共电信基金、地方发展投资基金、越南学校环境保护基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合作社发展支持基金、贫困妇女支持基金、保护基金境外公民和法人、住房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发展基金、国家技术创新基金;土地开发基金和其他由政府或总理决定设立并依照法律规定运作的非营利性国家基金,执行国家下达的任务所取得的收入。

10. 在教育培训、医疗保健和其他社会化领域(包括司法专家办公室)实施社会化的机构的未分割收入用于根据教育专门法的规定进行投资和发展。 - 培训、健康和其他社会化领域;收入分割形成按照合作社法规定设立、经营的合作社的不可分割财产。

11.优先领域的技术转让收入,转让给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

 

第2章。

计税依据和方法

 

第五条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

纳税期限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和税收管理法的规定。

企业可以选择公历年度或会计年度的纳税期限,但必须事先通知税务机关。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

=

所得税

-

收入免税

+

损失按规定结转

2、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如下:

所得税

=

收入

-

费用可扣除

+

其他的收入

企业有多项经营活动的,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全部经营活动收入的总和。经营活动发生损失的,可以用企业选择的收入冲减经营活动的应纳税所得额。抵销后的剩余收入,适用剩余经营活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房地产转让活动、投资项目转让、投资项目参与权转让、矿产勘查、开采、加工权转让所得,须分别确定纳税。转让投资项目参与权、转让投资项目(矿产勘查、开采项目除外)、转让房地产时,如果发生损失,该损失将从活动生产利润中冲减。以及纳税期内的商业活动。企业办理解散手续,将房地产作为固定资产出售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如有)冲减企业生产经营收入。

三、多项生产经营活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如下:

a) 资金转让收入(本条 b 点规定的证券转让收入除外)按转让合同收取的总金额减去(-)转让资金的购买价格,再减去(-)成本确定。与转让直接相关。

企业转移资本,非以现金形式取得,而是取得资产或者其他物质利益(如股票、基金凭证)并取得所得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b) 证券转让收入由出售价格减去(-)所转让证券的购买价格,再减去(-)与证券转让直接相关的成本确定。

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与票面金额的差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分立、合并、合并,分立、合并、合并时进行证券交易所,产生所得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有价证券,未收到货币,但取得资产或者其他物质利益(如股票、基金凭证)并取得所得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c) 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收入,按收取的金额减去(-)创造知识产权或转让技术的成本或成本减去(-)维护、升级成本确定。 、开发知识产权、转让技术及其他可扣除费用;

d) 对于财产租金收入,按租金收入减去(-)基本折旧扣除、财产维护、修理和保养费用、转租财产租赁费用(如有)以及与财产租赁有关的其他可扣除费用确定;

d) 资产(房地产除外)转让或清算所得,等于资产转让或清算所得收益减去(-)当时记入账簿的资产剩余价值 转让和清算点及与资产转让、清算相关的可扣除费用;

e) 外币销售收入等于外币销售收入总额减去(-)外币销售金额的成本价;

g) 因分立、分立、合并、合并、解散、业态转换、所有者转换、出资而转移的资产重估价差额为资产重估价与剩余价值之间的差额在重新评估该资产之前,将该资产记录在会计账簿中。

出资时重新评估固定资产造成的差异增减,分立、合并、合并、转换业态时转让的资产,资产为出资时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用于建设房屋及基础设施的投资项目的资本投入销售收入计入其他收入或在纳税期内从其他收入中扣除;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价值重新评估但出资人不得折旧而产生的差额,自出资资产设立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0年的期间内逐步计入其他收益。获得的资本;

h) 对于划分税后利润的商业合作合同(BCC),收入由 BCC 合同下的总收入减去(-)与产生 BCC 币收入相关的总成本确定。

财政部具体指导BCC税后利润分配合同收入和成本的确定;

(一)境外生产经营活动所得为税前所得总额。

4、油气勘探开发活动收入按照各油气合同确定。

第七条 损失的确定和损失转移

一、纳税期间发生的损失,是指扣除以前年度结转损失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负差(-),按照本令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式计算确定。

2、企业发生亏损的,可以结转下一年度,并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损失转移期限自损失发生当年的次年起连续计算,不超过5年。

3. 房地产转让活动、投资项目转让、投资项目参与权转让(矿产勘查、开采项目除外)的损失,按第二条规定抵扣该活动应税收入或补偿损失后本令第六条规定,企业因转让矿产勘查开采权而发生亏损,仍存在亏损的,可以转入下一年度连续亏损期间计算该活动的所得税。转移期限不得超过5年,从损失发生当年的次年起计算。

第八条 收入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是指企业应得的全部销售、加工、提供劳务费用,包括价格补贴、附加费和附加费,无论是否已收取。

采用抵扣方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采用增值税直接法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包含增值税。

2、销售货物确定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为货物的所有权、使用权转移给购货方的时间。

确定收入计算劳务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为向买方提供劳务完成的时间或者开具劳务提供发票的时间。

三、部分情况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具体规定如下:

a)分期付款销售的商品,按照一次性支付的商品售价确定,不包括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的利息;

b) 用于交换和内部消费的商品和服务(不包括用于继续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商品和服务),按照企业相同或同等类型的产品、商品和服务的售价确定。兑换或内部消费时;

c) 对于货物加工活动,加工活动收入包括工资、燃料、动力、辅助材料成本以及为货物加工服务的其他费用;

d) 对于物业租赁活动、高尔夫球场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客户预付多年费用的服务业务,物业承租人或服务购买者按合同约定每期支付的金额。资产承租人或者劳务购买者连续多年预缴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按照预缴年限进行分配或者按照一次性预缴收入确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期间的,税收优惠金额按照以前征收年限应纳企业所得税总额除以(:)除以当年年数确定。事先收集;

d) 对于信贷活动,融资租赁活动是指纳税期内产生的贷款利息和应收融资租赁收入;

e) 对于运输活动,是指纳税期内产生的旅客、货物、行李运输收入的全部;

g) 对于电力和清洁水,为增值税发票上记录的金额;

h) 对于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活动,为应收原保费的金额;代理服务费用(包括定损、赔偿结算、要求第三方报销、办理100%赔偿);再保险费用;收取再保险佣金和其他保险业务收入减去(-)保险费退款或减少、再保险费用、再保险分保佣金退款或减少。

采用共同保险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为按照共同保险比例征收的原保险费,不含增值税。

约定按期给付的保险合同,按照各期应收金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i) 对于建筑和安装活动,是指已接受的建筑和安装工作的工程、工作项目或体积的价值。

建筑安装工程不包含原材料、机械、设备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原材料、机械、设备的价值;

k) 对于未设立法人实体、以合作经营合同形式进行的经营活动:

- 合作经营合同当事人将经营成果除以销售商品和劳务收入的,应税收入为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分配的收入;

- 如果参与商业合作合同的各方将经营成果除以税后利润,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为合同中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的金额;

l) 对于赌场业务、有奖电子游戏、博彩业务,为该活动收取的金额,包括特别消费税减去(-)支付给顾客的金额;

m) 对于证券业务,是指经纪服务、证券自营、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投资基金管理、发行基金凭证以及按照规定提供的其他证券服务收入。法律;

n) 油气勘探、勘探、开采活动,为纳税期内按照公平交易合同取得的全部油气销售收入;

o) 对于衍生金融服务,是指在纳税期内提供衍生金融服务所收取的金额;

财政部为本条规定以及其他一些特殊情况提供了具体指导。

第九条 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和不可扣除的费用

一、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费用外,企业完全符合下列条件的,所有费用均可扣除:

a)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下列费用:

——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国防安全教育、训练、民兵、自卫队活动以及执行其他国防安全任务的支出;支持企业党组织和政治社会组织活动的支出;

- 企业工作场所艾滋病防治活动实际支出,包括:企业艾滋病防治人员培训费用、组织企业员工艾滋病防治交流费用、费用艾滋病咨询、检查、检测费用,企业职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救助费用。

b) 费用有足够的发票和法律规定的文件。

对于下列情况:向直接销售的生产者、渔民购买农林水产品;购买黄麻、灯心草、竹子、树叶、藤条、稻草、椰壳、椰壳或手工艺品生产者直销的农产品回收材料制成的手工制品;向直接销售的家庭和个人购买土、石、沙、砾石,向直接收集的人购买废料,向直接销售的家庭和个人购买器具和资产 家庭或非企业个人购买的服务。必须有向卖方付款的付款文件以及由卖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署并承担责任的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声明。

c) 对于每次购买价值 2000 万越南盾或以上的商品和服务的发票,必须有非现金支付文件,但企业用于以下目的的费用除外: 执行国家预防和安全任务,针对艾滋病毒/工作场所艾滋病防治活动,以及对本条第一款甲点规定的企业党组织和社会政治组织活动的支持;购买本条第 1 款 b 点规定的清单中的商品和服务。

财政部对合同付款中付款时间与按照规定记录费用时间不同的情况以及不需要其他非现金支付凭证的费用作出了具体说明。

2、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的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和所得税法多项条款修改补充法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企业,部分不可扣除费用的情况规定如下:

a) 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支出,但因自然灾害、疫情、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价值得不到赔偿的除外。

因自然灾害、疫情、火灾等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不予赔偿的损失价值,按照损失总额减去(-)保险企业或者其他个人应当赔偿的价值确定。法律规定;

b) 外国企业分配给越南常设机构的经营管理费用的超额部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企业管理费用,由海外公司在纳税期内分配给越南常设机构

=

纳税期内越南常设机构的应税收入

X

纳税期内公司境外经营管理费用总额。

公司境外总营业额,包括纳税期内在其他国家常设机构的营业额

c) 根据供应法规定的超额支出;

d) 不符合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包括: 9座及以下客车(客运、商务用车除外)对应的折旧。原价超过16亿越南盾/辆;非用于运输货物或旅客、旅游或酒店业务的民用飞机和游艇的折旧;

d) 累计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

计入可扣除费用的应计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定期大修的应计费用、已计入收入但根据合同仍有义务履行的活动的应计费用,包括预付款租赁财产的情况。多年以来,出租人均按财政部规定将其计入当年的收入并扣除其他费用;

e) 根据企业章程规定的出资表,支付与缺失的章程资本相对应的贷款利息;贷款利息已计入资产价值;用于执行石油和天然气搜寻、勘探和开采合同的贷款利息;

g) 广告、营销、促销、经纪佣金(不包括保险业务法规定的保险佣金、以适当价格销售商品的代理佣金、支付给多层次营销业务经销商的佣金);接待、仪式和会议费用;营销支持费用和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超过可扣除费用总额的15%。

可扣除费用总额不包括上述费用;用于商业活动的价格不包括所售商品的购买价格。

此时受成本控制的费用包括礼品、捐赠和向客户付款。

h) 允许收回的成本部分超过批准的油气合同规定的比例;油气合同未约定成本回收率的,超过35%的成本不计入可扣除成本;不包含在恢复成本中的成本包括:

-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和企业所得税法多项条款修改补充法第一条第五款第二点规定的费用;

- 石油和天然气合同生效前发生的费用,除非石油和天然气合同中有约定或根据总理的决定;

- 石油和天然气佣金及其他费用不包含在合同回收成本中;

- 勘探、勘探、矿山开发以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投资的利息支付;

- 罚款和损害赔偿;

i) 已扣除进项增值税,9座以下汽车价值超过16亿越南盾的进项增值税不可扣除,企业所得税和其他费用不可扣除 税费、收费和其他收入。按照财政部规定不列入费用的;

k) 与应税收入不对应的支出,根据财政部指导的特殊情况除外;

l) 期末重新评估外币货币性项目产生的汇率差异,减去期末重新评估外币负债造成的汇率差异、基本建设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汇率差异新设立企业尚未投入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财政部的指导意见执行。

对于当期发生的应收款项和外币借款,计入可抵扣费用的汇率差异为债务收回或贷款收回时的汇率与应收款项或初始借款时的汇率之间的差额。记录;

m) 私营企业主的工资、工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所有)的所有者,向企业中不直接参与生产经营的创始成员支付的报酬;依法向职工支付但未实际支付或者无发票、单据的工资、工资及其他会计费用;员工的奖金和人寿保险付款没有在以下文件之一中记录的具体条件和福利水平: 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协议;公司、企业和团体的财务法规;奖金规定由董事长、总经理、董事根据公司及公司财务制度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工资、津贴等支出,截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尚未实际支出的支出,但企业已提取储备金补充工资基金的除外下一年的工资,以确保工资支付不中断且不用于其他目的。年度准备金水平由企业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已落实工资基金(即截至按规定提交结算文件截止日期的该结算年度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工资总额)的17%。为上一年度的工资储备基金预留并在纳税最终年度支出的金额)。企业上一年度已提取工资准备金,但自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6个月后,企业尚未使用或者未足额使用工资准备金的,企业应当减少费用下一年;

n) 资助金额,但根据法律规定用于教育、医疗、科学研究、克服自然灾害后果、建设大团结之家、感恩之家、穷人之家和政策受益人的资金、国家计划下的补助金除外对于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

本款规定的接受科学研究资助的组织,是依照科学技术法设立、运行,依照科学技术法的规定执行科学技术任务的科学技术组织。

o) 费用超过 100 万越南盾/月/人:扣除自愿养老基金、购买自愿养老保险、员工人寿保险;社会保险和健康保险法规定的超额部分用于缴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险、强制补充养老保险)以及职工保险基金。

自愿养老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的缴费、购买自愿养老保险、职工人寿保险的费用,除不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外,还应当明确列明。以下文件之一: 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协议;公司、企业和团体的财务法规;奖金规定由董事长、总经理、董事根据公司、公司财务规定制定;

p) 经营活动费用:银行、保险、彩票、证券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特定经营活动费用;

q) 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缴纳滞纳金利息;

r) 与发行股票(列为负债的股票除外)和股票股利(列为负债的股票股利除外)、库存股交易直接相关的支出以及与企业增减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股本。

财政部对本条规定的可扣除和不可扣除费用提供了具体指导。

第十条 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2%,但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20%税率和32%至50%税率且符合本条规定优惠税率的企业除外本法令第 15 条和第 16 条。

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款规定适用22%税率的,适用20%税率。

2. 根据越南法律设立和经营的企业,包括从事商品和服务生产和贸易的合作社和非企业单位,年收入总额不超过200亿越南盾,税率为20%。

本款规定的适用20%税率企业的确定依据的年度收入总额是该企业上一年度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收入总额。

3.越南勘探、勘探、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稀有资源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2%至50%。对于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勘探和开采活动,总理根据财政部长的要求,根据地点、开采条件和矿山储量决定适合每个项目和每个设施的具体税率。铂金、金、银、锡、钨、锑、宝石、稀土资源矿山,其开采面积70%以上位于社会经济特困地区的,税率为50%。与本令同时公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地区名单中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40%。

第十一条 税额计算方法

1、纳税期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企业在境外取得的所得已缴纳所得税的,其已缴纳所得税额可以予以扣除,但不得超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额。

2.房地产转让的企业所得税额等于房地产转让收入乘以(x)22%的税率,从2016年1月1日起,该税率为20%。

3. 对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c点和d点规定的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按照在越南境内销售商品和服务的收入的百分比计算。具体如下:

a) 服务业:5%,特别是餐厅、酒店、赌场管理服务:10%;提供与商品相关的服务的,按商品的1%计算;如果无法将商品价值与服务价值分开,则为2%;

b) 以现场进出口形式或根据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在越南供应和分销的货物为1%;

c) 版税为10%;

d) 租赁飞机(包括租赁飞机发动机及零部件)和海轮为2%;

d) 租赁钻机、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本条d点规定除外)为5%;

e) 贷款利息为5%;

g) 向境外转移证券和再保险为0.1%;

h) 衍生金融服务为2%;

i) 建筑、运输和其他活动为 2%。

4.合同中规定以外币核算收入和费用的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以外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5. 除根据越南法律规定设立和经营的企业以外的公共服务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从事货物和服务贸易且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如果该单位可以核算收入,但无法确定成本和收入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销售商品和劳务收入的一定比例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如下:

a) 服务(包括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5%。特别是对于教育、医疗和表演艺术活动,应适用本条c点规定的税率;

b) 货物贸易为1%;

c) 对于其他活动,为2%。

第十二条 纳税地点

1.企业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企业在总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直辖市设有附属会计生产设施的,应在总机构所在地和营业所在地计算缴纳税款。位于。

附属会计生产机构所在地省、直辖市计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按照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乘以(x)与两者之间的税率比确定附属会计生产设施发生的成本和企业的总成本。

本条规定的纳税不适用于工程、工作项目或附属会计建筑机构。

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级、管理和使用,依照国家预算法的规定执行。

2.全行业会计企业的附属会计单位有主营业务活动之外的收入,应在其业务活动所在地的省或直辖市纳税。

3. 财政部对本条规定的纳税地点提供指导。

 

第3章。

房地产转让收入

 

第十三条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和土地租赁权转让收入;房地产企业按照土地法规定转租土地取得的收入,无论该土地上是否附有基础设施或者建筑工程;转让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房屋、建筑物上的附属资产,无论是否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取得的收入。

第十四条房地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房地产转让活动收入扣除房地产成本价和与房地产转让活动产品相关的可扣除费用后的金额确定。

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按照法律规定根据房地产买卖合同转让房地产的实际价格确定。

房地产买卖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低于合同签订时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制定的土地价格的,按照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制定的土地价格确定。由省、直辖市人民规定计算。

2、确定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为交付房产的时间。

按期预缴的,确定计算暂缴企业所得税税额的时间为财政部指导本款规定的暂缴税款的征收时间。

3、可扣除的不动产转让费用:

a) 出让土地的成本价按照土地使用权来源确定,具体如下:

——国家征收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的土地,其成本价为实际缴纳国家预算的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金额;

- 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获得的土地,依据接收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租赁权时的合同和合法付款文件;无合同和法定付款文件的,按照企业收到房地产转让时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制定的价格计算成本价;

——以土地出资的,成本价为出资时约定的价格;

——继承、赠与、赠与、受赠但成本价无法确定的土地,按照继承时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的土地类型价格确定。 ,给予,给予,给予。

1994年以前继承、受赠、赠与、赠与的土地,其成本价按照1994年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地类价格框架表确定的地类价格确定。政府1994年8月17日第87/CP号法令规定的土地类型;

b) 国家收回土地时的补偿和支持费用;

c) 按照与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法律规定收取的费用;

d) 土地改良和场地平整费用;

d) 土地上的基础设施和建筑工程的价值;

e) 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 4 章。

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十五条 优惠税率

1. 15年10%的优惠税率适用于:

a)企业在本法令附录中规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极其困难的地区、经济区和科技园区(包括根据总理决定设立的集中信息技术园区)实施新投资项目的收入;

b) 企业在以下领域实施新投资项目的收入: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依照高技术法规定列入优先投资发展的高新技术名录的高新技术应用;高新技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风险投资用于按照高技术法规定列入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名录的高新技术开发;高新技术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孵化设施的建设和经营投资;投资建设水厂、发电厂、给排水系统;桥梁、公路、铁路;机场、海港、河港;机场、火车站和总理决定的其他特别重要的基础设施项目;软件产品制作;复合材料、轻质建筑材料、稀有材料生产;生产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废物销毁能源;生物技术的发展。

本条规定的生产软件产品的投资项目,是指生产属于法律规定的软件产品目录并符合软件产品生产工艺的软件产品的投资项目。

c) 企业实施环境保护领域新投资项目的收入,包括:环境污染治理设备、环境监测分析设备的生产;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理;回收和再利用废物;

d) 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农业企业。

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或者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律文件规定充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取得公营企业证书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农业企业,奖励水平高科技企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农业产业的激励水平减去已奖励期限确定。享受(包括税率和免税或减税期限(如果有));

d)企业实施制造业新投资项目(生产特别消费税商品的项目、矿产开发项目除外)取得的收入,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 该项目的最低投资资本为 6 万亿越南盾,自投资许可证之日起不超过 3 年内支付,并且自投资当年起每年的总收入至少为 10 万亿越南盾。收入。

- 该项目的最低投资资本为 6 万亿越南盾,自投资许可证之日起不超过 3 年内支付,并自收入年份起不迟于 3 年内雇用 3,000 多名工人。

本条规定的职工人数为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不包括兼职工和一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工。

2、下列所得适用10%的税率:

a) 企业在教育培训、职业培训、卫生、文化、体育、环境等领域开展社会化活动的收入。

本款规定的实行社会化的企业类型、规模标准和标准清单,由总理规定;

b) 出版者依照出版法的规定取得的出版活动收入;

c)新闻机构依照新闻法的规定从事平面媒体活动(包括平面报纸广告)的收入;

d)企业实施保障性住房投资和向住房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对象出售、出租、租赁购买的经营项目取得的收入。

本款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由国家或者各经济领域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符合住房标准、房屋销售价格、租赁价格、租赁价格、购买主体和条件的住房。 、出租、租赁社会住房,按照住房法的规定,按照规定的10%的税率确定收入;本条不以签订销售、租赁或者租赁购买社会住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d) 企业来自以下方面的收入: 种植、照料和保护森林;在社会经济困难地区种植农业、林业和渔业产品;植物和动物品种的生产、繁殖和杂交;盐的生产、开采、提炼,但本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盐生产除外;投资农产品采后保鲜,农产品、水产品、食品保鲜;

e)非经济社会困难地区和经济社会特别困难地区的农、林、渔业、盐业合作社收入,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合作社收入除外。法令。

3. 十年内20%的税率适用于:

a)企业在本令附件规定的经济社会困难地区实施新投资项目的收入;

b) 企业实施新投资项目的收入:高等级钢生产;生产节能产品;农、林、渔、盐生产机械设备制造;灌溉设备的生产;生产和精炼动物、家禽和水产饲料;发展传统产业。

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在本条a、b点规定的税收优惠领域和地区实施新的投资项目,适用17%的税率。

4、人民信贷基金和小额信贷机构税率为20%,自2016年1月1日起税率为17%。

对于人民信贷基金和小额信贷机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10%税率到期后,将改用20%的税率(2016年1月1日起为17%)。本款所称小额信贷机构是依照信贷机构法规定设立并运作的组织。

5、本条第1款b、c项规定的规模较大、高新技术、特别需要招商引资的项目,优惠税率期限可以延长,但总额不减。适用10%税率的时间不得超过30年。应财政部长的要求,总理决定延长本条规定的10%优惠税率的适用期限。

六、本条规定的优惠税率的适用期限从企业新投资项目取得收入的第一年起连续计算;高新技术企业、农业应用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农业应用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计算;高新技术应用项目,自高新技术应用项目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免税、减税

1. 4年免税,未来9年应缴税款减免50%:

a)企业实施本令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投资项目的收入;

b)企业在本令附件规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困难或极其困难的地区实施新的社会化领域投资项目的收入。

2、企业在经济社会困难地区、特别困难地区以外的地区实施社会化领域新投资项目取得的收入,享受4年免税,未来5年减按50%的税率缴纳税款。随本法令发布的附录。

3、实施本令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新投资项目取得的收入和企业实施新投资项目取得的工业园区收入,免征2年税,并在以后4年减按50%的税率缴纳税款。工业园区位于社会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

本条规定的社会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是特级城市、中央一类城市、省直属城市的内城区;工业园区同时位于有利地区和不利地区的,按工业园区面积较大的地区确定工业园区税收优惠政策。本款规定的特殊类型和一类城市地区的确定,按照政府城市分类的规定执行。

四、本条规定的免税、减税期限从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新投资项目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第一年起连续计算,连续三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从第一年起计算。新投资项目收入的,免税、减税期限从第四年起计算。本条第一款所称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免税、减税期限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农业企业之日起计算。

企业新投资项目在第一个纳税期限内,免税、减税生产经营期限不足12(十二)个月的,企业可以选择享受免税、减税。新的投资项目可以在该纳税周期内或在下一个纳税周期开始免税或减税的时间向税务机关登记。

5、有投资项目的企业按照本令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领域和地区开发投资项目,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产能,创新生产技术,符合本令规定的三个条件之一的根据本条规定,可以根据项目剩余期限(如有)选择享受税收优惠,也可以选择利用扩大投资带来的额外收入享受剩余期限免税、减税。本条规定的扩大投资额外收入的免税、减税期限与同一优惠领域、领域新投资项目适用的免税、减税期限相同。

本款规定的扩建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根据投资法或本法令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优惠领域,投资项目竣工并投入运营时,固定资产原价增加至少200亿越南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用于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或极其困难的地区实施的扩大投资项目;

- 追加固定资产原价的比例不得低于投资前固定资产原价总额的20%;

- 设计产能较投资前设计产能至少增加20%。

经营企业在符合本令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领域或地区投资升级、更换或创新经营项目,但不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 如果有本条规定,根据剩余运营时间(如有)的项目,实行税收优惠。

企业选择享受扩大投资税收优惠的,因扩大投资增加的收入单独核算;无法单独核算的,按照新增投入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原价占企业固定资产原价总额的比例确定扩大投资活动收入。

本款规定的免税、减税期限从扩建投资项目竣工并投入生产经营并取得收入之年起计算;前三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从扩建投资项目取得收入的第一年起,从第四年起计算免税、减税期限。

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不适用于因企业合并、收购或积极投资项目而扩大投资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其他情况的减税

1.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企业聘用女职工1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女职工人数占固定职工总数50%以上或者固定聘用女职工100人以上的女职工占企业正常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的,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女职工附加费用包括:

a) 职业再培训费用;

b) 幼儿园及企业举办管理的幼儿园教师工资、津贴费用(如有);

c) 年内额外的健康检查费用;

d) 女职工生育后补偿费用。本款规定的津贴标准,由财政部会同劳动荣军社会部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具体规定;

d) 女职工产后、哺乳后按规定休假但仍工作的工资和津贴。

2、企业招用少数民族职工,国家没有规定的,按其用于少数民族职工的职业培训、住房补助、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等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的制度获得支持。

三、企业向经济社会困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转让优先转让领域的技术的,按其技术转让收入部分减按50%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企业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的拨付

企业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的设立,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和企业法多项条款修改补充法第一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所得税。 。

1.按照越南法律设立和经营的企业,允许扣除最多10%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用于设立企业科技发展基金。特别是国家持有注册资本50%以上的企业,除依照本法规定扣除科学技术发展经费外,还必须保证本法规定的最低经费扣除比例。科学技术法。

每年,企业按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科学发展基金的提取额度,并编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扣除使用情况报告》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企业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设立和使用报告的格式由财政部规定。

2、经营企业发生改制、合并、合并的,由改制、合并、合并新设立的企业继承并负责管理和使用该企业之前的科技发展基金。转换、合并或合并。

企业分立、分立时有未使用的科技发展基金的,分立、分立后新设的企业应当继承并负责分立、分立前企业科技发展基金技术的管理和使用。分离。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的划分由企业自行决定,并向税务机关登记。

第十九条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适用条件符合修改和补充企业所得税法多项条款的该法第一条第十二款的规定。

1.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含优惠税率或免税、减税)的生产经营活动收入必须单独核算;存在不能单独核算的可扣除收入或费用的,按照可扣除费用或者享受税收优惠的生产经营活动收入占可扣除总额的比例确定可扣除的收入或费用。业务的支出或收入。

二、不适用本令第一项、第四项、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适用本令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20%税率。以下收入:

a) 资本转让所得、出资权转让所得;房地产转让收入,但本法令第十五条第二款d点规定的社会住房投资和经营收入除外;转让投资项目、转让投资项目参与权、转让矿产勘查开采权所得;在越南境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b) 石油、天然气等稀有、珍贵资源的勘查、勘探、开采活动的收入和矿产开采活动的收入;

c) 服务业收入按照特别消费税法的规定缴纳特别消费税;

d) 本令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所得,与本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本令规定的领域、行业的优惠条件的情况)无关的其他所得。本法令)。

3、同一时间内,企业同一收入享受多项不同税收优惠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税收优惠。

四、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企业在纳税年度未完全符合修改法第一条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二款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之一的,补充若干条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本条规定,该纳税年度不享有税收优惠,但必须按22%的税率纳税,且企业年收入总额不超过规定的200亿越南盾本令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税率为20%。自2016年1月1日起,一般税率为20%。

对于本法令第十五条第一款dd点规定的投资项目,自投资许可证颁发之日起3年后(不包括因场地清理过程中客观原因造成的延误),解决国家机构的行政程序或由于自然灾害或经投资证书颁发机构批准并报总理批准)或自收入年度起第四年 如果企业的投资项目不符合本法令第15条第1款dd点规定的条件,不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申报并缴纳以前年度已申报享受优惠的企业税款,不视为行为。依照税务管理法的规定进行虚假申报的。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如有一个纳税年度未完全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dd点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之一的,该企业将在该年度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符合本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税收优惠的新投资项目,为首次项目或正在进行项目的独立投资项目,但下列情况除外:

a) 依照法律规定分立、分立、合并、合并或者企业形式转换形成的投资项目;

b) 因所有权变更而形成的投资项目(包括实施新的投资项目但仍继承原企业的资产、经营地点、业务线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根据本令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新投资项目,必须由国家主管机关颁发投资许可证或投资证书。如果国内投资项目的投资资本低于150亿越南盾,且不在有条件投资领域清单中,但与设立新企业有关,则确定投资项目的文件为: 商业登记证。

 

第 5 章。

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实施效果

一、本令自2014年2月15日起施行,适用于2014年起纳税期限。

废除2008年12月11日第124/2008/ND-CP号政府法令和2011年12月27日第122/2011/ND-CP号政府法令,这些法令详细说明和指导了公司收入法多项条款的实施税和政府 2013 年 8 月 13 日第 92/2013/ND-CP 号法令第 2 条、第 3 条,详细说明了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的《政府法》的多项条款的实施,对多项政府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条款和增值税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

2. 截至2013年纳税期末,拥有投资项目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包括投资项目已获得投资许可证或投资收据或商业登记证的情况(适用于相关国内投资项目)。设立投资资本低于150亿越南盾且不在有条件投资领域清单中的新企业),但如果您在本法令生效之前尚未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文件的规定享受优惠,您将按照本法令该文本的规定在剩余时间内继续享受奖励;符合本令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选择当前享受的优惠政策或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的优惠政策(包括优惠税率和免税、减税期限)。如果您享受投资项目新设立企业的身份,则在剩余期限内享受新投资的优惠地位;如果您享受扩张投资,则在剩余期限内享受扩张投资的优惠地位。

2015年纳税期结束时,企业有适用本令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20%优惠税率的投资项目,自2016年1月1日起,适用17号税率。 % 剩余时间。

自本法令生效前颁布的关于越南外国投资、鼓励国内投资和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文件中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实施以来,确定享受税收优惠的剩余时间是连续计算的。

3. 因企业类型转换、所有权变更、分立、分立、合并或合并而设立的企业或投资项目的企业,有责任履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如果有的话,包括罚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或投资项目在改制、分立、合并、合并前继续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和亏损转移条件的,同时继承企业或投资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未结亏损)。法律的规定。

4.本法令生效前解决税务问题、税务最终确定、免税和减税,应遵守企业所得税法律文件和越南外国投资法、鼓励国内投资法和其他颁布的法律文件的规定本法令生效日期之前。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

一、财政部指导本令的实施。

二、部长、部级机关首长、政府机关首长、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以及有关组织和个人负责执行本决定。

 

 收件人:
- 党中央书记处;
- 总理、副总理;
- 各部委、部级机构、政府直属机构;
- 各省和直辖市的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
- 中央办公厅和党委;
- 秘书长办公室;
- 总统办公室;
- 国民议会民族委员会和委员会;
- 国会办公室;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国家审计;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 社会政策银行;
- 越南开发银行;
- 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
- 工会中央机构;
- 政府办公室:BTCN、PCN、政府中心助理、电子信息门户总主任、各部门、各部门、所属单位、官方公报;
- 已保存:档案,KTTH (3b)。

TM值。
政府总理




阮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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