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AX审计税务咨询有限公司

品质决定一切

0236. 3 639 639

岘港 30/04路 A92号地块

2013年修订增值税法第31/2013/QH13号

国会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自由-幸福
--------------

法号:31/2013/QH13

河内,2013 年 6 月 19 日

 

法律

修改和补充增值税法部分条款

根据1992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据第51/2001/QH10号决议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若干条款;

国民议会颁布修订和补充第 13/2008/QH12 号增值税法若干条款的法律。

第1条

修改和补充增值税法若干条款:

一、将第五条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一款、第十五款、第十七款、第二十三款、第二十五款修改、补充如下:

 ” 4.盐产品以海水、天然岩盐、精制盐、加碘盐为原料生产,其主要成分是氯化钠(NaCl)。

 “7.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学生保险、其他与人有关的保险服务;牲畜保险、农作物保险、其他农业保险服务;直接服务于渔业的船舶、船只、设备和其他必要工具的保险;再保险。

8. 下列金融、银行和证券交易服务:

a) 授信服务包括: 贷款;票据及其他有价票据的贴现、再贴现;保证;融资租赁;信用卡发行;国内保理;国际保理;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信贷;

b) 非信贷机构的纳税人提供的贷款服务;

c) 证券业务包括:股票经纪;自营证券交易;承销证券;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存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组合管理;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中心的市场组织服务;证券法规定的其他证券业务活动;

d) 资本转让包括:转让部分或者全部投入的资本,包括将一个企业出售给另一个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或者证券转让的情况;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资金转移;

d) 出售债务;

e) 外币交易;

g) 衍生金融服务包括:利率掉期;远期合约;期货合约;买卖外币的选择权;法律规定的其他衍生金融服务;

h) 出售注册资本 100% 为国家所有、政府为处理越南信贷机构坏账而设立的组织的债务担保资产。”

 ” 11.动物园、花园、公园、行道树和公共照明的维护服务;殡葬服务。”

 “15.出版、进口、发行报纸、杂志、专业通讯、政治书籍、教科书、教科书、法律教科书、科学技术书籍、少数民族文字印刷的书籍以及宣传图片、照片、海报,包括音频或视频形式磁带或光盘,或电子数据;钱,印钱。”

 ” 17.国内无法生产而需要进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和物资;国内无法生产而需要进口进行油气田勘探、勘探、开发的机械、设备、零部件、专用运输工具和物资;国内无法生产的飞机、钻机、船舶需要进口形成企业固定资产或者从国外租用用于生产、经营、租赁、转租。”

“23.出口产品是未经加工成其他产品的已开采资源和矿物。”

 “25。年收入一亿越南盾或以下的企业家庭和个人的商品和服务。

经营本条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服务的企业,除适用第一款规定的零税率的以外,不得抵扣和退还进项增值税。 本条第八条法律。”

二、将第七条第一款a、b、d点修改补充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的商品和服务,其售价不包含增值税;征收特别消费税的商品和服务,其销售价格包含特别消费税,但不包含增值税;征收环境保护税的货物,销售价格含环境保护税,不含增值税;征收特别消费税、环境保护税的商品,其销售价格含特别消费税、环境保护税,但不含增值税;

b) 进口货物为口岸进口价格加进口税(如有)、特别消费税(如有)、环境保护税(如有)。口岸进口价格按照进口货物应税价格规定确定;

 “d) 对于财产租赁活动,为不含增值税的租金金额。

以分期支付租金或预付租赁期租金形式租赁的,应税价格为每期支付的租金或预付租赁期租金,不含增值税;

三、修改、补充第八条第一款;在第8条第2款中添加q点如下:

 “第一的。出口货物和服务、国际运输以及出口时不征增值税的货物和服务,适用0%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a) 向国外转让技术和知识产权;

b) 境外再保险服务;

c) 授信服务;

d) 资本转移;

d) 衍生金融服务;

e) 邮政和电信服务;

g) 出口产品是未经加工成本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款规定的其他产品的自然资源和开采矿产。

出口商品和服务是指在越南境外非关税区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根据政府规定向外国客户提供商品和服务。”

 ”2. 5%的税率适用于以下商品和服务:

q) 根据《住房法》的规定出售、出租、租赁购买社会住房。

四、第十条修改补充如下:

 “第十条 税款扣除方法

一、增值税扣除方法规定如下:

a) 按抵扣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销项增值税额减去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额;

b) 销项增值税额等于增值税发票上记录的销售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总额。

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销售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额等于销售的应税商品和服务的应税价格乘以该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税率。

如果记录付款价格的单据为含增值税价格,则销项增值税按付款价格减去根据第 1 点规定确定的增值税计算价格确定。本法第七条;

c) 抵扣进项增值税额等于购买货物和劳务的增值税发票、进口货物增值税缴款凭证上记载的增值税总额,并符合条件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2.适用于按照会计、发票和单据法律规定全面实施会计、发票和单据制度的营业场所的扣税方法包括:

a) 年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收入10亿越南盾或以上的商业机构,不包括企业家庭和个人;

b) 经营机构自愿登记适用减税办法,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除外。

3. 政府应详细规范本条。”

五、第十一条修改补充如下:

“第十一条 附加值直接计算方法

1、按附加值直接计算法计算的增值税额,等于附加值乘以金、银、宝石买卖、加工活动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金、银、宝石的附加值是由销售金、银、宝石的支付价格减去相应购买的金、银、宝石的支付价格确定的。

2.按增加值直接计算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等于百分比乘以适用收入,如下:

a) 申请对象:

- 年收入低于10亿越南盾收入门槛的企业和合作社,自愿登记适用本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的税收减免方法的情况除外;

- 企业家庭和个人;

- 外国商业组织和个人在越南没有常设机构,但在越南产生收入,并且没有完全实施会计、发票和文件制度,但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外国组织和个人进行搜索、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开采按扣除方式缴纳税款,由越方代扣代缴;

——其他经济组织,但登记按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税款扣除方法纳税的除外;

b) 计算增值税的百分比规定如下:

- 商品分销和供应:1%;

- 不包括原材料的服务和建筑:5%;

- 与货物相关的生产、运输、服务、原材料建筑:3%;

- 其他商业活动:2%。”

六、第十二条修改补充如下:

 “第十二条 进项增值税扣除

1.采用抵扣方式缴纳增值税的营业场所,可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增值税:

a) 用于生产和交易应税货物和服务的货物和服务的进项增值税可以全额抵扣,包括不可退还的增值税应税货物损失补偿和补偿。服务;

b) 同时用于生产和交易应税货物和服务的货物和服务的进项增值税,仅用于生产和交易货物和服务的货物和服务的进项增值税额需缴纳增值税。营业场所必须分别核算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无法单独核算的,按照增值税货物劳务收入占销售货物劳务收入总额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

c) 使用人道主义援助或不可退还的援助资金向组织和个人销售的货物和服务的进项增值税可全额扣除;

d) 用于油气田勘探、勘探、开发的货物和服务的进项增值税全额扣除;

d) 任何月份产生的进项增值税在确定该月应纳税额时申报并扣除。营业场所发现申报、抵扣时的进项增值税额有误的,可以在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总机构公布税务稽查、税务检查决定前,进行补充申报、抵扣。

2、进项增值税抵扣条件规定如下:

a) 具有购买货物或者服务的增值税发票或者进口阶段的增值税缴款凭证;

b) 拥有购买商品和服务的非现金支付文件,每次购买的商品和服务价值低于两千万越南盾的除外;

c) 出口货物和服务,除具备本条a、b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 与外方签订的销售、加工货物、提供服务的合同;商品和服务销售发票;非现金支付文件;出口货物报关。

以出口货物和服务与进口货物和服务之间的清算形式支付出口货物和服务、代表国家偿还债务被视为非现金支付”。

七、第十三条修改补充如下:

 “第十三条 退税情况

1.营业机构采用抵扣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当月、季度存在未足额抵扣的进项增值税的,在下一期抵扣;从第一个月起至少经过十二个月或从第一季度起至少经过四个季度的累计情况,尚未扣除增值税额,但仍有未扣除的进项增值税额。扣除后,商业机构将收到退税。

如果已登记使用扣除法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在投资阶段有新的投资项目,则对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征收增值税 对于尚未扣除且有剩余税款的投资。金额三亿越南盾或以上,他们将获得增值税退税。

2. 当月或季度出口货物和服务且未抵扣进项增值税金额达到或超过三亿越南盾的企业将获得每月增值税退税。

3.采用税收抵免方式缴纳增值税的营业场所,在所有权变更、业务转换、合并、合并、分立、分立、解散或解散资产、终止经营等行为时,有权退还增值税。多缴的增值税或者未足额抵扣的进项增值税。

4.持有外国主管机关签发的护照或入境证件的外国人和居住在国外的越南人,在越南购买并出境时携带的物品有权获得退税。

五、使用不可退还的官方发展援助(ODA)资金或不可退还的援助或人道主义援助的方案和项目的增值税退税规定如下:

a) 外国赞助商指定使用不可退还的官方发展援助(ODA)资金管理该计划或项目的计划或项目业主或主要承包商或组织,应退还其在越南购买的商品和服务所缴纳的增值税。为计划和项目提供服务;

b) 越南的组织使用不可退还的援助资金或外国组织和个人的人道主义援助资金购买商品和服务以服务于不可退还的援助计划和项目,越南的人道主义援助将退还为这些商品支付的增值税和服务。

6. 根据外交豁免和特权法律规定享有外交豁免和特权的主体,在越南购买商品和服务使用的,将获得上述已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发票或付款凭证。注明付款价格包含增值税。

7. 企业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并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由主管机关作出增值税退税决定。

第二条

一、本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除外。

二、本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销售、出租、租赁购买保障性住房,税率为5%,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3、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销售、出租、租赁购买已竣工面积70m 2以下且售价低于售价的商品房,减按10%增值税税率50%征收超过1500万越南盾/m 2

4. 政府应详细说明并指导该法指定条款的实施。

本法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十三届国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6月19日通过。

 

 

国会主席




阮生雄

 

消息

消息 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