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 编号:111/2013/TT-BTC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河内,2013 年 8 月 15 日 |
通函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修正案和补充法实施指南
个人所得税法和第 65/2013/ND-CP 号法令的一些条款
政府详细说明个人所得税法的一些条款
个人所得税法部分条款修改和补充的法律
根据2007年11月21日第04/2007/QH12号个人所得税法;
根据2012年11月22日第26/2012/QH13号《个人所得税法》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法;
根据2006年11月29日第78/2006/QH11号税务管理法;
根据2012年11月20日第21/2012/QH13号税务管理法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法;
根据2013年6月27日第65/2013/ND-CP号政府法令,详细说明了《个人所得税法》的若干条款以及《个人所得税法》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法;
根据 2013 年 7 月 22 日第 83/2013/ND-CP 号政府法令,详细规定了税收管理法若干条款的实施以及税收管理法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法;
根据2008年11月27日第118/2008/ND-CP号政府法令,规定了财政部的职能、任务、权力和组织结构;
应税务总局局长的要求;
财政部长指导实施《个人所得税法》若干条款、《个人所得税法若干条款修改和补充法》以及1月27日第65/2013/ND-CP号法令政府2013年第6号文件详细介绍了个人所得税法的多项条款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多项条款的修改和补充法,具体如下:
第1章。
一般规则
第一条 纳税人
纳税人是《个人所得税法》第 2 条规定的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政府 2013 年 6 月 27 日第 65/2013/ND-CP 号法令第 2 条详细介绍了该法的多项条款。 《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若干条款的修改和补充法(以下简称第 65/2013/ND-CP 号法令),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 3 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和第 65/2013/ND-CP 号法令第 3 条。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范围如下:
对于居民个人来说,应税收入是在越南境内和境外产生的收入,无论收入在哪里支付和接收。
对于非居民个人,应税收入是在越南产生的收入,无论收入在哪里支付和接收。
1、居民个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
a) 一个日历年内在越南居住183天或以上,或从在越南第一天起连续12个月,其中到达日期和离开日期按一(01)天计算。抵达和离开日期以抵达和离开越南时移民局对个人护照的证明(或自由放任)为准。同一天入境、出境的,按居住一日计算。
根据此时的指示,个人在越南的存在意味着该个人在越南境内的存在。
b) 在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情况下,在越南拥有永久居留权:
b.1) 根据居住法拥有永久居住地:
b.1.1) 对于越南公民:永久居留是指个人在一定地点无限期定期、稳定居住并根据居住法登记永久居留的地方。
b.1.2) 对于外国人:永久居留是指永久居留卡上注明的永久居留或申请公安部主管机构签发的临时居留卡时注明的临时居留。
b.2)根据住房法规定在越南拥有租赁房屋居住,且租赁合同期限在纳税年度内为183天或以上,具体如下:
b.2.1) 根据本条第 1 款 b.1 点的说明,没有或没有永久居留权但根据租赁合同租赁房屋停留总天数为 183 天的个人当年计算的税款也以居民个人计算,包括很多地方租房的情况。
b.2.2)以居住为目的而出租的房屋包括旅馆、宾馆、汽车旅馆、汽车旅馆、工作场所、机构总部等,无论个人是否为工人出租。
如果个人根据本条规定在越南拥有永久居留权,但在纳税年度内在越南实际居住时间少于183天,并且该个人无法证明他或她是哪个国家的居民,则该个人个人是居住在越南的个人。
作为另一个国家居民的证明是基于居留证。如果个人所属的国家或地区与越南签订了税收协定,而该国家或地区没有颁发居住证的规定,则该个人必须提供护照复印件以证明居住期限。
二、非居民个人是指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人。
3.某些特定情况下的纳税人确定如下:
a) 对于有商业收入的个人。
a.1) 如果商业登记证上只有一个人,纳税人就是商业登记证上的个人。
a.2) 如果商业登记证上有多人参与商业活动(商业个体团体),则纳税人为商业登记证上的每位成员。
a.3) 如果一个家庭中有多人从事商业活动,但商业登记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姓名,则纳税人为商业登记证上联合姓名的个人。
a.4) 如果个人或家庭实际从事商业活动,但没有商业登记证(或证书或执业许可证),则纳税人是从事商业活动的联合体。
a.5)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房屋租赁活动、土地使用权、水面及其他资产,纳税人为拥有房屋、土地使用权、水面及其他资产的个人。多人拥有房屋、土地使用权、水面等资产的,纳税人为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个人。
b) 对于有其他应税收入的个人。
b.1) 如果转让房地产为共有,纳税人为共有该房地产的每个个人。
b.2) 授权管理房地产且被授权个人有权转让房地产或按照法律规定与拥有房地产的个人享有同等权利的,纳税人为授权房地产的个人。
b.3) 根据《知识产权法》和《技术转让法》的规定,转让或转让受保护客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其中转让或转让权利的客体为共有人或由多人(多名作者)共同创作的作品,纳税人是指拥有所有权、版权并享有上述权利转让或转让收入的每个个人。
b.4)个人按照商法规定进行特许经营,且特许经营主体为参与特许经营的多个个人的,纳税人为有权从特许经营中获得收入的每个个人。
四、纳税人按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本条包括:
a) 具有越南国籍的个人,包括派往国外工作、工作或学习的个人,有应税收入。
b) 不具有越南国籍但有应税收入的个人,包括:在越南工作的外国人、不在越南但有在越南产生的应税收入的外国人男性。
第二条 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65/2013/ND-CP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包括:
1、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是指下列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a) 根据法律规定,在所有领域和业务范围内,从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中获得的收入,例如:商品的生产和贸易;建造;运输;餐饮业;提供服务,包括房屋租赁服务、土地使用权、水面及其他资产。
b) 个人在依照法律规定获得执业许可或认证的领域和职业中的独立执业活动所得。
(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林业、制盐、养殖、渔业等所得不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e点规定的免税条件的。
2、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收入是指职工从用人单位取得的收入,包括:
a) 货币或非货币形式的薪水、工资以及薪水和工资金额。
b) 津贴和补贴,但以下津贴和补贴除外:
b.1)按照立功人员奖励法的规定,发给月津贴、优惠津贴、一次性津贴。
b.2)参加抗战、保家卫国、执行国际任务、完成任务的青年志愿者的每月津贴、一次性津贴。
b.3)国防和安全津贴;对武装部队的补贴。
b.4) 含有有毒危险元素的行业、职业或工作场所的有毒危险津贴。
b.5) 景点津贴、地区津贴。
b.6) 意外困难津贴、工伤津贴、职业病津贴、一次性生育或收养子女津贴、生育津贴、康复津贴、产后健康津贴、丧失劳动能力津贴、一项——按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规定领取退休金、月遗属抚恤金、遣散费、失业救济金、失业救济金和其他福利。
b.7) 根据法律规定为社会保护受益人提供补贴。
b.8) 高级领导服务津贴。
b.9) 个人迁往社会经济条件极其困难地区的一次性津贴,按照法律规定对从事海洋、岛屿主权工作的公务员发放一次性津贴。为来越南居住的外国人和在国外工作的越南人提供一次性漫游津贴。
b.10) 乡村卫生工作者的津贴。
b.11) 行业特定津贴。
本条第 2 款 b 点规定的不包含在应纳税所得额中的津贴、津贴以及津贴和补贴的水平必须由国家主管机构规定。
如果有关津贴、补贴、津贴和补贴的指导性文件适用于国有部门,其他经济部门和其他商业机构则按照国有部门的津贴和补贴清单和指导方针计算扣除额。
如果收到的津贴或补贴高于上述规定的津贴或补贴,超出部分必须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特别是,对来越南居住的外国人和在国外工作的越南人的一次性漫游津贴,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劳动协议规定的水平扣除。
c) 以以下形式取得的报酬:商品销售代理佣金、经纪佣金;有钱参加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参与项目和计划的资金;根据特许权使用费法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有钱参加教学活动;参加文化、艺术、体育锻炼、体育表演的费用;广告服务费;其他服务费、其他报酬。
d) 参加商业协会、企业董事会、企业控制委员会、项目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协会、专业协会和其他组织收到的款项。
d) 纳税人以任何形式享有的除雇主支付的工资和工资以外的货币或非货币福利:
d.1) 住房、电力、水及相关服务(如有)。
如果个人居住在工作场所,应税收入是根据个人使用面积与总部面积的比例计算的租金或折旧费用、电费、水费和其他服务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租金数额,按照实际缴纳的数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不超过单位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租金)的15%。
d.2) 人寿保险、其他可选保险、雇主购买的自愿退休基金缴款或向雇员缴存的保险产品的保费金额,并累积保险费。
d.3) 会员费以及根据要求为个人提供服务的其他服务费用,例如:医疗保健、娱乐、体育、娱乐、化妆品,具体如下:
d.3.1) 会员费(例如高尔夫球场会员卡、网球场会员卡、艺术文化俱乐部会员卡、体育俱乐部等),如果该卡标识为个人或团体用户。如果该卡是联合使用的,没有使用该卡的个人或团体的姓名,则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d.3.2) 为个人提供医疗保健活动、娱乐、美容娱乐等其他服务的费用……如果付款内容明确注明个人受益人的姓名。如果服务费未列明个人受益人姓名,而是用于集体雇员,则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d.4) 文具、出差、电话、服装等固定费用高于国家现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出,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d.4.1) 对于官员、公务员以及在行政和公共服务机构、党、工会、学会和协会工作的人员:预定支出水平按照财政部的指导文件执行。
d.4.2)事业单位、代表机构工作人员:适用的支出水平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指导性文件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一致。
d.4.3) 对于在国际组织和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工作的雇员:费用水平应符合国际组织和外国组织代表机构的规定。
d.5)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的车辆支出,不计入员工的应税收入;个人运输的,应当计入被运输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d.6) 根据雇员的专业工作或雇主的计划,为提高雇员的资格和技能而支付的培训费用,则不计入雇员的收入中。
d.7) 其他福利。
雇主向雇员支付的其他福利,例如: 休息日和节假日的支出;聘请咨询服务,为特定个人或团体聘请纳税申报服务;家庭工人的费用,如司机、厨师和合同下做其他家务的人......
e) 任何形式的现金或非货币奖金,包括股票奖金,但以下奖金除外:
e.1) 国家授予的职称奖金,包括竞赛职称奖金、按照竞赛和表彰法规定的奖励形式,具体包括:
e.1.1) 国家仿真军人等仿真称号附带的奖金;部、局、中央、省、直辖市级仿真兵;基层竞赛战士、先进工作者、先进战士。
e.1.2) 伴随其他形式奖励的奖金。
e.1.3) 国家授予的伴随头衔的奖金。
e.1.4) 属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专业组织的协会和组织根据该组织的章程和规定授予的奖金模仿和表彰法。
e.1.5) 胡志明奖和国家奖附带的奖金。
e.1.6) 附有奖牌和徽章的奖金。
e.1.7) 附有功绩证书的奖金。
表彰决定的颁发权限、与竞赛称号相关的奖金等级以及上述表彰形式,应当符合竞赛表彰法的规定。
e.2) 越南国家认可的国家奖项和国际奖项附带的奖金。
e.3) 技术改进、发明和国家主管机构认可的发明的奖金。
e.4) 对发现并向国家主管机构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
g) 下列项目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g.1)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及其亲属进行体检和危险疾病治疗的支持。
g.1.1)本案职工的亲属包括:配偶的亲生子女、合法收养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妻子或丈夫;亲生父亲、亲生母亲;岳父、岳母(或岳父、岳母);继父、继母;养父和法定养母。
g.1.2) 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赡养标准为按住院费用支付凭证实际支付的金额,但不得超过职工及其亲属支付的住院费用扣除保险机构支付的金额后的金额。
g.1.3) 支付赡养费的用人单位负责:保存经用人单位认证的住院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以供保险机构直接支付体检费用后,由雇员及其亲属支付余款)及治疗机构)或医院缴费凭证复印件;用人单位认证的健康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职工及职工家属缴纳全部住院费用的,由保险机构为职工及职工家属缴纳保险)以及职工及职工家属赡养费凭证患有严重疾病。
g.2)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工会车辆使用规定领取的金额。
g.3) 根据法律规定在官方住房制度下收到的金额。
g.4)因法律文件、决议、政治报告的意见、评价、核实而收到的工资、工资以外的款项;参加检查组、督导组;接待选民和公民;与直接服务国会办公室、民族委员会和国会委员会、国会代表团活动有关的服装和其他工作;中央办公厅、党委;市委、省委办公室及市委、省委有关部门。
g.5)用人单位支付的中班餐费和午餐费,以直接做饭、买餐、发放餐券等形式为员工组织中班餐费和中班午餐。
如果雇主不安排中班餐或午餐,而是将钱花在雇员身上,则如果支出水平符合劳动和战争荣军和社会部的指导,则不会计入个人应税收入。 。支出水平高于劳动荣军社会部指导水平的,超出部分应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国有企业和公共行政机关、党、工会、协会等组织和单位适用的具体支出水平不得超过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的指导意见。非国有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支出水平由单位负责人与工会主席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国有企业适用的最高水平。
g.6) 雇主为在越南工作的外籍雇员、在国外工作的越南雇员每年除休假一次外支付(或支付)的往返机票金额。
确定机票购买金额的依据是劳动合同以及从越南到外国人国籍国或外国人家庭居住国的机票费用,反之亦然;支付从越南人工作的国家到越南的机票,反之亦然。
g.7) 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工人的子女在越南学习、在国外工作的越南工人的子女在越南学习从学前班到高中的教育费用由雇主支付。
g.8) 如果接受赞助的个人是协会或组织的成员,则从赞助协会或组织获得的个人收入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经费由国家拨款或者按照国家规定管理;为执行国家的政治任务或根据该协会或组织章程的活动计划而创作文学艺术作品、科学研究作品。
g.9) 雇主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按照石油天然气、采矿等行业的国际惯例,遵守劳动排班标准,为在越南工作的外籍雇员的调动和轮换而支付的费用。
确定的依据是劳动合同以及从越南到外国人居住国的机票费用,反之亦然。
例1:先生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承包商Y 先生支付住宿费用。
3、资本投资收益
资本投资收入是指以以下形式获得的个人收入:
a) 根据贷款合同或贷款协议向组织、企业、家庭、企业个人和企业个人团体发放贷款所收到的利息,减去根据第 g.1 项的说明从组织信贷机构、外国银行分行收到的存款利息,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g点。
b) 出资购买股份所收到的股息。
c) 依照企业法、合作社法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含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作社、合资企业、商务合作承包经营及其他形式的出资取得的收入;依照信用机构法规定出资设立信用机构取得的收入;向证券投资基金和依法设立并运营的其他投资基金出资。
d) 解散企业、转变经营模式、分立、分离、合并、合并企业或撤回资本时收到的出资额的增加。
d) 境内机构发行的债券、国库券和其他有价票据的利息收入,但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g点g.1、g.3项规定取得的收入除外。
e) 以其他形式资本投资取得的收益,包括以实物出资、声誉、土地使用权、专利、发明等出资的情况。
g) 股利收入、资本增加利润收入。
4、资本转移收入
资本转移收入是个人取得的收入,包括:
(一)有限责任公司(含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承包经营、合作社、信用基金人、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的出资转让所得。
b) 证券转让收入,包括:股票转让收入、股票购买权收入、债券、国库券、基金凭证以及证券法规定的其他证券收入;依照企业法规定转让股份公司股份所得。
c) 其他形式的资本转移收入。
5、房地产转让所得
房地产转让收入是指因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包括:
a)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b) 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物取得的收入。土地附属资产包括:
b.1) 住房,包括未来形成的住房。
b.2) 附属于土地的基础设施和建筑工程,包括未来形成的建筑工程。
b.3) 附着在土地上的其他资产包括农业、林业和渔业产品(如农作物和牲畜)资产。
c) 住房所有权转让收入,包括未来住房。
d) 土地租赁权、水面租赁权转让收入。
d) 依照法律规定以房地产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增加企业生产经营资本所得。
e) 受托人依法有权转让或者与房地产所有人享有同等权利的房地产管理收入。
g) 以任何形式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本条第五款所称今后形成的有关住房和建筑工程的规定,符合房地产业法。
6、获奖收入
获奖收入是指个人以下列形式获得的金钱或实物:
a) 彩票公司支付的彩票奖金。
b) 根据商法规定参与买卖商品和服务,以促销形式获得奖品。
c) 以投注和法律允许的投注形式赢得奖品。
d) 在法律允许经营的赌场赢得奖品。
d) 在经济组织、行政机关、公共服务机构、工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组织的有奖游戏、竞赛和其他形式的有奖活动中获奖。
7、版权收入
著作权收入是指依照知识产权法的规定转让、转让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依照技术转让法的规定。如下:
a) 知识产权主体符合知识产权法第三条及相关指导性文件的规定,包括:
a.1) 版权客体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与版权相关的权利客体包括:广播节目的录像、录音、承载加密节目的卫星信号。
a.2) 工业产权主体包括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商标、商号和地理标志。
a.3) 植物品种权的客体是繁殖材料和收获材料。
b) 技术转让标的符合技术转让法第七条的规定,包括:
b.1) 技术知识转让。
b.2) 以技术方案、工艺流程、技术方案、公式、技术规范、图纸、技术图表、计算机程序、数据信息等形式转让有关技术的技术知识。
b.3) 转让解决方案以实现生产合理化和技术创新。
上述知识产权、技术转让及让渡所得包括再转让情形。
8、特许经营收入
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允许并要求被特许人按照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的条件亲自购买、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商业活动。
特许经营收入是指个人通过上述特许经营合同取得的收入,包括依照特许经营法规定进行特许经营的情况。
9. 继承所得
继承所得是指个人根据遗嘱或者依照继承法取得的所得,具体如下:
a) 继承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股票购买权、债券、国库券、基金凭证以及《证券法》规定的其他种类的有价证券;个人在股份公司中的股份,依照企业法的规定。
b) 就继承而言,是经济组织和商业机构的资本,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社、合伙企业、商业合作合同的出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本;依照法律规定允许设立的协会和基金的资本,或者私营企业或者个人营业场所的整个营业场所的资本。
c) 房地产继承包括: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及其附属资产;房屋所有权,包括未来形成的住房;基础设施和土地附属建筑工程,包括未来形成的建筑工程;土地租赁权;水面租赁权;从继承中获得的其他收入是任何形式的房地产;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d点的规定扣除房地产继承收入。
d) 对于继承,其他资产必须在国家管理机构登记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例如:汽车;摩托车和摩托车;船舶,包括驳船、独木舟、拖船和推船;船只,包括游艇;飞机;狩猎枪,运动枪。
10. 接受礼品收入
受赠收入是指个人从境内外组织、个人取得的收入,具体如下:
a) 接受有价证券赠与,包括:股票、股票购买权、债券、国库券、基金凭证以及《证券法》规定的其他种类有价证券;个人在股份公司中的股份,依照企业法的规定。
b) 属于经济组织、营业场所资本的赠与,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社、合伙企业、商业合作合同中的资本,私营企业、个人营业场所的资本,协会资本,允许设立的基金如果是私营企业,则为法律规定的整个营业机构或个人营业机构。
c) 接受赠与房地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及其附属资产;房屋所有权,包括未来形成的住房;基础设施和土地附属建筑工程,包括未来形成的建筑工程;土地租赁权;水面租赁权;从继承中获得的其他收入是任何形式的房地产;扣除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d点规定的房地产赠与收入。
d) 对于属于其他资产的礼物,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必须向国家管理机构登记,例如: 汽车;摩托车和摩托车;船舶,包括驳船、独木舟、拖船和推船;船只,包括游艇;飞机;狩猎枪,运动枪。
第三条 免税收入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65/2013/ND-CP号法令第四条规定,免税收入包括:
a) 夫妻之间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根据房地产经营法律规定未来形成的房屋、未来形成的建筑工程);亲生父亲、亲生母亲和亲生子女;养父、养母和养子;公公、婆婆、儿媳;岳父、岳母、女婿;祖父、祖母和孙子;祖父、祖母和孙子;兄弟姐妹在一起。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造的房地产(包括根据房地产业法规定未来形成的房屋、未来形成的建筑工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根据协议或法院判决分割,该财产的分割免税。
b) 如果转让人在越南只有一套房屋或住宅用地使用权,则转让个人住宅、住宅用地使用权和附着于个人住宅用地的资产所得的收入。
b.1)个人转让房屋或者住宅用地使用权,按照本条第1款b点的规定免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b.1.1) 转让时仅有房屋的所有权或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包括该地块上附有房屋或建筑物的情况),具体可以为如下:
b.1.1.1)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确定,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为准。
b.1.1.2)转让共有房屋或共有使用权住宅用地时,仅对在其他地方没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免税;共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个人也享有房屋所有权,其他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免税。
b.1.1.3) 夫妻共同拥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也有自己的房屋和土地的,在转让房屋时,如果住宅用地属于夫妻双方,且配偶尚未拥有房屋,且单独住宅用地免税;拥有自己的房屋或土地的丈夫或妻子不能免税。
b.1.2)在转让时拥有至少183天的房屋所有权和住宅用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和住宅用地使用权的确定时间为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及其他土地附着资产所有权证的签发日期。
b.1.3) 转让所有住房和住宅用地。
个人独资或者共有房屋或者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部分房屋、住宅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不予免税。
b.2) 唯一免税的住房和住宅用地由转让房地产的个人申报并负责。发现不正确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征税并处以违反税法的罚款。
b.3) 转让未来形成的房屋或建筑工程的,根据本条第1款b点的说明,不符合个人所得税免税资格。
(三)国家划拨土地而未依法缴纳或者减免土地使用费的个人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所得。
个人转让土地时免征、减征土地使用费的,转让土地面积时免征、减征土地使用费的,按本通知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缴纳房地产转让所得税款。
d) 夫妻间继承或赠与房地产(包括按照房地产经营法规定未来形成的房屋和建设工程)所得;亲生父亲、亲生母亲和亲生子女;养父、养母和养子;公公、婆婆、儿媳;岳父、岳母、女婿;祖父、祖母与孙子、外祖父、祖母与孙子;兄弟姐妹在一起。
d)国家划拨用于生产的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和个人,为了合理化农业生产,但不改变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用途而转变农用地所得的收入。
e)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林业、制盐、养殖、捕捞未经加工或仅将普通未经加工的水产品加工成其他产品的家庭和个人的收入。
此时按照指示直接参与生产活动的家庭和个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1)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水面使用权、生产水面租赁权,直接参与农业、林业、制盐、养殖业生产。
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转租土地、水面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持有土地、水面租赁文件(家庭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照管、森林经营的除外)和林业公司的保护)。从事捕捞活动,必须有用于捕捞目的的船舶的所有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才能直接参与捕捞活动(上述以河流形式进行捕捞活动的除外)。底(鱼底),不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的水产开发活动的范围)。
e.2)在农业生产、林业、制盐、农渔业活动所在地实际居住。
依照本指示进行农业生产、林业、制盐、水产养殖活动的所在地为区、镇、省辖市(统称区级行政单位)或者与生产活动发生地接壤的区。
特别是对于钓鱼活动,它不依赖于居住地。
e.3) 尚未加工成其他产品或仅经过初步加工的农、林、制盐、养殖、渔业产品通常是刚刚经过清洗、晒干、晒干、去皮、去籽、切割、盐腌的产品、冷藏等常见的保存方式。
g) 信贷机构、外国银行分行的存款利息、人寿保险合同利息收入;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g.1) 根据本条规定的免税存款利息是指以越南盾、黄金和外币存入已设立的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并按照规定办理的利息所得的个人收入。信用机构法以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存单、本票、国库券等形式吸收存款的,原则上按约定全额退还存款人本金和利息。
存款利息收入确定免税收入的依据是存折(或储蓄卡)、存单、本票、国库券等单据,按照存款人足额偿还本息的原则。同意。
g.2) 人寿保险合同利息是指个人根据人寿保险合同从保险公司获得的利息。
确定人寿保险合同利息收入免税收入的依据是人寿保险合同利息支付文件。
g.3)政府债券利息是指个人购买财政部发行的政府债券而获得的利息。
确定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税收入的依据是政府债券的面值、利率和期限。
h) 免税汇款收入是指居住在国外的越南人的亲属或在国外工作、工作或学习的越南人从国外收到的个人资金。
确定免税汇款收入的依据是从境外收到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和付款机构的付款文件(如有)。
(一)按照劳动法规定,夜间工作、加班工作的工资、工资收入高于日间工作、工作时间的工资、工资。如下:
i.1) 因夜间工作或加班而支付的较高工资和工资,按照因夜间工作或加班而实际支付的工资和工资减去(-)工资率和工资率免税。工资按照正常工作日计算。
例2:根据劳动法规定,A先生的正常工作日工资为40,000越南盾/小时。
- 如果个人在工作日加班并支付 60,000 越南盾/小时,免税收入为:
60,000 越南盾/小时 – 40,000 越南盾/小时 = 20,000 越南盾/小时
- 如果个人在休息日或节假日加班,工资为 80,000 越南盾/小时,免税收入为:
80,000 越南盾/小时 – 40,000 越南盾/小时 = 40,000 越南盾/小时
i.2) 支付收入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准备一份报表,明确反映夜间工作、加班以及因夜间工作或加班而支付给员工的额外工资。该清单保存在收入支付单位,并在税务机关要求时出示。
k) 养老金由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支付;每月从自愿退休基金领取养老金。
在越南生活和工作的个人从国外支付的养老金免税。
m) 奖学金收入,包括:
m.1) 从国家预算获得的奖学金包括:来自教育和培训部、教育和培训部、公立学校的奖学金或来自国家预算的其他类型的奖学金。
m.2) 根据该机构的升学支持计划从国内外机构获得的奖学金(包括生活费)。
向此处提到的个人支付奖学金的组织必须保留奖学金决定和奖学金支付文件。个人直接从境外机构获得奖学金的,获得收入的个人必须保留证明其所得收入是境外机构授予的奖学金的文件和证据。
n) 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合同赔偿收入;工伤事故赔偿;按照补偿、抚养和安置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和抚养;国家赔偿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其他赔偿。如下:
n.1) 人寿、非人寿和健康保险合同赔偿收入是指个人根据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从人寿、非人寿或健康保险组织获得的金额。确定赔偿的依据是保险机构或法院的文件或赔偿决定以及赔偿支付证明。
n.2) 工伤事故补偿收入是指雇员在参加工作时因发生事故而从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基金获得的金额。确定赔偿的依据是用人单位或法院的赔偿文件或决定以及工伤事故赔偿金文件。
n.3) 按照补偿、扶持、安置法规定获得的补偿、扶持收入,是指国家因收回土地而获得的补偿、扶持收入,包括经济组织按照规定进行土地收回时提供补偿、扶持的收入。
根据补偿、抚养和安置法的规定确定补偿和抚养收入的依据是国家主管机关关于土地收回、补偿和安置的决定和补偿支付文件。
n.4) 国家赔偿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其他赔偿收入是指国家主管机关对造成损害的行政违法行为作出错误制裁决定而对个人给予的赔偿金额。个人权利;对受到不公正指控的人的赔偿收入由主管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决定。确定赔偿的依据是国家主管机关强制做出错误决定的机构或者个人支付赔偿的决定以及赔偿支付文件。
p) 从国家主管机构允许设立或认可的、出于慈善、人道主义和学习推广目的而非盈利目的的慈善基金获得的收入。
这里所说的慈善基金是根据2012年4月12日政府关于社会基金、慈善基金的组织和运作的第30/2012/ND-CP号法令的规定设立和运作的慈善基金。
此时确定免税慈善基金收入的依据是授予慈善基金收入的文件或决定以及从慈善基金支付金钱和实物的文件。
q) 从外国援助来源获得的收入,用于慈善和人道主义目的,以国家主管机构批准的政府和非政府形式。
此时确定免税收入的依据是国家主管机构批准接受援助的文件。
二、本条第一款a、b、c、d、dd所述免税案件的程序和免税文件,按照税务管理指导文件执行。
第四条 减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65/2013/ND-CP号法令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因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严重疾病等影响其能力的,如遇困难,缴纳税款后,您将根据损坏程度考虑减税,但不超过应纳税额。如下:
1.确定减税额
a) 减税考虑按纳税年度进行。纳税人在任何纳税年度因自然灾害、火灾、事故或严重疾病而遇到困难的,将考虑减少该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
b) 作为考虑减税依据的应纳税额为纳税人该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包括:
b.1)资本投资所得、资本转让所得、房地产转让所得、获奖所得、版权所得、商业特许经营所得、继承所得等已缴纳或扣除的个人所得税;礼物收入。
b.2) 营业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c) 确定符合减税资格的损害程度的基础是修复损害的实际费用总额减去(-)从保险机构(如有)或造成事故的组织、个人(如有)获得的赔偿)。
d) 减免税额按下列规定确定:
d.1) 如果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大于损害程度,则税额按损害程度减少。
d.2)当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低于损害程度的,减免的税额等于应纳税额。
2.减税审议的程序和文件按照税收管理指导文件执行。
第五条 将应税收入转换为越南盾
1.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以越南盾计算。如果应税收入以外币形式收到,则必须按照收入产生时银行间外币市场的平均汇率兑换成越南盾。
对于与越南盾没有汇率的外币,必须通过与越南盾有汇率的外币进行兑换。
2. 非货币形式的应税收入必须根据收入产生时该产品或服务或相同或同等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转换为越南盾。
第六条 纳税期限
1. 对于居民个人
a) 年度纳税期限:适用于营业收入和工资薪金收入。
如果个人在日历年内在越南居住183天或以上,则纳税期限按日历年计算。
如果在一个日历年内,个人在越南居住时间少于183天,但从在越南居住第一天起连续12个月计算183天或以上,则第一个纳税期被确定为从居住越南的第一天起连续12个月抵达越南的第一天。从第二年起,纳税期限以日历年为基础。
例3:B先生是外国人,自2014年4月20日起首次来越南。 2014年截至2014年12月31日,B先生在越南累计居住时间为130天。 2015年,截至2015年4月19日,B先生在越南累计停留时间为65天。 B先生的第一个纳税期确定为2014年4月20日至2015年4月19日。第二个纳税期确定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b) 每次产生收入的纳税期限:适用于资本投资收入、资金转让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获奖收入、版权收入、特许经营收入、继承收入、赠与收入。
c) 适用于证券转让收入的每次发生或每年的纳税期限。
2. 对于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的纳税期限是在每次产生收入时计算的。
非居民个体工商户有商店、摊位等固定营业场所的,纳税期限与有营业收入的居民个人一样。
第2章。
居民个人的计税基础
第七条 营业所得、工资薪金应税所得的计税依据
营业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具体如下:
一、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本通知第八条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去下列(-)项扣除额确定:
a) 家庭扣除按照本通知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b) 按照本通知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保险费和自愿养老基金。
c) 根据本通知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慈善、人道主义和助学捐款。
2. 税率
营业所得、薪金所得、工资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部分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
税率 |
年应税收入(百万越南盾) |
应税收入/月(百万越南盾) |
税 (%) |
第一的 |
至 60 |
转到5 |
5 |
2 |
超过 60 至 120 |
5至10以上 |
十 |
3 |
120以上至216以上 |
10岁以上至18岁以上 |
15 |
4 |
216至384以上 |
18岁以上至32岁以上 |
20 |
5 |
384至624以上 |
32岁以上至52岁以上 |
25 |
6 |
624以上至960以上 |
52岁以上至80岁以上 |
30 |
7 |
超过 960 |
80岁以上 |
35 |
3. 税金计算方法
营业收入、工资收入和工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是按每个收入水平计算的总税额。各收入等级计算的税额等于该收入等级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乘以该收入等级相应的税率。
为便于计算,可按本通知下发的附录01/PL-TNCN采用简化计算方法。
例4:C女士当月工资收入为4000万越南盾,缴纳的保险费为:工资的7%社会保险、1.5%健康保险。 C 女士抚养 2 名 18 岁以下的孩子 本月内,C 女士没有为慈善事业、人道主义事业或教育推广做出贡献。 C女士当月暂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 C女士的应税收入为4000万越南盾。
- C女士有权享受以下扣除:
+ 自己的家庭扣除额:900万越南盾
+ 02 名家属(2 名儿童)的家庭扣除:
360 万越南盾 × 2 = 720 万越南盾
+ 社会保险、健康保险:
4000 万越南盾 × (7% + 1.5%) = 340 万越南盾
扣除额合计:
900万越南盾+720万越南盾+340万越南盾=1960万越南盾
- C女士的应税收入为:
4000 万越南盾 - 1960 万越南盾 = 2040 万越南盾
- 应纳税额:
方法一:按部分累进税表各级别计算应纳税额:
+ 1级: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0万越南盾,税率5%:
500 万越南盾 × 5% = 25 万越南盾
+ 2级: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万越南盾至1000万越南盾,税率10%:
(1000 万越南盾 - 500 万越南盾)× 10% = 50 万越南盾
+ 第三级: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0 万越南盾至 1800 万越南盾,税率 15%:
(1800 万越南盾 - 1000 万越南盾)× 15% = 120 万越南盾
+ 4级:应税收入超过1800万越南盾至3200万越南盾,税率20%:
(2040 万越南盾 - 1800 万越南盾)× 20% = 48 万越南盾
- C女士当月需临时缴纳的税款总额为:
25万越南盾+50万越南盾+120万越南盾+48万越南盾=243万越南盾
方法二:应纳税额采用简化法计算:
当月应税收入2040万越南盾为第4级应税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2040 万越南盾 × 20% - 165 万越南盾 = 243 万越南盾
4、将不含税收入转为应税收入
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工资收入不含税的,应当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将不含税收入折算为计算所得。 02/PL-TNCN 与本通知一起发布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a) 作为转换为应税收入的基础的收入是实际收入加上(+)雇主代表雇员支付的福利(如有)减去(-)扣除额。代缴的房租包含房屋租金的,按实际缴纳的金额计入收入折算,但不超过单位应纳税所得额(不含房屋租金)的15%。
确定收入作为换算基础的公式:
收入是转换的基础 |
= |
实际收到的收入 |
+ |
替代付款 |
- |
扣除额 |
|
在那里:
- 实际收入是雇员每月收到的不含税的工资和工资。
- 替代性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dd点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货币或非货币福利。
- 扣除额包括:家庭扣除额;保险缴款和自愿养老基金的扣除;慈善、人道主义、助学捐款按照本通知第九条的规定扣除。
例5:2014年,根据D先生与公司体育俱乐部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为100万越南盾/月。 D先生每月必须缴纳150万越南盾的强制保险。 X公司负责代升学先生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D先生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 用作转换基础的收入为:
3150 万越南盾 + 100 万越南盾 – (900 万越南盾 + 150 万越南盾) = 2200 万越南盾
- 应税收入(根据附录No.02/PL-TNCN确定)为:
(2200 万越南盾 – 165 万越南盾)/0.8 = 2543.75 万越南盾
- D先生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根据附录No.01/PL-TNCN采用简化计税方法)为:
2543.75万越南盾 × 20% - 165万越南盾 = 343.75万越南盾
例6:假设上述例5中的D先生也收到X公司每月600万越南盾的租金。 D先生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第一步:确定代表房屋支付的租金,计入收入,作为转换的依据
- 作为转换依据的收入(不包括房屋租金):
3150 万越南盾 + 100 万越南盾 – (900 万越南盾 + 150 万越南盾) = 2200 万越南盾
- 应税收入(根据附录No.02/PL-TNCN确定)为:
(2200 万越南盾 – 165 万越南盾)/0.8 = 2543.75 万越南盾
- 应税收入(不包括房屋租金):
2543.75万越南盾+900万越南盾+150万越南盾=3593.75万越南盾/月
- 15% 应税收入总额(不包括房屋租金):
3593.75 万越南盾 × 15% = 539 万越南盾/月
因此计入收入作为折算依据的租金为53.9亿越南盾/月
第 2 步:确定应税收入
- 作为转换为应税收入基础的收入:
3150万越南盾 + 100万越南盾 + 53.9亿越南盾 – (900万越南盾 + 150万越南盾) = 2739万越南盾/月
- 应税收入(根据附录No.02/PL-TNCN换算):
(2739 万越南盾 - 325 万越南盾)/0.75 = 3218.7 万越南盾/月
- 应纳个人所得税:
321.87 亿越南盾 × 25% - 325 万越南盾 = 47.97 亿越南盾/月
- D先生每月应纳税收入为:
3150 万越南盾 + 100 万越南盾 + 53.9 亿越南盾 + 47.97 亿越南盾 = 426.87 亿越南盾/月
或者这样定义:
321.87 亿越南盾 + 900 万越南盾 + 150 万越南盾 = 426.87 亿越南盾/月。
b) 个人按照规定应当核定纳税的,按应纳税所得额折算确定的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从多个纳税机构取得未税所得的,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当年在该纳税机构各月应纳税所得额之和。
例7:假设上面例6中的D先生,除了公司月份的收入。 Y公司还为D先生缴纳个人所得税。
D先生2014年个人所得税核定如下:
- 在X公司,D先生的年应税收入为:
426.87 亿越南盾 x 12 个月 = 5122.44 亿越南盾
- 在 Y 公司:
+ 每月应税收入(根据附录No.02/PL-TNCN换算):
(1200 万越南盾 – 75 万越南盾)/0.85 = 1323.5 万越南盾
+ Y 公司的年应税收入:
132.35 亿越南盾 x 5 个月 = 661.75 亿越南盾
- D先生2014年应税收入总额:
5122.44 亿越南盾 + 66、1.75 亿越南盾 = 5784.19 亿越南盾
- 每月应税收入:
(5784.19 亿越南盾:12 个月)-(900 万越南盾 + 150 万越南盾)= 377.02 亿越南盾
- 当年应缴个人所得税:
(377.02 亿越南盾 × 25% - 325 万越南盾)× 12 个月 = 741.05 亿越南盾。
5.彩票代理活动、保险代理活动、传销收入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和个人所得税扣除率。如下:
a) 应税收入是指来自彩票代理活动、保险代理活动和多层次营销的应税收入,包括:代理佣金、各种形式的奖金、支持金额以及个人从彩票公司、保险企业和多层次营销中获得的其他金额。级营销企业。
b)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为彩票公司、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向个人支付收入的时间。
c) 个人所得税扣除率:
c.1)彩票公司按照个人每月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扣除个人所得税:
单位:1,000越南盾
应税收入/月 |
扣除率 |
至 9,000 |
0% |
超过 9,000 |
5% |
c.2)保险企业、直销企业按照个人每月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扣除个人所得税:
单位:1,000越南盾
应税收入/月 |
扣除率 |
至 9,000 |
0% |
超过 9,000 至 20,000 |
5% |
超过20,000 |
十% |
6. 购买自选保险累计金额、自愿养老基金累计缴纳金额的计税依据为购买人寿保险、其他自选保险的累计保费、自愿养老基金缴费累计金额,由雇主购买或贡献给雇员的,扣除率10%。
保险公司、自愿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在向个人缴纳保险费或者养老金前,应当按照雇主购买或者缴存部分对应的累计保费和自愿养老基金缴款额,按照10%的税率扣除税款。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适用于员工。
保险企业和自愿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分别监测人寿保险费、其他自选保险以及用人单位购买或者缴纳的自愿养老基金累计缴费,作为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依据。
第八条 营业收入、工资收入的确定
1. 确定营业应税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纳税期内的收入扣除与产生应纳税所得额直接相关的合理费用后确定。
每种具体情况的营业应税收入确定如下:
a) 对于不遵守会计、发票和文件法律的企业个人。
a.1)不按照发票、单据会计制度无法确定收入、费用和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按照合同法纳税的个体工商户)。
a.1.1)采用统一法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式确定:
纳税期内应纳税所得额 |
= |
纳税期内的固定收入 |
X |
应纳税所得额的税率确定 |
在那里:
- 推定收入根据企业个人的申报文件、税务机关的数据库、税务机关的实际收入调查结果以及税务咨询委员会的咨询意见确定。
- 固定应税收入的税率根据本条第 1 款 a.4 点的说明确定。
a.1.2) 对于使用发票统一法纳税的企业个人。
a.1.2.1) 个体工商户使用发票簿按统一收入法纳税时,若当季度发票上的收入高于统一收入,除按统一收入法纳税外,还应还必须按照统一收入纳税,对发票上高于统一收入的收入加收个人所得税。
a.1.2.2)个体工商户使用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按号码统一纳税的,每次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0%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它出现了。
各发生时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每次产生应税收入 |
= |
收入在每次产生应税收入时计算 |
X |
应纳税所得额的税率确定 |
在那里:
- 每次发生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根据合同和采购文件确定。
- 固定应税收入的税率根据本条第1款a.4点的说明确定。
a.1.2.3) 个体工商户凭发票簿一次性缴纳税款,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的,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规定确定:
- 如果全年发票上的收入低于固定收入,则该年度的应税收入为固定收入。
- 如果全年发票上的收入高于固定收入,则当年的应税收入为发票上的收入。
a.2) 对于只能核算收入而不能核算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如下:
纳税期内应纳税所得额 |
= |
收入计算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
× |
应纳税所得额的税率确定 |
+ |
纳税期内其他应纳税所得额 |
在那里:
——计算纳税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按照本条第1款b.1点的规定确定。
- 固定应税收入的税率根据本条第1款a.4点的说明确定。
- 其他应税收入是指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包括:违约金;逾期付款罚款;付款过程中的银行利息;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的销售利息;出售固定资产的利润;销售废品、废品的收入和其他应税收入。
a.3) 对于流动商户(旅行商)和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非商户,需要向客户交付发票。
从事移动业务的个人(旅行商)和不从事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业务的个人需要提供发票给客户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每次应税收入计算的10%。
每次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与个体工商户采用统一法纳税相同,使用税务机关根据本条第a.1.2.2项a第1项的说明零售每个号码的发票。 。
a.4) 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按收入计算的固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未遵守会计、发票和文件法律的企业个人;移动企业个人和非企业个人如下:
工作 |
占固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 |
分销和供应货物 |
7 |
服务和建筑不包括原材料 |
30 |
生产、运输、与货物相关的服务、与原材料相关的建筑 |
15 |
其他商业活动 |
第十二 |
个人从事多种行业的,按照主营业务的比例计算。个人实际从事多项业务且无法明确主要业务的,适用“其他业务活动”的比例。
b) 对于全面实行发票和单据会计制度的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如下:
纳税期内应纳税所得额 |
= |
收入计算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
- |
合理费用在纳税期间扣除 |
+ |
纳税期内其他应纳税所得额 |
b.1) 收入计算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是指在纳税期限内销售商品、加工费、佣金以及提供商品和服务所产生的所有收入,包括补贴和附加,以及个体工商户有权获得的额外收入,无论是否有钱。是否收取,根据会计账簿确定。
b.1.1) 确定收入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如下:
b.1.1.1) 对于货物销售活动,为货物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或开具销售发票的时间。
b.1.1.2) 对于服务提供活动,是指完成向买方提供服务的时间或开具服务提供发票的时间。房屋租赁活动、土地使用权、水面等资产,为租赁合同生效之日。
如果发票时间早于商品(或完成的劳务)所有权转移时间,则确定收入的时间按照发票时间计算,反之亦然。
b.1.2)某些情况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确定如下:
b.1.2.1)分期付款销售的商品,按一次性支付的商品售价确定,不包括分期利息。
b.1.2.2) 对于延期付款销售的商品和服务,销售商品和服务的收入一次性支付,不包括延期付款的利息。
如果销售合同项下的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的付款根据收入持续多个纳税期,则该纳税期内应向买方收取的金额不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期限的利息。 。
分期、延期付款销售货物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成本与收入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成本。
b.1.2.3) 个体工商户生产的用于交换、赠送、捐赠、装备或奖励职工的商品和服务,按照同类型或同等商品和服务的销售价格确定收入。向员工交换、礼物、捐赠、设备或奖励时的市场。
b.1.2.4) 对于企业个人为个人的生产和业务流程而生产的商品和服务,收入是生产该服务的商品和服务的成本。
b.1.2.5) 对于货物加工活动,收入是指加工活动所赚取的货币总额,包括工资、燃料、动力、辅助材料和其他为货物加工服务的成本。
b.1.2.6) 代理、收货人向从事代理、寄售业务的个人按规定价格销售商品赚取佣金的,其收入为代理合同或签订的寄送合同所赚取的佣金。
b.1.2.7) 资产租赁活动无论是否收到货款,均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收入。
承租人连续多年预缴租金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按照预缴年限进行分配或者按照一次性缴纳收入确定。
b.1.2.8) 对于建筑和安装活动,是指工程的价值、工程项目的价值或接受和移交的工程量的价值。对于不包括原材料、机械和设备的建筑和安装活动,应纳税收入是建筑和安装活动的金额,不包括原材料、机械和设备的价值。
对于包含原材料、机械和设备的建筑和安装活动,应纳税收入是建筑和安装活动的金额,包括原材料、机械和设备的价值。
b.1.2.9) 对于运输活动,是指纳税期内运输旅客、行李和货物所产生的全部收入。
b.2) 可扣除的合理费用
合理的可扣除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与个人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并按照法律规定有充足的发票和单据。如下:
b.2.1) 根据劳动法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服务合同或集体劳动协议支付给雇员的工资、工资、津贴、福利、报酬和其他费用。
薪金及工资成本不包括企业主或商业团体商业登记证上所列名的个人的薪金及工资。
支付给员工的制服费用不得超过 5,000,000 越南盾/人/年。如果雇员以现金和实物方式购买服装支出,则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可扣除费用的支出最高金额不超过 5,000,000 越南盾/人/年。对于特定业务部门,该费用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b.2.2)按照合理消费水平计算的当期与产生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中使用的原材料、材料、燃料、能源和货物的实际成本、实际出库价格由家庭和企业个人自行决定并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规定消耗量标准的原材料、燃料、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耗标准。
任何材料、财产、资本或货物的损失不得将其损失价值计入合理费用,但因自然灾害、火灾、流行病和其他不可避免的情况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对于同时用于个人消费和商业用途的用品和物品,仅将用于商业的部分计入成本。
b.2.3) 用于生产和商品及服务贸易的固定资产的折旧、修理和维护成本。如下:
b.2.3.1) 计提折旧并计入合理费用的固定资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固定资产。
- 固定资产必须有完整的发票、凭证等证明该固定资产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文件。
- 固定资产必须按照现行的管理和会计制度在企业个人的会计账簿中进行管理、监控和核算。
9座及以下客车固定资产不计入合理费用的折旧。
b.2.3.2)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折旧的规定计入合理费用。
b.2.3.3) 已提足折旧但继续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对于同时用于经营和其他用途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入与该资产用于经营目的水平相对应的合理费用。
b.2.4) 与产生收入和应税收入直接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和经营的贷款利息支付。
贷款利率按照信贷机构、外国银行分行或经济组织贷款合同的实际利率计算。对于来自信贷机构、外国银行分行或经济组织以外的实体的贷款,贷款利息支付成本以贷款合同为准,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越南国家银行公布的基本利率的1.5倍。贷款的时间。
上述贷款利息支出不包括用于出资设立营业场所的贷款利息支出。
b.2.5) 管理成本,包括:
b.2.5.1) 支付电费、水费、电话费、文具费、审计费、法律服务费、设计费、财产保险费、技术服务费及其他外购服务费。
b.2.5.2) 购买和使用技术文件、专利、技术转让许可证和商标等非固定资产的费用逐步分类添加到营业费用中。
b.2.5.3) 根据租赁合同经营的固定资产的租金。多年缴纳一次固定资产租金的,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逐步分摊至生产经营成本。
b.2.5.4) 其他直接服务于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的购买或外包服务的成本,并按照规定的制度提供单据和发票。
b.2.5.5) 商品和服务消费支出包括:储存、包装、运输、装卸、仓库租金、产品和货物保修费用。
b.2.6) 依照法律规定应缴纳的与货物和劳务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税费、土地租金(个人所得税、可抵扣进项增值税的价税和其他税费、收费和土地租金除外)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未计入成本的收入),包括:
b.2.6.1)许可证税、出口税、进口税、特别消费税、资源税、农用地使用税、非农用地使用税、环境保护税、货币地租、水面租。
b.2.6.2) 法律规定的增值税包含在成本中。
b.2.6.3) 企业按照收费法规定实际缴纳国家预算的费用。
b.2.7) 根据财政部对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的指导,员工出差(不包括旅行和住宿)的最高津贴是规定水平的两倍。
职工因公出差发生的差旅费、住宿租金,按照规定持有合法发票和资料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扣除费用。个体工商户为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的,按照财政部对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计入扣除费用和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 。
b.2.8)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并按规定提供单证、发票。
b.3) 其他应税收入
其他应税收入是指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包括: 违约金;逾期付款罚款;付款过程中的银行利息;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的销售利息;出售固定资产的利润;销售废品、废品的收入和其他应税收入。
c) 对于商业个体团体
同一商业登记证上记载多人的情况,包括租赁房屋或土地使用权证明书上记载多人的房屋、房屋及财产所有权的情况下,土地上附着的其他人(统称团体)个人),按照本条第一款a、b点的说明确定营业应税收入后,每个个人的应税收入按下列方式之一划分:
c.1) 根据商业登记证上记录的每个个人的出资比例。
c.2) 根据个人之间的协议。
c.3) 商业登记证未注明出资比例或个人之间没有约定收入分配的,按人均收入计算。
在按照上述划分原则确定的每个参与经营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第九条的规定,计算扣除额,分别确定收入计算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每个人。
2、工资薪金应税所得
a) 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纳税人在计算纳税期间按照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的薪金、工资、报酬和其他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总额确定。本通函的。
b) 确定应税收入的时间。
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是单位或者个人向纳税人缴纳所得的时间。
其中,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2点的规定确定购买保险产品累计保费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为保险公司或者管理公司、智力基金管理人自愿缴纳保险费的时间。保险费。
3、既有营业收入又有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为营业收入和工资薪金收入的应税收入总额。
第九条 扣除额
依照本条规定扣除的金额,是指在确定工资、工资、营业收入应纳税所得额之前,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金额。如下:
1. 家庭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法第一条第四款对个人所得税法多项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第65/2013/ND-CP号法令第12条,家庭扣除如下:
a) 家庭扣除是指居民个人纳税人的营业所得、工资收入、工资收入在计算税前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金额。
居民个人既有营业收入又有工资收入的,家庭扣除额在营业收入和工资薪金总收入中一次性计算。
b) 家庭扣除水平
b.1) 纳税人为每月 900 万越南盾,每年 1.08 亿越南盾。
b.2) 每个受抚养人每月 360 万越南盾。
c) 家庭扣除额的计算原则
c.1) 纳税人本人的家庭扣除:
c.1.1) 如果纳税人有多种工资、工资或营业收入来源,一次性(按月完整计算),纳税人选择在一处为自己计算家庭扣除额。
c.1.2) 对于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家庭扣除额从一月份开始计算,或者从到达越南的月份开始计算,如果该个人第一次在越南,直到终止劳动合同并离开。越南纳税年度内(按月全额计算)。
例8:E先生是外国人,自2014年3月1日起连续来越南工作。 2014年11月15日,E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回家。自2014年3月1日起至回国为止,E先生在越南停留时间超过183天。因此,2014年,E先生是居民,有权享受2014年1月至11月底的家庭扣除。
例9:G女士是外国人,于2013年9月21日首次来越南。 2014年6月15日,G女士终止劳动合同,离开越南。 2013年9月21日至2014年6月15日期间,G女士在越南停留187天。因此,在第一个纳税年度(2013年9月21日至2014年9月20日),G女士被确定为越南居民,有权享受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的家庭扣除。
c.1.3) 个人在纳税年度内未自行扣除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时,扣除满12个月。
c.2) 家属家属津贴扣除
c.2.1) 如果纳税人已进行税务登记并获得税码,则纳税人有权获得家属的家庭扣除。
c.2.2) 当纳税人登记家属家属扣除时,税务机关将为家属发放税码,并从登记之日起计算当年的临时家属扣除。本通知生效前已登记家庭扣除的家属,将继续享受家庭扣除,直至获得税码。
c.2.3) 如果纳税人在纳税年度没有计算家属扣除额,则家属扣除额将从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并登记家属扣除额时产生照顾义务的月份开始计算。特别是对于其他家属,根据本条第1款d.4项d点的说明,登记家庭扣除额的截止日期为纳税年度的12月31日,超过上述截止日期,则无法计算家庭扣除额。该纳税年度。
c.2.4) 每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计算一次受抚养人的扣除额。如果多个纳税人共同照顾一名受抚养人,纳税人可以同意为一名纳税人登记家庭扣除。
d) 家属包括:
d.1) 子女:亲生子女、合法收养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妻子的继子女、丈夫的继子女,具体包括:
d.1.1) 18岁以下儿童(按月计算)。
例10:H先生2014年7月25日出生的孩子从2014年7月起算作抚养人。
d.1.2) 18 岁或以上的儿童患有残疾且无法工作。
d.1.3) 在越南或国外就读大学、学院、职业高中、职业水平的儿童,包括18岁或以上正在高中学习(包括在读期间)的儿童 6月至6月等待高考成绩12年级9月)没有收入或全年所有收入来源的平均月收入不超过1,000,000越南盾。
d.2) 纳税人的配偶符合本条第1款dd点的条件。
d.3) 生父、生母;岳父、岳母(或岳父、岳母);继父、继母;纳税人的合法养父、养母符合本条第一款dd点条件。
d.4) 纳税人直接照顾且符合本条第 1 款 dd 点条件的其他无助人员包括:
d.4.1) 纳税人的兄弟姐妹。
d.4.2) 祖父和祖母;老爷爷老奶奶;纳税人的姑姑、姑姑、叔叔、叔叔、叔叔。
d.4.3) 纳税人的孙子女包括:亲生兄弟姐妹和弟妹的子女。
d.4.4)法律规定必须直接照顾的其他人。
d) 根据本条第 1 条第 d.2、d.3、d.4、d 点的说明被视为受抚养人的个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d.1) 对于工作年龄的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d.1.1) 残疾,无法工作。
d.1.2) 没有收入或全年所有收入来源的平均月收入不超过 1,000,000 越南盾。
d.2) 对于超出工作年龄的人,他们必须没有收入或所有收入来源的当年平均月收入不超过 1,000,000 越南盾。
e) 根据本条第 1 款第 dd.1.1 项、第 dd 点的规定,残疾人和无能力工作的人是受残疾人法和非残疾疾病人法规管的人。工作能力(例如艾滋病、癌症、慢性肾衰竭……)。
g) 家属证明文件
g.1) 对于儿童:
g.1.1) 18岁以下儿童:需证明的文件为出生证明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如有)。
g.1.2) 18岁或以上的儿童患有残疾且无法工作,证明文件包括:
g.1.2.1) 出生证明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如有)。
g.1.2.2) 根据残疾人法律规定的残疾证明复印件。
g.1.3) 您的孩子正在按照本条第 d.1.3 节第 1 款 d 点的说明就读,需证明的文件包括:
g.1.3.1) 出生证明副本。
g.1.3.2) 学生证复印件或学校确认的声明或其他证明您就读于大学、学院、职业高中、高中或大学专业的文件。
g.1.4) 如果是领养子女、非婚生子女或继子女,除了上述每种情况的文件外,该文件还需要有其他文件来证明关系,例如:决定的复印件。承认儿童收养,由国家主管机构决定承认父亲、母亲和儿童收养......
g.2) 对于配偶,证明文件包括:
- 身份证复印件。
- 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夫妻关系)或结婚证复印件。
如果配偶已达到工作年龄,除上述文件外,申请时还必须提供证明受养人无工作能力的其他文件,例如根据残疾人法规定的残疾证明复印件。无法工作的残疾人的残疾证明,患有无法工作的疾病(如艾滋病、癌症、慢性肾衰竭等)的人的医疗记录副本。
g.3) 生父、生母、岳父、岳母(或岳父、岳母)、继父、继母、合法养父、合法养母的文件证明包括:
- 身份证复印件。
- 确定受抚养人与纳税人关系的法律文件,例如户口簿复印件(如果有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明、国家主管机构承认父亲、母亲和子女的决定。
如果您已达到工作年龄,除上述文件外,您的文件还需要证明您有残疾且无法工作的其他文件,例如根据《人法》规定的《残疾证明》复印件。无法工作的残疾人的医疗记录副本,患有无法工作的疾病(如艾滋病、癌症、慢性肾衰竭等)的人的医疗记录副本。
g.4) 对于其他个人,根据本条第 1 款 d.4 项 d 点的说明,证明文件包括:
g.4.1) 身份证或出生证明复印件。
g.4.2) 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抚养责任的法律文件。
如果家属已达到工作年龄,除上述文件外,证明其无法工作的文件还必须包括证明其无法工作的其他文件,例如根据残疾法规定的残疾证书复印件无法工作的残疾人的残疾人,患有无法工作的疾病(如艾滋病、癌症、慢性肾衰竭等)的人的医疗记录副本。
本条第 g.4.2 节第 g 点中的法律文件是指确定纳税人与其家属关系的任何法律文件,例如:
- 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护理义务的文件复印件(如有)。
- 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如果有同一份户口本的话)。
- 家属暂住登记复印件(如不在同一户口本上)。
- 纳税人按照与税务管理指导文件一起签发的表格进行自我声明,并经纳税人居住地的人民委员会确认其家属与他住在一起。
- 纳税人根据与税务管理指导文件一起签发的表格进行自我声明,并经家属所在公社人民委员会确认,家属目前在当地居住且无人照顾。其中(如果他们不住在一起的话)。
g.5) 如果居民个人是外国人,如果没有根据上述具体情况说明提供的文件,则必须有类似的法律文件作为证明家属的依据。
g.6) 对于在经济组织、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工作的纳税人,其简历中明确注明有父母、配偶、子女和其他被抚养人的人员,证明被抚养人的文件必须遵循g.6节的说明。 1、g.2、g.3、g.4、g.5、g 点、第 1 条,此或只是根据已签发表格的附属登记声明,并附有经单位负责人认证的税务管理书面指示在声明的左侧。
单位负责人仅对以下内容负责:家属全名、出生年份以及与纳税人的关系;其他内容由纳税人申报并承担责任。
h) 申报家属扣除额
h.1) 营业收入、工资收入或工资收入每月不超过 900 万越南盾的纳税人无需申报家属。
h.2) 营业收入、工资收入和工资超过 900 万越南盾/月的纳税人有资格获得家属家属扣除,并声明如下:
h.2.1) 对于有工资收入的纳税人
h.2.1.1) 登记家属
h.2.1.1.1) 首次登记家属:
有薪金、工资收入的纳税人,按照税务管理指导文件下发的表格,对家属进行登记,并提交一式两(02)份给支付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计算家属扣除额的依据。
缴纳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保留登记联一(01)份,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报送当期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向直属税务机关报送登记联一(01)份。 。
特别是对于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个人,个人必须按照税务管理指导文件所签发的表格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税务机关提交一(01)份家属登记表。同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提交该纳税期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h.2.1.1.2) 当家属发生变化时进行登记:
当受抚养人发生变化(增加或减少)时,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收管理指导文件下发的表格申报有关受抚养人变化的补充信息,并将其提交给纳税人的纳税人或税务机关。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税款。
h.2.1.2) 提交家属证明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 提交家属证明文件的地点为纳税人提交家属登记表的地点。
纳税机构负责保存家属证明文件,并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出示。
- 提交家属证明文件的截止日期:自提交家属登记声明之日起三(03)个月内(包括登记变更家属的情况)。
超过上述提交文件的截止日期,如果纳税人未提交家属证明文件,则不能获得家属扣除,并且必须调整应纳税额。
h.2.2) 对于有营业收入的纳税人
h.2.2.1) 登记家属
h.2.2.1.1)个体工商户按照税务管理指导文件下发的表格,采用家属申报登记的方式纳税,并与临时纳税申报表一起报送直属税务机关。当家属发生变化(增加或减少)时,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收管理指导文件下发的表格额外申报家属变化情况,并提交给接管管理的直接税务机关。
h.2.2.1.2) 企业个人采用一次总付法纳税,并根据统一纳税申报表申报家属扣除额。
h.2.2.2) 提交家属证明文件的期限:自家庭扣除申报之日起三(03)个月内(包括家属增减或新月经业务的情况)。
h.2.2.3)超过上述提交文件的期限,如果纳税人未提交家属证明文件,则不能获得家属扣除,并且必须调整应纳税额。对于采用统一税法纳税的企业个人,必须调整统一税率。
i) 纳税人只需在计算家庭扣除期间登记并提交每位家属的证明文件一次。如果纳税人改变工作场所或营业地点,则必须按照第 h.2.1.1.1 节第 1 项 h 点的说明,登记并提交证明家属的文件,就像首次登记家属的情况一样。文章。
2. 保险费和自愿退休金扣除
a) 保险缴费包括: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某些需要强制保险的职业的职业责任保险。
b) 自愿退休基金缴款
根据自愿养老金产品的指导,自愿养老金基金的缴款根据实际发生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不得超过每月一 (01) 百万越南盾(每年 1,200 万越南盾)。包括财政部多个基金参与的案例。确定扣除收入的依据是自愿养老基金出具的缴费凭证(或缴费凭证)复印件。
例11:Y先生通过与保险企业或获许可提供自愿退休产品的企业签订保险合同,向自愿退休基金捐款。上述自愿退休产品符合财政部规定并经财政部批准实施的,Y先生按如下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假设雇员向自愿退休基金缴款为800,000越南盾/月,相当于9,600,000越南盾/年,则从应税收入中扣除的金额为9,600,000越南盾/年。
- 假设自愿退休基金缴款为2,000,000越南盾/月,相当于24,000,000越南盾/年,则员工自愿退休基金的可扣除缴款为12,000,000越南盾/年。
c) 外国人是指居住在越南的个人,越南人是指居住在国外但在国外工作的个人,其收入来自国外的业务、工资、工资,并根据个人居住、持有公民身份或国家的规定缴纳了强制保险。与越南法律的规定类似,如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责任保险、强制性职业保险和其他强制保险(如有),这些保险费可以在计算时从营业应税收入、工资和工资中扣除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越南个人在境外参加上述保险缴费的,如果个人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其收入将在当年暂扣税前扣除(如有文件),并按官方数字计算。年内无临时减少扣除的文件的,在核定税款时一次性扣除。
d) 任何一年的保险缴款和自愿退休基金缴款均从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d) 上述可扣除保险金额的证明文件为保险机构缴费收据复印件或收入支付机构对已扣除、支付的保险金额的确认书(如为机构代付收入的情况)。
3. 慈善、人道主义和升学捐款的扣除
a) 慈善、人道主义和教育促进捐款从居民个人纳税人营业收入的应税收入、工资、税前工资中扣除,包括:
a.1) 向照顾和养育处境极其困难的儿童、残疾人和无助老人的组织和设施捐款。
照顾困难儿童和残疾人的组织必须根据政府 2008 年 5 月 30 日第 68/2008/ND-CP 号法令的规定建立和运作。社会保护机构的组织、运作和解散; 2012年10月8日第81/2012/ND-CP号政府法令修订和补充了2008年5月30日第68/2008/ND-CP号政府法令,规定了设立、组织、运营的条件和程序和解散社会保护机构以及政府 2002 年 12 月 27 日第 109/2002/ND-CP 号法令,修订和补充了政府 1994 年 12 月 31 日第 195/CP 号法令的一些条款,详细说明和指导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多项条款。
证明对照顾和养育处境极其困难的儿童、残疾人和无助老人的组织和设施的捐款的文件是该组织或机构部门的合法收据。
a.2) 对根据政府 2012 年 4 月 12 日关于社会基金的组织和运作的第 30/2012/ND-CP 号法令的规定设立和运作的慈善基金、人道主义基金和学习促进基金的捐款、慈善基金、以慈善、人道主义、升学为目的的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以及其他有关管理、使用资金来源的文件规定。
慈善、人道主义、升学捐款证明文件是中央或省级组织和基金签发的合法收入文件。
b) 任何一年发生的慈善、人道主义和助学捐款,如果扣除额未用完,则不能从下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最高扣除额不超过人道主义慈善或升学资助产生的纳税年度的工资、工资和营业收入的应税收入。
第十条资本投资所得的计税依据
资本投资所得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
1、应纳税所得额
资本投资应税所得是指个人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取得的应税所得。
2、资本投资所得税率按照完整税表执行,税率为5%。
3、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
资本投资所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是组织和个人向纳税人缴纳所得的时间。
特别是,某些情况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如下:
a)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d点规定取得的增资出资额所得,确定出资所得的时间为企业解散时个人实际取得所得的时间、经营模式转换、企业分立、分立、合并、合并或撤资时。
b) 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g项规定记入增资的利润收入,资本投资收益的确定时间为个人划转资金或者提取资金的时间。
c) 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g项规定以股票支付的股利收入,资本投资收入的确定时间为个人转让股票的时间。
d) 个人以任何形式取得境外投资所得的,以个人取得该所得的时间为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
4. 税金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 |
应纳税所得额 |
× |
税率5% |
第十一条资本转移所得的计税依据
1、出资转让所得
出资转让所得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
a) 应纳税所得额:资本转让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转让价格减去受让资本的购买价款以及与产生资本转让收入相关的合理费用确定。
企业以外币核算,个人以外币划转出资的,划转资金的转让价格和购买价格均以外币确定。企业以越南盾记账,个人以外币划转出资的,划转价格应按照越南国家银行公布时的银行间外币市场平均汇率确定。转移。
a.1) 转让价格
转移价格是个人根据资本转移合同收到的金额。
转让合同未约定支付价格或者合同中的支付价格与市场价格不符的,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确定转让价格。
a.2) 购买价格
受让资金的购买价格为受让资金时的出资额。
转让时的出资额包括:设立企业的出资额、追加出资的出资额、因收购而出资的出资额、出资额来自记录的资本增加。如下:
a.2.1) 对于设立企业的出资额,是指出资时的出资额。出资的价值根据会计账簿、发票和文件确定。
a.2.2) 追加出资的,为追加出资时的追加出资额。追加出资额以会计账簿、发票及文件为依据确定。
a.2.3) 对于回购的资本部分,为购买时该资本部分的价值。收购价格根据出资回购合同确定。回购出资合同没有约定支付价格或者合同支付价格与市场价格不符的,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税收管理法规定确定购买价格。
a.2.4) 增资利润中的资本部分,为增资利润的价值。
a.3)在确定资金转移活动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相关费用,是指与产生资金转移收入有关的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并按规定提供发票、有效凭证,具体如下:
a.3.1) 办理转让所需法律手续的费用。
a.3.2) 转让方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向预算缴纳的费用。
a.3.3) 与资本转移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b) 税率
资本转移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照完整税表执行,税率为20%。
c) 确定应税收入的时间
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为出资转让合同生效的时间。特别是以出资方式出资的,以个人转移资本或者提取资本的时间为确定资本转移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
d) 税额计算方法
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
= |
应纳税所得额 |
× |
税率20% |
2、证券转让收入
证券转让活动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
a) 应税收入
证券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证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以及与转让有关的合理费用确定。
a.1) 证券售价确定如下:
a.1.1) 对于在联交所交易的公众公司的证券,该证券的售价为联交所的变现价格。行权价格是根据证券交易所撮合结果确定的证券价格或约定交易形成的价格。
a.1.2) 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仅通过证券存管中心权利转让系统转让所有权的公众公司证券,其卖出价格为证券转让合同的记载价格。
a.1.3)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证券,其卖出价格为转让合同中记载的实际转让价格或最近一次转让证券单位的账簿价格。的转移。
转让合同未约定销售价格或者合同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不符的,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确定销售价格。
a.2) 证券购买价格确定如下:
a.2.1) 对于在联交所交易的公众公司的证券,证券的购买价格是在联交所实现的价格。行权价格是根据证券交易所撮合结果确定的证券价格或约定交易形成的价格。
a.2.2) 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仅通过证券存管中心权利转让系统转让所有权的公众公司证券,其买入价格为证券转让合同记载的价格。
a.2.3) 通过拍卖方式购买的证券,证券购买价格为进行股份拍卖的机构的中标股份拍卖结果通知书和付款单上记载的价格。
a.2.4)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证券,买入价格为转让合同中记载的实际买入价格或最近一次转让证券单位的账簿价格。的购买。
转让合同未约定收购价格或者合同中的收购价格与市场价格不符的,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确定收购价格。
a.3)确定证券转让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的合理费用,是指按照规定凭发票、单据进行证券转让活动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
a.3.1) 办理转让所需法律手续的费用。
a.3.2) 转让方办理转让手续时必须支付的费用。
a.3.3) 按财政部规定收取的证券存管服务费及向证券公司收取的费用。
a.3.4) 投资委托费和证券投资组合管理费以向受托单位收取的费用为准。
a.3.5) 转让时的证券经纪费。
a.3.6) 投资咨询和信息提供服务费。
a.3.7) 过户费、通过证券存管中心的所有权过户费(如有)。
a.3.8) 其他费用及证明文件。
b) 税率及计税方法
b.1) 适用20%税率的情况
b.1.1) 应用原理
转让证券并按20%税率纳税的个人,是指已进行税务登记、在办理税务终结手续时具有税码的个人,可以根据税款确定各类证券的应纳税所得额。本通知第十一条第二款a点的说明。
证券的买入价格根据期内卖出的各类证券的平均买入价格总和确定,如下:
所售各类证券的平均购买价格 |
= |
期初资本成本 |
+ |
本期发生的资金成本 |
× |
已售证券数量 |
期初已发行证券数量 |
+ |
期内产生的证券数量 |
b.1.2) 税额计算方法
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
= |
应纳税所得额 |
× |
税率20% |
适用20%税率的个人在核定税款时,可以在纳税年度扣除按0.1%税率暂缴的税额。
b.2) 适用0.1%税率的情况
个人转让证券每次应暂按证券转让价格的0.1%的税率纳税,其中适用20%税率的情况。
如何计算税金:
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
= |
每次证券转让价格 |
× |
税率0.1% |
c) 确定应税收入的时间
证券转让活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时间如下:
c.1) 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公众公司的证券,为纳税人收到证券转让收入的时间。
c.2) 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而仅通过存管中心过户系统过户的公众公司证券,过户时间为存管中心自有证券。
c.3) 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况的证券,为证券转让合同生效的时间。
c.4)出资时以证券出资不纳税的,以个人划转出资或者提取出资的时间确定出资证券转让收入。
d) 收到股票股息的情况。
个人领取股票股利的,在领取股票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该等股份时,须就资本投资所得和证券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
d.1) 资本投资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确定依据是账簿记载的股息价值或实际收到的股票数量乘以该股票面值(×)和个人收入资本投资收入的税率。
以股息形式取得的股份转让价格低于面值的,资本投资活动个人所得税按照转让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个人领取股票股利后,转让同种股票的,应当就所领取的股票股利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直至所领取的股利股数用完为止。
d.2) 证券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确定依据,按照本条第二款b点的规定确定。
例12:K先生为股份公司X(于联交所上市)的股东。 2011 年,K 先生收到 X 公司支付的 5,000 股股票 (CP) 作为股息(股票面值为 10,000 越南盾)。 2014年2月,K先生以每股30,000越南盾的价格转让了2,000股X公司股票。 2014年8月,K先生以20,000越南盾/股的价格转让了7,000股股票。
转让时,K先生须就资本投资所得和证券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
* 2014年2月转让
- 资本投资所得个人所得税:
(2,000 股 × 10,000 越南盾)× 5% = 1,000,000 越南盾
- 证券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暂缴):
(2,000 股 × 30,000 越南盾)× 0.1% = 60,000 越南盾
* 2014年8月转让
- 资本投资所得个人所得税:
(3,000 股 × 10,000 越南盾)× 5% = 1,500,000 越南盾
- 证券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暂缴):
(7,000 股 × 20,000 越南盾)× 0.1% = 140,000 越南盾
第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所得的计税依据
房地产转让所得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
1、应纳税所得额
a) 转让未在土地上进行建设工程的土地使用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转让价格减去(-)成本价和相关合理费用确定。
a.1) 转让价格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为转让时转让合同载明的实际价格。
实际出让价格无法确定或者出让合同记载的价格低于出让时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土地价格的,按照省人民委员会出具的土地价格表确定。省人民委员会规定。
a.2) 成本价:
部分特定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价确定如下:
a.2.1)国家划拨征收土地使用费的土地,其成本价以国家土地使用费征收文件为准。
a.2.2)国家按照法律规定无偿划拨或者减免土地使用费的土地,其出让土地的成本价按照省人民委员会当时规定的价格确定。土地分配。
a.2.3)单位、个人以使用权出让的土地,成本价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出让合同载明的价格计算。
a.2.4)以拍卖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价为按照中标拍卖价格应支付的金额。
a.2.5)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土地,以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及其他附属资产颁发时向国家履行财政义务的证明文件为成本价。土地成本价确定。
a.3) 相关合理费用
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时可扣除的相关合理费用,是指按照规定制度有单证、发票的出让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
a.3.1) 出让方按照与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法律规定向国家预算缴纳的费用和收费。
a.3.2) 土地复垦和平整费用(如有)。
a.3.3)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定手续的费用、勘察租金等与土地使用权出让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b) 与土地上的建设工程(包括未来的建设工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转让价格减去(-)成本价和其他合理相关费用确定。
b.1) 转让价格
转让价格为转让时转让合同中记载的实际价格。
合同未载明出让价格或者合同中载明的出让价格低于省人民委员会规定价格的,出让价格按照省人民委员会制定的土地价目表和房屋登记费计算价格确定。省人民委员会移交时按省人民委员会规定。
省人民委员会对房屋登记费计算价格没有规定的,转让价格按照建设部关于房屋分类、基本建设标准和规范、建筑物实际残值的规定执行。土地。
未来形成的建设项目,按照合同总金额乘以(×)的出资比例确定,计算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建设登记费。省人民委员会尚未规定单价的,划拨时按照建设部公布的工程建设投资资金标准执行。
b.2) 成本价
成本价按照购买时转让合同载明的价格确定。对于非转让的房地产,成本价以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和自有房屋及其他附属资产时向国家履行财政义务的证明文件为依据。降落。
b.3) 相关合理费用
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时可扣除的相关合理费用,是指与出让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并有合法发票和文件,包括:
b.3.1) 根据法律规定向出让方授予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费用和收费已上缴国家预算。
b.3.2) 土地改良和场地平整费用。
b.3.3) 陆地基础设施和建筑工程的建设、改造、升级和维修费用。
b.3.4) 与房地产转让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办理转让法定手续的费用、勘察租赁费用等。
c) 住房所有权转让(包括未来住房)的应税收入。
房屋所有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销售价格减去(-)购买价格和相关合理费用确定。
c.1) 售价
售价为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并在转让合同中载明的实际转让价格。
转让合同载明的房屋转让价格低于转让时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房屋登记费计算价格或转让合同未载明转让价格的,按转让价格确定按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注册费计算价格执行。
c.2) 购买价格
采购价格根据采购合同载明的价格确定。对于非转让或收购产生的住房,以在颁发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及其他土地资产证明时向国家履行财政义务的文件为依据。
c.3) 相关合理费用
可扣除的相关合理费用是指具有合法发票和单据的转让活动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
c.3.1) 根据与授予房屋使用权有关的法律规定,转让人已向预算缴纳的费用和收费。
c.3.2) 修理、翻新和升级房屋的费用。
c.3.3) 与转让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d) 转让土地租赁权、水面租赁权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土地租赁权、水面租赁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转租价格减去(-)租赁价格及相关费用确定。
d.1) 转租价格
转租价格按照地面、水面租赁权转让时合同约定的实际价格确定。
合同上的转租单价低于转租时省、市人民委员会规定的价格的,转租价格按照省、市人民委员会颁布的租赁价格表确定。法规。
d.2) 租金价格
租赁价格根据租赁合同确定。
d.3) 相关合理费用
可扣除的相关合理费用是指具有合法发票和文件的权利转让活动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
d.3.1)法律规定的与土地租赁权和水面租赁权有关的费用和收费,出让方已向国家预算缴纳;
d.3.2) 土地和水面改善费用;
d.3.3)与土地租赁权、水面租赁权转让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2)税率
房地产转让的税率为应税收入的25%。
纳税人无法确定或者没有确定成本价、购买价、租赁价的文件以及确定相关成本作为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依据的法律文件的,适用转让价格的2%或者2%的税率。销售价格或转租价格。
3、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
确定房地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是指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的时间。
4. 税金计算方法
a) 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房地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确定:
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
= |
应纳税所得额 |
× |
税率25% |
b) 纳税人无法确定或无确定房地产转让活动的成本价、购买价或租赁价的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件作为确定收入依据的,在计算税款时,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确定:如下:
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
= |
转让价格 |
× |
税率2% |
c) 转让共有房地产的,按照房地产所有权比例,分别确定每个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确定持股比例的依据是法律文件,如:初始出资协议、遗嘱或法院判决书等。没有法律文件的,各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按照平均税率确定。
第十三条 版权收入的计税依据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收入和税率。
1、应纳税所得额
特许权使用费应税收入是指转让合同项下超过1000万越南盾的收入,无论纳税人在转让或转让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对象时收到的付款或收入的数量。
同一知识产权或技术转让标的,但将转让合同或使用权转让订立为同一使用标的多份合同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合同总额和使用权转让合同总额超过1000万越南盾的收入。使用权转让
如果转让或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共同所有者,则应纳税所得额在每个所有者之间分配。分割比例以国家主管机构出具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为依据。
2、著作权所得按照完整税表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
3、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
确定著作权应税收入的时间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时间。
4. 税金计算方法
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
= |
应纳税所得额 |
× |
税率5%。 |
第十四条 商业特许经营收入的计税依据
特许经营收入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收入和税率。
1、应纳税所得额
特许经营的应税收入是指特许经营合同下超过 1000 万越南盾的收入,无论纳税人收到的付款或收据数量如何。
如果同一商业权利主体但转让为多个合同,则应纳税所得额为总特许经营合同中超过1000万越南盾的部分。
2. 税率
根据完整税表,特许经营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5%。
3、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
特许经营收入的确定时间为被特许人与特许人之间支付特许经营费的时间。
4. 税金计算方法
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
= |
应纳税所得额 |
× |
税率5%。 |
第十五条 获奖所得的计税依据
获奖所得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
1、应纳税所得额
获奖所得的应税收入是指纳税人每次获奖所获得的超过 1000 万越南盾的奖金价值,无论获奖次数如何。
如果奖项有多个获奖者,则应纳税所得额将分配给每个获奖者。获奖者必须出示合法证明。没有法律依据证明的,中奖收入按个人计算。个人在一场比赛中获得多项奖金的,按照奖金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部分获奖游戏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如下:
a) 对于彩票奖金,在抽奖中收到的一 (01) 张彩票的总奖金价值超过 1000 万越南盾,且不进行任何扣除。
b) 对于实物促销奖品,促销产品价值超过 1000 万越南盾的,将按领取奖品时的市场价格折算成现金,不扣除任何费用。
c) 以投注、投注、赌场、在有奖娱乐场所以游戏形式中奖的:
c.1) 对于以投注形式赢得奖品,投注金额为参赛者收到的超过 1000 万越南盾的全部奖品价值,不扣除任何费用。
c.2) 对于在赌场中奖,在有奖娱乐场所的各种形式的游戏中赢得的奖品是指个人在游戏中获奖所获得的价值超过1000万越南盾的金额,如下:
c.2.1) 在游戏中赢得奖品的收入是玩家收到的现金金额(兑现)减去在游戏中花费的现金金额(兑现)之间的差额。
如果获奖收入为外币,则必须按照收入产生时国家银行公布的有效汇率兑换成越南盾。
c.2.2) 如何确定游戏中收到的现金金额和花费的现金金额,如下所示:
c.2.2.1) 对于常规货币(根据财政部有奖游戏经营活动财务管理规定的筹码、中间筹码、硬币)进行游戏的形式:
c.2.2.1.1) 玩家在游戏中收回(兑现)的现金金额是玩家在游戏中用筹码/老虎机兑换现金的次数的总和。
c.2.2.1.2) 游戏中花费(现金)的金额是玩家在游戏过程中用现金兑换筹码/老虎机的次数的总价值。
确定返还现金金额和游戏消费现金金额的依据是客户的兑换发票(按部委有奖游戏经营活动财务管理规定所附表格)和发票。以及根据现行会计法的文件。
例13:M先生从进入有奖游乐园到离开有奖游乐园,共兑换了3次现金筹码,3次总价值为500美元,共兑换了2次筹码现金。 ,两个交易所的总价值为 700 美元。根据货币兑换情况,A先生的中奖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如下:
- 获奖收入 = 700 美元 – 500 美元 = 200 美元。
- 应税收入 = 200 美元 × 美元/越南盾汇率 - 1,000 万越南盾
c.2.2.2) 对于使用提款机:
c.2.2.2.1) 玩家在游戏中收到的现金金额是游戏结束时从机器中提取的钱(现金)的总价值减去累积的奖金(如果有)。
c.2.2.2.2) 游戏中花费的现金金额是指游戏过程中存入机器的现金总额(Key in/Cash in)。
特别是累积奖品(头奖)、幸运客户定期奖品等类似形式的中奖收入为奖品的全部价值,不扣除任何其他费用。
例14:N先生直接玩自动提款机。在一场游戏中,N先生进行了2次存款(Key in),存款总额(Key in)为300美元。游戏结束后,N先生从机器中提取所有剩余资金(Cash out),剩余现金(Cash out)总计为1,500美元。在那场比赛中,N先生还赢得了1,000美元的累积奖金(头奖)的额外奖励(头奖奖金的价值已累积在现金支出金额中)。根据存款金额和取款金额,N先生的中奖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包括以下02项:
- B先生的累积奖品(头奖)的赢取收入为累积奖品(头奖)的全部价值:
+ 获奖收入 = 1000 美元
+ 应税收入 = 1000 美元 × 美元/越南盾汇率 - 1000 万越南盾。
- B先生玩自动游戏机的中奖收入为:
+ 获奖收入:
= 1500 美元 - 1000 美元 - 300 美元 = 200 美元。
+ 应税收入:
= 200 美元 × 美元/越南盾汇率 - 1000 万越南盾。
c.2.3) 为有奖电子游戏或赌场支付奖品的组织无法根据本条第1款c.2点的说明确定获奖个人扣除税款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则纳税代表获胜个人在设定级别上返还给玩家的总金额(兑现)。为电子游戏、赌场支付奖金的机构,如申请按规定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须向税务机关登记,并调整向客户支付奖励的结构,作为获奖时公开的税后收入。娱乐场所。税率根据财政部的单独指示确定。
c.2.4) “游戏”定义如下:
- 对于传统货币游戏形式,游戏在玩家进入有奖娱乐场所时开始,在玩家退出有奖娱乐场所时结束。
- 对于使用现金的自动机器进行游戏,游戏在玩家将钱存入机器时开始(键入/兑现),并在玩家从机器中取出钱时结束(兑现)。
- 对于累积奖品(头奖)、幸运玩家定期奖品和其他类似形式的奖金,每次获胜均被视为一场单独的游戏。
d) 有奖游戏和竞赛的中奖金额按每次获奖次数计算。奖金价值等于玩家收到的超过1000万越南盾的全部奖金金额,不扣除任何费用。
2、获奖所得按照完整税表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3、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
获奖所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向获奖者支付奖金的时间。
4. 税金计算方法:
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
= |
应纳税所得额 |
× |
税率10% |
第十六条 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计算依据
继承、赠与所得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所得额和税率。
1、应纳税所得额
接受继承或赠与的应税收入是指每次收到的作为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价值超过 1,000 万越南盾的财产。作为继承或赠与收到的财产的价值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具体如下:
a) 对于证券的继承和赠与:继承资产的价值为所有权转让登记时证券的价值,具体如下:
a.1) 对于在联交所交易的证券:证券的价值以证券所有权登记时联交所的参考价格为基础。
a.2) 对于除上述情况以外的证券:证券的价值以发行该类证券的公司在所有权登记前的最近时间的账面价值为基础。
b) 对于经济组织和商业机构中作为出资的遗产和赠与:计算税收的收入是根据公司所有权登记前的最近时间的会计账面价值确定的出资价值。的出资额。
c) 对于属于房地产的继承和赠与:房地产的价值确定如下:
c.1)房地产属于土地使用权价值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个人办理房地产使用登记时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土地价格表确定。权利。
c.2) 房地产包括房屋和土地上的建筑工程,其房地产价值按照国家主管部门对房屋价值分类的规定确定;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基本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时房屋或建筑作品的剩余价值。
按照上述规定不能确定的,按照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报名费计算价格执行。
d) 遗产和赠与的其他资产,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必须在国家管理机构登记:资产价值按照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登记费计算价目表确定。此时,个人办理继承权和赠与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手续。
2、税率:继承和赠与个人所得税按照完整税表执行,税率为10%。
3、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
遗产、赠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时间,是指个人办理继承财产或者赠与的所有权、使用权登记手续的时间。
4、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
= |
应纳税所得额 |
X |
税率10% |
第3章。
非居民个人的计税基础
第十七条 营业收入
非居民个人营业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照生产经营活动收入乘以(×)税率确定。
1、收入:
非居民个人经营活动所得收入,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为居民个人经营活动所得计税依据。
2. 税率
非居民个人营业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生产经营各领域、行业规定如下:
a) 货物贸易活动为 1%。
b) 服务业活动 5%。
c) 2%用于生产、建筑、交通运输等经营活动。
非居民个人拥有多个不同生产经营领域、行业的收入,但无法将各领域、行业的收入分开的,按照各领域、行业实际经营的最高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收入。
第十八条 工资收入
1.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确定,税率为20%。
二、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确定。
对于同时在越南和国外工作但无法区分在越南产生的收入的非居民个人,根据在越南的工资和工资确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遵循以下公式:
a) 对于不在越南的外国人的情况:
越南产生的总收入 |
= |
在越南工作的工作日数 |
× |
全球工资收入(税前) |
+ |
在越南产生的其他应税收入(税前) |
当年总工作日数 |
其中:全年总工作日数按照越南劳动法规定的制度计算。
b) 对于在越南的外国人的情况:
越南产生的总收入 |
= |
在越南停留的天数 |
× |
全球工资收入(税前) |
+ |
在越南产生的其他应税收入(税前) |
365天 |
上述a和b点在越南产生的其他应税收入(税前)是指除了雇主支付或代表雇员支付的工资和工资之外,雇员享有的其他货币或非货币福利。
第十九条 资本投资所得
非居民个人资本投资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照非居民个人对越南境内组织和个人的资本投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5%计算。
非居民个人资本投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和确定时间,按照居民个人资本投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和确定时间,按照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确定。本通知第十条。
第二十条 资本转移收入
1.非居民个人资本转移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照非居民个人在越南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本转移所得的总额确定(×),税率为0.1。 %,无论转账是在越南还是国外进行。
非居民个人在越南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本转移所收到的资金总额为资本转移价格,不扣除任何费用,包括成本价格。
2、具体情况转让价格确定如下:
A。转让出资的,转让价格按照居民个人本通知第十一条第一款第a.1项的规定确定。
b.发生证券转让的,转让价格按照本通知第十一条第二款第a.1项的规定,按照居民个人的规定确定。
3、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
a)非居民个人资金转移所得,为资金转移合同生效时间。
b) 非居民个人证券转让所得,按照本通知第十一条第二款c点的规定,与居民个人核定。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所得
1.非居民个人在越南的房地产转让所得,按房地产转让价格乘以(×)计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
非居民个人的房地产转让价格是指该个人因房地产转让而收到的全部款项,不扣除包括成本价在内的任何费用。
2. 各具体情况下非居民个人房地产转让价格的确定与居民个人房地产转让价格的确定相同,按a.1、b.1、c.1、 d.1 本通知第十二条第一款。
3.确定房地产转让收入的时间是非居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版权和商业特许权收入
1. 版权收入税
a) 非居民个人版权收入税额按每份转让合同、转让知识产权客体使用权、转让技术在越南的收入超过1000万越南盾的收入乘以5%的税率确定。
著作权收入按照本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
b)著作权收入的确定时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向非居民个人纳税人支付著作权转让所得的时间。
2. 特许经营收入税
a) 非居民个人特许经营收入税额按在越南每份特许经营合同项下超过 1000 万越南盾的收入乘以 5% 的税率确定。
商业特许经营收入按照本通知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
b) 特许经营应税收入的确定时间为被特许人与特许人之间支付特许经营费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奖品、遗产和赠与所得收入
一、非居民个人的奖品、遗产、赠与所得,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乘以百分之十的税率确定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所得额
a) 非居民个人获奖的应税收入是指在越南每次获奖的奖金价值超过 1000 万越南盾。
非居民个人获奖所得,按照本通知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居民个人一样核定。
b) 接受非居民个人遗产或赠与的应税收入是每次在越南收到的遗产或赠与价值超过1000万越南盾的收入。
非居民个人的继承、赠与所得,按照居民个人的规定,按照本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核定。
3、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
a) 对于获奖所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是越南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奖金的时间。
b) 对于继承所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是个人在越南办理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登记手续的时间。
c) 对于接受礼物所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是个人在越南办理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登记手续的时间。
第 4 章。
税务登记、扣税、申报、纳税、退税
第二十四条 税务登记
1、主体必须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第65/2013/ND-CP号法令第二十七条规定,须办理个人所得税登记的主体包括:
a) 支付收入的组织和个人包括:
a.1) 商业组织和个人,包括分支机构、附属单位、附属单位,单独核算,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a.2) 国家各级行政管理机构。
a.3) 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社会职业组织。
a.4) 公共服务单位。
a.5) 国际组织和外国组织。
a.6) 外国组织的项目管理委员会和代表处。
a.7) 支付其他收入的组织和个人。
b) 有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的个人,包括:
b.1)有生产、经营收入的个人,包括独立执业的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家庭,不享受免税。个人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必须在办理其他税种登记的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登记。
b.2) 有工资收入的个人,包括在越南为外国承包商和外国分包商工作的外国人。
b.3) 个人转让房地产。
b.4) 具有其他应税收入的个人(如果需要)。
C。家属有权享受家庭扣除。
就本条第一款a、b、c点所述的税务登记而言,如果您已经进行了税务登记并获得了税码,则无需再次登记。具有多项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仅需办理一次纳税登记。税码通常用于对所有收入进行纳税申报。
2.税务登记文件
税务登记程序和档案按照税务管理指导文件进行。
3.税务登记文件提交地点
a) 税务登记资料报送地点应当符合税务管理指导性文件的规定。
b) 部分特殊情况税务登记文件提交地点:
b.1) 工资、薪金所得应税所得的个人,向支付该所得的组织、个人或者直接管理该支付所得的组织、个人的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文件。缴纳所得的组织和个人负责汇总个人税务登记申报表,报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
b.2) 收入来源较多的个人:营业收入、工资收入、其他应税收入,可以选择在进口纳税机构或单位或者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登记文件。的业务。
b.3)有其他应税收入的个人可以在任何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文件。
4、部分具体情况的税务登记:
a) 对于个体工商户团体,个体工商户团体的代表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说明办理税务登记,并获得个人税号。个体经营团体代表的税码用于整个团体申报缴纳增值税、特殊消费税、许可证税等以及代表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在集团中出资的其他个人必须进行税务登记,才能获得与企业个人一样的自己的税码。
b) 对于没有税码的个人转让房产,税务机关将根据房产转让档案中的个人信息自动为个人核发税码。
c) 对于家属个人以及申报家庭扣除但没有税号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家庭情况扣除登记申报表中的信息自动为家属核发税号(按照下发的表格)。与税务管理指导文件)。
第 2 条5 .税收减免和税收减免文件
1. 税收减免
扣税是指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所得前,从纳税人的收入中计算扣除应纳税额,具体如下:
a) 非居民个人收入
向非居民个人缴纳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在缴纳所得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除的税额按照本通知第三章(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
b) 工资收入
b.1)对于签订三(03)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居民个人,纳税单位或个人应按照部分累进税表扣除税款,包括个人签订三(03)个月劳动合同的情况。 03) 在许多地方需要几个月或更长时间。
b.2)居民个人签订三(03)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期满前退出工作的,其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仍按部分累进税表扣除税款。
b.3) 对于在越南工作的外国人,组织和个人根据在越南工作的合同或派遣文件中规定的纳税人在越南的工作时间支付收入,并按照部分累进表暂时扣除税款(适用于个人)。纳税年度内在越南工作183天起)或根据完整税表(对于在越南工作时间为183天的个人)或根据完整税表(对于在越南工作时间为183天的个人) )。纳税年度在越南的工作时间少于183天)。
b.4)保险企业和自愿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按照本通知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代扣代缴购买自选保险积存金和缴纳自愿养老基金积存金。
b.5)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应扣税额按照本通知第七条的规定确定;非居民个人按照本通知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c) 保险代理活动、彩票代理和多层次营销收入
向从事彩票代理、保险代理和参与多层次营销网络的个人支付收入的彩票公司、保险企业和多层次营销企业有责任在向个人支付收入之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预扣税额按照本通知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确定。
d) 资本投资收益
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缴纳资本投资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向个人支付所得前扣除个人所得税,但个人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的除外。本通知第二十六条第九款。预扣税额按照本通知第十条的规定确定。
d) 证券转让收入
所有证券转让均须按转让价格的0.1%税率扣除税款后支付给转让方。具体来说,税款扣除如下:
d.1) 对于在联交所交易的证券:
d.1.1) 个人开立证券存管账户的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在支付个人转让价款前,按转让价款的0.1%税率扣除个人所得税。预扣税额按照本通知第十一条第二款第b.2点确定。
d.1.2)委托个人管理证券投资组合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委托个人证券投资组合的分配表,按0.1%的税率扣除个人所得税。发送至公司开立存管账户的存管银行。
d.2) 对于不通过联交所交易系统转让的证券:
d.2.1) 对于已在证券存管中心集中登记的公众公司证券:
个人开立证券存管账户的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在办理证券所有权转让手续前,按转让价格的0.1%的税率扣除个人所得税。
d.2.2) 尚未成为公众公司但证券发行人授权证券公司管理股东名单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证券:
证券公司在办理证券过户手续前,有权按转让价格的0.1%税率管理个人所得税扣缴股东名单。
个人转让证券时,必须向证券公司提交转让合同,办理证券过户手续。
e. 非居民个人资本转移所得
单位和个人接受非居民个人资本转移的,按照资本转移价格的0.1%的税率扣除个人所得税。
g) 获奖收入
奖金支付单位有责任在向获奖个人支付奖金之前扣除个人所得税。预扣税额按照本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h) 来自版权和特许经营权的收入
支付著作权、特许经营权收入的组织和个人,有责任在向个人支付收入前扣除个人所得税。预扣税额按每份转让合同超过1000万越南盾的收入乘以(×)乘以5%的税率确定。如果是多次付款的大额合同,第一次付款时,支付收入的组织或个人将从付款额中扣除1000万越南盾,剩余金额必须乘以5%的税率扣除税款。后续付款将从每次付款的总付款金额中扣除所得税。
i) 其他一些情况的税收减免
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报酬和其他款项的组织和个人不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c、d点规定)或者签订三份以下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合同)。 03) 每月收入支付总额达到200万(2,000,000)越南盾/次或以上的,在支付给个人之前必须按收入的10%的税率扣除税款。
如果个人只有按上述税率扣除的收入,但扣除家庭情况后的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不足以纳税,则该个人有收入作为承诺输入。将随征管指导文件下发的表格发送给纳税机构,以便纳税机构作为暂不扣除个人所得税的依据。
根据收入接收者的承诺,支付收入的组织不扣除税款。纳税年度结束时,收入缴纳机构仍须编制尚未达到税收扣除水平的个人清单和收入(在税收管理指导文件下发的表格上)提交给税务局税务局。承诺人必须对其承诺负责,发现弄虚作假的,按照税务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此时根据说明做出承诺的个人必须进行税务登记并在承诺时拥有税务代码。
2. 扣除文件
a)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缴纳扣税所得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根据被扣税个人的要求出具扣税文件。如果个人授权税务最终确定,则不会签发任何扣除文件。
b) 以下特定情况开具抵扣凭证:
b.1) 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不足三(03)个月的个人:个人有权要求支付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开具每次扣除的扣除凭证。纳税或开具扣除文件,在一个纳税期内多次扣除税款。
例15:Q先生与公司签订服务合同Q先生的收入由公司每月支付300万越南盾。因此,在此情况下,Q先生可以要求公司按月开具扣除凭证,或者开具一张反映2013年9月至12月期间扣除税额的凭证和一张2013年9月至12月期间的凭证。 2014 年 4 月。
b.2)对于签订三(03)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个人:支付收入的组织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仅向个人开具一张扣除凭证。
例16:R先生与Y公司签订长期劳动合同(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末)。在此情况下,如果R先生与Y公司直接纳税,如果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为开具扣除文件,公司将开具反映2013年9月至12月末已扣除税款金额的01文件和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期间扣除的税款金额的01文件。
第二十六条 纳税申报和税务终结
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人,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指导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文件办理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部分具体情况的纳税申报原则:
1.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的纳税申报。
a) 缴纳所得的单位和个人按月或按季扣除个人所得税并申报纳税。支付收入的单位或者个人当月或者季度内没有发生个人所得税扣除的,可以不申报纳税。
b) 月度或季度纳税申报从发生扣税的第一个月起确定一次,适用于整个纳税年度,具体如下:
b.1) 支付收入并在至少一种个人所得税申报金额为 5000 万越南盾或以上的当月产生预扣税款的组织和个人应按月申报纳税,但支付收入的组织和个人除外按季度申报增值税。
b.2)按照上述规定支付不需按月纳税的收入的组织和个人,应按季申报纳税。
c) 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的组织和个人,无论是否产生税收减免,都有责任申报个人所得税并代表授权个人填写个人所得税。
2.居民个人工资、工资、营业所得纳税申报
a) 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工资收入或纳税所得的居民个人包括:
a.1) 居民个人有国际组织、驻越南使领馆支付的工资、工资收入但尚未扣除税款的,应直接向季度税务海关申报税款。
a.2)居民个人从境外单位和个人支付的工资、工资所得,应按季度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b) 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有营业收入的个人和居民个人团体包括:
b.1) 按照申报方式纳税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团体是指全面实行会计、发票、凭证制度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团体以及个人、个体工商户团体只能核算收入、不是季度纳税申报的费用。
b.2) 使用推定法纳税的个人或企业个人团体是指不遵守会计、发票和文件法律,或不遵守确定收入的法律的个人或企业个人团体。 、费用和应纳税所得额每年申报纳税。
b.3) 从事移动业务(旅行)的个人每次发生个人所得税时均需申报。
b.4) 个体工商户使用税务机关开具的零售发票,每次产生收入时申报个人所得税。
b.5) 不做生意但从事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活动的个人需要有发票,以便在每次发生个人所得税时向客户提供发票。
b.6) 因房屋租赁、土地使用权、水面及其他资产所得的个人和个人团体按季度或每次发生时申报纳税。
c) 具有工资、工资、营业收入的居民个人,在申报期间如有额外应缴税款或多缴税款需要退税或抵扣的,负责申报完税。但以下情况除外:
c.1)应纳税额低于暂缴税额且下一期未申请退税、抵扣的个人。
c.2)只有一种经营收入的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统一法纳税。
c.3)仅因出租房屋、租赁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的个人、家庭,已按房屋、租赁土地使用权所在地申报纳税。
c.4) 有薪金或工资收入的个人在一个单位签订三(03)个月或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有其他地方的额外经常收入,平均月收入不超过1000万越南盾已扣除由所得支付单位按10%的税率从源头缴纳,如无要求,该所得不予办理汇算清缴。
c.5)有工资、工资收入的个人,在单位签订三(03)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因与企业出租房屋、租赁土地使用权而有额外收入的,当年月平均收入无。超过2000万越南盾,在出租房屋并有权使用出租土地的地方纳税,如果没有要求,这笔收入的税收将不会最终确定。
d)有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缴所得:
d.1) 仅具有工资或工资收入的个人在单位签订三(03)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授权办理落户时实际在该单位工作,包括未工作12年的情况一年中的几个月。
d.2) 有工资收入的个人签订三 (03) 个月或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根据本条第 2 条第 c.4 和 c.5 点 c 点的说明拥有其他收入。
d) 纳税组织和个人仅就个人从纳税组织和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代为核定纳税。
e) 某些情况下的纳税申报和完税原则如下:
e.1)居民个人有境外所得,按照境外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予以扣除。扣除的税额不超过根据越南税表计算的分配给国外产生的收入的应纳税额。分配比例根据境外所得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总额的比例确定。
e.2) 拥有营业收入、薪金收入、工资收入的居民个人,如果第一年在越南居住的天数少于183天,但从在越南居住的第一天起连续12个月计算183 天或以上。
- 第一个纳税年度:不迟于连续12个月计算之日起的第90天申报并提交税务最终文件。
- 从第二个纳税年度开始:不迟于该日历年结束后的第90天申报并提交税务最终文件。第二个纳税年度剩余应纳税额按下式确定:
剩余税额必须在第二个纳税年度缴纳 |
= |
第二个纳税年度应纳税额 |
- |
扣除重复税额 |
在那里:
第二个纳税年度应纳税额 |
= |
第二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 |
根据部分累进税率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
扣除重复税额 |
= |
第一纳税年度应纳税额 |
× |
月数重复 |
第十二 |
例17:S先生是一名外国人,首次来越南工作,合同期限为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 2014年,S先生在越南停留80天,工资收入1.34亿越南盾。 2015年,S先生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在越南停留110天,工资收入1.06亿越南盾; 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S先生在越南停留105天,工资收入1.22亿越南盾。 S 先生没有登记家属的家庭扣除,也没有做出任何保险、慈善、人道主义或升学捐款。
S先生应纳税额的确定如下:
+ 如果按照2014年计算,S先生为非居民个人,但按照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连续12个月计算,S先生合计时间为190天(80天+110天) 。因此,S先生是居住在越南的个人。
+ 第一个纳税年度(从2014年6月1日到2015年5月31日):
- 第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总额:
1.34 亿越南盾 + 1.06 亿越南盾 = 2.4 亿越南盾
- 家庭情况扣除:900万越南盾 x 12 = 1.08亿越南盾
- 应税收入:2.4亿越南盾 - 1.08亿越南盾 = 1.32亿越南盾
- 第一纳税年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万越南盾×5%+(1.2亿越南盾-6000万越南盾)×10%+(1.32亿越南盾-1.2亿越南盾)×15%=1080万铜
+ 第二个纳税年度(从2015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S先生作为居住在越南的个人在越南居住了215天(110天+105天)。
- 2015年产生的应税收入:
1.06 亿越南盾 + 1.22 亿越南盾 = 2.28 亿越南盾
- 家庭扣除:900万越南盾 x 12 = 1.08亿越南盾
- 2015年应税收入:
2.28 亿越南盾 – 1.08 亿越南盾 = 1.2 亿越南盾
- 2015年应纳个人所得税:
(6,000万越南盾 × 5%) + (1.2亿越南盾 – 6,000万越南盾) × 10% = 900万越南盾
+ 2015 年税务结算与第一年税务结算有 5 个月重叠(从 2015 年 1 月到 2015 年 5 月)
- 重复扣除的税额:
(1080 万越南盾/12 个月)x 5 个月 = 450 万越南盾。
- 2015年尚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900 万越南盾 – 450 万越南盾 = 450 万越南盾
e.3) 在越南工作合同结束后的外国人居民个人应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核定。
e.4) 对于出租房屋、土地使用权、水面等资产的个人,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但根据c.3和c.5点的说明不需要汇算清缴的情况除外,本条第二款具体如下:
e.4.1) 个人按季申报或每次申报纳税期限在一年及以下的合同的,按合同申报方式办理个人纳税手续。 。
e.4.2) 如果个人每次就付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合同进行纳税并在租赁期内预收款项,则个人选择以下两种结算方式之一。 :第一年完成税款核定的,一年内按照一次性缴纳收入和家庭扣除确定收入,以后年份不再重新计算;如果每年结算,则暂时申报一次性缴费收入并计算第一年的家庭扣除额。随后的年份,根据实际发生情况重新分配房产租金收入并计算家庭扣除额。
e.5)有保险代理、彩票代理、直销收入的个人,如需核定纳税,可直接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
e.6) 因自然灾害、火灾、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有工资、工资、营业收入而被考虑减税的个人,应直接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
e.7) 非居民但在越南境内有固定营业地点的个人和企业个人团体应按照居民个人和企业个人团体的方式申报和完成纳税。
3. 房地产转让所得纳税申报
a) 个人因房地产转让所得,每次发生时都必须申报纳税,包括符合免税条件的情况。部分具体情况的纳税申报如下:
a.1)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但在信贷机构、外资银行分行抵押、担保贷款或还款的;债务偿还期满后,个人无力偿还债务的,由信贷机构或外国银行分行办理该房产的买卖手续,同时申报纳税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偿还个人债务之前代表个人。
a.2)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但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向其他组织、个人借款、还款时,现将全部(或部分)房地产转让,以清偿债务的,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必须在清偿债务前申报纳税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由单位和个人办理转让手续,不得代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a.3) 个人根据法院判决执行决定将不动产转让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转让个人应当申报纳税或者组织或者个人组织拍卖其价款应当申报纳税并缴纳税款。代表转让方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别是个人的房地产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没收、拍卖并缴纳国家预算的,不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a.4) 除农用地转为生产用地以外,个人之间发生房屋、土地转用的,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dd点的规定,个人转用房屋、土地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房屋或土地申报纳税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a.5) 因房地产转让活动进行个人所得税代申报的,代申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纳税人或者”字样前加注“代表申报”纳税人法定代表人”,同时由申报人签字,写明姓名。如果是单位申报,签字后须加盖单位印章。在税务记录和征税文件上,纳税人仍必须是转让房地产的个人。
b) 房地产管理机构只有在有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者税务机关确认转让所得的所得属于免税或免税的情况下,才办理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让手续。暂时免税。
4、资本转让活动所得(股票转让除外)纳税申报
a) 居民个人转让出资的,无论是否产生收入,每次转让都必须申报纳税。
b) 非居民个人在越南取得资本转移所得,无需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受让组织或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第二十五条第一款e点的规定扣缴税款并在每次发生时申报纳税。
c) 企业办理出资人名单变更手续时,个人转让资金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证明文件的,由个人转让资金所在企业负责代申报纳税。的个人。
个人转移资本的企业代个人纳税的,应当由企业代为申报个人所得税。企业代为申报的,在“纳税人或者纳税人法定代表人”字样及申报人标志前加注“代表申报”,注明企业全称和印章。计税资料上,纳税人仍须正确表明纳税人为个人出资转移(如果是居民个人的资本转移)或接受资本转移的个人(如果是资本转移)。非居民个人)。
5、个人证券转让所得纳税申报
a) 个人转让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公众公司证券的,无需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而是向证券公司、个人开立存管账户的商业银行、公司、其所在的基金管理公司申报个人委托管理投资组合的,按照本通知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报纳税。
b) 个人不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转让证券:
b.1) 个人转让在证券存管中心集中登记证券的公众公司的证券,无需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而是向个人开立证券存管机构的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申报账户按照本通知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扣税、申报税款。
b.2)个人转让尚未上市的股份公司证券,但证券发行人授权证券公司管理股东名单的,无需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有权按照本通知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股东名单进行扣税、纳税申报管理。
c) 转让本条第 5 条 a 点和 b 点以外的证券的个人应在每次发生时进行纳税申报。
d) 企业办理股东名册变更手续时,若无证明个人转让证券已履行纳税义务的文件,则由个人转让证券所在企业负责代个人申报纳税。
个人转让证券的企业代个人申报纳税的,应当按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代为申报。企业代为申报的,在“纳税人或者纳税人法定代表人”字样及申报人标志前加注“代表申报”,注明企业全称和印章。在税务记录和征税文件上,纳税人仍必须是转让证券的个人。
d) 年底时,个人转让证券需要办理完税手续的,必须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完税手续。
6. 遗产和赠与收入申报税
a) 拥有继承或赠与收入的个人每次发生时都要申报纳税,包括免税的情况。
b) 国家管理机构和有关组织仅在下列情况下办理转让房地产、证券、出资和其他必须登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手续。有纳税文件或税务机关的确认证明,继承或赠与收入属于免税房地产。
7.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在境外取得的所得,必须每次发生时申报纳税,其中,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的工资、工资所得,按季度申报纳税。
8. 在越南产生收入但在国外获得收入的非居民个人的纳税申报
a) 在越南产生但在国外收到的收入的非居民个人每次产生时都要申报纳税。只有在越南产生但在国外收到的工资和工资收入的非居民个人才按季度申报纳税。
b) 在越南境内产生的房地产转让或资本转让(包括证券转让)收入但在国外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个人,每次发生本条第3、4、5条规定时均须申报纳税。
9. 收到股票股息或资本利得时,对资本投资收入进行纳税申报。
个人接受股票股息或资本利得时,无需申报和缴纳资本投资税。个人转让资本、抽逃资本、解散企业时,就资本转移所得和资本投资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0、以出资方式出资、以证券出资、以不动产出资的,转让资金、有价证券转让、不动产转让所得纳税申报。
个人以出资、股票、不动产出资的,出资时无需申报和缴纳转让税。个人出资、撤资、解散企业时,对出资时的出资转让所得、出资时的房地产转让所得、出资时的出资转让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进行申报纳税。
十一、股票红利所得工资、工资的纳税申报。
从雇主处获得股票奖金的个人无需缴纳工资税。个人转让红股时,应当就股票转让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第二十七条。与不在越南经营的外国承包商签订合同购买服务的越南组织的责任
根据越南法律成立并运营的组织(以下简称越南方),与外国承包商签订购买服务的合同,并且该承包商与在越南工作的外国雇员签订劳动合同,越南方负责。通知外国承包商缴纳外籍工人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以及提供外籍工人信息的责任,包括:越南方名单、国籍、护照号码、工作时间、从事的工作、越方收入自首次在越南工作的外国人被捕之日起7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供。
第二十八条 退税
1.个人所得税退税适用于在提交完税文件时已登记并具有税码的个人。
2.已授权纳税所得组织或个人代为核定纳税的个人,个人退税将通过纳税所得组织或个人办理。缴纳所得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抵消个人多缴和少缴的税款。清算后,如有多余税款,将在下一期抵扣,或如要求退税则予以退还。
3.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的个人,可选择下一期在同一税务机关办理退、抵税款。
四、个人已办理个人所得税退税,但按规定逾期报送纳税申报表的,不再因逾期纳税申报表行政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第 5 章。
条款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施效果
一、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内容在《个人所得税法若干条款修改和补充法》和第 65/2013/ND-CP 号法令中明确规定,自该法和法令生效之日(7 月 1 日)起生效。 ,2013)。
废除2008年9月30日、2009年10月、2009年1月21日、42/2009/TT-BTC、2009年3月9日、62/2009号公告第84/2008/TT-BTC号中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指示/TT-BTC 2009年3月27日,161/2009/TT-BTC 2009年8月12日,164/2009/TT-BTC 2009年8月13日,02 /2010/TT-BTC 日期2010年1月11日,2011年12月/TT -财政部2011年1月26日的BTC、2011年6月8日的78/2011/TT-BTC、2011年8月4日的113/2011/TT-BTC。
二、废止本通知施行前财政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个人所得税说明。
第三十条 实施责任
一、本通知未规定的其他涉及税收管理的内容,按照税收管理法及税收管理法实施指导文件的规定执行。
2、解决2013年7月1日之前出现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继续按照同时施行的指导性文件的规定进行。
三、按照本通知第八条规定适用的个体工商户固定应纳税所得额,自2014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
4. 对于房屋楼层买卖合同、有权购买房屋楼层、房屋和公寓的出资合同,在政府2010年6月23日第71/2010/ND-CP号法令生效之前签署细化和指导《住房法》的实施,现征得投资者同意后,个人在未来转让形成的住房时,可以按照指示进行转让、申报和纳税。
5.对于2009年1月1日之前收到转让的土地使用者,现提交有效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附属资产证明的申请,如果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则只收取。上次转让时将不征收一 (01) 次个人所得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转让有公证合同或无合同仅手写文件的房产,每次转让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所得税法多项条款修改补充规定施行前已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的个人,继续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乘以剩余优惠期限。
七、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同的,按照该国际条约的规定执行。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单位和个人及时报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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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部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