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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S No.8 - 合资企业权益的财务报告

标准08

合资企业权益的财务报告

(根据2003年12月30日财政部长第234/2003/QD-BTC号决定颁布)

 

一般。

 

  1. 本准则的目的是规定与合营企业权益有关的会计政策和程序,包括合营企业的形式,以及合营者用于记账和财务报告目的的单独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

 

  1. 本准则适用于合营企业(包括共同控制经营、共同控制资产和共同控制实体)权益的会计处理。

 

  1. 本标准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规定的含义:

 

合营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参与方进行共同控制的经济活动的合同安排。本文提及的共同控制的活动包括

  • 以共同控制经营形式参与承包经营合作; 
  • 以共同控制资产的形式参与承包经营合作;
  • 合资合同涉及设立共同控制实体。

 

控制权是指对与合营企业权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实施决定并从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决定一项经济活动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权力。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项经济活动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共同控制这些政策。

 

合营者是合营企业的一方,对该合营企业拥有共同控制权。

 

合营企业的投资者是合营企业的一方,对该合营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权。

 

权益法是一种会计和报告方法,根据该方法,在共同控制实体中的权益最初按成本记录,然后根据收购后合营者所占共同控制实体净资产份额的变化进行调整。损益表反映了合营者在共同控制实体经营成果中所占的份额。

 

成本法是一种会计和报告方法,据此,在共同控制实体中的权益最初按成本记录,此后不根据收购后合营者所占共同控制实体净资产份额的变化进行调整。利润表仅反映合营者自出资日起在合营企业累计净利润中所享有的份额。

 

 

标准内容

 

合资形式

 

  1. 本准则确定了三大类型的合营企业:共同控制经营形式的业务合作合同(共同控制经营)、共同控制资产形式的业务合作合同(共同控制资产)和设立共同控制实体(共同控制实体)。共同控制实体)。

 

所有合资企业都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 两个或多个合营者受合同安排的约束;和
  2. 合同安排确立了共同控制

 

合约安排

 

  1. 合同安排的存在将涉及共同控制的权益与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联营公司投资区分开来(参见VAS 07,联营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

 

就本增值税而言,没有建立共同控制的合同安排的活动不属于合资企业。

 

  1. 合同安排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证明,例如通过合营者之间的合同或合营者之间的讨论记录。在某些情况下,该安排被纳入合资企业的章程或其他细则中。合同安排通常采用书面形式,涉及以下事项:
    1. 合资企业的活动和期限以及合营者的报告义务;
    2. 合资企业董事会的任命和合营者的投票权;
    3. 合营者的出资;和
    4. 合营者分享合营企业的产出、收入、费用或成果。
  2. 合同安排确立了对合资企业的共同控制。这样的要求确保没有任何一个风险投资人能够单方面控制该活动。该安排确定了那些对合资企业目标至关重要的领域的决策,这些决策需要所有合营者的同意,以及那些可能需要特定多数合营者同意的决策。

 

  1. 合同安排可以将一名合营者指定为合资企业的经营者或管理者。经营者并不控制合资企业,而是按照合营者根据合同安排商定并委托给经营者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行事。如果经营者有权管理经济活动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则它控制该企业,并且该企业是该经营者的子公司而不是合资企业。

 

以共同控制经营形式参与业务合作合同

 

  1. 一些合资企业的运营涉及使用合营者的资产和其他资源,而不是建立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或独立于合营者本身的财务结构。每个合资者都使用自己的财产、工厂和设备,并拥有自己的库存。它还承担自己的费用和负债,并筹集自己的资金,这代表了自己的义务。合资活动可由合营者的雇员与合营者的类似活动一起进行。商业合作合同通常规定了一种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合营者可以分享销售联合产品的收入和共同发生的任何费用。

 

  1. 共同控制业务的一个例子是两个或多个合资者结合其业务、资源和专业知识,共同制造、营销和分销特定产品,例如飞机。制造过程的不同部分由每个合资者执行。每个合营者承担自己的成本并分享飞机销售收入,该份额根据合同安排确定。

 

  1. 对于其在共同控制业务中的权益,合营者应在其单独财务报表以及相应的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
    1. 其控制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和
    2. 其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其在合资企业销售商品或服务中所获得的收入中所占的份额。

 

  1. 合资企业本身可以不需要单独的会计记录,也可以不为合资企业编制财务报表。然而,合营者可以准备管理账目,以便评估合营企业的业绩。

 

以共同控制资产形式参与业务合作合同

 

  1. 一些合资企业涉及合营者对一项或多项资产的共同控制,通常是共同所有权,该一项或多项资产是为合资企业出资或收购的,并且专门用于合资企业的目的。资产用于为风险投资者获取利益。每个合营者都可以分享资产的产出,并按约定份额承担所产生的费用。

 

  1. 这些合资企业不涉及设立新实体。合营者通过其在共同控制资产中的份额来控制其未来经济利益的份额。

 

  1. 石油、天然气和矿物开采行业的许多活动涉及共同控制的资产;例如,多家石油生产公司可能共同控制和运营一条石油管道。每个合资者都使用管道运输自己的产品,作为回报,他们承担约定比例的管道运营费用。共同控制资产的另一个例子是两个企业共同控制一项财产,各自承担所收到的租金并承担费用的一部分。

 

  1. 合营者应在其单独财务报表中确认其在共同控制资产中的权益:
    1. 其在共同控制资产中的份额,根据资产的性质分类;
    2. 其所产生的任何责任;
    3. 其与其他合营者共同承担的与合资企业有关的任何负债的份额;
    4. 出售或使用其在合资企业产出中所占份额的任何收入,以及其在合资企业产生的任何费用中所占的份额;和
    5. 因其在合资企业中的权益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1. 对于其在共同控制资产中的权益,各合营者在其单独的财务报表中确认:
    1. 其在共同控制资产中的份额,根据资产的性质而不是作为投资进行分类。例如,共同控制的石油管道的份额被归类为财产、厂房和设备;
    2. 其产生的任何负债,例如为其资产份额融资而产生的负债;
    3. 其与其他合营者共同承担的与合资企业有关的任何负债的份额;
    4. 出售或使用其在合资企业产出中所占份额的任何收入,以及其在合资企业产生的任何费用中所占的份额;和
    5. 因其在合资企业中的权益而发生的任何费用,例如与合营者的资产权益融资和出售其产出份额相关的费用。

 

  1. 共同控制资产的处理反映了合资企业的实质和经济现实,通常还反映了其法律形式。合营企业本身的单独会计记录可以仅限于合营各方共同发生并最终由合营各方按约定份额承担的费用。尽管合营者可以编制管理账目以便评估合资企业的业绩,但不得为合资企业编制管理账目和财务报表。

 

合营合同参与设立共同控制实体的情况

 

  1. 共同控制实体是指设立一个新实体且各合营者均拥有权益的合营企业。该实体的经营方式与其他企业相同,但合营者之间的合同安排确立了对该实体经济活动的共同控制。

 

  1. 共同控制实体控制合营企业的资产、承担负债和费用并赚取收入。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并为合资企业活动筹集资金。每个合营者都有权分享共同控制实体的成果,尽管一些共同控制实体也涉及分享合资企业的产出。

 

  1. 共同控制实体的一个常见例子是

 

  1. 当两个境内企业通过将相关资产和负债转移到共同控制实体来合并其在特定业务领域的活动时。

 

  1. 当企业与该国的机构联合在外国开展业务时,通过建立一个由企业和该机构共同控制的单独实体来开展业务。

 

  1. 当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由这些企业共同控制的单独实体与境内企业联合开展业务时。

 

  1. 许多共同控制实体在实质上与被称为共同控制业务或共同控制资产的合资企业类似。例如,合营者可能出于其他原因将共同控制的资产(例如石油管道)转让给共同控制的实体。同样,合营者可以向将共同经营的共同控制实体资产出资。一些共同控制业务还涉及建立共同控制实体来处理活动的特定方面,例如产品的设计、营销、分销或售后服务。

 

  1. 共同控制实体按照与其他企业相同的方式按照适当的现行会计法保存自己的会计记录。

 

  1. 每个合营者通常向共同控制实体贡献现金或其他资源。这些出资包含在合营者的会计记录中,并在其单独的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对共同控制实体的投资。

 

风险投资人的单独财务报表

 

  1. 合营者应当按照成本法在其单独的财务报表中编制和披露其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

 

风险投资家的合并财务报表

 

  1. 合营者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采用权益法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报告其在共同控制实体中的权益。

 

  1. 合营者应当自不再对合营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者解除对合营企业重大影响之日起停止采用权益法核算。

 

权益法的例外情况:

 

  1. 合营者应当按照成本法核算下列权益:
  1. 收购并持有共同控制实体的权益,其专门是为了在不久的将来(通常为 12 个月)进行后续处置;和
  2. 在共同控制实体中的权益,该实体在严格的长期限制下运营,严重损害了其向合营者转移资金的能力。

 

  1. 当取得并持有共同控制实体的权益且专门为了在十二个月内处置该权益时,采用权益法是不恰当的。当共同控制实体在严格的长期限制下运营,严重损害其向合营者转移资金的能力时,这种做法也是不合适的。

 

  1. 自共同控制实体成为合营者的子公司之日起,合营者根据VAS 25《合并财务报表和子公司投资会计》对其权益进行会计处理。

 

合资企业与合资企业之间的交易

 

  1. 当合营者向合资企业出资或出售资产时,交易收益或损失的任何部分的确认应反映交易的实质。

 

合营者转移了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的,仅确认损益中归属于其他合营者权益的部分。

 

当出资能够证明流动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少时,合营者应当全额确认损失

 

  1. 当合营者向合营企业出售资产时,交易收益或损失的任何部分的确认应反映交易的实质。

 

如果合营者转让了所有权报酬,且资产由合营企业保留而未出售给独立第三方,则合营者应仅确认损益中归属于其他合营者权益的部分。

 

合营企业将资产出售给独立第三方的,合营方有权确认向合营企业出售资产所产生的实际损益部分。

 

当出售有证据表明流动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少时,合营者应当全额确认损失。

 

 

  1. 当合营者从合营企业购买资产时,交易收益或损失的任何部分的确认应反映交易的实质。

 

合营者在将资产转售给独立方之前不应确认其在合营企业交易中的利润份额。

 

当合营者将资产出售给独立第三方时,合营者有权确认归属于其在合营企业权益的实际收益部分。

 

合营者应按照与利润相同的方式确认其在这些交易中产生的损失的份额,但当损失代表流动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少时,应立即确认损失。

 

在投资者的财务报表中报告合资企业的权益

  1. 不具有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按照VAS《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报告其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或者,如果其对合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则应按照VAS的规定报告其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07、联营公司投资会计

 

披露

 

  1. 除非损失的可能性极小,否则合营者应披露以下或有负债的总额,并与其他或有事项的金额分开:
    1. 合营者因其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以及其在与其他合营者共同发生的每项或有事项中的份额而产生的任何或有负债;
    2. 其在合资企业本身或有负债中所占的份额;和
    3. 由于合营者对合营企业其他合营者的负债承担或有责任而产生的或有负债。
      1. 合营者应将其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与其他承诺分开披露以下承诺的总额:
  1. 合营者与其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有关的任何资本承诺以及其在与其他合营者共同发生的资本承诺中所占的份额;和
  2. 其在合资企业本身的资本承诺中所占的份额

 

  1. 合营者应披露在共同控制实体中持有的重要合营企业权益的清单和描述。

 

  1. 因没有子公司而未发布合并财务报表的合营者应披露第 35、36 和 37 段中规定的信息。

 

  1. 由于没有子公司而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合营者应提供与拥有子公司的合营者相同的有关其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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