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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 78/2014/TT-BTC 号通知

财务
--------

编号:78/2014/TT-BTC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自由-幸福
----------------

河内,2014 年 6 月 18 日

 

通函

政府 2013 年 12 月 26 日第 218/2013/ND-CP 号法令实施指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指南

 

根据2008年6月3日第14/2008/QH12号企业所得税法; 2013年6月19日第32/2013/QH13号《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法;

根据2013年12月26日第218/2013/ND-CP号政府法令,详细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法》的若干条款以及《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法;

根据2008年11月27日第118/2008/ND-CP号政府法令,规范财政部的职能、任务、权力和组织结构;

应税务总局局长要求,财政部长对企业所得税实施指导如下:

 

 

第一章

一般规则

 

第一条 范围

本通知指导政府 2013 年 12 月 26 日第 218/2013/ND-CP 号法令的实施,该法令详细介绍了《企业所得税法》的若干条款以及对该法若干条款的修改和补充。关于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纳税人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指生产、经营货物和劳务并取得应税所得的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包括:

a) 企业按照《企业法》、《投资法》、《信用机构法》、《保险业法》、《证券法》、《石油法》、《商法》等文件的规定设立和经营,其他法律规定的形式如下: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伙伴关系;私人企业;律师事务所、私人公证处;商务合作合同双方;石油产品分销合同各方、石油合资企业、联合经营公司。

b) 生产、交易货物和服务并取得各领域应税收入的公共和非公共服务单位。

c) 该组织根据合作社法成立和运作。

d) 根据外国法律设立并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

外国企业常设机构是指外国企业在越南境内进行部分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机构,包括:

- 越南境内的分公司、行政办公室、工厂、车间、运输工具、矿山、油气田或其他自然资源开采地点;

- 建筑工地、建筑、安装和装配项目;

- 服务提供商,包括通过员工或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的咨询服务;

- 国外业务代理;

- 越南代表人:有权以外国企业名义签订合同的代表人或无权以外国企业名义签订合同但经常在越南交货或提供服务的代表人。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常设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按照该协定的规定。

e) 除本条第 1 款 a、b、c、d 点所述以外的组织,从事货物或服务的生产和贸易活动,并有应纳税所得额。

2.未根据投资法、企业法在越南开展业务或在越南产生收入的外国组织根据财政部的单独指示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组织如有资本转移活动,必须按照本通知第四章第十四条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章

税款计算方法及依据

 

第三条 税额计算方法

1、纳税期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按下式计算:

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科技经费拨款(如有))

X

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在越南境外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或类似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款的,可以扣除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但不得超过按照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2、纳税期限按照公历年度确定。企业采用与公历年度不同会计年度的,按照适用会计年度确定纳税期限。新设立企业的起始纳税期限和企业转业、转换所有制、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的企业的最后纳税期限,按照法律规定的会计期间确定。关于会计。

3.如果是新成立企业自商业登记证或投资证书颁发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期,以及转换其业务类型的企业当年的最后一个纳税期商业、所有权转换、合并、合并、分立、分立、解散、破产,期限短于03个月的,计入下一年度(新设企业)或上一年度(转换业态、转换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纳税期限。 、合并、合并、分立、分立、解散、破产)形成企业所得税期。第一年企业所得税期间或最后一年企业所得税期间不得超过15个月。

4.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转换(包括历年转会计年度或转会计年度)的,转换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期限不超过12个月。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变更纳税期限的,可以选择:在转换纳税期限当年享受优惠或按转换当年未享受优惠的税率纳税。纳税期并享受下一年度的税收优惠。

例1:企业A(DN A)2013年企业所得税期间适用公历年度,2014年初选择转换为本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转换当年(2014财年)的纳税期限从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4年3月31日(3个月),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2014财年)从4月1日起计算, 2014年至2015年3月31日。

例2:与上述情况相同,但企业A享有企业所得税优惠(2年免税,接下来4年减免企业所得税50%),2012年开始享受免税,企业A将享受以下税收优惠(2012年、2013年免税;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减税50%)。

企业选择在2014过渡年度纳税期内减按50%纳税的,自2014财年起连续3个纳税年度减按50%的企业所得税(2014财年1月1日起) ,2014年)至2016财年结束。

企业选择不享受2014年转换年纳税期50%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2014年转换年纳税期按不享受优惠的税率申报纳税),企业50%企业所得税2014财年(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至2017财年末所得税减免。

5.根据越南法律规定设立和经营的企业以外的非商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直接法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货物贸易活动,对于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劳务,这些单位可以确定收入但不能确定经营活动的成本和收入的,应当按照销售商品和劳务收入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如下:

+ 服务(包括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5%。

特别是教育、医疗和表演艺术活动:2%。

+ 对于商品交易:1%。

+ 对于其他活动:2%。

例3:公共服务单位A有房屋租赁活动,一(01)年的房屋租赁收入为1亿越南盾,该单位无法确定房屋租赁活动的成本和收入 如上所述,该单位选择申报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商品和服务销售收入的百分比计算,如下:

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 100,000,000 越南盾 x 5% = 5,000,000 越南盾。

6、有外币收入、费用和其他收入的企业,必须按照越南国家银行公布收入、费用和其他收入时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平均汇率将外币兑换成越南盾。外币产生,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对于与越南盾没有汇率的外币,必须通过与越南盾有汇率的外币进行兑换。

第四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以前年度结转免税收入和损失后的金额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公式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

=

所得税

-

收入免税

+

损失按规定结转

2、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期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货物生产、贸易所得、劳务所得和其他所得。

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所得税

=

收入

-

费用可扣除

+

其他的收入

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收入等于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收入减去可扣除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成本。生产经营活动较多、适用不同税率的企业,必须分别计算各项活动的收入乘以相应的税率。

转让房地产活动、转让投资项目、转让参与投资项目的权利、转让矿产勘查、开采、加工权的所得,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专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2%(自2016年1月1日起,税率为20%),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除外)。租赁购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本通知第二十条第二款d点规定的10%)。

企业在纳税期内发生转让房地产、转让投资项目、转让参与实施投资项目的权利(矿产勘查、开采项目除外)的活动,如果发生亏损,则该亏损冲减利润。生产经营活动(含本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其他收入)。

对于2013年及以前的房地产转让活动、投资项目转让、投资项目参与权转让(矿产勘查、开采项目除外)发生的损失,企业必须在损失转移期间转入房地产转让活动收入,投资项目转让、参与投资项目实施权的转让如果转让未完成,则可以从2014年起在生产经营收入(包括其他收入)中转入。

企业办理企业解散手续,作出解散决定后,如有转让房地产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的,转让房地产所得(利润)(如有) )在房地产转让活动发生的纳税期间冲减生产经营活动损失(包括按规定结转以前年度损失)。

第五条 收入

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按下式确定: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是指销售商品、加工费和提供服务的费用的全部收入,包括企业应得的补贴、附加费和附加费,无论这些钱是否已经赚到。已被收集。

a) 采用扣除方式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税。

例4:A企业为按税前扣除方式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发票包括以下指标:

售价:100,000 越南盾。

增值税 (10%):10,000 越南盾。

付款价格:110,000 越南盾。

计算应税收入的收入为100,000越南盾。

b) 采用直接法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增值额为含增值税的收入。

例5:B企业是采用增值税直接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销售发票仅记录销售价格110,000越南盾(价格含增值税)。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为 110,000 越南盾。

c)企业有客户预缴多年的服务业务活动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按照预缴的年限进行分配或者按照预缴收入的时间确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期间,优惠税额按照预缴年限应缴企业所得税总额除以(:)除以预缴年限确定。预付款。

2.确定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确定如下:

a) 对于货物销售活动,是指货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给买方的时间。

b) 对于服务提供活动,是指完成向买方提供服务的时间或开具服务提供发票的时间。

提供服务发票的开具时间早于服务完成时间的,按照提供服务发票的开具时间计算确定应税收入的时间。

c) 对于航空运输活动,是指完成向买方提供运输服务的时间。

d)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3.某些情况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按下式确定:

a) 以分期或延期付款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的,销售商品和服务的收入一次性支付,不包括分期利息和延期利息。

b) 用于交换的商品和服务;内部消耗(不包括用于企业继续生产经营过程的商品和服务)按照市场上同类或者同等类型的产品、商品和服务的销售价格确定;内部消耗。

c) 对于货物加工活动,加工活动的收入包括工资、燃料、动力、辅助材料的成本以及为货物加工服务的其他费用。

d) 单位向代理人交付、委托收货、按代理合同委托、以适当价格委托销售收取佣金的货物,按下列规定确定:

- 企业向代理商(包括多级营销代理商)交付货物,保证金为销售货物的总金额。

——接受代理或委托的企业按照代理或寄售企业规定的价格销售货物,即根据代理或寄售合同收取的佣金。

e) 对于资产租赁活动,为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每期支付的金额。承租人连续多年预缴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按照预缴的年限进行分配,或者按照一次性预缴的收入确定。

企业根据会计制度的实施情况、实际发票、单据以及确定成本的情况,可以选择下列两种确定收入的方法之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每年的房产租金金额是由 (=) 预付款金额除以 (:) 预付款年数确定的。

- 是指提前支付的年数内的全部房产租金金额。

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选择收入确定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以承租人长年预付的全部租金金额,确定企业的纳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按预缴年数的企业所得税总额除以(:)承租人预缴年数。

g) 对于高尔夫球场经营活动,纳税期内销售会员卡、高尔夫球门票和其他收入的收入按下列规定确定:

- 对于日常门票和高尔夫球卡销售,作为确定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基础的高尔夫球场业务收入是指纳税期内产生的门票销售、高尔夫球卡销售和其他收入。

——对于多年销售门票、预付费会员卡的形式,每年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定依据为售卡及其他收入除以实际收取的数量。信用卡使用年限或按一次性支付收入确定。

h) 对于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的信贷活动,是指纳税期内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应收融资租赁收入,按照现行信贷机构财务机制规定核算收入。外国银行分行。

i) 对于运输活动,是指纳税期内运输旅客、货物和行李所产生的全部收入。

k) 对于电力和清洁水供应活动,为增值税发票上记录的电力和清洁水供应量。确定收入以计算应税收入的时间是确认电表读数并记录在电费和清洁水费账单上的日期。

示例 6:电费单记录 12 月 5 日至 1 月 5 日的电表读数。该发票的收入是在一月份计算的。

l) 对于保险业务,计算应税收入的收入是指提供保险服务和其他商品和服务所赚取的全部收入,包括不征收增值税的附加费和附加费,包括:

- 保险业务活动收入:

对于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活动,为应收原保险费的金额;收取再保险费用;收取再保险佣金;收取保单管理费;对定损、理赔、要求第三方报销、办理100%赔偿货物(独立核算的同一保险企业内各成员企业部门之间的查验除外)等代理服务收取费用,减少收入等。如:保险费退款;减少保险费;再保险费用退还;降低再保险费用;再保险佣金的报销;减少再保险佣金。

保险企业参与共保的,计算各方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为按照共保比例分配给各方的原保险费收入,不含增值税增量。

对于约定按期给付的保险合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为每期发生的应收金额。

关联企业之间或附属会计企业与保险企业总部之间进行征收业务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不包括代保险公司征收的收入。

- 保险经纪业务收入:扣除保险经纪佣金、减退保险经纪佣金后的保险经纪佣金收入。

m) 对于建筑安装活动,为工程价值、建筑物品价值或验收的建筑安装工程量的价值。

- 如果建筑和安装包括原材料、机械和设备,则建筑和安装活动的金额包括原材料、机械和设备的价值。

- 对于不含原材料、机械和设备的建筑和安装活动,建筑和安装活动的金额不包括原材料、机械和设备的价值。

n) 对于以商业合作合同形式进行的商业活动:

- 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的各方将经营成果除以销售商品和劳务的收入时,应税收入为各方根据合同划分的收入。

- 合作经营合同当事人按产品划分经营成果的,应税收入为合作各方按照合同划分的产品收入。

- 如果参与商业合作合同的各方将经营成果除以企业所得税前利润,则确定税前收入的收入为合同项下销售商品和服务的金额。商业合作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指定一名代表,负责开具发票、记录收入和费用,并确定参与商业合作协议的各方之间的企业所得税前利润的分配。合作经营合同各方必须按照现行规定履行各自的企业所得税义务。

- 如果参与商业合作合同的各方将经营成果除以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则确定应税收入的收入是合同项下的商品和服务的销售金额。合作经营合同的各方必须指定一名代表,负责开具发票、记录收入、费用以及代表合作合同的其余各方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o) 对于有奖游戏业务活动(赌场、有奖电子游戏、博彩业务),是指该活动收取的金额(包括特别消费税)减去为客人支付的奖金金额。

p) 对于证券业务活动,是指经纪服务、证券自营交易、证券承销、投资组合管理、财务咨询和证券投资、股票管理、基金凭证发行、市场组织服务等收入。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证券服务。

q) 对于衍生金融服务,是指在纳税期内提供衍生金融服务所收取的金额。

第六条 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和不可扣除的费用

一、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可扣除的费用外,企业完全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扣除:

a)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

b) 费用按照法律规定有足够的合法发票和文件。

c) 对于每次购买价值2000万越南盾或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含增值税)有发票的支出,付款时必须提供非现金支付文件。

非现金支付单据符合增值税法律文件的规定。

如果一次性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在发票上记录在2000万越南盾或以上,但在记录费用时,企业尚未付款且没有非现金付款文件,则企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可扣除费用。如果企业在支付时没有非现金支付凭证,则企业必须按照没有非现金支付凭证的商品和服务价值申报并调整成本。税务机关及职能机构决定对该费用发生期间进行检查)。

本通知施行前以现金支付的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发票,无需按照本条规定调整。

例7:2014年8月,A企业采购的货物有发票,发票金额为3000万越南盾,但尚未付款。 2014年纳税期间,A公司在计算该商品的购买价款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了可扣除的费用。 2015年,A公司以现金支付了购买这些商品的费用,因此A公司必须在纳税期间(2015年纳税期间)申报并调整商品和服务价值的成本。

2.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费用包括:

2.1.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费用。

企业因自然灾害、疫情、火灾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损失价值未得到补偿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可扣除费用,具体如下:

企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明确因自然灾害、疫情、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总额。

因自然灾害、疫情、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予赔偿的损失价值,按照损失总额减去保险公司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按照规定应当赔偿的价值确定。法律。

a) 因自然灾害、流行病、火灾而损失的财产和货物的文件包含在可扣除费用中,具体如下:

- 企业向直属税务机关发送的因自然灾害、流行病、火灾造成资产、货物损失的说明文件。

- 企业准备的损失资产和货物价值的清单记录。

损失资产和物品价值的盘点记录必须明确损失资产和物品的价值、损失原因以及组织和个人对损失的责任;可收回资产和货物的类型、数量、价值(如有);进出口受损货物清单,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确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 期间发生自然灾害、流行病和火灾的公社、区、镇人民委员会、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和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的书面确认 发生自然灾害、流行病和火灾。

- 保险机构接受的损坏赔偿文件(如有)。

- 明确必须赔偿的组织和个人责任的文件(如有)。

b) 因保质期损坏或因自然生化过程变化而损坏而未得到补偿的货物,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可扣除费用。

因过期而损坏或因自然生化过程变化而损坏的货物文件包含在可扣除费用中,具体如下:

- 企业向直接管理其的税务机关提交的文件,说明因过期或自然生化过程变化而损坏的货物。

- 企业编制的损坏货物价值清单记录。

损坏货物价值的盘点记录必须清楚标明损坏货物的价值和损坏原因;可收回货物的种类、数量、价值(如有),并附有受损货物进出口清单,并由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确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 保险机构接受的损坏赔偿文件(如有)。

- 明确必须赔偿的组织和个人责任的文件(如有)。

c)企业因自然灾害、疫情、火灾等原因造成资产、货物损失的,向直属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因保质期损坏或因自然生化过程变化而损坏的货物,最迟在按照资产发生当年的规定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和终结文件时不能得到赔偿。 产品和货物丢失或丢失。损坏的。其他文件(包括丢失、损坏的资产和货物价值的清点记录;乡(区)人民委员会、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的书面确认;保险机构接受的赔偿文件企业保存并按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赔偿责任的文件(如有)及其他文件。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a) 不用于生产经营商品和服务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

特别是为在企业工作的员工提供服务的固定资产,例如:中班汽车旅馆、中班自助餐厅、更衣室、卫生间、医疗室或医疗检查和治疗站、培训设施、职业培训以及设备和家具。安装在中班休息室、中班食堂、更衣室、卫生间、医疗检查和治疗室或医疗站的固定资产;清洁水箱、停车场、员工班车和员工直接住房均计提折旧,并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可扣除费用。

b) 无企业所有权证明文件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融资租赁购买的固定资产除外)。

c) 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未按照现行固定资产管理会计制度在企业会计账簿中进行管理、监控和核算。

d) 折旧超过财政部现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折旧规定的。

企业在进行折旧之前,应当向直接管理其的税务机关通报其选择采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例如,告知选择实行直线法折旧……)。 。企业每年按照财政部现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包括加速折旧的情况(符合条件的)。

根据财政部现行管理规定,允许经济效益较高的企业快速折旧,但不得超过按年限平均法确定的折旧率的两倍,以快速创新技术。固定资产的使用和折旧。企业在进行加速折旧时,必须保证业务盈利。

作为资本投入的固定资产,以及因分立、合并、合并或者类型转换而转让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重新评估的,接收这些固定资产的企业可以按照重新评估的费用计算折旧费用。评价原价。对于不符合出资固定资产条件的其他类型资产,分立、分立、合并、合并、转换时转让,并按规定对这些资产进行重新评估的,企业接收该资产计入费用或逐步计入费用。按重新评估价格分配至可扣除费用。

自制固定资产,按形成该资产的生产成本总额,计提折旧并计入可扣除费用的固定资产原价。

对于不符合规定确定为固定资产条件的工具、仪器、流通包装等资产,将购置上述资产的成本逐步分摊至当期生产经营活动费用。不超过3年。

e) 9座及以下客车原价超过16亿越南盾/辆对应的折旧(专门从事客运、旅游和酒店业务的汽车除外);不用于运输货物、旅客或游客业务的民用飞机和游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

专门从事客运、旅游和酒店业务的9座或以下客车是指以商业登记证或登记证上的业务名称登记的以下行业之一的汽车:客运、旅游、酒店业务。交通运输、客运、旅游、旅馆等法律文件规定的许可经营业务。

不以运输货物、旅客、旅游者为经营目的的民用飞机、游艇,是企业登记并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民用飞机、游艇,但在企业的商业登记证或者商业登记证上,不属于该企业的业务在货运、客运或旅游领域注册。

企业转让或清算9座及以下客车的,车辆的剩余价值按购置固定资产的实际原价减去(-)已计入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后的金额确定。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截至车辆转让或清算时的合理费用。

例8:A公司原价60亿越盾购买了一辆9座以下的汽车,公司对其折旧1年后进行清算。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折旧金额为10亿越南盾(根据固定资产折旧文件,折旧期限为6年)。根据税收政策计入可扣除费用的折旧金额为16亿越南盾/6年=2.67亿越南盾。 A 公司以 50 亿越南盾的价格清算并出售汽车。

车辆清算收入=50亿-(60亿-10亿)=0

g)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折旧。

h) 生产经营及其他用途的土地上的工程折旧,不计入与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未利用面积相对应的土地上的工程价值的可扣除费用。

企业在土地上拥有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办公总部、工厂、商店等建筑物的,企业按照正确的折旧率和固定资产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折旧并计入可扣除费用。符合下列条件的,按财政部现行规定使用期限:

- 具有企业名义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为企业所有的)或企业与拥有土地的单位、个人及企业代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或借款合同。企业必须对合同的准确性负责(如果是租赁或借用土地)。

- 已交付建筑工程量的付款发票,附有建筑合同、合同清算和建筑工程价值结算,并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和税号。

- 土地工程按照现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监控和核算。

(一)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正在用于生产经营,但因季节性生产而必须暂时停止,期限不足九个月的;因修理、搬迁、定期维护等原因而暂时停止使用的,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且固定资产继续投入生产经营活动期间,企业有权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在暂停期间的折旧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可扣除的费用。

企业必须保留并在税务机关要求时提供完整的暂时停止固定资产的记录和理由。

k) 长期土地使用权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计提折旧,不计入可扣除费用;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具有完整发票、证明文件并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并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将依法逐步分配到可扣除费用的期限。使用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含停业修缮、新建投资的情况)。

企业购置附属于长期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等有形固定资产的,应当单独核算土地使用权价值,计入无形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有形固定资产,原价为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加上(+)与该有形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直接相关的费用。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房地产(资产)购买合同载明的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但不得低于省人民委员会公布的土地价格表中的地价或城市在资产购买时进行集中监管。企业购买附有长期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等有形固定资产且不能分离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按照人民委员会制定的价格确定使用权价值。省或直辖市的委员会在购买房产时规定。

2.3.原材料、材料、燃料、能源和物品的支出超过合理消费水平。

企业自行制定和管理生产经营中原材料、燃料、能源和物资的消耗标准。本标准于年初或产品生产期初制定,并保存在企业。

国家规定消耗量标准的原材料、燃料、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耗标准。

2.4.企业采购商品和服务的费用(无发票的,可按本通知所附表01/TNDN编制采购商品和服务采购清单),但卖方不需编制随附的付款单据。以及以下情况下的服务提供商:

- 购买生产者、渔民直接销售的农产品、海产品、水产养殖产品;

- 购买非直接经营的工艺品生产商的黄麻、灯芯草、竹子、树叶、藤条、稻草、椰子壳、椰子头骨或从农产品中回收的材料制成的手工制品,售罄;

- 从家庭和个人那里购买土壤、石头、沙子和砾石进行直接销售;

- 从直接收集废料的人那里购买废料;

- 购买电器、资产和服务供不从事商业活动的家庭和个人直接销售;

- 从收入水平低于增值税收入起征点(1亿越南盾/年)的家庭和个体企业(不包括上述情况)购买商品和服务。

采购商品和服务清单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署,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企业购买商品和服务,可以编制上述可扣除费用清单,无需提供非现金支付凭证。清单内商品或者服务的购买价格高于购买时市场价格的,税务机关按照市场上购买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时的市场价格确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重新计算价格以重新计算可扣除费用。

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职工支付工资、工资、奖金:

(一)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企业职工当期已计入生产经营费用但未实际支付或者无支付凭证的工资、工资和其他应付款。

b) 下列文件之一未规定资格和福利水平的员工的工资和奖金: 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协议;公司、企业和团体的财务法规;奖金规定由董事长、总经理、董事根据公司及公司财务制度规定。

- 企业与外籍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外国人子女在越南学习从学前班到高中的学费由企业支付,该费用属于工资性质,不属于工资性质。违反工资薪金法律规定,并按规定提供完整发票和资料的,在确定企业所得税时可扣除的费用。

- 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向员工支付的住房费用的,该支付属于工资性质,不违反工资、工资法的规定。并按规定提供完整的发票、资料,在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入可扣除的费用。

(三)已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津贴,但截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实际年度税款尚未支出的,企业已设立储备金补充工资的除外。下一年的。年度准备金水平由企业决定,但不得超过已落实工资基金的17%。

实际工资基金是指截至按规定报送结算资料截止日止该结算年度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当年提取的上一年度工资准备金费用的金额)。的税务结算)。

工资规定的设立必须保证设立后企业不发生亏损,如果企业发生亏损,则不能全额扣除17%。

企业上一年度已提取工资准备金,但自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6个月后,企业未使用或者未充分使用工资准备金的,企业必须计算成本削减额。明年的。

例9:A企业在提交2014年度税务决算文件时,已拨出100亿越南盾的工资储备金,至2015年6月30日(企业适用正年度纳税期),A企业刚刚支出。 2014年从工资储备金中提取70亿越南盾,那么A企业必须计算明年(2015年)的工资成本减少30亿越南盾(100亿-70亿)。在编制2015年度结算文件时,A企业如需计提的,将继续按规定计提工资储备金。

d) 私营企业主、个体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所有)所有者的工资薪金;支付给创始人、董事会成员以及不直接参与生产经营管理的董事会成员的报酬。

2.6。没有发票或文件的工人的实物服装费用;员工的现金和实物服装成本超过五(五)百万越南盾/人/年。

如果企业为员工花费金钱和实物,在确定应税收入时计入可扣除费用的支出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五(五)百万越南盾/人/年。

对于具体业务部门,这些费用按照财政部的具体规定执行。

2.7.企业对倡议和改进奖励的支付没有具体规定,也没有设立倡议和改进验收委员会的,对倡议和改进奖励的支付。

2.8.休假旅行津贴支出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对公务员和国家雇员的指导,雇员国内外出差的津贴超过规定水平的02倍。

职工因公出差发生的差旅费、住宿租金,按照规定持有合法发票和资料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扣除费用。企业为职工提供差旅费、住宿费的,按照财政部公务员、公职人员水费的规定,作为差旅费、住宿费计入扣除费用。

企业通过电子商务网站为员工因公出差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购买机票的,计算扣除费用的依据为电子机票、登机牌和非有效证件。企业与个人参与运输旅程的现金支付文件。企业无法收回员工登机牌的,计算扣除费用的依据为电子机票、出差转乘单据以及参与交通行程的企业非现金支付单据。

2.9.下列费用可以扣除,但如果花在错误的对象、错误的目的或支出水平超过规定的情况下。

a) 女性员工可计入扣除费用的额外费用包括:

- 如果原来的工作不再适合,必须根据企业的发展计划转换到其他工作,则女工的职业再培训费用。

该费用包括:学费(如有)+工资差额(学生100%保证工资)。

- 幼儿园和企业举办、管理的幼儿园任教教师的工资和津贴费用(如有)。

- 年内为女职工组织职业病、慢性病、妇科病等额外健康检查的费用。

- 女职工第一次或第二次生育后的补偿费用。

——女职工产后、哺乳后因客观原因未休假而留在企业工作的,按现行规定支付加班费;即使是按产品发放工资的情况下,女员工仍按规定工作期间不请假。

b) 少数民族可扣除费用的额外费用包括:学费(如有)加工资差额(学生100%工资保证);国家未按照规定制度给予少数民族住房、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补助的,给予少数民族住房、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补助资金。

2.10.超过规定标准扣除职工强制保险基金的;向职工缴纳工会经费超过规定限额的扣除部分。

2.11.超过 100 万越南盾/月/人的费用用于: 自愿退休基金、社会保障基金、购买自愿退休保险和员工人寿保险的扣除。

自愿缴纳养老基金、社会保障基金、购买自愿养老保险、职工人寿保险等费用,除不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外,还应计入扣除费用。这一点也必须具体记录。以下文件之一: 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协议;公司、企业和团体的财务法规;奖金规定由董事长、总经理、董事根据公司及公司财务制度规定。

企业必须先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履行强制保险义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再纳入自愿保险费用扣除。企业未完全履行职工强制保险义务的(含欠缴强制保险金的情况),不得列入上述自愿性项目费用。

2.12.向雇员支付失业救济金不符合现行规定。

2.13.贡献成本构成了上级管理成本的一个来源。

2.14.本会(依法设立的协会)经费支出超过本会规定水平的。

2.15。承租生产、经营场地的业主、个人直接与供电、供水单位签订的水电合同,无充足证明材料,缴纳电费、水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a) 企业租用生产经营场地,直接向供电、供水单位缴纳电费、水费,且未附声明(按随本通知下发的02/TNDN表)并附下列文件的:水费单和生产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b) 企业租用生产经营场所并向经营场所业主缴纳电费、水费,且未附声明(按本通知下发的02/TNDN表)的,需附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生产经营场所出租人按照生产经营场所的实际用电量、用水量和生产经营场所租赁合同规定。

2.16。固定资产租赁费用中超出承租人预缴年限分摊水平的部分。

例10:企业A租赁固定资产4年,租金金额4亿越南盾,一次性付款。固定资产租赁费用计入年度费用1亿越南盾。如果年度固定资产租赁费用超过1亿越南盾,超过1亿越南盾的部分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计入合理费用。

租赁合同约定在租赁期内由承租人负责修理的租赁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允许将租赁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计入成本或逐步分摊至成本。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如果企业有购置非固定资产的费用:购买和使用技术文件、专利、技术转让许可证、商标、商业优势、品牌使用权的费用……这些费用逐渐分配到营业费用,但不超过3年。

企业投入的资本等于经营优势价值或品牌使用权价值的,在确定资本时,经营优势价值和品牌使用权价值作为资本的,不计入可扣除费用。所得税。

2.17。非信贷机构或经济组织主体的生产经营贷款支付利息的成本超过贷款时越南国家银行公布的基本利率的150%。

2.18。根据企业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支付剩余注册资本(私营企业为投资资本)对应的贷款利息,包括企业已投入生产经营的情况。贷款利息支出计入资产价值和投资项目价值。

2.19。未按照财政部关于设立准备金的指示扣除、设立和使用准备金:存货贬值准备金、金融投资损失准备金、呆账准备金、索赔、产品保修准备金、货物、建筑工程和专业人员评估企业和提供独立审计服务的企业的风险准备金。

2.20.按期限或周期计提但在期限或周期结束时尚未支出或根本未支出的费用。

应计项目包括:固定资产周期性大修项目的应计项目、已计算收入但仍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活动的应项目项目(包括企业多年从事房产租赁活动和服务经营活动但预收款项的情况)客户并已完全计入收款当年的收入)和其他应计费用。

企业发生生产经营活动已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但尚未发生全部费用的,在确定所得科目时,可以在企业相应的可扣除费用中预先扣除规定的费用。到企业所得税。合同结束时,企业必须根据实际产生的合法发票和文件计算确定实际成本的准确金额,以调整增加的成本(如果实际发生的成本大于预付款)。扣除的金额)或在合同结束时的纳税期限内减少成本(如果实际发生的成本小于预扣除的金额)。

对周期性修理的固定资产,允许企业将预计修理费用预扣在年度费用中。如果实际修理费用大于预计累计金额,企业可以将差额计入可扣除费用。

2.21。超过可扣除费用总额15%的支出,包括:广告、营销、促销费用、经纪佣金;接待、仪式和会议费用;营销支持费用、成本支持费用;向客户支付、赠送或赠送商品和服务。

可扣除费用总额不包括本条规定的控制费用;对于商业活动,可扣除费用总额不包括所售商品的购买价款。对于进口货物,所售货物的进价包含进口税、特别消费税、环境保护税(如有)。彩票、有奖电子游戏、博彩、赌场等特定经营活动,可扣除费用总额不包括奖金支付费用。

上述受控广告、营销、促销和经纪佣金费用不包括:

- 根据保险业务法规定的保险佣金;向以适当价格销售商品和服务的代理商支付的佣金。

- 支付给多层次营销业务经销商的佣金。单位接受佣金的,应当申报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接受佣金的,应当在支付收入前扣除个人所得税。

- 国内或国际发生的费用(如有),例如: 市场研究费用:探索、调查、访谈、收集、分析和评估信息;开发成本和市场研究支持;聘请顾问进行研究、开发和市场研究支持的费用;展示、介绍产品和举办展销会、展览会的费用:开设房间、展位展示、介绍产品的费用;展示和介绍产品的空间租赁费用;支持产品展示和介绍的材料和工具成本;展示和介绍的产品的运输费用。

2.22.期末重新评估外币货币性项目产生的汇率差额损失包括年末余额重新评估产生的汇率差额:现金、存款、转移资金、源自境内的应收债务外币(由于在纳税期末重新评估外币应付债务而产生的汇率差异损失除外)。

新设立企业为形成尚未投产的固定资产而进行的建设投资阶段,支付外币货币性项目以履行建设投资时产生的汇兑差额,以及重新评估计价负债时产生的汇兑差额会计年度末的外币资产分别累计并分别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竣工并投入使用时,建设投资阶段产生的汇率差额(补偿增减差额后)逐步分摊至财务收入或财务成本,分摊时间自该资产竣工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项目投入运营的时间。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包括为形成固定资产而进行的建设投资,发生的外币交易发生的汇率差额,计入会计年度的财务收入或财务费用。

对于当期产生的应收债务和外币贷款,计入可扣除费用的汇率差异为应收账款或收回贷款时的汇率与应收账款或初始贷款时的汇率之间的差额。贷款已记录。

2.23。资助本点a项中指定的错误科目的教育费用或没有证明以下b项中提到的资助的文件:

a) 教育经费包括: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对国民教育系统内的公立、民办、私立学校提供的经费,但该经费不以出资、入股等方式提供;赞助服务于教学、学习和学校活动的设施;赞助学校定期活动; 《教育法》规定,为普通教育机构、职业教育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提供奖学金(直接资助学生)或通过教育机构、具有筹集资金职能的机构和组织。根据法律规定);赞助参加者为学习者的学校所教授科目的竞赛;依照教育培训法规定资助设立教育促进基金。

b) 确定资助教育的文件包括: 由作为资助者的商业机构代表、作为受资助者的合法教育机构代表、学生(或具有资助职能的机构或组织)签署的资助确认记录。动员赞助)接受赞助(根据随本通知发布的03/TNDN表格);随附发票、商品购买文件(如果以实物赞助)或付款文件(如果以现金赞助)。

2.24。医疗卫生经费支出不属于本条a项规定的对象或者没有文件证明下列b项所述经费的:

a) 医疗保健融资包括:为根据卫生法设立的医疗机构提供融资,但该融资不用于出资或购买医疗医院和中心的股份;赞助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赞助医院和医疗中心的定期活动;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具有筹集资金职能的机构或者组织,为患病人员提供资金支持。

b) 确定医疗赞助的文件包括: 商业赞助者代表、赞助单位(或具有动员赞助功能的机构或组织)代表根据签发的 04/TNDN 表格签署的确认赞助的会议纪要。随本通知附上发票、购买货物的文件(如果以实物赞助)或付款文件(如果以现金资助)。

2.25。灾难恢复资金不适用于本点a项中指定的正确主体,或者没有文件可以确定以下b项中提到的资金:

a) 为克服自然灾害后果而提供的资金包括: 为克服自然灾害后果而直接向依法设立和运作的组织提供现金或实物资金;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害的个人,通过具有依法筹集资金职能的机构或者组织。

b) 确定灾后恢复资金数额的文件包括: 由作为发起人的企业代表、受自然灾害影响的组织(或具有该职能的机构或组织)代表签署的确认资金数额的会议记录。筹集资金的单位)是指收到资金的单位(按照随本通知下发的05/TNDN表),并附有采购货物的发票和单据(如果资金是实物支持)或支付凭证(如果资金是现金资助) )。

2.26。资助不属于本条甲项规定对象的贫困群众修建慈善住房的费用;依法资助贫困群众慈善住房建设支出、资助大团结住房建设支出,无确定下列乙项资助金额的文件的:

a) 根据总理规定,基金受益人为贫困户。资助形式:直接或者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具有募集资助功能的机构、组织以现金或者实物资助为贫困户建设慈善之家。

b) 确定资助贫困群众建感恩之家、建设大团结之家的文件包括: 发起人和受资助企业代表(或与资助对象相关的机构、组织)签署的资助确认书。筹集资金的职能)是资金接受者(根据与本通知一起发布的 06/TNDN 号表格);当地政府出具的贫困户证明文件(用于资助贫困人口建设慈善之家);发票、购买货物的文件(如果以实物融资)或付款文件(如果以现金融资)。

2.27。科研经费支出不符合规定的;资助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国家计划之外的支出。

国家计划资助支出是政府规定的在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实施的计划。

确定国家对社会经济条件极其困难地区的资助的文件包括: 企业代表、资助受益人(或有资助的机构或组织)签署的资助确认文件。动员赞助的职能)是赞助的接受者(根据与本通知一起发布的07/TNDN表格);发票、购买货物的文件(如果以实物融资)或付款文件(如果以现金融资)。

科学研究的规定以及科学研究的程序和经费文件,符合科学技术法和有关指导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28。海外公司分摊给越南常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成​​本部分超过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的成本限额:

纳税期内海外公司分配给越南常设机构的业务管理费用

=

纳税期内越南常设机构的应税收入

X

纳税期内公司境外经营管理费用总额。

公司境外总营业额,包括纳税期内在其他国家常设机构的营业额

分配给在越南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的业务管理费用仅从在越南常设机构设立时开始计算。

确定境外公司成本和收入的依据是境外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过独立审计公司的审计,清楚地显示境外公司的收入、境外公司的管理费用等部分。海外公司的管理成本分配给越南常设机构。

公司在越南境外常设机构尚未实施会计、发票和文件制度;如果您未按照申报方式纳税,境外公司分配给您的经营管理费用将不计入您的合理费用。

2.29。支出由其他资金来源抵消;费用已从企业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中支出;购买高尔夫球场会员卡的费用、打高尔夫球的费用。

2.30。与有奖电子游戏和赌场业务活动聘用经理相关的费用超过有奖电子游戏和赌场业务活动收入的4%。

2.31。不属于应税收入的支出,下列支出除外:

- 企业工作场所艾滋病防治活动实际支出,包括:企业艾滋病防治人员培训费用、组织企业员工艾滋病防治交流费用、艾滋病防治费用咨询、检查、检测、企业职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救助费用等。

——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国防安全教育、训练、民兵、自卫队活动以及执行其他国防安全任务的实际费用。

——企业党组织和社会政治组织的实际支持费用。

- 根据财政部的指导文件,适合每个行业和领域的特定性质的其他费用。

2.32。投资阶段形成固定资产的基本建设投资支出。

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活动时,尚未产生收入,但发生了维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常性费用(不包括建设投资费用(形成固定资产)且这些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计入该费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可扣除费用。

如果在投资阶段企业发生贷款付款,则该费用计入投资价值。企业在投资阶段同时发生贷款利息支出和存款利息收入的,将贷款利息支出与存款利息收入之间的差额冲减,清算后的余额计入投资价值的减少。

2.33。当地支持费用;支持工会和社会组织的支出;慈善事业经费(教育、医疗、灾后恢复、为贫困群众修建慈善之家、建设大团结之家的经费;科学研究经费、国家对上述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计划资助除外)见本条第 2.23、2.24、2.25、2.26、2.27 点、第 2 条)。

2.34。与发行股票(列为负债的股票除外)和股票股利(列为负债的股票股利除外)、库存股交易及其他费用直接相关的支出 与企业增减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股本。

2.35。保险业务、彩票业务、证券业务等多项具体业务活动的费用未按照财政部单独指导文件执行。

2.36。行政违法行为的罚款包括:违反交通法规、违反商业登记制度、违反统计会计制度、违反税法(包括依照税务管理法规定迟缴税款)以及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

2.37。进项增值税已抵扣或退还的; 9座及以下汽车固定资产进项增值税超过增值税法律文件规定的扣除限额的;企业所得税,但企业根据外国承包商或分包商合同约定从外国承包商或分包商取得的收入不包括企业所得税的情况除外;个人所得税,但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工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除外。

第七条 其他收入

其他所得是指纳税期内不属于企业商业登记记载的专业或者经营领域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收入包括以下收入:

1、按照本通知第四章规定取得的资金划转和证券转让收入。

2、按照本通知第五章规定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

3、投资项目转让所得;转让参与投资项目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转让矿产勘查、开采、加工权。

4、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所得,包括因财产所有权、使用权而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特许权使用费;知识产权收入;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由收取的总额减去(-)成本价或创造知识产权或转让技术的成本,减去(-))维护、升级、开发知识产权的成本确定,转让技术和其他可扣除的费用。

5、任何形式的房产租赁收入。

资产租赁收入由资产租赁活动收入减去(-)费用确定:折旧、维护、修理和维护成本、转租资产租赁成本(如有)以及与租赁财产相关的其他可扣除费用。

六、资产转让、资产清算(房地产除外)等有价票据所得。

该收入由(=)资产转让、资产清算所得收入减去(-)转让或清算时被转让或清算资产的剩余价值以及与转让和清算相关的可扣除费用确定。资产。

7、存款利息、贷款利息收入包括滞纳金利息、分期利息、信用担保费以及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费用。

- 按规定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或贷款利息收入高于支付的贷款利息收入的,经补偿后的余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其他收入。

- 发生的存款利息收入或贷款利息收入低于按规定支付的贷款利息收入的,经补偿后的余额,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主营生产经营收入中扣除。

8、外币销售活动收入:等于外币销售收入总额减去(-)外币销售金额的买价总额。

9、汇兑差额收入,具体确定如下:

在纳税年度内,如果企业存在本期发生的汇率差异以及会计年度末重新评估外币应付债务而产生的汇率差异,则:

- 与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收入和成本直接相关的汇率差异,计入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成本或收入。本期发生的汇兑差额与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和成本没有直接关系,如果发生汇兑差额损失,则计入主要生产经营成本。如果产生汇率差额利息,则计入其他收入。

- 因会计年度末重新评估外币应付负债而产生的汇率差异收益,抵销因会计年度末重新评估外币应付负债而产生的汇率差异损失。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成本,在清算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汇兑损益后,计入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收入或费用。与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或者成本没有直接关系的汇兑损益,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其他收入或者主要生产经营费用。

对于当期产生的应收债务和外币贷款,计入可扣除费用或收入的汇率差异为收回债务时的汇率或按收回贷款时的汇率的差额。应收账款或贷款最初入账。

上述汇率差异不包括因重新评估年末余额而产生的汇率差异:现金、存款、在途资金和外币应收款项。

10.已核销的坏账现可收回。

11、债权人不明的应付债务。

12、以前年度生产经营活动收入被忽视和发现。

13、企业因合作伙伴违约而获得的罚款、赔偿或者因履行合同承诺而获得的奖金高于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罚款、赔偿数额的(该罚款不属于对企业的罚款)行政违法行为按照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的规定),补偿后的剩余差额计入其他收入。

企业因合作伙伴违约而获得的罚款、赔偿金或者良好履行合同承诺的奖金低于违约金、赔偿金额的(该罚款不属于违约金。行政违法行为按照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的规定),补偿后的差额从其他收入中扣除。单位当年没有产生其他收入的,从生产经营收入中扣除。

上述罚款和赔偿收入不包括投资期间计入项目价值减少的罚款和赔偿。

14、分立、分立、合并、合并、转换业态时,按照法律规定出资、转让资产,重新评估资产所产生的差异,具体确定如下:

a) 因资产重估而增加或减少的差额,为重估价值与会计账簿记录的资产剩余价值之间的差额,一次计入其他收益(对于差额增加)或扣除其他收益(对于资产重估企业在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纳税期间内扣除差额。

b) 因土地使用权价值重新评估而增加或减少的差异:出资、资本(其中接受土地使用权价值的企业将土地价值逐步分配为可扣除费用)、分立、分立、合并时的转让、合并、业务类型转换、对用于建造房屋和出售基础设施的投资项目的出资,在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计入其他收入(对于增加的差异)或扣除纳税期间的其他收入(对于减少的差异)土地使用权重新评估企业所得税。

其中,因重新评估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形成固定资产进行生产经营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而增加的差额,但企业收到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不得计提折旧,不得计提折旧。逐步将土地价值分配为可扣除费用,然后将该差额逐步计入重新评估土地使用权企业的其他收入,最长期限从土地价值当年起不超过10年。使用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在提交申报该收入当年(土地使用权价值重新评估出资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核定申请时,必须告知企业分配其他收入的年数。

出资后,企业继续转让相当于土地使用权价值的出资(包括10年期限之前转让出资的情况),则出资转让活动收入相当于土地的价值使用权,必须按照房地产转让收入计算并申报纳税。

土地使用权重估差异包括: 对于长期土地使用权,为重估价值与会计账簿记录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之间的差额;对于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土地使用权的重估价值与剩余未分配价值之间的差额。

c) 企业接受作为资本出资的资产,以及因分立、合并、合并、业态转换而接受转让的资产,可以按照重新评估价格计提折旧或逐步分摊至费用(土地使用权价值不符合规定的除外)。按规定折旧或分摊至费用)。

15.礼物以及金钱和实物礼物;从赞助来源获得的金钱或实物收入;来自营销支持、成本支持、付款折扣、促销奖金和其他支持的收入。对于实物收入,该类收入的价值由收到时同等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决定。

16、企业因移交旧地搬迁生产经营场所而按照民法规定从组织、个人处获得的金钱、资产和其他物质利益,扣除相关费用后。如搬迁费用(运输和安装费用)、固定资产残值和其他费用(如有)。

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获得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用于搬迁生产设施的资金、资产和物质利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管理和使用。

17、预扣费用但未按规定使用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完毕而企业未进行调整和减少费用核算的;撤销施工保修条款。

18.与消费商品和提供服务相关的不计入收入的收入,例如:快船释放奖金、餐饮和酒店业的服务奖金在扣除产生该收入的费用后。

19、废品、废品消耗收入扣除回收成本和消耗成本后,具体确定如下:

- 如果企业通过销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和废品而获得收入,则该收入有资格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 企业因销售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废品而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

二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当年实际出口或者进口的货物发生的出口税款、进口税款的退税,按照当年的费用扣除。以前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实际出口或者进口的货物发生进出口退税的,计入该收入发生年度的其他收入。该收入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生产经营领域直接相关,因此该收入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该收入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生产经营领域没有直接关系,因此该收入计入其他收入。

21、股权出资活动、合营企业、国内经济协会的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前的收入中划分。

22.境外生产、贸易商品和服务取得的收入。

- 在境外投资的越南企业在境外有生产经营活动所得,按照越南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企业按规定享受所得税减免的情况。企业投资所在国。计算和申报境外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2%(自2016年1月1日起为20%),越南企业在境外投资享受的优惠税率(如有)不适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

越南投资企业境外生产经营活动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其境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税所得。

- 如果境外投资项目的收入在境外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与企业所得税性质类似的税种),则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在越南、越南缴纳企业在境外投资可扣除在境外缴纳或代表投资东道国合作伙伴缴纳的税额(包括股息税),但扣除的税额不超过根据越南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的所得税额税收法。越南企业在境外投资的企业在境外投资项目所获得的利润,根据企业投资所在国的法律,可免征或减免所得税额,并在确定企业所得税额时扣除。 。

越南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境外投资项目所得申报纳税时所附文件包括:

+ 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利润分配文件。

+ 企业的财务报表已经过独立审计机构的确认。

+ 境外投资项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境外投资项目授权代表认证的复印件);

+ 企业税务最终记录(如有);

+ 境外纳税金额确认书或境外纳税金额证明文件。

- 如果海外投资项目尚未产生应税收入(或发生亏损),则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结算时,越南企业在海外投资只需提交经独立审计机构或主管机构认证的财务报表企业投资所在国及境外投资项目所得税申报表(提交经投资者证明并加盖企业印章的境外投资项目授权代表1份)。境外投资项目发生的损失,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从境内企业取得的收入中扣除。

- 境外投资项目的收入在境外收入产生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申报或在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申报的会计年度与产生的年度相同。如果企业有充分的依据和文件确定境外投资项目的收入金额和缴纳所得税,则产生境外收入。

对于在与越南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得,越南境外投资企业应按协定规定申报纳税。

23、法律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八条 免税收入

1、合作社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制盐业收入;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或者社会经济条件特殊困难地区从事农、林、渔业、盐业生产合作社的收入;经济社会困难地区的农、牧、养殖业收入;捕鱼活动的收入。

(一)本款规定免税的合作社、企业的种植业(包括种植林产品)、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收入,是指企业、合作社种植、饲养、饲养、捕捞的产品收入。自产农作物,尚未加工成其他产品或仅进行初步加工(合作社、企业回购种植业产品、畜牧业、水产养殖业除外)。初加工产品受增值税法律文件指导。

企业、合作社必须单独核算本条规定的免税收入。在无法单独核算的情况下,农牧业和水产养殖活动的免税收入按照正常产品的种植、开发和预处理的生产成本占所有合作社和总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企业在纳税期内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

对于企业和橡胶种植合作社来说,他们可以免征种植和开采新鲜乳胶的收入税。如果无法单独核算种植和鲜乳胶开采活动的收入,则按照种植和鲜乳胶开采成本占整个企业或合作社总支出的比例分配免税收入。

本款所称免税收入包括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产品清理收入(橡胶园清理除外),以及销售与农作物、畜牧水产养殖产品有关的边角料所得。

合作社和企业的种植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产品根据越南经济部门体系规定的农业、林业和渔业一级经济部门代码确定。

b) 经济社会困难地区或社会经济条件较差地区从事农、林、渔、盐生产等领域的合作社收入 特别难以免税的是一切生产经营所得优惠领域内的活动,本通知第十八条第三款a、b、c点规定的收入除外。

按照本款及本通知第十九条第三款f项规定从事农、林、渔业、盐生产领域经营的合作社,为符合产品供应比例、为个人会员提供服务的合作社。根据合作社法和政府 2013 年 11 月 21 日第 193/2013/ND -CP 号法令的规定从事农业、林业、渔业和盐业生产活动的法人实体,其中详细介绍了一些条款合作社法。

(二)直接为农业提供技术服务的收入包括:排灌服务收入;犁地和耙地;疏浚运河和内场沟渠;植物和动物病虫害预防服务;农产品采收服务。

3、履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合同的收入;试生产期间产品的销售收入以及越南首次应用新技术生产的产品的销售收入。最长免税期限不得超过一(01)年,从根据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试生产或首次在越南首次应用新技术的合同销售产品之日起开始计算。

a) 履行免税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合同所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具有科学研究活动登记证书;

- 经国家科学主管部门确认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合同。

b)在越南首次应用的新技术制成的产品的销售收入免税,但必须确保在越南首次应用的新技术得到国家管理机构的批准。

4.企业平均从业人员中残疾人、吸毒康复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人数占当年平均总人数的30%以上的企业的商品和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收入。企业当年的员工。

本款规定的免税收入不包括本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其他收入。

本款规定的免税企业是指年平均从业人数不少于20人的企业,不包括从事金融、房地产业务的企业。

依照本条规定取得免税收入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 对于雇用残疾雇员(包括战争伤残者和病兵)的企业,必须有主管卫生机构确认残疾雇员的人数。

b) 雇用戒毒人员的企业,必须有戒毒所出具的戒毒完成证明或有关主管部门的确认书。

c) 对于雇用艾滋病毒感染员工的企业,必须由主管卫生机构确认感染艾滋病毒的员工人数。

5、少数民族、残疾人、特困儿童、社会丑恶对象、戒毒康复者、戒毒后人员、艾滋病感染者等职业培训收入。职业培训机构还包括其他科目的,按照少数民族学生、残疾人、特困儿童、社会病残人员、康复者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学生总数中吸毒者、戒毒者、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等。

本款规定免税的职业培训活动收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职业培训机构按照职业培训指导文件的规定设立和运营。

- 学生名单中有少数民族、残疾人、特困儿童、社会丑恶对象、戒毒人员、戒毒后人员、艾滋病患者等。

6、出资、参股、合资、与境内企业联营等方式取得的分配所得,受出资、发行股票、合资、联营的收受方按照企业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取得的所得税,包括接受出资、发行股份的一方或合资方或联营方有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情况。

例11:B企业接受A企业的出资。A企业对B企业的出资对应的税前收入为1亿越盾。

- 情况1:B企业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B企业已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A企业获得的收入,则A企业从出资活动中获得的收入为7800万越南盾[(1亿越南盾) - (1亿x 22%)],A企业这7800万越南盾免征企业所得税。

- 案例2:企业B有权减征50%的企业所得税,且企业B已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企业A根据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获得的收入,企业A的收入。 A企业从出资活动中获得的收入为8900万越南盾[1亿-(1亿×22%×50%)],企业A免征企业所得税8900万越南盾。

- 情况3:企业B免征企业所得税,则企业A的出资收入为1亿越盾,企业A就这1亿越盾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所获赠款将用于越南的教育、科学研究、文化、艺术、慈善、人道主义等社会活动。

如果资助机构将上述补助金用于不正当目的,资助机构必须在发生不当用途的纳税期间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款规定的接受经费的组织,必须依法设立、运作,并遵守统计核算的法律。

8.获得减排证书的企业首次转让减排证书(CER)的收入;后续转让须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转让减排量证书(CER)的收入免税,且必须予以担保,出售或转让减排量证书(CER)时必须按规定经环保主管部门确认。

9.与越南开发银行执行国家赋予的任务有关的开发投资信贷和出口信贷活动的收入;社会政策银行为穷人和其他政策受益人提供信贷活动的收入;管理越南信贷机构资产的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因执行国家财政基金任务而获得的创收活动收入:越南社会保险基金、存款保险组织、健康保险基金、职业培训支持基金、劳动部海外就业支持基金、战争荣军越南法律援助基金、公共电信基金、地方发展投资基金、越南环境保护基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保护基金、合作社发展支持基金、贫困妇女支持基金、公民和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法人、住房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中等规模企业、土地发展基金、农民扶持基金、工人和贫困工人自营职业资本支持基金以及其他按规定运营的非营利性国家基金根据法律规定,该基金根据政府或总理的规定设立并具有运作机制和政策。

单位因执行国家交办的任务而产生创收活动以外的收入的,必须按照规定计算纳税。

10.未分割收入:

a) 教育、培训、医疗保健和其他社会化领域(包括司法专家办公室)的社会化机构的未分割收入留作发展投资 该机构符合教育、培训、医疗保健和其他社会化领域的专门法律其他社会化领域。本款规定的社会化事业单位的免税未分割收入,不包括单位留出用于投资扩大教育培训、卫生等社会化领域以外的其他职业和经营活动的情况。

实施社会化的基础是:

——非公有制单位按照社会化领域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设立并取得经营资格。

- 企业的设立是为了在社会化领域内经营,并根据国家主管机构的规定获得经营资格。

- 公共服务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出资、调动资金、成立合资企业和协会,根据国家主管机构的决定设立独立核算的机构或在社会化领域经营的企业。

社会化机构必须符合总理规定的清单类型、规模标准和标准。

b) 合作社的未分割收入留作合作社的资产。

(三)按照本条规定留有未分割的收入,但单位将其分割、支出的,按照分割、支出处罚时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违反税法规定的。

11.优先领域的技术转让收入,转让给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

技术转让程序按照《技术转让法》的规定进行,政府于 2008 年 12 月 31 日颁布的第 133/2008/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并指导了《技术转让法》的多项条款的实施。技术转让和指导实施技术转让法的法律文件。

技术转让的优先领域是鼓励转让的技术清单(与第133/2008/ND-CP号法令一起发布)以及本法令的修改和补充文件(如有)中的领域。

第九条 损失的确定和损失转移

1、一个纳税期间发生的损失是指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负差额。

2、企业核定税后发生亏损的,应将全部连续亏损转入以后年度的收入(应税收入减去免税收入)。亏损结转的期限自亏损发生当年的次年起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企业在编制临时季度申报后,将亏损暂时转入当年各季度的收入,在编制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正式将亏损转入下一年度。

例12:2013年A企业亏损100亿越盾,2014年A企业收入120亿越盾,则2013年全部亏损为100亿越盾,2014年A企业必须全部转移。收入。

例13:2013年,B企业亏损200亿越盾,2014年,B企业收入150亿越盾,则:

+ 企业B必须将150亿越南盾的全部损失转入2014年收入;

+ 剩余亏损50亿越南盾,B企业必须按照上述2013年亏损转移原则,在随后的年份中连续监控并转移全部金额,但不得超过5年,从亏损发生当年起算。

——同一会计年度内季度间发生亏损的企业,可以在该会计年度的后续季度弥补上一季度的亏损。企业在核定企业所得税时,确定全年亏损,并将连续亏损总额按照上述规定转入亏损发生年度的次年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按照上述原则自行确定从收入中扣除的损失金额。如果在亏损结转期间发生额外亏损,该亏损(不包括上期结转的亏损)将全额结转,连续结转期限不超过5年,从次年开始。损失。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机关认为企业结转损失额与企业自行确定的损失额不一致的,按照企业结转损失额的结论确定。机构检查并检查,但确保按照规定将损失全部连续结转,期限不超过5年,从发生损失的次年起。

亏损当年次年起5年后,如果亏损尚未完全转移,则不得转入以后年度的收入。

3.企业类型转换、合并、合并、分立、分立、解散、破产的,必须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直至作出合并、合并、分立、分立、破产的决定。主管机关解散、破产,改制、合并、合并前的企业发生的损失,必须按发生年份详细追踪,并从改制、合并后企业当年的收入中扣除。 、合并或继续转入企业改制、合并、合并后以后年度的收入,以确保亏损连续结转的时间不超过5年,从亏损发生年度的次年起。

第十条 企业科技发展资金拨款

1.按照越南法律设立和经营的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最多可扣除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用于设立企业科技发展基金。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按照规定确定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的拨付水平。企业每年提取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的,应当编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报告,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拨付数额和金额。 。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使用报告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报送。

国家持有注册资本50%以上的企业,除按照本条规定扣除科学技术发展经费外,还必须保证科学技术法规定的最低经费扣除率和技术。

2、自拨付之日起5年内,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未使用或根本未使用70%或未按用途使用的,企业须缴纳国家预算内的企业所得税部分根据为基金预留但未使用或用于不正当用途的收入以及该企业所得税额所产生的利息计算。

不正当用途的,不计入科学技术开发经费总额。

- 计算应追缴税款时所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资金拨付期间企业适用的税率。

- 基金未使用部分计算的追回税款利息计算利率为当时适用的一年期国债利率(或一年期国库券利率) 追回及利息计算期限为两年。

3.企业科技发展资金只能用于越南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投资。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支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持有合法发票和文件。

4.企业在确定纳税期限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将企业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的支出计入生产经营费用。企业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投入不足的,其实际支出与扣除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算其生产经营成本。

5、经营企业发生改制、合并、合并的,由改制、合并、合并后新设立的企业继承并负责科学技术开发成果的管理和使用。企业改制、合并或合并前的资金。

企业分立、分立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未全部使用的,由分立、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继承并负责其科学发展基金和技术的管理和使用。分立或分立前的企业。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的划分由企业自行决定,并向税务机关登记。

六、规范科学技术活动投资和财务机制的政府令中,对设立企业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的内容有不同规定的,财政部和科学技术部将联合发布-指导增加此内容的部委通知,以确保遵守企业所得税法律文件的规定以及规范科技活动投资和财务机制的法令。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税率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2%,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和适用优惠税率的除外。

例如:企业适用的会计年度为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企业适用普通税率且不享受优惠税率的,在核定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和分配企业所得税税额: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

纳税期内应纳税所得额

x 9 个月 x 25% +

纳税期内应纳税所得额

x 3 个月 x 22%

12个月

12个月

自2016年1月1日起,原适用22%税率的案件调整为20%税率。

2.根据越南法律规定成立的企业(包括合作社和公共服务单位),生产和贸易货物和服务,年收入总额不超过200亿越南盾,可适用20%的税率。

确定企业是否适用本款规定的20%税率的年度收入总额,是根据下列指标确定的上一年度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收入总额: 目标代码根据与第 2 号通知一起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最终申报表第 03/TNDN 号所附的第 03-1A/TNDN 号表格,上一年度纳税期间的生产经营业绩附录中的[01]和目标代码[08]。财政部于 2013 年 11 月 6 日颁布的关于税务管理的第 156/2013/TT-BTC 号法令。

例14:A公司按会计年度从本年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有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入代码[01],营业收入代码[08]。根据附于第03/TNDN号企业所得税最终申报的附录03-1A/TNDN 2013财年(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自2014财年(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起,不超过200亿越南盾(2015年3月31日),A公司有权适用2014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20%,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总收入按照上述说明确定的2014会计年度,如果超过20亿越南盾,那么在2015财年(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A公司将适用22%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上一年度不满12个月的企业,作为确定适用本款规定20%税率的依据的年收入总额为该企业当年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收入总额。上一年度根据企业所得税最终确定所附表 03-1A/TNDN 上一年纳税期生产经营活动结果附录中的代码标准 [01] 和代码标准 [08] 确定第03/TNDN号申报单除以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月数,如果当年各月平均收入不超过16.7亿越南盾,明年企业将可以申请企业收入税率为20%。

例15:A公司按照公历年度适用纳税期限2014年要求暂停营业3个月,营业时间为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代码为[。 01] 以及 2014 年企业所得税最终申报第 03/TNDN 号附件 03-1A/TNDN 中的金融活动收入代码 [08] 为 180 亿越南盾,2014 年平均月收入为 180 亿越南盾除以 (:) 9个月等于(=)20亿越南盾,那么2015年A公司不能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必须适用22%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果2014年平均月收入不超过16.7亿越南盾,那么A公司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新设企业一年内设立时间不足12个月的,当年按22%的税率进行季度临时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除外)。财政年度结束时,如果该年度各月平均收入不超过16.7亿越南盾,企业应按20%的税率缴纳该财政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收入金额除外) )。收入按照企业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总收入、生产经营活动成果附录中的代码[01]、代码[08],按照所附表03-1A/TNDN确定。与财政部2013年11月6日关于税务管理的第156/2013/TT-BTC号通知一起发布的第03/TNDN号企业所得税最终确定声明。第一年各月平均收入不超过16.7亿越南盾,则次年企业将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3.越南油气勘探、勘探和开采活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2%至50%。根据采矿地点、采矿条件和矿山储量,有勘探、勘探和开采石油和天然气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将投资项目资料提交财政部,提交总理决定每个项目的具体税率。以及各营业所。

探寻、勘探、开采稀有、贵重自然资源(包括:铂、金、银、锡、钨、锑、宝石、稀土,石油、天然气除外)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50%;稀有资源矿山,其分配面积的70%或以上位于社会经济条件极其困难的地区,属于与国家税务总局第218/2013/ND-CP号法令一起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单中的地区政府适用4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三章

在哪里纳税

 

第十二条 判定原则

企业在总部所在地纳税。企业在企业总部所在地以外的省、直辖市设有附属会计业务的生产设施(含加工装配设施)的,按企业总部所在地计算缴纳税款位于以及生产设施所在的位置。

本款规定的应纳税额分配,不适用于企业有附属会计工作、工作项目、建设设施的。

第十三条 应纳税额的确定

附属核算生产设施所在省或直辖市应纳税额,按照当期应纳税额乘以附属核算生产设施成本率确定与企业总成本。

成本比率由附属会计生产设施总成本与企业总成本之间的成本比率确定。费用率确定如下:

附属会计生产设施的成本比率

=

附属会计生产设施的总成本

企业总成本

确定费用率的数据以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核定数据为依据,由企业自行确定,作为确定应纳税额的依据,用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接下来的几年里。

经营企业在各地设有附属会计生产设施的,确定总公司及附属会计生产设施成本比例的数据,由企业根据2008年企业所得税核定数据自行确定,并按该比例确定。 2009年起稳定使用。

新设立企业或现有企业在当地增加或减少附属会计生产设施的,企业必须确定其在第一个纳税期间的成本比率。从下一纳税年度起,按照上述原则稳定使用费用率。

全行业会计企业的附属会计单位取得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收入,应当在其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地的省或者直辖市纳税。

 

第四章

资本转让和证券转让收入

 

第十四条 资本转移收入

一、适用范围:

企业资本转让收入,是指将企业的部分或者全部投入资本转让给一个或者多个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出售企业)取得的收入。确定资本转移收入的时间为资本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企业以转让不动产附带资本的方式出售单位拥有的整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按照转让不动产的行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照企业收入申报。随本通知签发的纳税申报表(08号表格)。

企业转移资本,并非以现金形式取得,而是取得资产或者其他物质利益(股票、基金凭证……)并产生收入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股票、基金凭证……的价值根据收到资产时该产品在市场上的售价确定。

2、计税依据:

a) 资本转移的应税收入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

=


转让价格

-


转让资金购买价格

-


转移费用

在那里:

- 转让价格按转让方根据转让合同收到的实际价值总额确定。

资金转移合同约定分期付款或者延期付款的,转移合同收入不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分期支付的利息或者滞纳金利息。

转让合同未约定支付价格或者税务机关有依据确定支付价格与市场价格不一致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转让价格。企业转让其在企业的部分出资,但该出资的转让价格与市场价格不一致的,税务机关可以重新评估转让时企业的全部价值确定与转让出资比例对应的转让价格。

确定转让价格的依据是税务机关的调查文件或者同时、同一经济组织或者转让时类似转让合同的其他案件的资金转让价格。税务机关确定转让价格不适当的,按照规定以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时的转让价格。

对于向组织或个人转让资金的企业,根据转让合同转让的资金价值在2000万越南盾或以上,必须有非现金支付文件。资金划转没有非现金支付凭证的,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划转价格。

- 转让资本的购买价格根据每种情况确定如下:

+ 如果是转让出资设立企业,则为资本转让时的账簿、记录和会计文件基础上的出资价值,并由参与资本投资或合同的各方投入. 业务合作确认书,或100%外资企业的独立审计公司的审计结果。

+ 如果是回购资金,则购买价格为购买时的资金价值。收购价格根据出资回购合同及付款文件确定。

企业投入或者取得的资本部分来源于贷款的,转让资本的购买价格包括支付该资本投资贷款利息的费用。

企业以外币核算(经财政部批准)并以外币划转出资的,划转资金的转让价格和购买价格均以外币确定;企业以越南盾记账并以外币划拨出资的,划拨价格必须按照越南国家银行当时公布的银行间外币市场平均交易汇率确定。的转移。

- 转让费用是与转让直接相关的实际费用,具有法律文件和发票。如果转移费用发生在国外,这些原始文件必须经过费用发生国家的公证人或独立审计机构的认证,并且文件必须翻译成越南语(由授权代表收到确认)。

转让费用包括: 办理转让所需法律手续的费用;办理转账手续时应缴纳的费用;交易费用、谈判、签订转让合同等费用及证明文件。

例16:A公司出资4000亿越南盾,其中工厂价值3200亿越南盾,现金800亿越南盾,设立一家生产卫生纸的合资企业,然后A公司将上述出资额5500亿越南盾转让给B企业, A企业在账簿上转让时的出资额为4000亿越南盾,与资本转让相关的费用为700亿越南盾。在这种情况下,计算资本转移所得税的收入为800亿越南盾(550 - 400 - 70)。

b) 企业有资本转移所得的,该所得确认为其他所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c) 对于在越南开展业务或在越南赚取收入,但不根据《投资法》或《企业法》开展资本转移活动的外国组织(统称为外国承包商)则按如下方式申报和纳税:

接受资本转移的组织和个人负责确定、申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资本受让人也是不根据《投资法》或《企业法》运营的外国组织,则外国组织投资资本根据越南法律设立的企业负责申报并提交替代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外国组织的资本转移活动。

纳税申报、纳税按照税务管理法律文件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证券转让收入

一、适用范围:

企业证券转让收入是指按照规定转让股票、债券、基金凭证及其他证券取得的收入。

企业增发股票筹集资金的,发行价格与票面金额的差额,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企业分立、分立、合并、合并,并在分立、分立、合并、合并时进行证券交易所,产生所得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有价证券,未收到货币,但取得资产或其他物质利益(股票、基金凭证……)并产生收入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股票、基金凭证……的价值根据收到资产时该产品在市场上的售价确定。

2、计税依据:

当期证券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证券的销售价格减去(-)受让证券的购买价格,再减去(-)与转让相关的费用确定。

- 证券售价确定如下:

+ 对于上市证券和在证券交易中心登记交易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证券卖出价格为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告的该证券的实际卖出价格(撮合价格或约定价格);证券交易中心。

+ 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公司的证券,证券卖出价格为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价格。

- 证券的购买价格确定如下:

+ 上市证券及在证券交易中心登记交易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证券买入价为证券的实际买入价(撮合价或协议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中心。

+ 对于通过拍卖方式购买的证券,证券购买价格为进行股份拍卖的机构的中标股份拍卖结果通知书和付款单上记载的价格。

+ 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况的证券:证券的购买价格为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价格。

- 转让费用是与转让直接相关的实际费用,具有法律文件和发票。

转让费用包括: 办理转让所需法律手续的费用;办理转账手续时应缴纳的费用;按国家证监会规定缴纳的证券存管费用和向证券公司收取的费用;证券信托费用以委托单位收取为准;交易费用、谈判、签订转让合同等费用及证明文件。

企业有证券转让所得的,该所得确定为其他所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

 

第五章

房地产转让收入

 

第十六条 征税对象

1.房地产转让所得税的纳税企业包括:有房地产转让活动收入的各经济成分、各行业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通过土地转租活动获得收入。

2.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土地租赁权转让收入(包括法律规定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的项目转让、土地租赁权收入);房地产企业按照土地法规定从事土地转租活动取得的收入,无论该土地上是否附有基础设施或者建筑工程;土地上附着的房屋、建筑物转让所得,包括房屋、建筑物上附着的资产,如果转让时资产价值未分割,无论是否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利转让;土地附着资产转让所得;转让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得。

房地产企业土地转租收入不包括企业仅出租土地上的房屋、基础设施、建筑工程的情况。

第十七条 计税依据

房地产转让所得税的计算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减去(-)以前年度房地产转让活动损失(如有)。

1.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房地产转让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房地产成本价和与房地产转让活动有关的可扣除费用后的金额。

a) 房地产转让活动的收入。

a.1) 房地产转让活动收入按照法律规定(包括法律规定的附加费和附加费,如有)根据房地产转让和销售合同的实际转让价格确定。 。

房地产转让、销售合同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签订转让合同时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的土地价目表中的地价的。房地产按照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时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的土地价格计算。

- 确定应税收入的时间是卖方将房地产移交给买方的时间,无论买方是否在国家主管机构登记了财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建立了土地使用权。

- 企业实施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转让或租赁房屋,并以任何形式按进度向客户收取预付款的,确定所得税计算时间的企业在向客户收取款项时暂缴款项,具体为:

+ 企业向客户收取款项并能够确定与入账收入对应的成本(包括与入账收入对应的未完成工作项目的预计成本)的,企业按照入账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收入减去支出。

+ 企业向客户收取款项但尚未确定与收入对应的成本的,企业应按收取的收入的1%的税率申报并暂缴企业所得税,该收入不计入收入计算。当年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移交房地产时,必须核定企业所得税,并重新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暂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低于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的,企业必须将剩余税额全部上缴国家预算。暂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企业可以将多缴的税额从下一期应纳税额中扣除或者退还多缴的税额。

对于按期向客户收取预付款并按照征收收入的百分比申报临时纳税的房地产企业,该收入不必计入所得税收入,企业当年还发生广告、营销、促销、在产生收入并按计划收取的当年开始发售时的经纪佣金,这些费用不计入当年发生的费用。这些广告费、营销费、促销费和经纪佣金在房地产交接第一年按照规定的控制率计入企业应税收入的可扣除费用。

a.2) 在某些情况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确定如下:

——企业转租土地的,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承租人每期缴纳的金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承租人连续多年预缴租金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按照预缴年限进行分配或者按照一次性缴纳收入确定。只有当企业确保履行对国家的财务责任以及对土地转租各方的义务直至土地租赁期再次结束时,才确定选择一次性收入支付的形式。

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选择收入确定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以承租人长年预付的全部租金金额,确定企业的纳税额各年度免征、减税按照预缴年数的企业所得税总额除以(:)承租人预缴年数计算。

- 如果信贷机构收到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来担保贷款,作为履行担保义务的替代品,如果有转让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贷款的抵押品,则收入将用作抵押品以双方约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扣押资产以保证判决执行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为当事人约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或评估委员会确定的价格。

a2条所述情形的收入认定必须保证本点a1条所述的原则。

b) 房地产转让费用:

b.1) 成本确定原则:

——纳税期内确定房地产转让活动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扣除费用,必须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相对应,且符合本通知第六条规定的可扣除费用和不可扣除费用的条件。

- 投资项目分部分竣工并按竣工进度逐步出让的,其工程一般费用和已竣工工程部分所用的直接费用,按照m 2出让土地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土地面积;包括: 内部道路费用;绿色校园;给排水系统建设投资费用;变电站;土地资产补偿费用;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剩余补偿费、扶养费、安置费和组织补偿费、清理费等未按照国家规定从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中扣除的。 、应缴纳国家预算的土地租金、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租赁权转让有关的其他土地投资费用。

上述费用的分配按照以下公式进行:

分配到出让土地面积的费用

=

基础设施总投资成本

X

出让土地面积

项目分配土地总面积(土地法规定用于公共用途的土地面积除外)

不可转让项目区域的一部分用于其他经营活动的,上述一般费用也将分配到该部分区域,用于企业其他经营活动的监控、核算、申报和缴纳所得税。活动。

企业进行持续多年的基础设施投资活动,且基础设施全部完工后才结算基础设施价值的,在综合房地产转让费用时,对于已转让的土地面积,暂按照上述公式,按照已出让土地面积的比例,分配实际发生的基础设施投资成本,并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收入相应的预建基础设施投资成本。企业完成建设投资流程后,计算并调整已划拨并扣除的转让面积的基础设施投资成本,使其与最终结果的基础设施总价值一致。调整时,与房地产转让应纳税额相比多缴的税额,企业可以在下一纳税期应纳税额中扣除多缴的税额或在当期退还。法规;已缴税款不足的,企业负责按规定补缴剩余税款。

b.2) 可扣除的房地产转让费用包括:

——出让土地的成本价按照土地使用权来源确定,具体如下:

+ 国家划拨的征收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的土地,成本价为实际缴纳国家预算的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金额;

+ 对于从其他组织或个人获得的土地,依据接收土地使用权或土地租赁权时的合同和合法付款文件;无合同和法定付款文件的,按照企业收到房地产转让时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制定的价格计算成本价。

+ 出资产生的土地,出资价为出资时资产评估记录中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租赁权的价值;

+ 企业以项目换取国有土地的,成本价按照所换项目的价值确定,但按照国家主管机构单独规定进行的情况除外。

+ 拍卖土地使用权或土地租赁权时的中标价;

+ 对于源自民法继承的企业土地;因给予、要约、赠与等原因无法确定成本价的,按照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本省规定的土地类型价格框架确定的土地类型价格确定。政府在继承、赠与、赠与或捐献时确定的。

1994年以前企业土地为继承、受赠、赠与、受赠的,成本价按照1994年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土地表价框架确定的土地类型价格确定。政府 1994 年 8 月 17 日第 87/CP 号法令规定的类型。

+ 对于为获得贷款而抵押的土地,或为保证判决执行而扣押资产的土地,土地成本根据上述各点的说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土地损害赔偿费用。

- 农作物受损的补偿费用。

——补偿、扶养、安置费用以及依法组织补偿、扶养、安置的费用。

无补偿、补偿、抚养、安置费用和组织补偿、抚养、安置费用发票的,必须列明:姓名;接收者的地址;补偿和资助金额;国家收回土地时,按照补偿、扶持、安置法的规定,由受款人签字,并经被补偿、扶持土地所在地的区、社机关确认。

- 根据与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法律规定收取的费用和收费。

- 土地复垦和场地平整费用。

- 道路、电力、供水、排水、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成本……

- 土地上的基础设施和建筑工程的价值。

- 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其他费用。

企业分属多个行业的,必须分别核算费用。无法单独核算各项活动成本的,按照房地产转让收入与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分配一般成本。

国家已经支付或者以其他资金来源支付的费用不计入房地产转让费用。

2、房地产转让活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2%(2016年1月1日起为20%)。

3、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房地产转让活动纳税期内的企业所得税额等于房地产转让活动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2%的税率。

房地产转让所得应当单独确定纳税申报和纳税。不适用优惠税率;房地产转让收入的免税、减税期限按照本通知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转让活动发生损失的,按照本通知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转让房地产所在地产生的房地产转让纳税申报、纳税、所得税缴纳文件,是在总机构所在地办理完税手续的依据。

4.信贷机构收到房地产价值作为贷款担保资产以代替履行担保义务的,信贷机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转让该房地产,并必须予以申报。将房地产转让活动的所得税缴纳给国家预算。拍卖房地产作为贷款担保资产的,按照政府有关信贷机构贷款担保的规定支付收益,并按规定申报纳税。支付上述金额后,剩余金额支付给以房地产抵押的商业组织以获取贷款。

信贷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允许转让已抵押的房地产收回资金的,如果该房地产的成本价无法确定的,则按(=)贷款资金确定成本价。房地产抵押合同项下应付的应付款项加上(+)信贷合同项下抵押房地产出售时未付的利息费用加上(+)有合法发票和文件的情况下转让房地产时发生的费用。

5.判决执行机构拍卖房地产作为判决执行抵押品的,其收益应当符合政府关于扣押和拍卖土地使用权的法令的规定,以保证判决的执行。有权拍卖房地产的组织应从房地产转让中申报并扣除所得税,并将其缴纳给国家预算。文件明确了代表出售资产的申报和纳税,以确保判决的执行。

判决执行机构转让房产作为判决执行抵押品的,如果房产的成本价无法确定,则成本价按照(=)判决所规定的应清偿债务金额确定。法院执行判决加上(+)转让房产时发生的费用(如果有合法发票和文件)。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十八条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

1.企业所得税优惠仅适用于实行会计、发票、凭证并按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2、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同时,企业进行多项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单独核算生产经营活动所得,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营业收入(包括优惠税率、免税、减税)。 )和不享受税收优惠的经营活动收入可以单独申报缴纳。

纳税期内,企业未分别计算享受税收优惠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不享受税收优惠的生产经营活动收入,则该生产经营活动不享受税收优惠。税收优惠生产经营活动的计算方法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x)税收优惠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或可扣除费用占企业总收入或可扣除费用总额的百分比(%)。纳税期限。

存在不能单独核算的可扣除收入或费用的,按照优惠生产经营活动收入或可扣除税收优惠占全部收入或可扣除费用的比例确定可扣除收入或费用。这生意。

三、以后进入的收入不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20%的税率(含本通知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适用20%税率的企业):

a) 资本转让所得、出资权转让所得;房地产转让收入(本通知第十九条第三款d点规定的保障性住房投资、经营收入除外);转让投资项目、转让投资项目参与权、转让矿产勘查开采权所得;在越南境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b) 石油、天然气等稀有、珍贵资源的勘查、勘探、开采活动所得和矿产开采活动所得。

c) 服务业收入按照特别消费税法的规定缴纳特别消费税。

4、企业因符合投资激励领域条件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投资项目,将获得投资激励领域的收入以及符合投资激励领域产品的清算废品、交换等收入。与享受优惠的部门的收入和成本直接相关的利差、非定期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收入 其他直接相关的收入也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投资项目因符合本地区(含工业园区、经济区、高新区)优惠条件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优惠领域内的收入,但本条第三款a、b、c点所述的收入除外。

实行20%税率的企业,除本条第三款a、b、c项规定的所得外,对企业所有所得适用20%的税率。

5、新投资项目:

a) 第 218/2013/ND-CP 号法令第 15 条和第 16 条规定的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新投资项目为:

- 该项目自2014年1月1日起首次获得投资证书,并自获得投资证书之日起从该项目产生收入。

- 与投资资本低于150亿越盾且不在有条件投资领域清单中的新企业相关的国内投资项目,自2019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起获得商业登记证。

- 2014年1月1日之前已获得投资许可证或投资证书但正在投资过程中、尚未投入运营、尚未产生收入并已获得投资许可证或投资证书的投资项目。该项目证书自2014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

- 独立于活跃企业项目的投资项目(包括投资资本低于150亿越南盾且不在有条件投资领域清单中的项目),自2014年1月1日起拥有投资证书投资以实施该独立投资项目。

b) 企业对已运营项目的投资许可证或投资证书进行调整或补充的,在不改变享受优惠条件的情况下,调整或补充的投资活动所得收入,将继续享受调整或补充前项目的优惠政策。符合规定奖励条件的,享受剩余期限或扩大投资类别项下的奖励。

c) 享受新投资类别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新投资项目不包括下列情况:

- 根据法律规定分立、分立、合并、合并、业务形式转换等形成的投资项目;

- 业主变更形成的投资项目(包括实施新的投资项目但仍继承旧企业的资产、营业地点、业务线继续生产经营活动、收购活跃投资项目的情况)。

因企业类型转换、所有权转换、分立、分立、合并、合并而设立的企业或企业,其剩余期间继承企业转制、分立、分立、合并、合并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投资项目。继续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

d) 对于投资项目新设立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仅适用于企业首次商业登记证中记载的符合投资优惠条件的生产经营活动收入。对目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如果商业登记证发生变更,但未改变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的,其剩余时间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时间。

六、关于扩大投资的激励措施

a) 有投资项目的企业,按照第2号法令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优惠领域和地区开展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能、创新生产技术等积极投资项目(统称扩建投资项目) . 218/2013/ND-CP(包括经济区、高新区、特级城区、中央一类城区内城区工业区除外的工业区及位于的工业园区)省直辖一类城市)符合本点规定的三个条件之一的,可以选择在剩余时间(如有)按活跃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或申请免税扩大投资带来的额外收入(不享受税率优惠)的减税期与同一地区、同一领域新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免税期或减税期相同。如果企业选择在剩余时间内享受基于活跃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则该扩建投资项目必须根据第 10 号法令的规定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领域和范围。 218/2013/ND-CP也属于有活跃项目的领域和领域。

本条规定的扩建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根据投资法第218号法令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优惠领域,投资项目竣工并投入运营时,固定资产原价增加至少200亿越南盾。 2013/ND-CP 或 100 亿越南盾起,用于根据第 218/2013/ND-CP 号法令的规定,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或极其困难的地区实施的扩建投资项目。

- 固定资产附加成本占投资前固定资产总成本的比例不得低于20%。

- 投资扩建时的设计能力比初始投资前根据技术和经济论证的设计能力至少增加20%。

企业选择享受扩大投资优惠的,因扩大投资增加的收入单独核算。企业无法单独核算扩大投资带来的额外收入的,按照新增投入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原价与生产经营成本总额的比例确定扩大投资活动收入。企业的固定资产。

本款规定的免税、减税期限从扩建投资项目竣工并投入生产经营并取得收入之年起计算;前三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从投资项目产生收入的第一年起,免税或减税期限从投资项目产生收入的第四年起计算。

如果经营企业根据第218/2013/ND-CP号法令的规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领域或地区投资升级、更换或创新现有项目的技术,并且符合第218/2013/ND-CP号法令规定的三个标准之一如果不满足这一点,则将根据剩余期限(如果有)的活跃项目应用税收优惠。

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不适用于因分立、分立、合并或所有权转换而扩大投资的情况(包括实施新的投资项目但仍继承旧企业的资产、营业地点、业务范围的情况)。继续生产和经营活动)、回购业务或回购活跃的投资项目。

因股权转换、分立、分立、合并、合并而形成投资项目的企业,在其剩余期限内继承转换、分立、分立、合并、合并前的企业或投资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满足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

b) 享受税收优惠的经营企业投资新建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经营线、增加产能(统称开放投资)。根据第218/2013/ND-CP号法令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其因扩张投资而增加的收入将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如果在纳税期内,企业无法单独计算因扩大投资而产生的额外收入,则因扩大投资而产生的额外收入不适用按以下方式之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两种方式:

方法一:

因扩建投资产生的额外收入不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年度应税收入总额(不包括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他收入)

X

扩建投入生产经营固定资产价值

生产经营固定资产实际成本合计

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实际成本总额包括:按期末数据计算的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扩大投资固定资产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产出的现有固定资产的原值。在年度资产负债表上。

方法二:

因扩建投资产生的额外收入不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年度应税收入总额(不包括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他收入)

X

用于生产经营的扩大投资资金价值

用于生产经营的实际投资资金总额

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投资资金总额是根据年度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据,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自有资本和贷款资金总额。

企业只能采用一种分配方法来分配扩大投资活动所产生的收入。

例16:A公司是该市某工业园区内的一家塑料生产企业。胡志明市(工业园区不在优惠区)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自收入之日起12年内适用15%的税率,自收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未来7年企业所得税减免50% 2014年,A公司投资扩建,当年投资的新机械设备总价值为50亿越南盾。已知2014年底固定资产总值为200亿越南盾,2014年应税收入总额为12亿越南盾,其中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他收入为2亿越南盾,则:

不符合奖励条件的扩张投资收入是:

因扩建投资产生的额外收入不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12 亿越南盾 - 2 亿越南盾)

X

50亿越南盾

200亿越南盾

 

=

2.5亿越南盾

 

 

2014年不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应税收入为:2亿越南盾+2.5亿越南盾=4.5亿越南盾

2014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2亿越南盾 - 4.5亿越南盾 = 7.5亿越南盾

7、在同一纳税期限内,存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和免税、减税期限多种情况的,企业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最优惠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激励措施。

八、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企业在纳税年度未完全符合修改法第一条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二款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之一的,补充修改法若干条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第218/2013/ND-CP号法令第19条的规定,企业在该纳税年度无权享受优惠,但必须按普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企业税收优惠期间扣除。

9、企业在同一纳税期内发生享受税收优惠的经营活动、不享受税收优惠的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经营活动收入(不包括房地产转让活动收入、投资项目转让收入;企业因转让参与投资项目的权利、转让矿产勘查、开采和加工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而取得的收入(反之亦然),则企业可以抵扣所选择的创收活动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企业。抵销后的剩余所得,按照剩余所得活动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以前的纳税期间发生亏损(如果在亏损结转期内),则企业必须结转与创收活动相对应的亏损。如果企业无法区分各项活动的损失,企业将先将损失转入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活动的收入,然后,如果仍然存在损失,则将其转入该活动的收入。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活动(不包括房地产转让活动、投资项目转让所得;依法参与投资项目的权利转让所得、矿产勘查开采权资产转让所得)。 )。

例17:A企业2014年纳税期间发生:

- 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软件生产活动的损失为10亿越南盾。

- 不受税收优惠的计算机业务活动利润为 10 亿越南盾。

- 证券转让活动利润(商业活动的其他收入)为20亿越南盾。

在此情况下,A企业可以选择将软件生产活动的损失与计算机经营活动的利润或证券转让活动的利润相抵;剩余收入按照收入部分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为:用计算机业务活动或证券转让活动的10亿越南盾利润抵消软件生产中的10亿越南盾损失。

=> 企业仍有20亿越南盾的收入,须按22%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亿越南盾x 22%)。

例18:B企业2014年纳税期间发生:

- 享受税收优惠的软件生产活动利润为20亿越南盾(该活动需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 不受税收优惠的计算机业务活动利润为20亿越南盾。

- 证券交易活动损失(其他商业活动收入)为10亿越南盾。

在2013年纳税期内,如果企业B因计算机业务活动造成的损失为10亿越南盾,则在确定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B必须结转该损失如下:

具体来说:

- 2014年利润和损失之间的补偿:企业选择用计算机业务活动的收入来抵消证券交易活动的损失,计算机业务活动的剩余利润为(20亿 - 10亿)= 10亿越南盾。

- 结转 2013 年计算机业务活动亏损以抵消 2014 年计算机业务活动利润:(10 亿 - 10 亿 = 0 亿)

为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活动申报、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20 亿越南盾 x 10% = 2 亿越南盾

=> 应缴企业所得税为:2亿越南盾

例19:C企业2014年纳税期间发生:

- 享受税收优惠的软件生产活动利润为20亿越南盾(该活动需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 不受税收优惠的计算机业务活动利润为20亿越南盾。

- 证券交易活动损失(其他商业活动收入)为10亿越南盾。

2013年纳税期间,企业C亏损20亿越南盾,但企业无法区分该亏损属于哪项活动,因此企业C必须用之前获得激励的活动收入(软件。生产活动)。

具体为: - 2014年产生的利润和损失之间的补偿:企业选择用计算机业务活动来抵消证券交易活动的损失,计算机业务活动的剩余利润为(20亿 - 10亿)= 10亿越南盾

- 结转 2013 年亏损以抵消 2014 年软件生产活动的利润:20 亿 - 20 亿 = 0 亿

对于不享受税收优惠的经营活动,按22%的税率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为:10亿×22%=2.2亿越南盾。

十、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主管机关检查、检测:

- 与自行申报单位相比,提高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企业尚未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则企业将按企业收入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检查发现的税额(包括增加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和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但已申报但尚未确定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与自行申报单位相比,降低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企业仅按查缴企业所得税金额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检查、检查主管机关根据企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按照规定对违反税法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优惠税率

1、十五年(15年)期间10%的优惠税率适用于:

a) 企业在下列地区实施新的投资项目所得收入: 第 218/2013/ND-CP 号法令附录中规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极其困难的地区、经济区、高新技术区(包括根据第 218/2013/ND-CP 号法令设立的集中信息技术区)首相的决定。

b) 企业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实施新的投资项目取得的收入;依照高技术法的规定列入优先投资发展的高新技术名录的高新技术应用;高新技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风险投资用于按照高技术法规定列入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名录的高新技术开发;高新技术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孵化设施的建设和经营投资;投资建设水厂、发电厂、给排水系统;桥梁、公路、铁路;机场、海港、河港;机场、火车站和总理决定的其他特别重要的基础设施项目;软件产品制作;复合材料、轻质建筑材料、稀有材料生产;生产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废物销毁能源;生物技术的发展。

c) 企业实施环境保护领域新投资项目的收入,包括:生产环境污染治理设备、环境监测分析设备;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理;回收和再利用废物。

d) 依照高新技术法规定采用高新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业企业。

依照高新技术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应用高新技术的农业企业,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和应用高新技术证书当年起,享受优惠税率。

高新技术企业和应用高新技术的农业企业,除本通知第十八条第三款a、b、c项规定的所得外,按企业全部收入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或者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律文件规定充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取得公营企业证书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农业企业,奖励水平高科技企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按第218/2013/号令第15条第1款、第16条第1款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农业企业的奖励水平确定。 ND-CP减去新设立企业和新设立投资项目的激励期(包括税率和减免税期,如果有的话)。

d)企业实施制造业新投资项目(生产特别消费税商品的项目、矿产开发项目除外)取得的收入,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 该项目的最低初始注册投资资本为 6(六)万亿越南盾,自投资证书颁发之日起不超过 3 年内支付,每年总收入至少为 10(十)万亿越南盾最迟自收入年度起3年后(不迟于收入年度起的第4年,企业必须实现至少10(十)万亿越南盾/年的总收入)。

- 初始注册投资资本至少为 6(六)万亿越南盾的项目,自投资证书颁发之日起不超过 3 年内支付,并至少雇用 3,000 名以上工人 收入年份起 3 年后(无自收入年度起第四年以后,企业须满足年平均雇用正式员工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条件)。

这里规定的员工人数为持有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员工人数,不包括兼职工和一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工。

年平均固定就业人数根据劳动荣军社会部2009年12月3日第40/2009/TT-BLDTBXH号通知确定。

投资项目不符合本条规定标准的(不包括因场地清理、国家机关办理行政手续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延误或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敌对破坏、火灾等导致投资证书颁发批准的延误)机构并报总理批准),企业将不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企业必须申报,缴纳以前年度申报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如有) )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利息,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不进行虚假申报的处罚。

二、本条第一款b、c项所列规模较大、高新技术、需要吸引特殊投资的投资项目,可以延长10%优惠税率的适用期限。更长,但根据财政部长的要求,根据总理的决定,适用10%税率的总时间不得超过30年。

3、整个经营期内10%的优惠税率适用于:

a)企业在教育培训、职业培训、卫生、文化、体育和环境领域(以下统称社会化领域)社会化活动的收入。

实行社会化的企业类型、规模标准和标准清单,按照总理规定的清单制定。

b) 出版者依照出版法的规定取得的出版活动收入。

出版活动包括依照出版法规定的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领域。

出版物符合《出版法》第 4 条和 2005 年 8 月 26 日第 111/2005/ND-CP 号政府令第 2 条的规定。如果《出版法》、第111/2005/ND-CP号法令以及与出版领域相关的法律文件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这些文件的规定执行相应的新规定。

c) 新闻机构依照新闻法的规定从事平面媒体活动(包括平面报纸广告)的收入。

d)企业实施保障性住房投资和向住房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对象出售、出租、租赁购买的经营项目取得的收入。

本条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由国家或者各经济领域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符合住房标准、房屋销售价格、租赁价格、租赁价格、购买主体和条件的住房。 、出租、租赁社会住房按照住房法的规定,按照规定的10%税率确定收入,此时不依赖于签订社会住房买卖、租赁或者租赁购买合同的时间。

投资、经营保障性住房的企业于2014年1月1日前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按期向客户收取预付款并自2014年1月1日起继续收取的,01/2014(企业已申报并暂按收入或按收入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有房屋移交时间的,活动所得本次房屋转让的税率为10%。

本条规定的保障性住房投资经营所得,适用10%的税率,是自2014年1月1日起发生的销售、出租、租赁购买所得。如果企业没有该收入,则可以单独核算该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起销售、出租、租赁社会住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销售、出租、租赁购买社会住房营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确定,税率为10%。企业的相应时期。

e) 企业来自:植树造林、照护森林、保护森林的收入;在社会经济困难地区种植农业、林业和渔业产品;植物和动物品种的生产、繁殖和杂交;盐的生产、开采和提炼,第218/2013/ND-CP号法令第4条第1款规定的盐生产除外,农产品收获后保鲜投资,农产品、水产品和食品保鲜。

f)非经济社会困难地区和特别困难地区的农、林、渔业、盐生产领域合作社的收入。

4、为期十年(10年)的20%优惠税率适用于:

a) 在政府第 218/2013/ND-CP 号法令颁布的附录中规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困难的地区实施新投资项目的企业收入。

b) 企业实施新投资项目的收入:高等级钢生产;生产节能产品;农、林、渔、盐生产机械设备制造;灌溉设备的生产;生产和精炼动物、家禽和水产饲料;发展传统产业(包括建设和发展手工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文化产品等传统产业)。

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在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领域和地区实施新的投资项目,适用17%的税率。

5、人民信贷基金、合作银行和组织在整个经营期内享受20%的优惠税率(自2016年1月1日起,改为17%)。

对于在政府第 218/2013/ND-CP 号法令颁布的附录中规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极其困难的地区新设立的人民信贷基金、合作银行和小额信贷机构,在 10% 税率到期后本条第1款a点规定的税率改为20%;自2016年1月1日起,适用17%的税率。

本款所称小额信贷机构是依照信贷机构法规定设立并运作的组织。

六、本条规定的优惠税率的适用期限,从企业新享受税收优惠的投资项目取得收入的第一年起连续计算。高新技术企业、农业应用高新技术企业,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农业应用高新技术企业当年起计算;高新技术应用项目,自获得高新技术应用项目证书当年起计算。

第二十条 免税、减税优惠期限

1.四年免税,未来九年应缴税款减免50%:

(一)企业实施本通知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新投资项目取得的收入。

b) 企业在本法附件第218/2013/ND-CP号法令规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困难或极其困难的地区实施新的社会化领域投资项目的收入。

2.企业在非社会困难地区和特困地区实施新的社会化领域投资项目所得收入,享受四年免税,未来五年减按50%的税率缴纳税款。经济条件详见政府第 218/2013/ND-CP 号法令发布的附录。

三、对本通知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新投资项目取得的收入和企业在工业园区内新实施投资项目取得的收入(工业园区除外),实行两年免税,并在未来四年内减按50%的税率征收税款。 (特级城区、中央一类城区内城区园区和省直辖一类城区工业园区)。工业园区同时位于有利地区和不利地区的,按工业园区面积较大的地区确定工业园区税收优惠政策。

本条规定的特殊类型和第一类城市地区的确定,应符合2009年5月7日政府第42/2009/ND-CP号法令规定的城市分类和修订本法令的文件的规定。

(四)本条规定的免税、减税期限从企业新享受税收优惠的投资项目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第一年起连续计算;企业前三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从新投资项目取得收入的第一年起,免税、减税期限从新投资项目取得收入的第四年起计算。

例20:2014年,A企业新增投资项目生产软件产品,若2014年A企业有该项目生产软件产品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免税期自2014年起连续计算。若A企业新增投资。生产软件产品的项目自2014年起已产生收入,至2016年A企业新增投资项目仍无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期从2017年起继续计算。

5、免税、减税年度按照纳税期限确定。开始计算免税、减税期间的时间,从企业开始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第一个纳税期间开始连续计算(不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结转的亏损)。

如果在第一个纳税期内已有应纳税所得额,且企业新投资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的生产经营期限不足12(十二)个月的,企业可以选择享受新投资项目的税收优惠。投资项目可以在第一个纳税期直接投资,或者向税务机关登记,从下一个纳税期开始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在下一个纳税期登记税收优惠期的,必须按照规定确定第一个纳税期的应纳税额,缴纳国家预算。

第二十一条 其他减税情形

1.生产、建筑、交通运输业企业聘用女职工10人至100人,其中在职或常聘职工150人中,女职工人数占50%以上;女职工100人以上。女职工人数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的,按照企业女职工实际增加的金额,按照企业女职工实际支出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本通知第六条第二款第a项、第2.9点可单独核算。

不直接生产经营的公共服务单位和法人办公机构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减税。

二、企业聘用少数民族职工的,按照本通知第六条第二款第2.9项b项规定的实际用于少数民族职工的额外支出金额,减征企业所得税。分别地。

3、企业向经济社会困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转让优先转让领域的技术,其技术转让所得,减按50%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实施程序

企业自行确定税收优惠条件、优惠税率、免税期限、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等,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自行核定税款。

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审查、检查时,必须根据企业符合本条规定的实际情况,核查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额、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损失额等。 。企业不符合优惠税率和免税、减税期限适用条件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征收税款,并对税务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章

实施组织

 

第二十三条 有效实施

一、本通知自2014年8月2日起施行,适用于2014年起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期。

2、截至2013纳税期末,有投资项目的企业,按照企业法律文件的规定,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正在享受优惠或尚未享受优惠的情况)。所得税,按照这些文件的规定在剩余时间内继续享受福利;如果您符合企业所得税第218/2013/ND-CP号法令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您可以选择当前享受的优惠或根据第218号法令规定的优惠/2013/ND-CP 关于新投资项目激励措施下的企业所得税(包括税率、免税期、减税)的剩余时间(如果符合激励措施) 新设立企业投资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激励措施或激励措施如果他们有资格获得扩张投资类别下的激励措施,则可以在剩余时间内进行扩张投资。按照本条规定优先转产的扩建投资项目是指自2008年12月31日起实施并于2009年起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扩建投资项目。

享受税收优惠剩余期限的确定自本通知生效前颁布的关于越南外商投资、鼓励国内投资、企业所得税等法律文件中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实施后连续计算。

剩余期限等于企业按照通知规定仍享受税收优惠(税率、免税期、减税)年限减去企业已享受优惠年限(税率)优惠、免税期、减税)按照以前企业所得税法律文件的规定。上述剩余激励期限的确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 2013年纳税期限结束后,企业按照此前企业所得税法律文件规定享受优惠税率期限届满的企业,不得转用税收优惠政策(优惠税率、免税期、税收优惠)。剩余时间按照本通函的指示执行。

- 2013年纳税期结束后,企业正处于按照此前企业所得税法律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优惠税率、免税期、减税期)的期间,可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年限。剩余期限适用税率和优惠税率、免税、减税期限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 2013年纳税期结束时,企业享受优惠税率,但根据此前的企业所得税法律文件,免税期满后,企业将不再享受免税期,只能享受整个免税期。已按本通知规定减税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继续享受按本通知规定适用税率和优惠税率的年限。

- 2013年纳税期末,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按照此前企业所得税法律文件规定,处于减税期的,剩余减税年限等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减税年限。按照本通知的指示,减去(-)企业截至2013年纳税期结束的减税年限,剩余期间继续按照指示享受适用税率和优惠税率的年限在本通函中。

- 2013年纳税期结束后,按照此前企业所得税法律文件规定,免税、减税期已满的企业,不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优惠税率、免税、减税期)。本通函中的说明。

3、企业于2014年1月1日之前实施扩建投资项目,并将扩建投资项目投入生产经营活动,自2014年1月1日起产生收入,如果该扩建投资项目属于按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领域和地区第218/2013/ND-CP号法令的规定(包括经济区、高新区、工业区)除位于特级城区、一类城区内城区的工业园区外。中央政府和省直属城市工业园区,其扩大投资带来的额外收入,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4、本通知代替财政部2012年7月27日第123/2012/TT-BTC号通知。

五、废止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企业所得税指导意见。

六、 2014年纳税期前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解决、纳税申报、免税、减税及违法行为的处理,按照2014年纳税期前企业所得税指导意见的相应规定执行。

七、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签订的国际协定或条约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同的,按照该国际条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

一、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宣传指导企业遵守本通知内容。

二、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单位和个人及时报告财政部研究解决。

 

 收件人地址:
- 中央办公厅、党委;
- 国会办公室;
- 总统办公室;
- 秘书长办公室;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家审计;
- 各部委、部级机构、政府机构,
- 中央组织机构;
- 各省、直辖市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财政厅、税务厅、国库;
- 公告;
- 文件检查司(司法部);
- 政府网站;
- 财政部网站;税务总局网站;
- 财政部直属单位;
- 存储:VT、TCT(VT、CS)。

KT。部长
副部长




杜黄英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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