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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第 13/2008/QH12 号

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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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号:13/2008/QH12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自由-幸福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

增值税
 

根据1992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据第51/2001/QH10号决议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若干条款;

国民议会颁布增值税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范围           

本法规定了增值税的应税对象、非应税对象、纳税人、计税依据和方法、扣除和退还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商品和劳务从生产、流通到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加值计算的税种。

第三条 征税对象

在越南境内用于生产、经营和消费的货物和服务应缴纳增值税,但本法第五条规定的科目除外。

第四条 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生产、经营应征增值税货物和劳务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营业场所)以及进口应税增值税货物(以下简称营业场所)的组织和个人。简称进口商)。

第五条 不征税对象

1.未经加工成其他产品或仅经过生产和捕捞销售并处于进口阶段的正常初步加工的种植、畜牧、水产和渔业产品。

2.产品为牲畜品种和植物品种,包括种蛋、种畜、种苗、种子、精液、胚胎、遗传物质。

3、灌溉、排水;犁地和耙地;田间疏浚渠沟,服务农业生产;农产品采收服务。

4、盐制品以海水、天然岩盐、精制盐、加碘盐为原料生产。

5. 国有住房由国家出售给现有租户。

6、土地使用权转让。

7. 人寿保险、学习保险、牲畜保险、农作物保险和再保险。

8、授信服务;证券交易;资本转移;衍生金融服务,包括利率互换、远期合约、期货合约、买卖外币期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衍生金融服务。

9. 医疗服务和兽医服务,包括为人类和宠物提供的医疗检查、治疗和疾病预防服务。

10. 根据政府计划提供普遍邮政、电信和互联网服务。

11、街道、居民区的公共卫生、排水服务;维护动物园、花园、公园、行道树和公共照明;殡葬服务。

12.利用人民捐款和人道主义援助资金维护、维修和建设文化艺术工程、公共服务工程、基础设施和社会政策对象的住房。

13.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教学和职业培训。

14.国家预算资金广播电视事业。

15.出版、进口、发行报纸、杂志、专业通讯、政治书籍、教科书、教材、法律教科书、科学技术书籍、少数民族文字印刷的书籍和宣传画、照片、海报,包括以音频或视频磁带或光盘,或电子数据;印钱。

16. 乘坐公共汽车和电车运送公共乘客。

17、国内无法生产而需要进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的机械、设备和物资;国内无法生产而需要进口进行油气田勘探、勘探、开发的机械、设备、零部件、专用运输工具和物资;国内无法生产的飞机、钻机、船舶需要进口形成企业固定资产,从国外租赁用于生产、经营、租赁等。

十八、国防安全专用武器装备。

19. 人道主义援助或不可退还援助的进口货物;向国家机构、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社会政治职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人民武装部队赠送礼物;根据政府规定,在越南赠送给个人的礼品;根据外交豁免标准的外国组织和个人的物品;符合免税行李标准的随身携带物品。

向外国组织和个人、国际组织出售的商品和服务,用于向越南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和不可退还的援助。

20. 经越南领土转运或过境的货物;暂时进口和复出口的货物;暂时出口和复进口的货物;根据与外方签订的生产、出口加工合同进口原材料生产、加工出口货物;货物和服务在外国与非关税区之间以及非关税区之间进行贸易。

21.按照技术转让法的规定进行技术转让;依照知识产权法的规定转让知识产权;软件。

22. 未加工成艺术品、珠宝或其他产品的进口金条和金块。

23. 根据政府规定,出口产品是自然资源和未经加工的开采矿物。

24.用于替代病人身体部位的人造产品;拐杖、轮椅和其他残疾人专用设备。

25. 平均月收入低于适用于国内组织和企业的一般最低工资的商业个人的商品和服务。

经营本条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服务的企业,除适用第一款规定的零税率的以外,不得抵扣和退还进项增值税。 本条第八条法律。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方法

第六条 计税依据

计算增值税的依据是计税价格和税率。

第七条 计税价格

1、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a) 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的商品和服务,其售价不含增值税。征收特别消费税的商品和服务,其销售价格包含特别消费税,但不包含增值税;

b) 对于进口货物,为口岸进口价格加进口税(如有),再加上特别消费税(如有)。口岸进口价格按照进口货物应税价格规定确定;

c) 用于交换、内部消费、馈赠或捐赠的商品和服务,为活动发生时相同或同等类型的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计算价格;

d) 对于财产租赁活动,为不含增值税的租金金额;

以分期支付租金或预付租赁期租金形式租赁的,应税价格为每期支付的租金或预付租赁期租金,不含增值税;

租用国外国内不能生产的机械、设备、运输工具转租的,应从向外国支付的租赁价款中扣除应税价格;

d) 对于分期、延期付款方式销售的商品,价格按照商品不含增值税的一次性销售价格计算,不含分期利息和延期付款利息;

e) 对于货物加工,加工价格不含增值税;

g) 对于建筑和安装活动,指待移交的工程、工程项目或部分工程的价值,不含增值税。不含原材料、机械设备的建筑安装工程,其计税价格为不含原材料、机械设备的建筑安装工程价值;

h) 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为不含增值税的房地产销售价格减去应缴纳国家预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或者土地租金;

i) 委托买卖商品和服务的代理、经纪活动,所赚取的佣金不包括增值税;

k) 使用付款单据注明付款价格含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按照下列公式确定计税价格:

价格不含增值税= 付款价格
[1+商品和服务税率(%)]

 

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的应税价格,包括营业机构有权收取的附加费和附加费。

3. 应税价格以越南盾确定。如果纳税人有外币收入,则必须按照收入产生时越南国家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外币市场平均汇率兑换成越南盾,以确定应税价格。

第八条 税率

一、出口货物和服务、国际运输以及出口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服务,适用0%的税率,但向境外转让技术、知识产权的除外;海外再保险服务;授信服务、资本转移、衍生金融服务;邮政和电信服务;出口产品为本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款规定的自然资源和未加工开采的矿产。

2. 5%的税率适用于以下商品和服务:

a) 生产、生活清洁用水;

b) 肥料;用于肥料生产的矿石;动植物杀虫剂和生长刺激剂;

c) 牛、家禽及其他宠物食品;

d)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运河、沟渠、池塘、湖泊的开挖、疏浚服务;植物的栽培、照料和病虫害预防;农产品初加工及保鲜;

d)未经加工的农作物、牲畜、水产品,但本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产品除外;

e) 初步加工的胶乳;预处理树脂;用于编织渔网的网、绳索和纱线;

g) 新鲜食品;未经加工的林产品,但木材、竹笋及本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产品除外;

h) 糖;制糖过程中的副产品,包括糖蜜、甘蔗渣和污泥;

i)黄麻、莎草、竹子、树叶、稻草、椰壳、椰壳、水葫芦等农业回收材料制成的工艺品;预加工棉;新闻纸;

k) 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专用机械和设备,包括犁、耙、插秧机、播种机、脱粒机、收割机、联合收割机、农业产品收割机、农药机或泵;

l) 医疗设备和仪器;纯棉、医用卫生巾;预防和治疗医学;医药化工产品和药材是生产治疗和预防药物的原料;

m)用于教学和学习的教学工具,包括模型、图画、木板、粉笔、尺子、圆规以及教学、研究和实验科学实验的专用设备和工具;

n) 文化活动、展览、体能训练和体育活动;表演艺术;拍电影;电影的进口、发行和放映;

o) 儿童玩具;除本法第五条第十五款规定的图书外的各类图书;

p) 根据科学技术法的规定提供科学技术服务。

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外的商品和服务适用10%的税率。

第九条 税额计算方法

增值税计算方法包括增值税抵扣法和增值税直接计算法。

第十条 税款扣除方法

一、增值税扣除方法规定如下:

a) 按抵扣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销项增值税额减去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额;

b) 销项增值税额等于增值税发票上记录的销售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总额;

c) 抵扣进项增值税额等于购买货物和劳务的增值税发票、进口货物增值税缴款凭证上记载的增值税总额,并符合条件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2、扣除税款方法适用于按照会计、发票、单据法律规定全面实行会计、发票、单据制度,并依法办理纳税登记的营业场所。

第十一条 按增加值直接计算方法

1、按附加值直接计算方法规定如下:

a) 按直接按附加值计算的方法应纳的增值税额,等于销售货物和劳务的附加值乘以增值税税率;

b) 增值额由销售商品和服务的支付价格减去相应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付价格确定。

2、直接按增加值计算的方法适用于下列情况:

a) 在越南没有常设机构但在越南产生收入的商业机构和外国商业组织和个人未完全实施会计、发票和文件制度;

b) 黄金、白银和宝石交易活动。

 

第三章

扣除、退税

第十二条 进项增值税扣除

1.采用抵扣方式缴纳增值税的营业场所,可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增值税:

a) 用于生产和交易应税货物和服务的货物和服务的进项增值税可以全额扣除;

b) 同时用于生产和交易应税货物和服务的货物和服务的进项增值税,仅用于生产和交易货物和服务的货物和服务的进项增值税额需缴纳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增值税同时用于应税货物和劳务的生产和贸易的,可以全额扣除;

c) 使用人道主义援助或不可退还的援助资金向组织和个人销售的货物和服务的进项增值税可全额扣除;

d) 任何月份产生的进项增值税在确定该月应纳税额时申报并扣除。经营场所发现申报抵扣时的进项增值税额有误的,可以追加申报抵扣;申报和补充的最长期限为自错误发生之日起六个月。

2、进项增值税抵扣条件规定如下:

a) 具有购买货物或者服务的增值税发票或者进口阶段的增值税缴款凭证;

b) 拥有通过银行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付款文件,每次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低于 2000 万越南盾的除外;

c) 对于出口货物和服务,除符合本条a、b点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与外方签订有关销售、加工货物、提供货物和服务销售的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单据、出口货物报关单。

以出口货物和服务与进口货物和服务之间的清算形式支付出口货物和服务、代表国家偿还债务被视为通过银行支付。

第十三条 退税情况

1.采用抵扣方式缴纳增值税的营业场所,连续三个月以上进项税额未抵扣的,可办理增值税退税。

如果已登记使用扣除法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在投资阶段有新的投资项目,则对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征收增值税 对于尚未完全扣除且有剩余的投资。税额达到2亿越南盾或以上,增值税将被退还。

2. 如果企业当月出口货物或服务,且未抵扣的进项增值税额达到两亿越南盾或以上,则每月可获得增值税退税。

3.采用税收抵免方式缴纳增值税的营业场所,在所有权变更、业务转换、合并、合并、分立、分立、解散或解散资产、终止经营等行为时,有权退还增值税。多缴的增值税或者未足额抵扣的进项增值税。

4. 企业机构根据法律规定以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退还增值税的,有权由主管机关决定退还增值税。

第十四条 发票和单据

1、购买、销售商品和服务,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下列规定有发票和单据:

a)采用抵扣税款方式纳税的经营场所使用增值税发票;发票必须完整记录并包含正确的内容,包括附加费和额外费用(如果有)。销售应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或者劳务,未在增值税发票上记录增值税的,按照发票上注明的付款价格按照增值税税率确定销项税额,但除外。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

b) 营业场所采用销售发票直接计算增值额的方法纳税。

2.对于作为支付凭证且预先印有支付价格的邮票、票券,该邮票、票券的支付价格包含增值税。

 

第四章

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实施效果

一、本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 本法取代下列法律:

a) 1997 年增值税法;

b) 修订和补充《增值税法》若干条款的法律(第 07/2003/QH11 号);

3、废止第57/2005/QH11号《特别消费税法》和《增值税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第二条。

第十六条 实施须知

政府根据管理需要,细化并指导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及其他必要内容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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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十二届国会第三次会议于2008年6月3日通过。

 

国会主席

(签)

 

阮富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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