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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第04/2007/QH12号

国会

_________________

法号:2007年4月/QH12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自由-幸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河内,2007年11月21日

 

法律

个人奖励

 

根据1992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据第51/2001/QH10号决议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的几个条款;

国会个人奖励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范围

本法规定了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收入、减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标准。

第二条纳税人

一、个人纳税人是指在越南境内和境外产生的本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的居民个人和在越南境内产生的本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的非居民个人。

2、 居民个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

a) 一年内在越南居住183天或以上,或从在越南第一天开始连续12个月;

b) 医疗检查和治疗

三、非居民个人是指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人。

第三条应纳税额

主页

1、营业收入,包括:

a) 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收入;

b)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或者执业证书的个人独立执业活动所得。

2、工资薪金收入,包括:

a) 工资金、工资及其他工资、工资财产金额;

b) 津贴和补贴,但法律规定的立功人员奖励津贴和补贴、国防和安全津贴、含有有毒或危险成分的行业、职业或工作场所的有毒和危险津贴、吸引津贴除外、依法规定的地区津贴、意外困难津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失业救济金、生育或收养子女一次性补助金、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一次性退休金、按劳动法规定每月领取遗属抚恤金、遣散费、失业补助金、社会保险支付的其他补贴、化解社会弊病的补贴;

c) 多种形式的报酬;

d) 通过参加商业协会、董事会、控制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和组织获得的资金;

d) 纳税人以货币或非货币形式获得的其他福利;

e) 奖金,但国家授予的头衔奖金、国家奖项奖金、国际奖项奖金、技术改进奖金、发明奖金以及国家授予的发明奖金除外。国家主管机构对发现和举报违法行为给予认可和奖励。国家主管机构。

3、资本投资收益,包括:

a) 贷款利息;

b) 股息;

c) 除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外的其他形式的资本投资收入。

4、资本转移收入,包括:

a) 经济组织资本转移所得;

b) 证券转让收入;

c) 其他形式的资本转移收入。

5、房地产转让所得,包括:

a) 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物取得的收入;

b) 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所得;

c) 转让土地租赁权、水面租赁收入;

d) 房地产转让所得的其他收入。

6、获奖收入,包括:

a) 彩票奖金;

b) 在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中赢得奖品;

c) 以投注和赌场的形式赢得奖品;

d) 在有奖游戏、竞赛和其他形式的奖品中赢得奖品。

七、版权收入,包括:

a) 让渡或者让渡知识产权客体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b) 技术转让收入。

8、特许经营收入。

9.继承所得是指有价证券、经济组织、营业场所的股本、不动产以及其他必须登记拥有或使用的资产。

10、接受有价证券赠与、经济组织、营业场所的股本、不动产等财产的所得,必须登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政府应详细说明并指导本条的实施。

第四条 免税收入

1、夫妻间房产转让所得;亲生父亲、亲生母亲和亲生子女;养父、养母和养子;公公、婆婆、儿媳;岳父、岳母、女婿;祖父、祖母和孙子;祖父、祖母和孙子;兄弟姐妹和兄弟姐妹在一起。

2.个人仅有单间房屋或者住宅用地的,转让个人的房屋、住宅用地使用权、住宅用地附着资产所得。

3、国家划拨土地给个人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所得。

4、夫妻间继承或者赠与房产所得的收入;亲生父亲、亲生母亲和亲生子女;养父、养母和养子;公公、婆婆、儿媳;岳父、岳母、女婿;祖父、祖母和孙子;祖父、祖母和孙子;兄弟姐妹和兄弟姐妹在一起。

5.直接从事未经加工成其他产品或仅经过正常初加工的水产品生产、林业、制盐、养殖、捕捞的家庭和个人的收入。

六、国家划拨给农户和个人用于生产的农地转用收入。 

七、信贷机构存款利息收入、人寿保险合同利息收入。

8. 汇款收入。

9. 夜间工作和加班工作的工资高于白天工作或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内的工资。

10.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支付。

11、奖学金收入,包括:

a) 从国家预算中获得的奖学金;

b) 根据该组织的升学支持计划从国内外组织获得的奖学金。

12、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合同赔偿、劳动事故赔偿、国家赔偿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补偿所得。

13.从国家主管机构允许设立或认可的、以慈善和人道主义为目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慈善基金获得的收入。

14、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政府和非政府形式的用于慈善、人道主义目的的对外援助的收入。

第五条 减税

纳税人因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严重疾病等影响纳税能力而遇到困难的,按照受损程度考虑减税,但不超过应纳税额。

第六条 将应税收入转换为越南盾

1. 外币应税收入必须按照收入产生时越南国家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平均汇率折算为越南盾。

2. 非现金形式的应税收入必须根据收入产生时该产品或服务或相同或同等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转换为越南盾。

第七条 纳税期限

一、居民个人纳税期限规定如下:

a) 适用于营业收入的年度纳税期限;工资收入;

b) 每次产生收入的纳税期限,适用于资本投资收入;资本转让收入,但证券转让收入除外;房地产转让收入;获奖收入;版权收入;特许经营收入;继承收入;礼物收入;

c) 证券转让收入的每次转让或每年的纳税期限。如果个人适用年度纳税期限,则必须从年初开始向税务机关登记。

2.非居民个人的纳税期限按每次产生所得计算,适用于所有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税收管理与退税

1、税务登记、申报、扣税、纳税、核定、退税、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和税收管理措施,按照税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2、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退税:

a) 已纳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

b) 已纳税但应纳税所得额不足纳税的个人;

c) 国家主管部门决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国际条约的适用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与本法不同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二章

居民个人的计税基础

 

第1节

确定应税收入和应税收入

第十条 营业应税收入

1.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纳税期内的收入减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合理费用确定。

2. 收入是指纳税期内因生产和交易商品和服务的活动而产生的销售、加工、佣金以及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所有收入。

确定收入的时间是指商品所有权转移、劳务完成或者开具销售发票或者提供劳务的时间。

3、纳税期内与营业应税收入相关的合理费用包括:

a) 支付给雇员的薪金、工资、报酬及其他费用;

b) 原材料、燃料、材料、能源、生产经营所用物资的成本以及外购劳务的成本;

c) 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修理、保养费用;

d) 支付贷款利息;

d) 管理成本;

e) 按照法律规定应缴纳的税金、费用及收费纳入费用;

g) 其他与创收相关的费用。

4、收入和费用的确定依据是法律规定的规范、标准、制度以及文件和会计账簿。

5. 如果多人在一个商业登记下参与经营,则每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原则之一确定:

a) 按照商业登记记载的每个个人的出资比例计算;

b) 根据商业登记记录的个人之间的协议计算;

c) 企业登记未注明出资比例或个人之间没有约定收入分配的,按人均收入计算。

6.对于未遵守正确的会计、发票和单据规定,无法确定收入、费用和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个人,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比例,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税收管理法的规定,适用于各生产经营行业和职业。

第十一条 工资薪金应税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取得的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收入总额确定。

2.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时间或者纳税人收到所得的时间。

第十二条 资本投资应税所得

一、资本投资应税所得,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内取得的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资本投资收入总额。

2、资本投资应税所得的确定时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时间或者纳税人收到所得的时间。

第十三条 资本转移应税所得

1.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销售价格减去购买价格以及与产生资金转移收入相关的合理费用确定。

2、证券的购买价格和转让费用无法确定的,按照证券的出售价格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资金转移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时间,是指法律规定资金转移交易完成的时间。

政府应详细说明并指导本条的实施。

第十四条 房地产转让应税所得

1.房地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每次转让的房地产转让价格减去房地产购买价款及相关费用确定,具体如下:

a) 房地产转让价格为转让时的合同价格;

b) 房地产购买价格为购买时的合同价格;

c) 按照法律规定凭单据、发票扣除相关费用,包括按照法律规定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费用;土地改良费用、房屋装修费用、场地平整费用;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和土地建筑工程的投资成本;与房地产转让相关的其他费用。

2、购买价款和与房地产转让相关的费用无法确定的,按照房地产转让价款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对于无法确定转让价格或合同中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土地价格的情况,政府规定了确定房地产转让价格的原则和方法。转移时间。

4、房地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时间为法律规定转让合同生效的时间。

第十五条 获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1. 获奖应税收入是指纳税人每次获奖获得的超过1000万越南盾的奖金价值。

2、获奖所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向纳税人缴纳所得的时间。

第十六条 版权应税收入

1. 版权应税收入是指纳税人根据每份合同转让或转让知识产权对象的使用权或转让技术时获得的超过1000万越南盾的收入。

2.确定著作权应税收入的时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向纳税人缴纳该收入的时间。

第十七条 商业特许经营的应税收入

1. 特许经营应税收入是指纳税人根据每份特许经营合同获得的超过1000万越南盾的收入。 

2.商业特许经营收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是指组织或者个人将所得支付给纳税人的时间。

第十八条 继承和赠与的应税收入

1. 遗产和赠与应税收入是指纳税人每次收到的遗产或赠与价值超过1000万越南盾的金额。

2、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规定如下:

a) 对于遗产所得,是指纳税人收到遗产的时间;

b) 赠与所得,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向纳税人赠送赠与或者纳税人收到所得的时间。

第十九条 家庭扣除

1.家庭扣除是指居民个人纳税人的营业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前扣除的金额。家庭扣除包括以下两部分:

a) 纳税人的扣除额为400万越南盾/月(4800万越南盾/年);

b) 每个家属的扣除额为 160 万越南盾/月。

2、家属扣除额的确定,按照每个家属只能为一个纳税人计算一次扣除额的原则进行。

3. 家属是指纳税人有责任照顾的人,包括:

a) 未成年子女;儿童有残疾且无法工作;

b) 无收入或收入未超过规定水平的个人,包括在大学、学院、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就读的成年子女;配偶无法工作;父母已达到工作年龄或无法工作;其他人则无能为力,必须由纳税人直接支持。

政府监管收入水平和申报,以确定家属是否有资格享受家庭扣除。

第 20 条 慈善和人道主义捐款的扣除

1.居民个人纳税人的营业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中的慈善和人道主义捐款,从税前收入中扣除,包括:

a) 向照顾和养育处境极其困难的儿童、残疾人和无助老人的组织和设施捐款;

b) 对慈善基金、人道主义基金和学习促进基金的捐款。

2. 本条第 1 款 a 点和 b 点规定的组织、机构和基金必须由国家主管机构设立或认可,并以慈善、人道主义、促进学习为目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一条 应纳税所得额

1.营业收入、工资薪金、工资收入的应税收入为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应税收入总额,不包括社会保险费和健康保险费以及一些需要强制缴纳的行业和职业的职业责任保险。保险费、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扣除额。

二、资本投资、资金转让、房地产转让、获奖、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继承、赠与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本法。

 

第2节

税表

第 22 条 部分累进关税表

一、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部分累进税制。

二、部分累进电价表具体规定如下:

税率

应税收入/年

(百万盾)

应税收入/月

(百万盾)

税 (%)

第一的

至 60

转到5

5

2

超过 60 至 120

5至10以上

3

120以上至216以上 

10岁以上至18岁以上

15

4

216至384以上 

18岁以上至32岁以上

20

5

384至624以上

32岁以上至52岁以上

25

6

624以上至960以上

52岁以上至80岁以上

30

7

超过 960

80岁以上

35

第 23 条 完整关税表

一、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全部税表。

2、总电价具体规定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

税 (%) 

a) 资本投资收入

5

b) 来自版权和特许经营权的收入

5

c) 获奖收入

d) 继承和赠与收入

d) 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本转移所得

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证券转让所得

20

0.1

e) 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房地产转让所得

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房地产转让所得  

25

2

 

第二十四条 缴纳所得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以及居民个人纳税人的责任

一、申报、扣缴、缴纳税款和汇算清缴的责任规定如下:

a) 缴纳所得的组织和个人负责向纳税人缴纳的各类应纳税所得额的申报、扣除、缴纳国家预算和汇算清缴;

b) 拥有应税收入的个人负责向国家预算申报和缴纳税款,并根据税收管理法对所有收入进行最终纳税。

2.支付收入的组织和个人有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其管理的纳税人的收入和家属信息。

3. 政府规定适合本条第 1 款 a 点规定的各类收入的税收减免水平。

 

第三章

非居民个人的计税基础

第二十五条 营业收入税

一、非居民个人营业所得税额,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生产经营收入乘以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税率计算确定。

2. 收入是指因提供商品和服务而产生的全部金额,包括代表非居民个人购买商品和服务而支付的不可退还的费用。

如果合同协议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则必须转换的应税收入是非居民个人在越南提供商品和服务时以任何形式收到的全部金额,无论其地点如何。生意活动。

3. 营业所得税率按生产经营各领域、行业规定如下:

a) 货物贸易活动1%;

b) 服务业活动5%;

c) 2%用于生产、建筑、交通运输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工资收入税

一、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额,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的税率确定。

2. 应税工资收入是指非居民个人在越南从事工作而获得的工资和薪金总额,无论收入在哪里支付。

第二十七条 资本投资所得征税

非居民个人的资本投资所得税额按非居民个人向越南境内的组织和个人投资的资本总额乘以5%的税率确定。

第二十八条 资本转移所得征税

非居民个人的资本转移所得税额,按照非居民个人在越南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本转移所得的金额总额乘以0%、1%的税率确定,无论是否转账是在越南或国外进行的。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转让所得征税

非居民个人在越南的房地产转让所得的税收按房地产转让价格乘以2%的税率确定。

第 30 条 版权和商业特许权收入税

1. 非居民个人版权收入税额按每份转让合同、转让知识产权客体使用权、转让技术在越南的收入超过1000万越南盾的收入乘以5%的税率确定。

2. 非居民个人特许经营收入的税收按在越南每份特许经营合同项下超过 1000 万越南盾的收入乘以 5% 的税率确定。 

第 31 条 奖品、遗产和赠与收入税

一、非居民个人的奖品、遗产、赠与所得,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0%的税率确定。 

2. 非居民个人获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在越南每次获奖的奖金价值超过1000万越南盾;继承或赠与收入是指非居民个人在越南每次产生收入时继承或赠与价值超过1000万越南盾的收入。

第三十二条 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

一、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所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为非居民个人取得所得的时间或者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发票的开具时间。

二、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所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是越南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所得的时间或者非居民个人从越南境内取得所得的时间。国外的组织或个人。

三、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所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为转让合同生效的时间。

第三十三条 支付所得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以及非居民个人纳税人的责任

1. 缴纳所得的组织和个人,每次向纳税人缴纳的应税所得,有责任在国家预算中扣除缴纳税款。

2.非居民个人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每次产生应纳税所得额时,负责申报纳税。

 

第四章

条款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实施的有效性

一、本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废止下列文件、规定:

 a) 根据第14/2004/PL-UBTVQH11号法令,对第35/2001/PL-UBTVQH10号高收入者所得税法令进行了修订并补充了一些条款;

b) 1994年6月22日颁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法》根据第17/1999/QH10号法修改补充了多项条款;

c) 根据第09/2003/QH11号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除私营企业外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的企业所得税规定;

d)个人所得税与本法规定相抵触的其他规定。

三、本法施行前法律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所得,继续享受优惠。

第三十五条 实施说明 

政府详细说明并指导本法的实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法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十二届国会第二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1日通过。

 

国会主席

(签)

阮富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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