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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发布第 91/2022/ND-CP 号法令 修订第 126/2020/ND-CP 号法令

第91/2022/ND-CP号法令于2022年10月30日正式发布,对第126/2022/ND-CP号法令的多项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以下是一些值得注意的修订:

[在此处下载第 91/2022/ND-CP 号法令的全文]

1.关于纳税申报表提交期限和纳税期限结束的补充规定

第 91/2022/ND-CP 号法令增加了纳税期限的规定如下:

纳税申报材料报送期限、纳税期限、税务机关处理材料的期限、税务管理行政决定的执行期限,按照税收征管法和本令的规定执行。纳税申报提交期限、纳税期限、税务机关办证期限、执行决定有效期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的,最后一日计算期限结束紧接该日的工作日为休息日

2.企业所得税缴纳规定

第 91/2022/ND-CP 号法令对企业所得税缴纳规定进行了如下修改:

企业所得税(外国承包商资本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除外;企业所得税按每次发生收入的比例法或按本条第4款第1项规定按月申报)。

纳税人须确定每季度暂缴企业所得税额(包括纳税人所在地以外的有附属单位、经营场所、不动产转移资产所在省份的暂缴企业所得税额)。总公司所在地)并按年度汇算清缴从应纳税额中扣除暂缴税额。

纳税人按照会计法规定编制季度财务报表的,应当根据季度财务报表和税法的规定,确定当季暂缴企业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会计法规定不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表的,应当根据季度生产经营成果和税法规定确定季度暂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四季度暂缴企业所得税总额不得低于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税额的80%。纳税人少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暂缴税款的,须自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暂缴期限最后一日起至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暂缴期限最后一天起,按少缴税款计算滞纳金。向国家预算缴纳未缴税款之日之前的日期。

纳税人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转让、租赁购买房屋以及按期预收客户的,应按季度1%的税率暂缴企业所得税。收益。

基础设施、房屋尚未移交且未计入当年计算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纳税人不汇总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档案,而是汇总于档案. 交付每个部分或整个项目的房地产时申报企业所得税最终确定。

该法令自2022年10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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