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新闻
建筑投资中未得到保险赔偿的损失
这是财政部2022年8月11日第50/2022/TT-BTC号通知关于建设投资活动强制保险规定的内容 。
施工期间建筑工程强制保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包括:
- 因战争、骚乱、罢工、敌对势力行为、叛乱、代表政治组织或与政治组织有关的恶意行为、没收、征用、国家机构命令征用、没收或毁坏或损坏而造成的损失。
- 恐怖主义行为造成的损失。
- 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违法造成的损失(本规定不适用于建筑工人在施工现场因自卫、救人、救财或使用兴奋剂治疗而实施的强制保险)按照医生的处方)。
- 根据保险业法第3条第9款规定,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产生的损失 。
- 因建筑工程停止而产生的损失或因建筑工程停止的后果(无论是部分或全部停止建筑工程)而造成的损失。
- 数据、软件和计算机程序丢失
- 由于建筑工程咨询承包商的设计错误而造成的损失。
- 由于腐蚀、磨损、氧化造成的损失。
- 在正常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发生的腐烂现象造成的损失(对于价值低于一千(1,000)亿越南盾的承保建筑工程,不包括安装的安装工程或包括安装工程,但执行安装工程的成本低于五十受保建筑项目总价值的百分比 (50%)。
- 由于生锈、结垢或其他类似现象等硬垢形成现象造成的损失(对于价值低于一千 (1,000) 亿越南盾的受保建筑工程,包括工程安装和执行安装工程的成本占百分之五十 (50 %) 或更多的受保建筑项目总价值)。
- 修理、更换或更正材料或工艺缺陷的费用。此排除仅适用于直接受影响的物品的损失,不适用于因材料缺陷或工艺缺陷间接导致的其他物品的损失。
- 丢失或损坏只能在清点时才能发现。
第50/2022/TT-BTC号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生效,并取代第329/2016/TT-BTC号通知。